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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伓舒的政治思想

第一節、 政權的正當性

漢代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平民政權,這導致漢代對政權正當性的需求。林聰 舜指出,劉邦雖憑藉個人才智與特殊機緣,在短時間內竄起、成就帝業,但其平 民身世,導致統治基業薄弱的問題。甚至在朝中出現「群臣爭功,醉或妄呼,拔 劍擊柱」的現象,都可見統治者的絕對權威尚未完全建立。166面對此問題,在表 象的儀制上,叔孫通透過定朝儀,以顯君威;在權力結構的分配上,則逐步削弱 諸侯、外戚權力,這些皆是出於建立絕對君權的考量,但還不足以使君權獲得不 可侵犯的神聖性。對此,董仲舒提出天命說,用以論證政權正當性的來源,再藉 由移孝作忠的論述,建立君尊臣卑的君臣關係,完成強化君權的目的。

一、 天命觀

景帝時,黃生與轅固生對政權正當性進行了論辯。而同一項辯題,在董仲舒 的論證中,將爭議性的弒君論,置換為較為和平的受命論。他以堯、舜的禪讓,

以及湯伐桀、武王伐紂的歷史為論據,指出歷來政權的移轉,本多「易姓而王」

的情況。一般觀點是依據易姓而王的過程,區分為禪讓、革命,兩種轉移政權的 模式。但董仲舒以順受天命的觀點,將此兩種模式統合為一,一方面認可了革命 的正當性,一方面將此正當性透過天命,與仁政連結。

天之生民,非為王也,而立王以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樂民者,天子之。

其惡足以賊害民者,天奪之。詩云:「殷士膚敏,祼將于京。侯服于周,

天命靡常。」言天之無常予,無常奪也。故封泰山之上,禪梁甫之下,易 姓而王,德如堯舜者七十二人。王者,天之所予也,其所伐,皆天之所奪 也。……故夏無道而殷伐之,殷無道而周伐之,周無道而秦伐之,秦無道 而漢伐之。有道伐無道,此天理也。……君也者,掌令者也,令行而禁止 也。仉桀紂令天下而不行,禁天下而不止,安在其能臣天下也?果不能臣 天下,何謂湯武弒?167

166 林聰舜《漢代儒學別裁─帝國意識形態的形成與發展》(臺北市:台大出版中心,2013 年)頁 44

167 漢‧董仲舒撰;清‧凌曙注《春秋繁露‧堯舜不擅移湯武不專殺第二十五》頁 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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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認為,不論禪讓與革命,都不是個人意志、行為的專斷獨行,而是順 應天命之予、奪,而天命則建立在國君能否有效統領萬民、使百姓心悅臣服。因 此,所有針對暴政而起的革命,皆是代天行道,以此降低篡位弒逆的負面形象,

將充滿爭議的弒君論,轉為平和的受命論,同時建立漢政權的正當性。探究弒君 論與受命論,二者的差異,應源於對「正義」的切入點各有不同。

弒君論者以倫理為正義,認為君臣階級須嚴格恪守。弒君逆倫就是不義,沒 有任何但書。此論點的效果在於維護倫理、穩固君權,具有使亂臣賊子懼的意義。

受命論者則以國家人民為正義,認為君王施政,若是殘民以逞其私慾,即是無道 不義;其施政若可使民樂生、國家安定,即是有道合義。當論述軸心由弒君轉向 受命論時,有兩點被置換的觀念可關注,一為行為者的變換,二為正義的定義。

弒君論中的行為者,即革命者,亦是未來的執政者。弒君,表示行為由人所 發起,革命者既違逆人倫,又獲取君位,及以天下為私產的利益。因此革命者注 定背負了逆倫,與貪奪財勢的負面觀感。但受命論中的實施者為天,革命者的身 份轉變為天意的執行者,不具有主動性,因此淡化了其在弒君論中悖逆無義的形 象。

主張弒君論者,以君臣倫理為正義,此說可捍衛國君至上的地位。但進入受 命說的理路後,弒君者被美化為膺受天命者,且認同政權可被替換,此說的代價 是君權的絕對性消失、君權降低。但在繼起的朝代中,國君莫不渴望嚴明的君臣 倫理,以固守其地位。因此,「受命」的政權,若要維持其統治的正當性、杜絕 他人的覬覦,施政就必須合於天道。只要君王有道,所有的革命與對君權的窺伺,

都得不到正當性。反之,若君王無道,則人人得而誅之。此對正義內容的置換,

既可緩和漢代秦而起時,產生的弒君爭議,解釋漢政權的正當性,也可藉由天道,

達到警惕國君理性施政的效果。

由受命論的理路可知,政權正當性建立在天道的基礎上,因此董仲舒的政治 理念,絕大多數都可溯源於天,其學說往往被稱為天的哲學。雖有學者認為,欲 以抽象的天命限制君權是一種虛化的、無規範力的論點,168但吳龍燦則認為,受 命論具有合理化漢代政權的作用,以此貼合執政者需求,則董仲舒的哲學以天論 開展,即是必然的發展。169且由上述分析可知,天命論實為弒君論的轉換,以天 命予奪為說辭,實以認同革命為本質,故仍具有相當的警示作用。且有理想的政 治家,並不是純為君王服務,因此受命論一方面賦予了政權正當性,一方面藉天

168 參閱注 28、29 蕭公權、徐復觀之說

169 吳龍燦《天命、正義與倫理─董仲舒政治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年)頁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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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構築執政正道,以對君權達到限制作用。董仲舒透過受命論,在天的內涵上極 力著墨,目的便是將其對王道的理想鎔鑄其中。

二、 樹立君權與移孝作忠

政權正當性的問題,在受命論中可以得到解套,但亦使君權略微下降。且漢 初時期,君權在諸侯王與外戚勢力的交相傾軋下,每多掣肘。所以建立君權的絕 對性、嚴明上下尊卑分際,實為因應當代現實問題的產物。而在〈天人三策〉中,

提出:「今吏既亡教訓於民下,或不承用主上之法,暴虐百姓,與姦為市,貧窮 孤弱,冤苦失職,甚不稱陛下之意。」建立君臣尊卑的目的,除了穩固君權外,

尚有實務層面的考量:君王對臣屬的掌控度越高,代表君王的意志越能被貫徹、

政令越能被完整執行,故在施政效率的考量下,強調提升君權。

董仲舒強調君權的路徑有二:一、由天人關係,推衍出事天以孝;二、以土 德綰合忠孝觀念。在天人關係上,董仲舒以「天地者,萬物之本,先祖之所出也……

君臣父子夫婦之道取之。」170為基礎,指出天尊於人、孝道不可廢的觀念:

天子者,天之子也。以身度天,獨何為不欲其有子禮也?仉為其天子,而 闕然無祭於天,天何必善之?171

天子之禮,莫重於郊。郊常以正月上辛者,所以先百神而最居前。禮三年 喪,不祭其先,而不敢廢郊。郊重於宗廟,天尊於人也。172

仉郊事天之義,此聖人故云云。故古之聖王,文章之最重者也,前世王莫 不從重,栗精奉之以事上天,至於秦而獨闕然廢之,一何其不率由舊章之 大甚也。天者,百神之大君也,事天不備,雖百神猶無益也。何以言其然 也?祭而地神者,春秋譏之。孔子曰:「獲罪於天,無所禱也。」是其法 也。故未見秦國致大福如周國也。173

《春秋繁露》有〈郊祀〉、〈郊祭〉、〈郊事對〉、〈郊義〉四篇用以闡釋郊祭,

其表述重點有三:(一)郊祭為每年最先舉辦的祭祀,未行郊祭,則不當祭百神,

170 漢‧董仲舒撰;清‧凌曙注《春秋繁露‧觀德第三十三》頁 151

171 漢‧董仲舒撰;清‧凌曙注《春秋繁露‧郊語第六十五》頁 232-233

172 漢‧董仲舒撰;清‧凌曙注《春秋繁露‧郊事對第七十一》頁 243

173 「此聖人故云云」下有脫文。漢‧董仲舒撰;清‧凌曙注《春秋繁露‧郊語第六十五》頁 2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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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維繫家庭倫理,更能維護社會秩序。故漢代重視孝道,是著眼於培養順服皇 帝的忠君精神。

在土德與地概念的結合上,則運用了五行、四時,與天地三者,董仲舒提出:

木,五行之始也。水,五行之終也。土,五行之中也。此其天次之序也。

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其父子也。木居左,金居 右,火居前,水居後,土居中央,此其父子之序,相受而布,是故木受水,

而火受木,土受火,金受土,水受金也。諸授之者,皆其父也。受之者,

皆其子也。常因其父以使其子,天之道也。是故木已生而火養之,金已死 而木藏之,火樂木而養以陽,水克金而喪以陰。土之事天竭其忠,故五行 者,乃孝子忠臣之行也。181

春主生,夏主長,季夏主養,秋主收,冬主藏,藏冬之所收成也。是故父 之所生,其子長之。父之所長,其子養之。父之所養,其子成之。諸父所 為,其子接奉承而續行之。不敢不致如父之意,盡為人之道也。故五行者,

五行也。由此觀之,父授之,子受之,乃天之道也,故曰:「夫孝者,天 之經也。」182

地出雲為雨、起氣為風,風雨者,地之所為,地不敢有其功,名必上之於 天命,若從天命者。故曰:天風天雨也。莫曰:地風地雨也。勤勞在地,

名一歸於天,非至有義,其孰能行此?故下事上,如地事天也,可謂大忠 矣。土者,火之子也。五行莫貴於土,土之於四時無所命者,不與火分功 名。……忠臣之義、孝子之行,取之土。土者,五行最貴者也。…此謂孝 者,地之義也。183

土若地,義之至也。故《春秋》君不名惡,臣不名善,善皆歸於君,惡皆 歸於臣。臣之義比於地,故為人臣者,視地之事天也。為人子者,視土之 事火也。……是故孝子之行、忠臣之義,皆法於地也。地事天也,猶下之 事上也。184

弟於天下者,順而已矣。……是以卿大夫士本孝弟忠敬以立身處世,故能保守其祿位、守其 宗廟,反是,犯上作亂、身亡祀絕。」陳柱《孝經要義》頁 9

181 漢‧董仲舒撰;清‧凌曙注《春秋繁露‧五行之義第四十二》頁 177-178

182 漢‧董仲舒撰;清‧凌曙注《春秋繁露‧五行對第三十八》頁 173

183 漢‧董仲舒撰;清‧凌曙注《春秋繁露‧五行對第三十八》頁 172-173

184 漢‧董仲舒撰;清‧凌曙注《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第四十三》頁 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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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的五行觀,可論人倫,亦可論官職。以五行言人倫,是將五行相生的 次序比為父子關係,同時將天之五行與四時相配,則五行相生,如四時順遞成歲。

董仲舒的五行觀,可論人倫,亦可論官職。以五行言人倫,是將五行相生的 次序比為父子關係,同時將天之五行與四時相配,則五行相生,如四時順遞成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