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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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政府資訊公開
2.1.1 政府資訊公開的意涵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政府將所擁有之資訊以各種方式公布或提供人民申請。政 府公開與透明是民主理論當中多數決、對話、以及參與的基礎,因此,政府資訊 公開對當代政府來說是深化民主和促進民主參與之重要作為。在政策面向上,政 府資訊公開通常被包含在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相關政策當中,相對於政府 資訊自由這類名詞更具實踐性格。在法制層面上,政府資訊公開的推動通常有資 訊自由相關法律作為依據,如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詳細定義之,政府資訊公 開是指政府透過法規、制度與機制的運作,揭露政府機關特徵與政策制訂、執行 和成效等相關資訊予政治系統內部與外部行動者取得與運用、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羅晉,2011;陳舜伶、林珈宏、莊庭瑞,2013);政府資訊公開的主要的目的 是要促進行政作為的透明化、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與 信賴,以及監督政府施政(陳美伶,2005)。
2.1.2 政府資訊公開的範疇
定義政府資訊公開的範疇涉及所指稱的「政府資訊」包含的範圍有哪些,對 於釐清研究範圍來說是必要的。知識管理中資料、資訊和知識的關係如圖 1 所示:
資料(data)是指未經整理分類的原始訊息,資訊(information)泛指經過處理的資料,
知識(knowledge)則是將既有的資訊加以分析處理過的結果,透過資料、資訊和知 識的過程,最終創造一些價值(孫本初,2013: 711),如增進組織效率、改善組 織文化、促進科技發展等。資料、資訊和知識三者常被運用在類似的概念上,就 處理的精緻度來區分的話,資料是最廣義、最粗略的基底(Deloit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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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資料、資訊與知識三者關係圖
資料來源:新公共管理第五版(p. 712),孫本初,2013,台北:五南。
Ubaldi (2013)將知識管理的架構應用在公共服務價值鏈(public service value chain)當中(參見圖 2),最主要的差別是加入了政府的角色:基本上,公共服務 價值的產生是以產製、蒐集政府資料(data)為基礎,整合為政府資訊(information),
經分析的過程創造知識(knowledge),再透過政府服務(service)來傳播,最後產生 政府服務、相關應用,乃至於最終價值的創造。在產製階段(generation & collection),
須特別注意資料保存格式和電子化的重要性,這個階段性成果好壞會直接影響進 一步整合及運用的可能,而在進一步整合、分析處理(aggregation, analysis &
processing)為有用資訊的過程中,也會面臨如資料存放和擁有權分散在不同機關 之類難處,最後,儘管以資訊或資料集的方式透過政策過程或相關公開管道發布 和輸送(distribution & delivery),最終能否產生民眾滿意的、有效益的最終運用 (final use),甚至相關的創新使用,如政府自製的手機或平版應用程式,也都有賴 與公民社會的協力合作(Ubaldi, 2013: 23)。從整個公共服務價值如何透過政府資 料的產製到應用來創造的過程中,可以發現政府與一般組織角色的不同在於其握 有龐大資料和資訊,如何整理、處理,或應用這些資料和資訊,將對社會產生廣 泛影響,同時,亦不能忽略公民社會對有效運用以及創新層面能帶來的能量。
知識 (knowledge)
資訊 (information)
資料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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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政府資料公共服務價值鏈
資料來源:轉譯自 Open Government Data: Towards Empirical Analysis of Open Government Data Initiatives (p. 23), by B. Ubaldi, 2013, OECD Publishing.
在政府部門,不同國家對政府資訊所使用的詞彙也不同,例如,韓國使用公 共知識資訊資源,而美國則泛用公共資訊或稱政府資訊,較一致的是,公部門資 訊(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PSI)就是泛指公部門所產製的所有內容(OECD, 2006)。
總結上述,政府資訊公開跟政府資料開放都是政府資料或資訊經過不同處理 層次而成的產物,而政府資訊公開不同於政府資料開放之處在於資料產製成有用 資訊過程中原始資料使用者的不同:政府資料開放是將政府資料在未經轉換成資 訊和相關應用的情況下開放給社會各部門利用,而政府資訊公開則指政府本身作 為資訊產製者,將資料轉換為有用訊息的結果後,透過政府管制的管道發布或提 供人民申請。衡酌政府資訊公開本身欲達到如促進行政作為的透明化、滿足人民 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與信賴,以及監督政府施政等目的,本研 究將公部門資訊公開的範疇側重在強調政府角色的政府資訊公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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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大類;潘競恒、李長晏、許耀明(2009)則參考 Pria International Ltd. (2000: 10-11) 的政府資訊分類,將我國可公開之政府資訊整理成八種類型,包含政府資訊、經 濟及商業資訊、環境資訊、農漁業資訊、社會資訊、科學資訊、文化資訊,以及 法律系統資訊;較特別的是,OECD (2006: 8)根據政府資訊的特性將其類型依領 域區分為兩種樣態、共 13 大類,在領域間以光譜的方式呈現如表 1:(1)易於商 業再利用的公部門資訊(PSI):如地理資訊、氣象資訊、商業資訊和財務金融資 訊等;(2)公部門內容資訊(public sector content, PSC):如教育(學術期刊、研究)、政治(政府出版品、政策白皮書)、文化藝術等資訊。
表 1:政府資訊類型
地理資訊(geographic information)
氣象及環境資訊(meteor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經濟及企業資訊(economic and business information)
社會資訊(social information)
交通運輸資訊(traffic and transport information) 旅遊休閒資訊(tourist and leisure information)
農林漁牧資訊(agricultural, farming, forestry and fisheries information) 自然資源資訊(natural resource information)
法律系統資訊(legal system information)
科學資訊和研究資料(scientific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data) 教育內容資訊(educational content)
政治內容資訊(political content) 文化內容資訊(cultural content)
資料來源:Digital broadband content: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and content. OECD, 2006, Retrieved form:
http://www.oecd.org/sti/36481524.pdf
光譜上不同位置的政府資訊差異在於,越靠近易於再利用的公部門資訊,則 資訊公開後會吸引較多私部門的參與,共同挖掘和創造新的價值,尤其是此類資
PSC (Making available)
PSI (Commer-cial re-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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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的原始資料開放,通常能夠再利用的領域和創新都相當多元,較為強調資訊的 再利用(re-use);而較靠近公部門內容資訊的政府資訊,例如博物館資源和圖書 館資源等,則是比較偏向政策內容的揭示,這部分要著重的是如何增進資訊到使 用者間管道的可得性和暢通性,以及呈現內容的方式和資訊內容品質的維護保存 (OECD, 2006)。
固然強調再利用性高低的領域分類,可以看出這些應用除能創造一定的經濟 性價值,同時也能增進社會福祉,讓政府變成一個較有感的存在,但是對於「政 府本身」的資訊,如組織架構執掌、聯絡方式、政策內容、財務資訊、績效資訊 等其實也是在政府透明及課責的要求下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此類資訊所能達 到的重要公共價值如透明和課責,也是政府資訊公開應做足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