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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廷外交的基本框架

第一節 教廷的俗世外交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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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廷外交的基本框架

許多教廷與個別國家外交關係的文獻,提出「政教關係」、「主教任命權」、

「宗座代表派任」等議題,討論教廷與俗世國家建交前的磋商過程,以及這些過 程中遭遇到的政教困難。

例如 Leung and Wang (2016),從教廷和中國大陸的互動經驗,指出教廷與俗 世國家的談判,事實上是主權國家權力(sovereign rights)的衝突。依據主權國家興 起的歷史背景,正是因為宗教改革後,各國君主能否自主決定該國國教,或是仍 須聽從教宗要求歸信天主教會,導致歐洲陷入卅年的宗教戰爭,最後樹立主權國 家標準的西伐利亞條約(Westphalia Treaties)體系。其中,最顯著的決定就是在該 國領土範圍內,主權者擁有權力決定該國信仰。

當前教廷與中國大陸的衝突,就是集中在教廷能否介入中國大陸的宗教事務,

中國大陸是否願意讓渡它對宗教事務的全權決定權,以及教廷和中國大陸背後各 自帶有基督宗教與馬克思及毛澤東思想的意識形態衝突。

教廷與俗世國家外交磋商的議題,有別於俗世國家間討論的領土爭議、歷史 敘事、經貿合作、安全合作等協議議題。究其原因,在於教廷與俗世國家有截然 不同的國家利益,因此,促使教廷與各國外交關切議題有所差別,以下先就教廷 的俗世外交面向與道德外交面向,展示教廷的特殊性。接著,分析教廷外交原則 的可能途徑(包含教廷與所有邦交國的建交公報、教廷與分裂國家的外交抉擇), 最後運用摩根索現實主義理論搭配三個核心命題,作為解釋教廷的外交選擇。

第一節 教廷的俗世外交面向

(一)教廷外交的起源

從宗教面向來說,天主教會大多數的活動應該都是有關福傳的內部事務 (related to internal ecclesiastical matters),然而,教會有組織地參與外部國際事務,

其實是相當不尋常的事(Troy, 2016, p. 5),也只有天主教會具有這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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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外交起源於西元一世紀「初期教會」的傳教工作,以傳遞信仰內涵為教 會使者核心工作。根據「宗徒大事錄(Actus Apostolorum)」記載,耶穌升天後,

由他親自揀選的宗徒(apostles)及代替猶達斯(Judas)職責的瑪弟亞(Matthias)等十 二位宗徒,帶領位於巴勒斯坦地區的耶路撒冷教會(宗徒大事錄 1:15-26;夏其 龍,2016)。

之後,隨著教會福傳(evangelization)向其他民族拓展,猶太文化與不同文化 的摩擦,為信仰內容帶來衝擊,造成各地教會爭執不下。為了解釋信仰內容及解 決教會間的爭端,各地教會轉請「握有天國鑰匙」的羅馬主教擔任最終仲裁人 (Chong, 2007, p. 17)。

不過,由於古代資訊傳播不發達,羅馬主教個人難以即時回應所有教會,因 此,串連羅馬主教與各地教會的教宗個人代表——宗座代表,便在教會組織內產 生,並逐漸形成向各地派遣使者的慣例。羅馬主教透過派遣使者,傳達他對信仰 歧異內容的仲裁,同時也帶回各地主教及神職人員的意見,尋求與各個教會共融 (communion)。

宗座代表的職務,隨著現代主權國家出現,演變成符合國際法的正式外交官,

然而,因為長久以來教會的慣例,教廷的外交系統同樣是以宗教為它的核心要職,

而非與其他國家仲裁經貿或軍事衝突。只是教宗作為國際道德權威的代表,為落 實教廷追求和平的外交目的,教宗經常介入國際衝突並促成和平的果實(鄭天龍,

2012,頁 25–26)。

(二)國際法地位對教廷的重要性

教廷既是普世教會的中樞,同時也是現代國家體系的一員,教廷的外交行為 應受國際規範,因此須以國際關係視角評估教廷外交。教廷近二千年的教會歷史,

遠超越現代國家誕生歷史的幅度。長久以來,伴隨傳教累積而成的教會傳統,理 論上也不受當代國際體系的束縛。然而,當教廷選擇要以現代國家的形式,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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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教廷的國家形式就必須受到「西伐利亞體系」的檢驗。這些檢驗不僅 包括教廷是否符合主權國家的要件,主權的彰顯更取決於其它國家對於教廷主權 的承認。

教廷經歷兩次國家建立的過程,體會到俗世權力的必要性。初期教會的宗座 代表是純粹宗教性的職務,代表教宗與管理各地區教會的主教們,協商及傳達教 宗的仲裁結果。而「宗座代表」這樣的職務,隨著時代演變,它仍舊保留在教廷 組織內,並沒有被歷史淘汰。當代教廷外交習慣與尚未建交的國家磋商,要求授 權教廷派任不具備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的常駐宗座代表,或者派任非 常駐宗座代表巡訪,代表教廷與當地教會接觸,確保當地教會與普世教會合一。

這樣的教宗個人代表,理論上是純然宗教性的職務,

然而,隨著國際政治的變化,有些教廷外交文獻主張,實務上,宗座代表的 工作不僅限於教會事務,有時也扮演教廷與各國政府的溝通橋樑,身兼宗教及政 治責任(杜筑生,2014)。總而言之,初期教會發展過程中,教廷外交是純粹以 教會合一為目的的宗教性事務,然而,隨著教廷在國際政治扮演的角色變化,教 廷外交的現實政治考量逐漸豐富起來。

西元八世紀時,教宗德範三世(Pope Stephen III)獲得法蘭克國王丕平(Pépin le Bref)奉獻義大利中部領土,建立「教宗國(Civitas Ecclesiae)」(杜筑生,2014),

使天主教會首度以獨立國家的形式出現在國際社會。教皇國自西元 754 年起,在 國際間存續逾一千年,直至 1870 年義大利王國佔領羅馬後亡國。這一千年間,

教廷僅與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四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教皇國亡國後,

教宗喪失俗世權力,僅保留教廷元首的身分,退守至梵蒂岡城內。

教宗國亡國時,時任教宗庇護九世(Beatus Pius PP. IX)在他的訓諭(Bulla apostolica)闡明教廷對主權(sovereignty)的看法,「教廷並不將俗世權力(temporal power)用以支撐其教義信仰,但俗世權力為天主所眷顧之教會永遠存續,及護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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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精神權力(Spiritual power)獨立自主所必要且不可或缺者」(杜筑生,2014;

王善卿,2016)。

事實上,梵蒂岡城的重要性,直到教皇國亡國時,才顯示出來。因為教宗座 宮是拉特朗大殿(St. John Lateran Basilica),1870 年教宗失去教皇國的俗世權威時,

義大利國王 Vittorio Emmanuel II 基於尊重教宗的道德權威,允許教宗保有聖保 祿大殿(St. Peter’s Basilica)和梵蒂岡皇宮(Vatican Palace),至此梵蒂岡才成為教廷 運作的核心(Allen Jr., 2004, p. 25)。

此外,義大利新政府向教宗提出「保障法」的慷慨條件,以法律賦予教宗幾 乎等同於現世君主的特權與豁免權;其次,雖然教宗不再擁有領土,但教宗將被 授予梵蒂岡城、拉特朗宮、岡道爾夫堡的專屬使用權,並擁有自己獨立的郵局和 電報系統;同時,教廷也將收到 350 萬里拉(lire)的大額款項,補償教廷喪失的領 土;最重要的是,該法承諾,將尊重教宗既往以來對教會任命權的完整權力(徐 以驊,2015b,頁 312;Rooney & Negroponte, 2013, p. 63)。然而,教宗庇護九 世仍然拒絕承認教皇國的損失,並拒絕承認新的義大利共和國,宣布自己是「梵 蒂岡之囚(prisoner of the Vatican)」(Allen Jr., 2004, p. 25)。綜觀教宗庇護九世 對教皇國與羅馬領土的堅持,顯示出當時教廷對俗世政治的重視。

教廷與義大利在政治上的僵持,直到 1929 年 2 月 11 日雙方簽署「拉特朗條 約」,義大利政府保證梵蒂岡城領土歸於梵蒂岡城國,並確立梵蒂岡城國為主權 獨立國家後(杜筑生,2014,頁 71–72;Allen Jr., 2004, p. 25),教廷與梵蒂岡 城國的組合才再次以獨立國家之姿重現於國際社會。

此後,教廷也意識到主權承認的重要性,因此將注意力放到各國派駐教廷使 節事宜,嚴格要求各國駐教廷大使不得由駐義大利大使兼任,必須明確區隔義大 利與教廷之差別(杜筑生,2014),避免教廷的主權地位在不知不覺中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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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教廷及天主教會而言,「建立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教會的核心目 的,「福傳」才是教會存在的意義。然而,天主教會在世界各國的影響力,讓各 國政府既覬覦又畏懼,歷史上歐洲各國曾經以政治力干預教會獨立運作。

是故,為維護教會的獨立性,教廷需要主權國家的身分,取得參與國際社會 的資格,藉以保護教會自主權,並透過國際參與機會向外福傳。而教廷的存續基 礎,自然是宗教事務,但隨著政治現實的變化,教廷也不得不將視角轉向現實權 力。

(三)教廷特別的國家利益

教廷與俗世國家不同,因而發展出特別的「國家利益」;也因它有不同的「國 家利益」,而有別於俗世國家的外交行為。

因為教廷與俗世國家的組成方式不同——教廷以「接受天主教信仰的人」為 子民,俗世國家則是以領土、民族來界定它的人民,因此,相較於俗世國家追求

「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增進人民福祉、保護國家主權獨立」等「國家利益」,教 廷追求各地教會安全、教產保護、教會自主權、促進福傳事業等核心利益,明顯 與各國不同。同時,教廷也因為「國家利益」的不同,而在實際外交作為,也與 其它俗世國家不同。

教廷就其領土大小、軍事規模、經濟規模、天然資源、科技發展等綜合國力 指標來計算,僅是個弱小國家。然而,因為能以「教會聖統制(Ecclesiastical hierarchy)」的名義「伸入」各國天主教會,俗世國家對它的提防也相異於一般小 國,像是 1940 年代德國納粹政權就將教廷的影響力視為維持地方穩定的嚴重威 脅(Chong, 2007, p. 18)。

就各國綜合國力的量測指標來說,教廷的影響力極微小,理論上不構成對國 際體系裡強權大國的威脅。然而,由歷史上來說,教廷的影響力卻實際上受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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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大國的警戒。因此,單以俗世權力相關的量測指標來描述教廷掌握的權力,較 難捕捉教廷在國際政治中扮演的角色。

所以,若要量測教廷在國際政治實際掌握的權力,似乎不能以目前現實主義 學者慣用的量測指標——領土總人口、國內生產毛額(GDP)、購買力平價(PPP)、

能源消耗、陸軍數量、軍事規模大小——來描述教廷在國際間掌握的相對權力,

能源消耗、陸軍數量、軍事規模大小——來描述教廷在國際間掌握的相對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