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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臺灣政府資訊公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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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開放社會正義倡議組織(Open Society Justice Initiative, OSJI)和歐洲資訊近用 團隊(Accessinfo)於 2012 年所做的資訊自由/近用法律調查;(3)資產揭露(asset disclosure):統計資料來自世界銀行(World Bank)的資料庫;(4)公民參與(citizen engagement):使用 EIU 2012 民主指數當中公民自由指標,共涵蓋 167 個國家。

這四大指標的評分結果大致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國政府開放的程度如何,結果發 現,滿分的國家包含美洲的美國、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歐洲的巴伐 利亞、克羅地亞、義大利、馬其頓、挪威、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瑞典、

英國;亞洲的印度、南韓、蒙古;以及大洋洲的紐西蘭和非洲的南非等。

綜合前述促進政府資訊公開之非政府組織的討論,可以發現,資訊近用相關 法律是相當重要的制度性基礎,因此許多組織如人權組織 Article 19 和資訊自由 倡議網絡(FOIA net)等致力於促進資訊近用或資訊自由法律的建置,而像是開放 政府聯盟(OGP)、歐洲資訊近用團隊(Access info Europe team)等組織亦對於基礎 制度施行之後更進一步的透明治理、公共參與、責任政府之實踐做積極的推廣和 努力,而究其目的其實就是在提倡政府資訊公開所追求之透明和課責等公共價值。

同時,也可以發現政府資訊的提供端雖然以政府為主,但是集結了政府資訊的組 織如世界銀行(World Bank),有時候比各國政府更為積極的做資料和資訊的整合 及公開,代表政府資料和資訊的詮釋權將隨著政府資訊公開而與外界分享,顯示 在政府資訊公開的過程當中,公民參與的角色將逐漸強化。

2.3 臺灣政府資訊公開發展

2.3.1 政府資訊公開法

我國於 2005 年公布施行政府資訊公開法,於法律層面維護了我國民眾的資 訊近用權,該法位居普通法的地位,使得資訊公開的制度和實務運作有了一個基 礎的法源依據,除非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否則政府機關資訊公開都應依循政府 資訊公開法的規定去執行。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開宗明義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 立法目的,明文規定人民應享有政府資訊申請提供權、政府資訊申請更正、補充

透明、課責和參與相關的客觀事實(IBP,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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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以及申請資訊被拒絕之行政救濟權。其適用標的則依據該法第 3 條之規定,

泛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的訊息,包含文書、圖畫、照片、光碟 等各種形式的呈現方式。而該法的適用主體,則是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下 之實驗、研究、文教、醫療等機構,但排除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而 在實際政府資訊公開的作為上,主要可依法律上的架構分為主動公開及被動公開 兩種方式,主動公開是指政府機關自行公開及更新特定資訊,而被動公開則指政 府機關依人民申請決定是否公開特定資訊,詳述如後段。

在我國的法律當中,除了權利母法憲法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外,與政府資 訊公開法較直接相關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程序法、檔案法,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

其中檔案法是最早針對政府機關所屬檔案管理和提供申請的規範,對於我國而言 是全新的規章與政府檔案資訊申請制度,故在法案通過時並非直接施行,在立法 技巧上是給予政府機關 3 年的緩衝建置期(1999 公布,2002 正式施行),避免造 成新法執行的混亂。檔案法有對政府管理的檔案資料之管理、開放和運用做相關 的規定,但是「檔案」的定義較為狹隘,僅大致區分為國家檔案和機關檔案,無 法涵括所有政府資訊;且有文獻認為其實機關檔案和 30 年以下的國家檔案應該 可併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去管理(陳士伯,2007),兩者競合之處依據政府資訊公 開法普通法的地位,需先適用特別法的檔案法,爭議之處亦有待整合。

2.3.2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就政府本身應公開之資訊,我國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項目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7 I 之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1)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2)政府機關為協助下 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 裁量基準;(3)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 箱帳號;(4)行政指導有關文書;(5)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6)預算及 決算書;(7)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8)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9)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10)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而前述政府資訊項目主要透過 政府網站、政府出版品、政府公報、舉辦記者會或公開說明會,或透過大眾媒體 發布新聞等方式來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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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8 描述了我國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流程,左半部為政府資訊公開管道的類 型,目前國內大部分機關普遍在網站上設有「政府資訊公開專區」來統一放置法 定應公開之資訊項目。以行政院一級機關和二級機關為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及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2007)共同發表之研究結果顯示,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 初期(2005~2007),行政院所屬一級、二級機關共 37 個單位網站的公開情況並不 理想:網站上有設置政府資訊公開專區者不到一半,而各應公開項目也未全數公 開,尤其對於政府課責特別重要的預算決算書,許多機關網站甚至完全無公開。

不過,截至 2013 年為止,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暨二級機關一共 37 個單位當中,

全數(100%)機關網站都已設有政府資訊公開專區,然而,各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專 區內之政府資訊陳列方式、更新頻率、內容品質等仍然有所落差。

雖然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有列舉規定必要的公開資訊項目,但對照前節探討 的政府資訊範疇,其實還有許多資訊沒有被硬性規定,但仍應公開為宜者,如蘇 彩足、左正東(2008)就提倡應該將各機關單位的績效資訊公開於網站上,這是屬 於法條上目前沒有強制公開規定,但是對於政府透明而言屬於重要的項目之一。

目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3 年起正式併入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自 2011 年起架設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訊網(Government Project Management Net-work, GPM net 2.0),作為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理之整合作業平台,同時也提供 施政計畫規劃、施政計畫管制、施政計畫評核,以及所屬各機關之績效資訊,除 能提供部會首長規劃後續政策之參考外,透過績效資訊公開也能敦促各機關對所 承諾之施政目標,落實課責。然而,由於目前行政院所屬機關本身提供的績效資 訊就有為數不少的機關僅提供文字敘述的「政績」說明,而未提供績效評估的必 要資訊,如關鍵績效指標為何、目標績效水準為何、達成情況如何等,以致透過 這個 GPM net 2.0 所搜尋到的績效資訊,其可讀性和課責之效果,仍有相當的疑 慮存在。

政府行動應用服務(Application, APP),包含交通運輸、觀光休閒、學習教育、財 金稅務、生活服務、勞動衛生等類別,應用頗為豐富。

8 勞工保險局 e 化服務系統 https://edesk.bli.gov.tw/na/

9 地政資訊網 http://www.land.net.tw/APLAND/

主動公開

10 國家檔案資訊網 https://aa.archives.gov.tw/index.aspx

11 機關檔案資訊網 https://near.archives.gov.tw/

被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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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不完全的統計資訊。

從表 2 可以看出,在人民資訊申請的件數,主要集中在部級機關,我國行政 院所轄機關 2013 年前三季總件數 158,999 件當中,得到完全公開的有 156,642 (99%)件,部分被駁回的僅有 652 (0.4%)件,被拒絕公開的則有 1699 (1%)件,就 比例上看來,與英國、美國以及澳洲的比例懸殊,然而,因為統計資料的缺漏和 過度精簡,目前無法像前述國家作時間序列或是拒絕公開的理由分析,僅能就差 異部分點出不同處及推測可能原因:總件數懸殊可能是因為主動公開做得不夠好,

以致民眾須以被動公開的形式申請,或因計入了經常性的申請數量,以致母體件 數過度膨脹;同理,完全公開和拒絕公開比例的懸殊,也可能是因為母數膨脹的 原因所致,而當大部分的申請都完全公開達到太高的比例時,應該思考的是,這 些資訊是否可以化被動為主動,降低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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