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基本概念與相關研究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基本概念與相關研究

本節主要探討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與相關文獻之探討。首要先蒐集組織公民行 為之意涵在進而討論、分析。再者,探討教師組織公民之意涵。最後探討教師組織公民 行為之層面與測量方式。

壹、組織公民發展之歷程與定義

王瓊滿(2010)其認為 1970 年代起,組織行為的研究學者,發現員工在組織行為 並非只能從獎賞與罰即可獲得解答,另還包含員工自願主動為組織付出的部分,於是大 家開始注意到組織忠誠、組織承諾、組織認同與組織公民行為等概念,這是員工與組織 間非契約規範的連結。以下茲藉由探討對組織公民行為之背景因素與理論基礎,探討組 織公民之意涵與發展歷程。

一、組織公民行為的形成背景與發展:

組織公民行為類似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 1938 年 Barnard 所提出的論點,他認為組織 是每個人願意合作並付出努力所形成的一個合作團體,而這種願意合作的心態已經超出 了契約內規定的義務,是屬於一種個人主動、自發的貢獻。這樣的概念正與組織公民行 為的精神相符,因此可算是組織公民行為的最早起源之一(Organ,1988)1983 年 Bateman and Organ 提出「公民行為」此名詞,1988 年時 Organ 又將 Katz 所提之第三種組織行為,

即角色外行為稱之為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簡稱 OCB),並 解釋組織公民行為是指組織中之個別成員,表現出超出該當角色標準以外之行為,此外 組織公民行為排除了個人僅是為獲讚賞之目的並且排除組織中的契約關係,而個人能自 發表現出超越角色要求標準之行為。這種不求組織酬賞,仍自動自發為組織奉獻出超越 角色規範之外的行為,至此「組織公民行為」一詞正式出現(李婷立,2005)。

二、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

針對組織公民行為織定義問題,許多國內外學者對此下過定義,以下依據國內外學 者對於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整理成表,以利對組織公民定義之深入探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表2-1 國內外研究組織公民行為定義彙整

研究者(年代) 定義

(Konovsky & Pugh,1994)。 組織公民行為是指一種不在員工職責 任務內的行為表現,員工對此行為表現 有自行裁決的權利,當員工從事此類行 為時,不在乎能否獲得組織正式獎勵制 度下的酬賞。

林淑姬(1992) 認為組織公民行為對於組織是正面且 有利,在非組織對員工之工作要求內,

員工可以自行決定,且組織並不提供財 物上的報酬,就整體而言,係指對組織 目標與組織形象方面,有正面貢獻或負 面影響之各種行為。

謝佩鴛(2000) 組織成員為達組織目標,除了完成自身 工作外,還能主動付出心力從事合作、

協助同事,表現出超越組織要求標準且 利於組織的行為。

許道然(2002) 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組織成員超越組 織正式角色規範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 是組織成員的自發性展現,並對組織績 效具有長遠的正面定義。

鄭燿男(2002) 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組織成員非基於 工作因素所需,而自發性表現出有利於 組織、個人、甚至是有利於群體之行 為,同時兼顧工作上的創新作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研究者(年代) 定義

邱麗蓉(2003) 組織的正式酬賞制度未直接或明顯認 可,且未在工作明細表中規定,就整體 而言,是益於組織運作之效率與效能的 各種自發性行為。

黃柏勳(2004) 學校教師在非基本工作要求條件下,所 表現的主動、積極、正面、盡職、利他 行為。此類行為非但有益於特殊他人,

更有助於學校效能與效率的提升。

周國龍(2005) 組織內的員工在正工作規章、準則之 外,不計報酬無條件從事自發性的付出 行為,此種行為應對組織或成員有益的 正面行為,這些行為完全是出自於自身 的意願,與組織的正式獎懲機制無關。

李宜璇、吳宗立(2009) 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成員對組 織的認知與態度所引發回報組織的行 為,展現出超越組織角色規範標準以 外、不計任何酬賞的自發性作為,是一 種跳脫組織要求額外付出的奉獻精 神,而組織公民行為的表現有助於提升 組織效能。

王娜玲(2009) 組織成員在法定職責之外,所表現的主 動、正向參與、敬業與助人的行為;此 行為非但有益於同儕,更有助於組織效 能的提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研究者(年代) 定義

王瓊滿(2010) 組織公民行為是組織成員超越職責上 的規範與要求,主動自發所展現出的利 他、利組織的正向行為,這樣的行為可 以提高組織的工作績效,並有利於組織 的創新。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組織公民行為之層面

組織公民行為的層面從 Bateman and Organ 1983 年所提出的單構面區分方式,Smith、

Near and Organ 1983 年的雙構面區分方式,到林淑姬 1992 年的六構面區分方式,可以 發現構面之數目與層面有所差異,但基本上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卻相當一致,不影 響其層面及核心精神。以下就國內外學者對組織公民行為構面之區分來介紹其層面名稱 及概要,並彙整如下表2-2

表2-2 組織公民行為之層面

構面數 研究者(年代) 組織公民行為構面及內涵 單構面 Bateman 與

Organ(1983)

統稱為組織公民行為(OCB)。OCB 係指 超出角色規模有利組織之行為。

雙構面 鄭伯壎(1995) 1.利他行為:組織成員在組織之相 關任務或問題上主動協助他人。

2.良心行為:組織成員在某些角色 行為上主動超越組織要求的標準。

Williams and

1.朝向組織的公民行為(OCBO):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Anderson(1991) 考量組織利益。

2.朝向個人的公民行為(OCBI):

有利他人行為。

Smith,Near & Organ

1.利他行為:主動協助他人、自願負責。

2.一般順從行為:準時上下班、浪費時 間於閒聊。

三構面 陳慧穎(2007) 1.認同組織:維護學校形象、積極參 與 活動、主動提出建設方案。

2.主動助人:主動協助他人,提供適 當 幫助給需要的同事。

3.自我要求:表現超過要求標準,盡早規 劃學校工作,充實自我。

游韻靜(2006) 1.朝向自我實現:積極提升專業,表 現自我實現,創新教學技能。

2.朝向團隊:協助同事、主動溝通、

團隊合作。

3.朝向學校整體組織:自願從事益於 組織行為。

四構面 邱麗蓉(2003) 1.不謀己私利:不謀私利、不用課餘 時間及學校資源處理私事。

2.協助同事:願意協助同事處理工作問 題。

3.認同學校:願意維護學校形象、主 動提出建設方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工作盡職:自發超越組織要求努力工作 五構面 Organ(1988) 1.利他行為:自動自發協助他人。

2.禮貌周到:針對可能問題,事先知 會,減輕嚴重問題。

3.運動家精神:不抱怨,正向面對壓力 及挫折。

4.職業道德:工作超越要求標準。

5.公民道德:持續付出貢獻,表現創新 作為。

鄭燿男(2002) 1.關懷學校利益:關心學校發展,改善 教育品質,創新教學活動。

2.主動助人行為:主動幫助其它教師。

3.工作要求高標準:表現超過基本要 求,盡早規劃工作計畫。

4.尊重學校體制:行動或決策前徵詢意 見,重大改變知會主管。

5.敬業行為:克盡職責不抱怨,環境不 佳不離職。

黃柏勳(2003) 1.主動助人:主動協助他人,給予額外 的幫助。

2.敬業守法:善盡自身角色。

3.尊重體制:形成新決策或行動前,主 動知會相關成員。

4.自我要求:高標準要求自我,盡早規 劃工作,並充實自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重視學校利益:關心學校發展,積極 參與校務。

胡雅棠(2008) 1.主動助人:組織成員能具有熱忱,主 動協助他人。

2.尊重體制:組織成員在形成行動與決 策前,不求個利,展現樂群友愛行為。

3.敬業守法:組織成員能克盡職責,扮 好自身角色,公私分明。

4.自我要求:組織成員具有職業道德,

工作表現超過基本要求標準,善用時 間充實自己。

5.認同組織:組織成員關心學校發展,

積極參與校務,持續付出心力,表 現創新作為。

六構面 林淑姬(1992) 1.認同組織:指員工努力維護公司形 象、積極參與有關活動及公司會議、

主動提出建設性的改善方案等對公 司整體有利的行為

2.協助同事:指員工在工作上樂意協助 同事、主動與同事協調溝通等行為。

3.敬業守法:指員工工作認真,出勤表 現良好、遵守公司規定等超越組織基 本要求標準之行為。

4.自我充實: 努力充實自我專業知 能,藉此提昇工作品質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不生事爭利:不謀個人利益,破壞組 織和諧。

6.公私分明:不用上班時間及組織資源 處理私務

謝佩鴛(2000) 1.認同組織:指教師以積極態度參與校 內事務、主動提出建設性方案供校方 參考。

2.協助同事:指教師在工作上樂意協助 同仁解決教學上的困難、主動溝通協 調。

3.不生事爭利:指教師不假公濟私、彼 此相爭利、爭功諉過或背後批評隱 私,打壞校園和諧秩序與氛圍。

4.公私分明:指教師不會利用上班時 間處理私務,不遲到早退。

5.敬業守法:指教師經常提早到校、教 學認真、隨時遵守學校規定、並盡可 能接受新的或困難的任務。

6.自我充實:係指教師為提升自我教學 品質與效能,於下班時間自我充實教 學知能。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貳、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與層面

一、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國內學者對於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相關之研究眾多,為進一步了解教師組織公民行為 之定義,以下茲就國內研究者對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定義製成表2-3

表2-3 國內研究者對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

研究者(年代) 定義

謝佩鴛(2000) 組織成員為達成組織目標,除了完成自 身工作外,還能主動付出心力從事合 作、協助同事,表現出超越組織要求標 準且利於組織的行為。

鄭燿男(2002) 組織成員並非基於工作上的要求,而自 動表現出有利於組織、有利於個人,或 有利於群體的行為,同時兼顧工作上的

鄭燿男(2002) 組織成員並非基於工作上的要求,而自 動表現出有利於組織、有利於個人,或 有利於群體的行為,同時兼顧工作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