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5.2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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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上備感壓力,或者延遲了行政或政治過程中的效率,但長遠來看,其實是能夠 同時提升政府效能和民眾對政府的信任的。
5.2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
目前為止,本研究所建構之公共價值導向的政府資訊公開評估指標架構,是 以與政府資訊公開關聯度最強的六大公共價值為骨幹,向下建構其構面和指標,
透過 AHP 調查得出其個別權重。而本節將依前述結論為主,提出此評估指標在 應用層面的建議、不足之處,以及未來可接續發展的部分。
5.2.1 理論及後續操作化建議
就指標架構的建立而言,本研究參酌陳俊明等(2013)的公共價值架構,嘗試 以公共價值為出發點,將政府資訊公開的評估架構分為六大公共價值面向來衡量。
在建立指標的過程中,雖盡量將產出、成果、影響階段的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指標 納入架構,但仍面臨少數指標未必能合理融入架構的困難。實際績效評估上,評 估價構的建立是否適合以價值作為出發點?本研究認為以價值作為出發點的好 處是評估指標能夠和所欲達到的公共價值明確的連結,不易淪為為評估而評估,
不過缺點是跟目前現存的政府體系績效評估不同,且只適用在產出、成果、影響 等成熟階段的績效評估,適用性有所限制。
由於本研究是以建立指標架構及其權重為主要目的,詳細的操作化和個案實 證研究有待後續研究繼續發展。在更進一步討論到實際衡量及操作化的問題時,
主觀面向可針對第四層指標,透過電訪、面訪、焦點團體或問卷調查等適宜的方 法,測量包含資訊提供者、資訊使用者、外部評估者等不同對象之意見或評分,
綜合作為主觀量測的資料來源。客觀面向則可以文獻回顧 2.4 節表 3、表 4、表 5 所整理之指標為基礎,將原先無對應到公共價值的衡量指標挑選適合者納入架 構中,做為第四層指標之操作化。例如效能構面下的資訊品質指標,就可以進一 步以資訊內容正確與否、資訊內容完整與否等指標來操作化、同一構面下的資訊 提供管道品質指標則可以資訊檢索便捷性、被動資訊公開管道單一與否來操作化
(陳宜和,2006;范姜真媺,2010;政府服務品質獎,2013;江祥輝等,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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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巧敏,2011);此外,客觀面向操作化亦可考慮納入國際報告既有的指標來衡 量,例如在透明價值中,行政透明構面下的預算公開,可以預算公開指標(open budget index)作為其衡量指標(OBP, 2012)、在政治透明構面下的政策決策過程透 明可以 WGI 調查中的政府政策產生過程透明(transparency of government poli-cymaking)作為衡量指標(World Bank Institute, 2012),除能跟國際評比接軌外,在 專家效度上應該也比未經實測的衡量指標來的高。透過前述操作化的過程,也能 將文獻中原有指標與公共價值層面的連結建立起來,達到提升績效的同時也增進 公共價值的目的。
5.2.2 方法論建議
在 AHP 分析方法的應用上,本研究在進行專家問卷發放時,因政府專家之 層級鎖定在較具經驗、有全觀性觀點的單位首長級人物,不少政府專家以公務繁 重為由拒絕協助研究問卷的進行,此外,在問卷發放時程中適逢兩岸服貿協議行 政決策過程不透明爭議,故部分與政府透明、政府資訊公開領域較熟悉的公民團 體代表,亦紛紛表示忙於社會運動而無法協助,造成本研究在學者專家(共 6 位)、政府專家(共 4 位)、公民專家(共 4 位)三類專家間人數有略為不平衡的 情形,不過整體來說,人數的控制尚在 AHP 應用上建議的範圍內,差距不至於 太大。就三類專家的內部組成而言,較為遺憾的是政府專家無法邀請到目前負責 政府資訊被動公開的法務部相關部會首長,在政府專家法制面向的觀點有所欠缺;
而公民專家的部分,則是缺乏資訊背景的專家,故公民專家中較多是純粹的資訊 使用者,可能對政府資訊治理的成本效益概念及困難之處有不易理解之情形。
資料蒐集過程當中,由於 AHP 要求專家問卷填答結果須符合個人內在一致 性(CI 值)的要求,因此,在公共價值層面共六個價值的成對比較上,有部分 專家在第一次填答的時候有不一致的情形發生、須往來調整。部分專家不一致的 情形是由於個數太多造成手誤的情況;部分專家則是在順序上沒有問題,但由於 意見過於強烈,加上共有六個價值在兩兩比較,經過層層的矩陣計算後很容易就 超出臨界值而呈現不一致。Satty (1980)建議的各層數量為小於等於七項,從本研 究的問卷來往過程能夠確知,大概六項就很容易出現問題了。至於其他構面和指 標組合,因為都是兩兩比較,較無不一致的情形。簡單來說,AHP 的好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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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遞移律的要求下,能夠確保填答者意見的一致性,但同時也限制了其矛盾的偏 好(比如在不同比較組合之下,可能受訪者想要給予不同的順序)或是過於強烈 對比的意見表達。再者,從附錄二的 AHP 專家個人權重表可以發現,其實在各 類專家當中,是具有組內差異存在的,例如同樣為政府專家,對於透明的權重最 大差距接近五倍、對課責的認定最大差距也接近六倍;而這些差異經由事後整合 途徑而被平均化,在專家不多的情況下,或可考慮對分組專家使用事前整合的方 式探討其組內一致性、或對於個別差異極大的受訪者們進行事後訪談,以深入探 討其想法及背後的緣由,或者提高各組專家數量,降低因為事後整合而過度稀釋 個別專家意見的情況。
此外,AHP 假定各項目間應是彼此獨立,以公共價值來說,在動態的情況 下部分價值間是可能相互回饋影響的,如長期來看,透明可能是課責的基礎,而 有效的課責最終可能也會增進對政府的信任信任(Grimmelikhuijsen, Porumbescu, Hong, & Im, 2013);不過,純就重要性排序和績效評估用途言之,應用 AHP 所 得研究結果大致上能反映出價值間的權重應屬適當,如欲探討價值間的相互影響,
可能須進一步使用 ANP (Analytical Network Process, ANP)或者應用如系統動力 學之類動態模擬類的研究方法來研究。
5.2.3 整體評估架構使用建議
就整體架構在實際績效評估應用上,由於本研究是欲比較學術專家、政府實 務專家和公民團體專家的群組間差異,透過整體及組間權重判斷的比較結果來了 解專家對政府資訊公開各層評估指標的重要性排序,故填答對象是依照不同領域 區隔(參考表 11)。雖然此種問卷對象分組方式難以直接反應不同類型的評估者 所關注的不同面向,但考慮到問卷填答結果比較分析的一體性,本研究在指標間 成對比較階段仍以完整指標架構為主(參考圖 12),透過整體的成對比較得出的 結果再從中分析各類專家所著重的面向為何。如前所述,應用 AHP 雖能對分群 專家的群組間比較能夠做的很詳細,但是在整體指標架構的應用選擇上可能仍不 夠客製化;研究結果顯示,三類專家對於評估架構的重要性權衡皆不同,故本評 估架構在應用時建議優先以整體專家共同決策出的權重為主,而不同類專家的結 果則提供如前節的政策建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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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單位方面,本評估架構目前以衡量以國家為單位的政府資訊公開績效 為主,如要使用在單一部會或個別機關上,可能需要針對細節進行微調。同時,
由於本研究架構依據大部分國家及我國在政府資訊公開的發展情形,將主軸設定 在 Heeks (2006)以及 Hatry (2007)階段論中所分類之產出與影響階段。以目標公共 價值出發來建構的產出與影響面向評估,雖然可以將公共價值和績效評估緊密結 合,但可能不適合用來衡量政府資訊公開還處在投入階段或者執行初期階段的國 家或政府單位。
最後,由於評估架構的本身無法涵蓋所有的外生變項,如政治體制、社會風 氣及法律限制等等,因此在套用之前,必須先考量國家間法制差異,或是中央與 地方政府的風氣、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差異等環境條件,並且搭配現況調查來設 定目標水準,作為評估比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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