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網路服務業者對於用戶侵害著作權之處理現況調查
5.3.2 對於著作權人要求阻止侵權行為的配合
1、是否有著作權人出面要求移除某些用戶所張貼的資料?
受訪的業者皆有遇過著作權人出面
要是接獲 IFPI 通知要求移除,亦有其他個別的
很少,因為 MSN 是美國的微軟所提供的全球性服務,如有相關的通知或檢舉皆 直接送到美國微軟,較少透過台灣微軟;Seednet 方面,案件量也不多,因為 Seednet 所提供的服務以連線服務為主,連線服務沒有移除用戶資料的問題,而其所提供的網
的情形;至於 Yahoo!奇摩則以圖片類的案件較多。
2、著作權人要求移除侵權資料時,是否要求其提出著作權權利證明文件?
161 在MSN Spaces(現更新為Windows Live Spaces)服務中,若發現某個Spaces內有不當內容,如虐童 害版權、裸露等內容,可利用「回報濫用」網頁來檢舉,該網頁位址為
http://support.live.com/eform.aspx?productKey=wlspacesabuse&page=wlsupport_home_options_form_byem
elp/tw/abuse/,部落格的檢舉說明請參 http://tw
透過程式去查看,如發 o!奇摩則是靠人力去查看,一經發現,也是立即刪除。
影像、侵
ail&ct=eformts。而Yahoo!奇摩於其網站上也有類似檢舉系統,其網址為 http://help.yahoo.com/h
.help.yahoo.com/blog/impeach/impeach-04.html。
162 雖然在著作權侵權方面各家業者皆未主動查看,但就色情圖片方面,微軟會
現是色情圖片,即行移 ;除 另外Yaho
在 Hinet 方面,接獲著作權人通知後會先確認其權利,如果是 IFPI 等著作權人團 體因彼此間一直有針對著作權侵權問題合作,較沒有權利證明的問題;如果是知名網
站, 是否有侵權情事;至於個人方面,
Hine
序都是依照 DMCA 來進行。
業者皆表示會通知用戶。
4、是否移除用戶疑似侵權的資料?如果移除是否被用戶抗議或提起違約訴訟?
在 Hinet 方面,並不會移除用戶疑似侵權的資料,而是取消連結使他人無法存取,
因為事後可能要做為證據。目前沒有遇過用戶來抗議的情形。有遇過著作權人要求對 使用 P2P 軟體下載音樂檔案的用戶「斷線」,但 Hinet 會解釋說網路是家庭使用,一 旦斷線將影響全家人權益,除非有立法,否則不能斷線。在 Seednet 方面,Seednet 表 示其網上碟服務只是租給用戶一個空間而已,用戶置放其上的內容 Seednet 並不知情。
當用戶的空間有散布侵權資料而被發現時,不會主動移除用戶的資料,而僅是轉告用 戶請用戶停止其侵權行為或自行移除,否則 Seednet 有權移除或停止服務。在大部分 的情形下,用戶會因心虛而收斂。但如果用戶沒有移除,Seednet 表示其沒有義務一直 去看用戶有沒有移除,Seednet 只是配合轉通知就夠了,如果政府訂立政策要求網路服
Hinet Seednet
線。在 Yahoo!奇摩方面,
則會要求檢附網頁的畫面,一經比對就可以知道
t 表示其僅單純提供管道,對於傳輸的內容不做管理,亦不介入私人的糾紛,無法 確認誰是權利人,因而會請該個人直接透過檢調來處理。在 Seednet 方面,由於 Seednet 的作法並不直接移除用戶資料,而僅是轉達著作權人的通知,對於用戶影響不大,因 此並未要求權利證明。Yahoo!奇摩亦會要求權利證明。至於微軟方面,並不直接處理 相關案件,而是由美國微軟統一處理,因此一切程
3、著作權人要求移除侵權資料時,是否通知用戶?
務業者配合做什麼事,Seednet 當然會配合,但目前為止政府並沒有立法。此外,Seednet 與 相同,亦曾接獲著作權人要求對用戶斷線, 亦表示不會斷線,因為斷 線影響太大了,且電信法規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不可隨便斷
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會會配合著作權人移除用戶資料,目前並沒有用戶抗議,但如果 用戶有意見,則要求用戶與著作權人自己去解決,Yahoo!奇摩並不介入,目前亦未發
生用
否真 有權利、回函目前處理的情形等。此外,還需通知用戶業者的處理情形,亦需耗費許 多人力成本。惟各業者仍表示,此為企業所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因此皆願意配合。
5
戶要求回復其資料的情形。微軟 MSN 方面,美國微軟按照 DMCA 的程序來進行,
亦會配合移除用戶疑似侵權的資料。
5、若著作權人要求提供用戶個人資料,是否配合?
各業者皆表示,除非著作權人透過司法程序來要求提供用戶個人資料,否則不會 配合提供,以保護用戶的隱私權。
6、配合著作權人阻止侵權行為對業者的影響
業者皆表示配合著作權人的要求來移除用戶疑似侵權資料會增加其營運成本,主 要是在人力成本方面,因為必須安排人員來處理著作權人的來函、確認來函者是
.3.3 對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看法163
5.3.3.1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草案 1、是否應立法規範?
我國目前並無法律規範網路服務業者在面對用戶利用其服務侵害著作權時應否負 責及應採取何種措施,即便如此,網路服務業者與著作權人團體仍有針對相關問題進 行討論,由五十餘家第二類電信業者,包括中華電信、三家固網、主要連線服務業者
(如 Hinet、Seednet、Sonet、Giga、APOL、TTN 等)及主要入口網站(如 Yahoo、
Pchome、MSN 等)共同籌組的台灣網際網路協會於去年即持續與國內主要著作權團 體,如臺灣商業軟體聯盟(BSA)、美國電影協會(MPAA)及 IFPI 等討論,希望能 共同建立網路著作權保護秩序,而針對用戶利用網路服務業者的服務侵害著作權時業 者該採取何配合措施的議題,著作權團體希望業者能遵照 DMCA 中的通知及取下程序
(notice and take down),對此業者並不反對,但業者認為應有明確立法。微軟 MSN 方面認為,因美國 MSN 本來就有遵循 DMCA,因此是否要仿照 DMCA 立法,對其影
163
作權法修正草案為「P2P服務業者責任草案」,稱 95 年 4 月提出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為「網路服務提供
對於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介紹與評析,請參本文 5.5。為本文方便討論起見,稱 95 年 1 月提出之著
者責任限制草案」,草案內容請參「附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響並不大。僅管如此,MSN 仍認為有立法會比較好,特別是現今消費者意識高漲,雖 然 MSN 維護著作權的政策都有在合約、網站上明白宣示,但用戶仍可能在其資料被
移除 循的標準及清楚的遊戲規
則,
似侵權的資料會防礙其他人──即用戶──的權 利,所以一定要有法律依據,而不是由著作權人與網路服務業者達成共識就好了。至 於 H
業者即須移除消費者的資料,並不要求網路服務業者進行查證的工作。目前 Hinet 並 不擔心這樣的問題,因為 Hinet
查證,容易引起消費糾紛。另外,草案要求權利人檢附證明,如果是大型著作權人團 體,
Seednet 認為並不妥當,因為整個程序,例如通知的方法、通知書的內容等事項對於網 時覺得權益受損,因此有立法的話可提供一個得以遵
對業者會有比較大的幫助。同樣地,Seednet 表示其願意盡社會義務,配合著作權 人移除疑似侵權的資料,但因移除疑
inet 則表示,其目前與著作權人團體的配合還不錯,因此對於 Hinet 來說,有沒有 立法差別不大,但如果要立法就要立得清楚,不可以有模糊空間。
2、對草案內容的看法
Hinet 方面認為,草案不足以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只要著作權人來函網路服務
會去查證,查證屬實才會移除連結,但草案並不要求
因與 Hinet 間有持續合作,較無權利證明的問題,但如果著作權人是個人,究應 檢附何種證明則有疑問。網路服務業者沒有公權力,也不能判斷該證明是否屬實,會 產生困擾。草案只針對著作權的面向思考,但未顧及與電信法、消保法之間的關係,
應該要開公聽會,邀請消保會等單位來討論,集思廣義,才能事先設想到各種問題,
以便討論、解決。在 Seednet 方面表示,草案要求網路服務業者「停止服務」相當於 要求網路服務業者「斷線」,如此規定是否合適?且謝國樑委員的草案版本是立委版 而不是政院版,並非行政院的措施,未經過大眾討論,無法凝聚共識。因此應該經由 行政院提出法案的程序,才能有大眾、學者的意見討論,來形成政策。另外,在程序 上的問題部分,草案將證明之提供、停止或回復重製或公開傳輸著作或製版服務之要 求、指定人員之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全部交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規定,
路服務業者而言會影響其服務品質及營運成本,對其權益影響頗大,應以法律定之,
授權給主管機關來制定並不適宜。
在著作權團體方面,受訪的 IFPI 認為美國 DMCA 所列的四類免責條款並不夠。
就著作權人來說,在面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時,最重要的是「防止」與「清除」侵權行 為,至於網路服務業者應負何責任,則非其最關切的議題。換言之,著作權人重視的 是促使著作權侵權行為盡快「清除」的規定,而免責條款的規定則可達到盡快「清除」
的目的。免責條款可提供網路服務業者配合的誘因──只要配合即可免責,著作權人 只要發出通知,業者配合,即可「清除」侵權的狀況。但 DMCA 僅針對四類網路服務 規定免責條款,如不在這些類型的服務就沒有免責條款可援用,此時,網路服務業者 即使配合著作權人的要求也不一定能夠免責,因而沒有足夠的誘因促使網路服務業者 配合「清除」侵權行為,著作權人就必須採取訴訟的方式(如主張參與侵權責任、侵 權代
林地院一般判 ezpeer 無罪了。此外,對於草案第 位責任)才能達到清除侵權的目的,然而採取訴訟方式費時費力,將使著作權人 承擔過多的義務。因為就著作權人來說,能盡快清除侵權是最重要的目的,如果能夠
林地院一般判 ezpeer 無罪了。此外,對於草案第 位責任)才能達到清除侵權的目的,然而採取訴訟方式費時費力,將使著作權人 承擔過多的義務。因為就著作權人來說,能盡快清除侵權是最重要的目的,如果能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