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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關係企業形成過程對於少數股東之保護法制

第二節 資訊公開

至於法律上對少數股東之保護方法,本文認為資訊公開、股 份收買請求權之行使、公平價格之決定,以及控制權溢價之歸屬,

皆屬關係企業形成過程中保護少數股東之重要手段,本章以下各 節將逐一深入探討。

第二節 資訊公開

在公開交易市場,為保護投資人,資訊公開制度乃各國證券 交易法所普遍採行之制度,公開發行公司如有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之情事或公司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等重大組織再造行為 發生時,因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自應遵守資訊公 開之相關規定,依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施 行細則第七條第四款、第九款之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 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透過即時公開之方式,使投資人快速獲得 完整之公司資訊。另為確保證券交易之公平、公正,並避免證券 市場價格之不法操縱,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並設有內 線交易之禁止規定,嚴格禁止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 10%以上之大股東及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取消息之人,乃至於自 前開人員獲取消息者,在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 144

另依企業併購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召開董 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

此一規定,就董事會而言,乃為使董事就合併事項得獲悉充分之 資訊,以避免決策錯誤;就股東會而言,實具有藉資訊公開以保

143 參閱廖大穎,論股份轉換法制程序與股東權之保護,政大法學評論,第 83 期,2005 年 2 月,

頁 31。

144 參閱王志誠,公司分割之立法取向與課題(下),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19 卷第 12 期,2001 年 12 月,頁 4 -5。

護少數股東之目的。因此,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 金或其他財產,表示是否合理之意見書,亦屬應對少數股東公開 之資訊範圍。

上述規定,均適用於本節進行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 轉換之公開發行公司,可視為資訊公開之共通性規定,其餘個別 性之規定則說明如下:

第一項 公司合併之資訊公開

公司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45

一、參與合併之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 之名稱及資本額。

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該公司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 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數量。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該公司或 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與 配發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依法買回存續公司股份作為配發消滅公司股東股份之相關事 項。

五、存續公司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 條規定應訂立之章程。

六、上市(櫃)公司換股比例計算之依據及得變更之條件。

公司合併,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在股東 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又因公司合併屬企業 併購法第十二條規定得由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事項,

為使股東事先明瞭相關之權利義務,因此前述之合併契約,應記 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一併通知全體股東。

第二項 公司分割之資訊公開

為配合公司分割之資訊公開制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以 掌握公司分割對其本身利益之影響,公司擬進行分割時,董事會 應就分割有關事項,做成分割計畫,並將分割計畫書於發送分割

145 企業併購法第 22 條。

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經股東會特別 決議後行之。因此,分割計畫書亦屬公司分割時應對少數股東公 開之資訊。

分割計畫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146

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 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

種類及數量。

四、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或二者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 量。

五、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

其有關規定。

六、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關事 項。

七、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

八、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應辦理事項。

九、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為公司 分割有關事項。

第三項 公開收購之資訊公開

第一款 公開收購人之資訊公開義務

公開收購人應將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及公開收購說明書等相 關書件,於公開收購申報日同時送達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 公司,並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公告查詢公開收購說明書等相關資 訊之網址 147

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148

一、公開收購基本事項。

二、公開收購條件。

146 企業併購法第 33 條。

147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9 條。

148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4 條。

三、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

四、參與應賣之風險。

五、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

六、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七、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

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

十、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

此外,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公開收購人亦應於收購期間屆 滿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並於公告當 日分別通知應賣人 149

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二、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三、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種類。

四、公開收購期間。

五、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 條件是否達成。

六、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七、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八、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第二款 被收購公司之資訊公開義務

相對的,被收購公司亦有資訊公開之義務,其應於接獲公開 收購人依法申報及公告之相關書件後七日內,就下列事項予以公 告、作成書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及抄送證券相關機構 150

一、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 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數量。

二、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並應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 之董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

149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2 條。

150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4 條。其中第一款及第四款之人所持有之股票,

尚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公司財務狀況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提出後有無重大變化及其變 化內容。

四、現任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持有公開收 購人或其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股份種類、

數量及其金額。

五、其他相關重大訊息。

前述被收購公司應公告之資訊,就第二款內容觀之,實係現 任經營團隊就本次收購事件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除多數意見外,

並應載明少數之不同意見,換言之,任何與多數意見相反之少數 意見,皆應詳實記載董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並公告周知。此一 義務源自董事之受託義務,但在執行時卻有立場上的兩難,因為 如果董事會建議股東接受收購,將使董事因此而失去公司經營權;

如果董事會建議股東拒絕接受收購,則面對高於市價的收購價格,

渠等又將如何確保股東權益不致因此而受損?

2006 年世界鋼鐵巨擘Mittal Steel 公開收購當時排名世界第二 的Arcelor ,Arcelor 董事會首先以收購價格過低建議該公司股東 拒絕接受收購,其後Mittal Steel 提高收購價,Arcelor董事會於評 估後,亦僅能建議股東接受收購而黯然讓出經營權,最後Arcelor 股東有 93.7%同意Mittal Steel收購 151

反觀我國,2011 年遨睿投資公司併購國巨公司案,由於被收 購公司大多數董事已私下與公開收購人簽訂承諾書,已同意於公 開收購開始後參與公開收購之應賣,因此董事會僅由一位獨立董 事出面委任二家鑑價公司就公開收購價格進行評估,並分別提出 合理收購價格之範圍,雖然實際收購價格偏於合理收購價格範圍 之下限,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最後在董事集體利益迴避下,僅由該 獨立董事一人作成董事會之決議,認為公開收購價格尚無偏離合 理範圍,建議股東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

,合併為今日全球最大鋼鐵公 司Arcelor Mittal Steel,此一收購過程,讓人見識到被收購公司董 事會之責任與是否同意收購之掙扎,惟最後決定仍以全體股東之 最大利益為依歸。

152

151 See The Merger Process of Arcelormittal,

http://www.arcelormittal.com/index.php?lang=en&page=539, 網頁最後瀏覽日 2011 年 6 月 7 日。

。所謂「股東自行決 定是否參與應賣」,等於董事會迴避責任而未對股東提供建議,

如此作法,使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形同具文,少數股東仰

152 參閱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05st01,網頁最後

152 參閱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05st01,網頁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