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美國案例法
4.1.4 搜尋引擎業者
4.1.4.1 Perfect 10 v. Google98
本案原告Perfect 10 公司(以下簡稱P10),發行每冊 7.99 美元的成人雜誌月刊
,P10 公
,
同時在網路上以每月 。此外
司也將成人圖片,以網路縮小版販售給手機使用者下載於手機螢幕。本案被告Google 提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其影像搜尋(Image Search)服務將原來的圖畫或照片,轉換 成如指甲般的縮圖(thumbnail),再透過鏈結技術,使得網路使用者透過網路搜尋到 縮圖,進而鏈結至圖畫或照片所在之網頁,進行瀏覽或下載。由於網路上有很多網頁 非法轉貼P1 Google的影像搜尋服務使得網友可以連結到這些非法網
頁,因此Pe 起訴,主張Google製作縮 99 主張
Google必須為這些非法網頁及其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擔參與侵權責任與侵權代位責 任。以下僅就參與侵權責任與侵權代位責任說明法院的見解。100
4.1.4.1.1 參與侵權責任
在知情要件部分,Google主張其服務有實質非侵權用途,因而援引Sony案主張不 可僅因其服務可被用於侵權行為即認為Google有推定 10 則基於以下三點理由 主張Google對於特定的侵權行為實際知情10 (1) P10 權通知給Google;(2) 系爭侵權的圖片上都有P10 的版權聲明(copyright notice),如“P10 Fall 1999";(3) Google有監視非法網站之內容。
針對原告提出的三點理由,法院認為即使系爭侵權的圖片上都有 P10 的版權聲 明,但不代表
、或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且就算 Google 有監視非法網站的內容,亦無法得知是否有 25.5 美元接受網路會員訂購網路版即時成人網頁
0 的成人圖片,而
rfect 10 對Google 圖直接侵害其著作權 ,並
知情。P 多次寄出侵
1:
Google 就一定知道該圖片是否為該第三人網站所製造、是否有取得授 權
98 416 F.Supp. 2d 828 (C.D. Cal. 2006).
99 參章忠信,前揭註 25。
100 本案中,Google亦抗辯主張其服務符合DMCA 安全港條款而得以免責,法院則表示既然Google依參 與侵權責任與侵權代位責任皆不必負責,自不用再去檢驗是否符合DMCA 安全港條款。
101 法院採用Napster對Sony案的解釋,也就是當被告對侵權行為有實際知情時,即使其產品有實質非侵 權用途,亦應負參與侵權之責。
侵 oogle 的通知並不夠詳盡,Google 無法確知非法網站的網
址。因 並未實際知情。故 Google 無推定知情,亦無
實際
102
觀非法網頁,也沒 有鼓勵非法網站在其網頁上置放侵權資料。至於P10 的第二點主張,法院認為P10 沒 有提
免費的非法圖片因而上 Google 的網站;而 Google 確實也因有更多的使用者而受益(例 權情事。至於 P10 寄給 G
此法院認為 Google 對於侵權行為 知情。
而在實質參與要件上,P10 主張Google對於非法網站的侵權行為有實質參與,主 要是基於兩點理由:(1) Google提供非法網站觀眾,例如提供鏈結讓使用者找到該非法 網站;(2) 透過AdSense 服務或以增加使用者量的方式來提供非法網站收益。法院認 為P10 的主張主要是依賴Napster II的判決,因而特別列表說明本案與Napster案的不 同,例如若無Napster的存在,其使用者即無法與其他使用者傳輸音樂檔案,但沒有 Google的服務,非法網站依舊存在不受影響;Napster服務幫助使用者到其他使用者的 私人硬碟中傳輸檔案,但非法網站本可供大眾存取,與Google無關。針對P10 主張 Google為非法網站召來觀眾並提供廣告部分,法院認為P10 混淆了搜尋技術與主動鼓 勵促進侵權。也就是,法院認為Google並未積極地鼓勵使用者去參
供證據證明Google的AdSense服務有提供非法網站利益,且非法網站在AdSense服 務出現前就已存在,因而其存在並非仰賴AdSense服務。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 Google 對於非法網站的侵權行為並未實質參與。Google 不 須負參與侵權責任。
4.1.4.1.2 侵權代位責任
在直接財產上利益要件上,雖然 P10 與 Google 皆未提出直接財產上利益的證據,
但從 Google 的運作模式或可認為 Google 從非法網站的侵權行為中獲有直接財產上利 益:不可否認的,至少有一部分的使用者因為知道透過 Google 的圖片搜尋服務可找到
管理者自行
102 AdSense是Google針對網站所推出的一個廣告媒合系統。如果某網站加入Google的AdSense系統,則 Google會依據該網站的內容自動篩選出相關的廣告並置放於該網站的網頁上,可免除網站
去拉廣告的麻煩。而在廣告收益方面,該網站的收益會取決於廣告顯示及被點選的次數,Google則會 從中抽成。
如廣告收益、品牌彰顯、市場影響力等都取決於使用者人數的多寡)。而根據 Napster II 的判決,因 Napster 將來的收益取決於使用者人數,而侵權資料的存在是吸引使用者 的一大因素, Napster 確實從侵權行為中獲有直接財產上利益。本案的情形相似,因 而法
美國國會於 1998 年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The 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其中Title II的「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法(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即為處理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其用戶著作權侵權時所應負擔何 種責任的問題,旨在平衡著作權人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利益103。該法案增訂美國著作 權法第 512 條104,主要針對不同類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不同的安全港(safe harbor)
條款,亦即屬於法案中所列之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其用戶有著作權侵權之虞時,只要符 合條
院認為本要件成立。
至於在控制能力方面,法院認為網路環境是開放的,即使 Google 將非法網站的鏈 結從其系統索引中移除,並不能使該網站無法被存取,而 Google 也沒有權利及能力去 決定非法網站是否繼續提供侵權圖片。此外,Google 也沒有能力去比對網站中的圖片 是否與其他有著作權的圖片相同或決定該圖片是否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綜上所述,雖然 Google 有自非法網站的侵權行為獲有直接財產上利益,但因不具 有控制之權利及能力,因而不須負侵權代位責任。
4.2 「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法」 之介紹與分析
款中所列要件,即可免除所有的金錢賠償,而在禁制令的負擔上亦有所限制,因 而本法案的通過,相當於提供了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個得以遵循來免責的規範。本法案 主要針對四種類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制定四種安全港條款,各自的要件不盡相同,以 下將分別介紹:
103 為了討論方便,本文以下將逕以「DMCA」代表「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法」。
104 美國著作權法第 512 條之條文請參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