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網路服務業者責任之相關案件探討
5.2.1 ezPeer案
國內關於網路服務業者責任的相關案件並不多,在著作權方面的案件,最著名的 就是關於 P2P 網站業者責任的刑事案件 Kuro 及 ezPeer,兩案事實相近,卻有截然不 同的判決結果,引發諸多討論;另外,在民事案件上,94 年有一則關於誹謗方面的案 件,雖非著作權侵權,但由於是否成立誹謗及著作權侵權都涉及個案判斷,且都會因 散布而造成更大損害,因此誹謗案件在網路服務業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探討上,亦有 參考價值,以下將分別介紹。
5.2.1 ezPeer案141
本案被告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ezPeer 網站提供 P2P 檔案傳輸服務,使 起公訴,
網路服務業者責任之相關案件探討
用者得下載安裝 ezPeer 軟體進而與其他使用者交換分享音樂檔案。檢察官提
140王澤鑑,前揭註 137,頁 64-65。
141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728 號裁判。
主張被告之行為應與其會員成立共同正犯,若認其行為不構成共同正犯,亦應論以會 員重製、公開傳輸犯行之教唆犯、幫助犯。士林地方法院的判決內容及要旨如下:
1. 有
輸罪之單獨正犯。143
行為人利用他人作為犯罪的 行為工具,而該他人完全受被告之操控,全無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之自由而言。本 件第三人利用該軟體之行為全憑自由意志,顯與間接正犯之構成要件不符。
4. 有關會員下載MP3 音樂檔是否構成侵權部分,判決認為:會員透過資訊通信網傳送 或被搜尋的數位著作物等情報再轉換為數位型態,並儲存在電子紀錄媒體之行為,
該當於著作權法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行為結果並已生市場替代效應,應非合理使 用,應構成著作權法之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罪。
5. 有關是否與會員構成共同正犯部分,判決認為:本件無從確認ezPeer負責人之網站 著 權之意圖而設立,也無從確認該網站平台只使用於著作權 關網路架構係屬集中式或分散式部分,法院對此為詳盡之技術分析後,認定:本 件並無證據顯示起訴前ezPeer網路平台P2P之架構採取集中式;至於起訴後使用之技 術則經鑑定結果為未集中管理檔案名稱之分散式;法院並稱區別P2P系統檔案搜尋 模式為「集中式」或「分散式」於刑法評價上並無實益,評價的對象應係ezPeer的 營運模式,而非ezPeer網站平台搜尋檔案之方式。142
2. 有關是否構成單獨正犯部分,判決指出:ezPeer負責人設置網路平台之作為及未採 取有效過濾防堵會員利用該網路平台傳輸下載他人享有著作權MP3 檔案之不作 為,依結果犯之客觀歸責理論以觀,就法律規範層面而言,被告開發ezPeer軟體、
設置網路平台供會員傳輸下載檔案之行為,既可作為合於著作權法之使用,尚難認 已製造了一個「刑法所不容許」之風險,難認被告對不法之結果應予歸責,自不構 成著作權法上非法重製及公開傳
3. 有關是否構成間接正犯部分,判決認為:間接正犯係指
144
145
平台係基於侵害他人 作
142 II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 ,
143 142,頁
六版,頁 338(2005)。
羅明通,前揭註 350。
144 羅明通,前揭註 142,頁 354。
145 羅明通,前揭註 142,頁 355。
侵害的用途上或以此為主要用途;且該負責人對於各會員為特定之侵害著作權行 為,未有心理接觸,且欠缺認識,並未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該負責人既與會員間 欠缺共同的行為決意,自與共同正犯之要件不符。146
有關是否構成作為之幫助犯部分,判決認為:ezPeer網站負責人所為係屬中性幫助 行為,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負責人知悉各該會員所傳輸之檔案內容,並能以之判斷各 該會員是否正欲或所欲從事之違反著作權法犯罪,自無從被評價為作為之幫助犯。
6.
製及公開傳輸罪之不純正不
8.
知
9.
形成之生活形態有所落差所造
147
7. 有關是否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幫助犯部分,判決認為:ezPeer網站負責人依公司 法成立被告全球數碼公司,設立ezPeer網站機制,提供消費者網路線上P2P服務,本 為法之所許,目前亦無任何法規規範P2P業者必須逐一檢視自己營運系統上是否有 具體的著作權侵害行為並加以控制,該負責人不曾為任何客觀義務之違反,應無從 認為此行為乃「危險前行為」,其既不因此而負保證人地位,縱未設立字串過濾告 訴人享有著作權之MP3 檔案,亦無由構成著作權法上重
作為犯。148
有關教唆犯部分,判決認為:網站廣告係針對不特定大眾而為之,而寄發電子郵件 雖可認係針對特定對象而為之,然核其寄發之廣告或電子郵件之內容,均不外告 大眾或會員可以利用ezPeer軟體搜尋或傳輸文字、遊戲或歌曲等各種檔案,並以種 種行銷手法刺激消費者之消費慾望,均與教唆犯要件不符。149
結論部分,判決總結稱:ezPeer負責人之行為應係著作權法之刑罰上漏洞,而此漏 洞顯然為實體世界法律規則規範對象與網路科技所
成,應該嚴格解釋,且不得以任何類推或擴張解釋之方法補充;至於其他國家認定 侵權案件係屬民事案件,其責任認定之要件本與刑事案件有所不同,且相關民事案
146 羅明通,前揭註 142,頁 363。
147 羅明通,前揭註 142,頁 368。
148 羅明通,前揭註 142,頁 372。
149 羅明通,前揭註 142,頁 379。
件中之被告均為法人,法人在民事上對於侵權行為之認知,與自然人在刑事案件中 對於犯罪行為之認知,亦不能等量齊觀。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