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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宋人與禁賭

第一節 政府禁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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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宋人與禁賭

博弈遊戲雖擁有休閒、社交等積極功能,但其本身具有賭性,易與金錢有所掛勾,

成為「賭博」。而「賭博」正是宋人著作中最為惡名昭彰的譴責對象。本章節將從政府 禁絕、士人勸諭,以及家訓禁止三個方面,來探討宋代反對賭博的聲音。

第一節 政府禁絕

宋代政府對賭博的態度是全面禁絕。《宋刑統.博戲賭財物》即規定:「諸博戲賭 財物者,各杖一百。贓重者,各依己分准盜論。其停止主人及出玖,1若和合者,各如 之。賭飲食者不坐。」2條文雖對賭頭與賭客計贓論罪,但其中仍有不少模糊空間。如 解釋條文的疏議即對「博戲」下了定義:「舉博為例,餘戲皆是。謂舉博為名,總為雜 戲之例。弓射既習武藝,雖賭物亦無罪名。」3可見條文中對賭博項目的規定相當模糊,

凡可用於賭財物的遊戲皆屬之。疏議又說:「賭飲食者不坐,謂即雖賭錢,盡用為飲食 者,亦不合罪。」4此處的解釋將「賭飲食」排除在論罪的範圍之外,卻也造成執法的 模糊地帶,使得賭博行為的認定更加困難。

1 《宋刑統.博戲賭財物》:「停止主人,謂停止博戲賭財物者主人。」「停止」意指以賭博等方式引 人駐足停留,與提供賭具之「出玖」,以及撮合聚賭的「和合」同為宋代政府禁止的對象。(宋)竇儀 等編,《宋刑統》(臺北:新宇出版社,1985),卷26,〈博戲賭財物〉,416。

2 (宋)竇儀,《宋刑統》,卷26,〈博戲賭財物〉,415-416。

3 (宋)竇儀,《宋刑統》,卷26,〈博戲賭財物〉,416。

4 (宋)竇儀,《宋刑統》,卷26,〈博戲賭財物〉,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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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是對國家法律的概括規定,其條文大多取自《唐律疏議》。但宋代社會 環境發展,與唐代時大不相同,因此遇到《宋刑統》中無條文規定,或是具有爭議時,

則往往透過皇帝發布的詔令來解決。《續資治通鑑長編.太宗淳化二年(991)閏二月己 丑條》:

詔:京城無賴輩相聚蒱博,開櫃坊,屠牛馬驢狗以食,銷鑄銅錢為器用雜物,

令開封府戒坊市,謹捕之,犯者斬,匿不以聞,及居人邸舍僦與惡少為櫃坊者 同罪。5

此條禁令乃針對開設櫃坊賭博者,犯者處斬,顯然要較《宋刑統》中的杖刑重上許多。

但由於其中提到「京城」與「開封府」,或許可將此條視為對開封府的特別禁令,而非 行於天下的法令。

細觀北宋禁賭法令,會發現政府特別注意軍人的賭博情形,並屢下禁令。《宋會要 輯稿.刑法》:

(大中祥符)五年(1012),詔一應軍人出九和合而賭錢者與同罪,民伍論如律。先 是,軍人賭博以違制徒二年,仍降其名次。律有博戲賭博財物者杖一百,出九 和合如之,而無軍人出九條格。鳳州威邊軍健閻晏以己錢借韓興賭戲,州坐興 徒,晏第從杖科,因以上言。狀下刑寺,請自今同其罪。從之。6

軍人或因其特殊身份,在刑罰上與一般民眾有所差異。若依《宋刑統》的罰則來看,

賭博應處以杖刑,但這裡對軍人的懲罰則是處以徒刑,刑責要較一般民眾來得重。

北宋政府雖然嚴禁軍人賭博,但似乎效果不彰。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發生了 一樁殺人案:「時巡卒三人,因寒食假質軍裝賭博,既不勝,遂謀以五鼓未盡伺擊陌上 行人,棄尸河流,取衣物貿易,以贖所質。」7真宗對此事相當惱怒,因此下令:「京 師每遇冬至,寒節假日,許士庶賭博。其禁軍違犯,一例捨之,可再降宣命,曉示軍 人仍舊禁,犯者論如律。」8對軍人賭博的限制更加嚴格,並且將軍人排除於開放賭禁

5 (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第3冊,卷32,713。

6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第7冊,卷8345,刑法7之6。

7 (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第6冊,卷80,1820。

8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第7冊,卷8345,刑法7之6。

博、銷銅錢、屠牛馬的不良場所。14正如方岳(1199-1262)所說:「四民之所以不收,百 害之所以必至,使而賭博,終於盜賊。」15聚眾容易滋事,賭博又易有金錢糾紛,銷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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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國家法令嚴格禁絕賭博,但整體來看宋代政府禁賭的成績,似乎效果不彰。

蘇軾〈乞降度牒修定州禁軍營房狀〉中曰:「城中有開櫃坊人百餘戶,明出牌牓,召軍 民賭博。」16可見政府雖明令禁賭,民間開設櫃坊者卻明目張膽招人賭博,法令形同虛 設。王栐《燕翼詒謀錄》:

其後刑名寖輕,而法不足以懲姦,犯之者衆。嘗怪近世士大夫,莅官視此三者(賭 博、屠牛馬、銷銅錢)為不急之務,知而不問者十常七八,因訴到官有不為受理 者,是開盗賊之門也,毋乃不思之甚乎。17

王栐點出兩個禁賭效果不彰的原因:刑名過輕與查禁不力。宋代法令對於櫃坊賭博者 的處罰以杖刑為主,「杖一百」看似嚴重,但宋代有「折杖法」,死刑以下刑罰多可折 以脊杖、臀杖若干。因此「杖一百」經過折杖後,實際上僅處以「臀杖二十」,刑名過 輕,無法達到喝止禁絕的目的。18查禁賭博不力,主要則是人的問題。雖然有如胡穎、

蔡杭等嚴格查禁賭博的地方官員,但真正查緝賭博的地方胥吏,或許並不如官員來得 積極,就像王栐所說的「知而不問」、「訴到官不為受理」,不會積極地查禁民間賭博。

而宋代嚴禁賭博成效不彰的最根本原因,則是對賭博的定義模糊。《宋刑統》雖舉 博戲為例,其他凡可用於賭財物者皆屬查禁範圍。但兩宋時期通行民間的博戲:「關 撲」,即是一種以博戲賭財物的交易方式,北宋政府對此卻未加以禁絕,年節、清明與 寒食等節慶更開放皇室池苑,供士庶民眾關撲遊戲,到南宋時更是隨處可見。19而條文 中「賭飲食者不坐」,又給賭博者大開方便之門,形成查禁賭博的模糊地帶。宋代政府 一方面籠統地定義「博戲」的範圍,另一方面又准許與賭博相近的關撲公然流行,在

「禁」與「不禁」之間沒有明確的定義,造成執法者在「查」與「不查」之間無所適從,

也因此使得宋代政府雖嚴禁賭博,但從結果看來並未達到預期成效。

16 (宋)蘇軾,《蘇軾文集》,卷36,〈乞降度牒修定州禁軍營房狀〉,1021。

17 (宋)王栐,《燕翼詒謀錄》(北京:中華書局,1981),卷2,16。

18 (宋)高承,《事物紀原》,卷10,379。

19 《雲麓漫鈔》:「撲食物,法有禁,惟元正、冬至、寒食三節,開封府出榜放三日,或以數十笏銀,

或以樂藝女人,為一擲;其他百物,無不然,非如今常得撲也。」(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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