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關係企業形成過程對於少數股東之保護法制
第二節 資訊公開
至於法律上對少數股東之保護方法,本文認為資訊公開、股 份收買請求權之行使、公平價格之決定,以及控制權溢價之歸屬,
皆屬關係企業形成過程中保護少數股東之重要手段,本章以下各 節將逐一深入探討。
第二節 資訊公開
在公開交易市場,為保護投資人,資訊公開制度乃各國證券 交易法所普遍採行之制度,公開發行公司如有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之情事或公司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等重大組織再造行為 發生時,因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自應遵守資訊公 開之相關規定,依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施 行細則第七條第四款、第九款之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 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透過即時公開之方式,使投資人快速獲得 完整之公司資訊。另為確保證券交易之公平、公正,並避免證券 市場價格之不法操縱,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並設有內 線交易之禁止規定,嚴格禁止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 10%以上之大股東及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取消息之人,乃至於自 前開人員獲取消息者,在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 144
另依企業併購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召開董 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
此一規定,就董事會而言,乃為使董事就合併事項得獲悉充分之 資訊,以避免決策錯誤;就股東會而言,實具有藉資訊公開以保
。
143 參閱廖大穎,論股份轉換法制程序與股東權之保護,政大法學評論,第 83 期,2005 年 2 月,
頁 31。
144 參閱王志誠,公司分割之立法取向與課題(下),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19 卷第 12 期,2001 年 12 月,頁 4 -5。
護少數股東之目的。因此,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 金或其他財產,表示是否合理之意見書,亦屬應對少數股東公開 之資訊範圍。
上述規定,均適用於本節進行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 轉換之公開發行公司,可視為資訊公開之共通性規定,其餘個別 性之規定則說明如下:
第一項 公司合併之資訊公開
公司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45
一、參與合併之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 之名稱及資本額。
:
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該公司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 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數量。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該公司或 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與 配發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依法買回存續公司股份作為配發消滅公司股東股份之相關事 項。
五、存續公司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 條規定應訂立之章程。
六、上市(櫃)公司換股比例計算之依據及得變更之條件。
公司合併,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在股東 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又因公司合併屬企業 併購法第十二條規定得由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事項,
為使股東事先明瞭相關之權利義務,因此前述之合併契約,應記 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一併通知全體股東。
第二項 公司分割之資訊公開
為配合公司分割之資訊公開制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以 掌握公司分割對其本身利益之影響,公司擬進行分割時,董事會 應就分割有關事項,做成分割計畫,並將分割計畫書於發送分割
145 企業併購法第 22 條。
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經股東會特別 決議後行之。因此,分割計畫書亦屬公司分割時應對少數股東公 開之資訊。
分割計畫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146
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
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 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
種類及數量。
四、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或二者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 量。
五、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
其有關規定。
六、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關事 項。
七、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
八、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應辦理事項。
九、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為公司 分割有關事項。
第三項 公開收購之資訊公開
第一款 公開收購人之資訊公開義務
公開收購人應將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及公開收購說明書等相 關書件,於公開收購申報日同時送達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 公司,並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公告查詢公開收購說明書等相關資 訊之網址 147
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
148
一、公開收購基本事項。
:
二、公開收購條件。
146 企業併購法第 33 條。
147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9 條。
148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4 條。
三、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
四、參與應賣之風險。
五、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
六、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七、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
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
十、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
此外,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公開收購人亦應於收購期間屆 滿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並於公告當 日分別通知應賣人 149
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
二、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三、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種類。
四、公開收購期間。
五、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 條件是否達成。
六、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七、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八、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第二款 被收購公司之資訊公開義務
相對的,被收購公司亦有資訊公開之義務,其應於接獲公開 收購人依法申報及公告之相關書件後七日內,就下列事項予以公 告、作成書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及抄送證券相關機構 150
一、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 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數量。
:
二、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並應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 之董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
149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2 條。
150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4 條。其中第一款及第四款之人所持有之股票,
尚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公司財務狀況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提出後有無重大變化及其變 化內容。
四、現任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持有公開收 購人或其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股份種類、
數量及其金額。
五、其他相關重大訊息。
前述被收購公司應公告之資訊,就第二款內容觀之,實係現 任經營團隊就本次收購事件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除多數意見外,
並應載明少數之不同意見,換言之,任何與多數意見相反之少數 意見,皆應詳實記載董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並公告周知。此一 義務源自董事之受託義務,但在執行時卻有立場上的兩難,因為 如果董事會建議股東接受收購,將使董事因此而失去公司經營權;
如果董事會建議股東拒絕接受收購,則面對高於市價的收購價格,
渠等又將如何確保股東權益不致因此而受損?
2006 年世界鋼鐵巨擘Mittal Steel 公開收購當時排名世界第二 的Arcelor ,Arcelor 董事會首先以收購價格過低建議該公司股東 拒絕接受收購,其後Mittal Steel 提高收購價,Arcelor董事會於評 估後,亦僅能建議股東接受收購而黯然讓出經營權,最後Arcelor 股東有 93.7%同意Mittal Steel收購 151
反觀我國,2011 年遨睿投資公司併購國巨公司案,由於被收 購公司大多數董事已私下與公開收購人簽訂承諾書,已同意於公 開收購開始後參與公開收購之應賣,因此董事會僅由一位獨立董 事出面委任二家鑑價公司就公開收購價格進行評估,並分別提出 合理收購價格之範圍,雖然實際收購價格偏於合理收購價格範圍 之下限,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最後在董事集體利益迴避下,僅由該 獨立董事一人作成董事會之決議,認為公開收購價格尚無偏離合 理範圍,建議股東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
,合併為今日全球最大鋼鐵公 司Arcelor Mittal Steel,此一收購過程,讓人見識到被收購公司董 事會之責任與是否同意收購之掙扎,惟最後決定仍以全體股東之 最大利益為依歸。
152
151 See The Merger Process of Arcelormittal,
http://www.arcelormittal.com/index.php?lang=en&page=539, 網頁最後瀏覽日 2011 年 6 月 7 日。
。所謂「股東自行決 定是否參與應賣」,等於董事會迴避責任而未對股東提供建議,
如此作法,使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形同具文,少數股東仰
152 參閱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05st01,網頁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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