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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路服務業者的責任層次,前幾節已有討論,本節擬針對 Kuro 案中所涉及 的網

路服務業者之責任做案例討論。在 Kuro 用戶利用 P2P 軟體進行音樂檔案傳輸的 過程中,除了涉及 Kuro 網站及 Seednet 兩方外,還有涉及其他類型的網路服務業者,

茲以下圖列出整個過程中所涉及各方的關係圖及其可能要負的責任層次。

51 William Sloan Coats, Mark R. Weinstein & Erik R. Zimmerman, Pre- and Post-Grokste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for Secondary and Tertiary Parties, 842PLI/PAT 221, 247-51 (2005).

在此關係圖中,Kuro 用戶加入 Kuro 網站成為會員並接受 Kuro 網站提供的 P2P 檔案傳輸服務,因此 Kuro 用戶與 Kuro 網站間有網路服務提供與使用的關係。而在 Kuro 用戶登入 Kuro 網站使用其服務前,必須仰類連線服務業者所提供的連線服務來 連上網路,因而 Kuro 用戶與連線服務業者 Seednet 間亦有連線服務的契約關係。此外,

Kuro 用戶的電腦欲透過 Seednet 連上網路必須先連上 Seednet 的機房,而從 Kuro 用戶 的家中到 Seednet 機房則必須經過骨幹業者中華電信所鋪設的線路,因此 Kuro 用戶與 中華電信間亦有線路提供的契約關係。綜上所述,與 Kuro 用戶有直接關係的第二層 關係人包括 Kuro 網站、Seednet 及中華電信。雖然這三個網路服務業者皆屬第二層關 係人,但因所提供的服務、在整個侵權行為過程的角色皆不同,因此其責任可能也不 盡相同。在第二章曾討論過,網路服務業者可依侵權資料是否儲存於其系統或設備而 可分為三類,Kuro 網站除提供 P2P 軟體供網路用戶使用來與其他用戶互傳音樂檔案,

Kuro網站 P2P檔案傳輸服務

Kuro用戶 Seednet

代管Kuro主機 連線服務業者

直接侵權者 第二層關係人 第三層關係人

中華電信 骨幹業者

中華電信 骨幹業者

中華電信 Seednet

骨幹業者 連線服務業者

第四層關係人

第一層責任 第二層責任 第三層責任? 第四層責任?

亦架設中央檔名伺服器以便利使用者查詢所要的音樂檔案,但網站本身並未保有該音 樂檔案,屬於「侵權資料從未存在於網路服務業者的系統或設備中」的「業者提供侵 權資料所在的指引」類,會涉及是否有移除指引義務的問題,也就是說,爭點在於 Kuro 網站是否有義務依著作權人所提供的音樂檔案名稱來過濾掉擁有該音樂檔案之其他使 用者電腦的網路位址,以避免使用者取得該音樂檔案;Seednet 提供 Kuro 用戶連線服 務,是為連線服務業者,而中華電信則為骨幹業者,兩者皆屬於「侵權資料僅係暫時 存在,非大眾得以存取」類,由於僅是提供一傳輸管道,且因侵權資料只是暫時存在,

而無散布效果,對於著作權人影響較小,因此不應使其負擔過大的責任。

至於在第三層關係人方面,則包括為 Kuro 網站代管主機的 Seednet,又由於 Seednet 除了幫 Kuro 網站代管主機外,亦使其連上網路,此時 Seednet 的角色是連線服務業者,

在實體線路上係租用骨幹業者中華電信的線路,故 Seednet 與中華電信間亦有線路租 用的契約關係。因此,中華電信與 Kuro 用戶間的關係又多加一層,可說是第四層關 係人。

由以上的關係圖分析可看出,Seednet 與中華電信在整個侵權行為過程中可同時身 兼不同層次的關係人,也就是說,網路服務業者究屬第幾層關係人,必須視其所提供 的服務內容、所扮演的角色而有所分別,不可一概而論。

第 4 章 網路服務業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美國法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