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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快取(System Caching)

4.1 美國案例法

4.2.2 系統快取(System Caching)

務業者以外之人置於網路上的資料,如果係經由自動化技術過程而中介或暫時儲存於 網路服務業者的系統或網路中,且係為了供之後的使用者存取時,則網路服務業者在 同時符合下列要件時,可以免責:

; ) 任何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置於網路上的資料,在網路服務業者接到通知該資

系統快取服務的存在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網路壅塞,並節省網路資源,雖可能涉 合

nduit)的業者,Netcom案中的Netcom公司即為一例。由於這類網路服務業

on v. Robertson案108的見解,網路論壇服務中的新聞伺服器(Usenet Server)亦落

於此項免責範圍內。

109

本項免責條款所針對的是網路服務業者之中介或暫時的儲存行為,也就是網路服

(1) 保留在系統中的資料於傳送給之後的使用者時未經變更;

(2) 網路服務業者必須遵守業界所普遍接受的標準資料通訊協定來進行資料的更 新;

(3) 不得干預將資料置於網路之人在符合一定規定所使用來回報資訊的技術;

(4) 如果將資料置於網路之人設有存取該資料的條件──如是否有付費、密碼是 否正確等──時,網路服務業者也必須要依據這些條件限制其使用者存取該資料 (5

料已從原始網站被刪除、禁止存取或被命令刪除、禁止存取後,即應立即將保留 於其系統或網路之該資料刪除或禁止存取。

及著作的重製與散布而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但仍有學者認為應可構成默示授權或

108 4).

357 F.3d 1072 (9th Cir.200

109 17 U.S.C. § 512(b).

理使用110,因此本不應使提供該服務之網路服務業者負侵權責任;然因系統快取仍有 剝奪原始網站經營者更新權利及回報資訊的缺點,必須對其加以規範,因而本項免責 條款即設定上述五種條件,來平衡原始網站經營者的利益與系統快取服務所帶來的公 益,值得肯定。在本文第二章介紹的代理伺服器即為此處之系統快取服務而得以免責。

另外,在一個內華達州作家Field控告搜尋引擎Google侵害其著作權的案子中,法院亦

認 因而不必負擔著作權侵權的損害

賠償責任。111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網路服務業者保留在系統或網路的資料係未經著作權人 授權的資料時,並不是一經著作權人通知有侵權事宜即應馬上移除該資料,而是要等 到原始網站已經移除或被法院下命令移除時才必須移除,這主要是因為如果原始網站 不移除,就算網路服務業者移除了,當有使用者再去存取該網站時,系統又會自動將 該網站的資料備份在快取中112,因此必須等到原始網站移除或被命令移除,始可課予 網路服務業者移除的義務,以避免造成過份負擔。

4.2.3

在網路服務業者所提供的服務中,經常包括提供免費空間給使用者放置資料或發 表言論,例如提供部落格服務讓使用者發表文章、上傳檔案或分享照片,這些資訊都 是由使用者自行主動放置於網路服務業者的系統與網路中,而使用者所放置的資訊亦 經常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爭議,因此針對此種情形,實有必要規範網路服務業者的 責任限制。本項免責條款所針對的即為此類的網路服務業者,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

得以免責:

為Google的頁庫存檔服務落入此免責條款的範圍,

依使用者指示存放於系統或網路的資訊(Information Residing

on Systems or Networks At Direction of Users)113

110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頁 390(2000),轉引自蔡偉逸,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責任,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30(2002)。

111 Blake A. Field v. Google, 412 F.Supp.2d 1106 (D. Nev., 2006).

6.3.1, at 6:33.

112 2GOLDSTEIN, supra note 36, §

113 17 U.S.C. § 512(c).

(1) 網路服務業者對於該資料係侵權不知情,且未察覺侵權活動明顯的事實,或 於得知或察覺時立即移除該侵權資料;

(2) 在有權利及能力控制侵權行為的情形下,並未直接自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 益;而且

(3) 在接獲依法律規定的侵權通知後,立即移除或阻斷他人接觸該侵權資料。此 即「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 down)」程序。

此外,為了使相關著作權人得以通知網路服務業者侵權事宜,網路服務業者必須 指定一代理人受理著作權人的侵權通知,並提報美國著作權局,由著作權局編列代理 人名冊對外公布。

在實際的案例中,經常發生的情形是,著作權人僅簡略地通知網路服務業者其用 戶有侵害其著作權的資料或行為存在,網路服務業者在接到類似的通知時,往往無法 斷定是否真有侵權事宜而產生困擾,進而使雙方鬧上法院,如Netcom的案例事實即為 一

並包含可茲網路服務業者找出侵權資料的訊息114。如果著作權人所為的通知不符合,

則該通知不能被用來認定網路服務業者對其用戶的侵權行為已知情或察覺。一旦網路 服務

務業者回復其被移除或阻斷接觸的資料。在網路服務業者接獲著作權人 例。因此,在本項免責條款中就特別規定著作權人所為之通知必須符合一定要式,

業者接獲合法的通知,並立即移除或阻斷接觸該侵權資料,則可免於金錢賠償,

同時亦可免於擅自移除侵權資料所可能面對的責任,例如與用戶間的服務契約責任。115 然而,上述的規定似乎都只考慮到著作權人及網路服務業者的利益,而忽略了網 路用戶的權益。為了避免著作權人的通知可能會有錯誤或造假的情形並給予網路用戶 一個平反的機會,法案中特別規定網路用戶得以提出「反對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

以促使網路服

的合法通知後,除了立即移除或阻斷接觸用戶的資料外,並應立即通知用戶其資料已

114 17 U.S.C. § 512(c)(3)(A).

115 17 U.S.C. § 512(g)(1).

被移

資料並未侵害著作權,則網路服務業者應立即告知著作權人其用戶已提出反對通知,

且其

業者在接獲用戶的反對通知後十日到十四日間就應回復用戶的資料。上述程序即所謂

「反

下( counter-notice and put back)」 程序:

對通知及回復(counter-notice and put back)」程序117。茲以下圖說明「通知及取 notice and take down)」程序及「反對通知及回復(

exclusive

right 118 因而在難以追訴直接

116 17 U.S.C. § 512(g)(3).

<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010.doc> (last visited Sep. 25, 2006) (on file with author)。

118 Sony Corp. of America, 464 U.S. at 442 (“The staple article of commerce doctrine must strike a balance itimate demand for effective--not merely symbolic--protection of the statutory f others freely to engage in substantially unrelated areas of commerce”).

117 章忠信,「美國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簡介」,at

between a copyright holder's leg monopoly, and the rights o

侵權者的情形下,應使網路服務業者在某些情形下負責;而就網路服務業者而言,要 求其對於用戶置放於其系統或網路的資料一一過濾判斷是否侵害著作權著實不易,特 別是資料量的龐大及侵權判斷的不確定性更使得監督過濾的工作不可行,因此課與著 作權人詳盡且本於誠實(good faith)的通知義務,以幫助網路服務業者得以輕易地找 出可能侵權的資料並將其移除或阻斷接觸,又為避免網路服務業者可能得面對與用戶 間違反提供服務契約的責任,法案也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以免責;而在另一方面,

為維護用戶本身的權益,另課與網路服務業者將著作權人的侵權通知轉告用戶,使用 得以提出抗辯的義務,並且在著作權人怠於對用戶起訴主張權利的情形下,要求網

.4 訊搜尋工具(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119

供目錄、索引、超鏈結(hyperlink)等資訊讓使用者得以連結到含有侵害著作權資料 的位置的網路服務業者,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得以免責:

(1) 網路服務業者對於該資料係侵權不知情,且未察覺侵權活動明顯的事實,或 於得知或察覺時立即

(2) 在有權利及能力控制侵權行為的情形下,並未直接自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

擎所提供的超連結服務應可落入此項免責條款。如前所述,在

Perfect 10 v ,法院認為Google並

路服務業者回復用戶被移除的資料。由以上的說明不難看出,這整個繁複的程序是一 個妥協的結果,但確實也為網路服務業者提供了一個得以遵循的規範。惟此程序仍有 可能對於用戶的言論自由造成侵害,因而有加以修正的必要,詳後述。

4.2

本項係針對提供資訊搜尋工具的網路服務業者所制定之免責條款,也就是對於提 資

移除該連結資料;

益;而且

(3) 在接獲依法律規定的侵權通知後,立即移除或阻斷他人接觸該侵權資料。

網路上的搜尋引

. Google案120中,針對Google提供非法網站的鏈結部分

119 17 U.S.C. § 512(d).

120 416 F.Supp. 2d 828 (C.D. Cal. 2006).

不須為該非法網站未經授權張貼Perfect 10 擁有著作權的圖片而負參與侵權責任與侵 權代位責任。也就是在傳統間接侵權行為理論下搜尋引擎可不必負責,而針對此類網 路服務規定免責條款除了提供網路服務業者保護網路著作權的誘因外,更可避免透過 司法途徑解決爭端所造成的資源耗費,仍有其正面意義。

4.2.5 其他規定

121

122

除了上述針對提供不同服務的網路服務業者設有不同的免責要件外,還有兩個共 通的要件需要網路服務業者配合,才可援引各該安全港條款:首先,網路服務業者必 須採行對於經常侵害著作權的用戶停止提供其服務的政策並通知其用戶 ;其次,網 路服務業者必須採用並不得干預經業界協商而由著作權人採用以保護其著作的標準科 技措施 。

4.2.6 分析與討論

DMCA的安全港條款使得符合條件的網路服務業者免於承擔傳統著作權法中的直 接侵權責任、侵權代位責任及參與侵權責任。然而,這並不代表不符合條件的網路服 務業者就一定得承擔傳統的侵權責任,仍需視其行為是否符合傳統侵權責任的要件以

DMCA的安全港條款使得符合條件的網路服務業者免於承擔傳統著作權法中的直 接侵權責任、侵權代位責任及參與侵權責任。然而,這並不代表不符合條件的網路服 務業者就一定得承擔傳統的侵權責任,仍需視其行為是否符合傳統侵權責任的要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