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廷外交的基本框架
第三節 現實主義的理論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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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現實主義的理論驗證
(一)建交公報與教廷雙邊外交
教廷已經與 184 個國家建交,本文的研究目的是為解釋和預測教廷與中國大 陸、中華民國的兩岸三角外交關係,並期盼藉著建立普遍適用各國的教廷外交理 論,用以解釋教廷的外交行為。因此,筆者認為,如果能掌握教廷各國建交歷程 的所有政府文件,那麼我們就可以比較這些文件,找出教廷的行為模式。
然而,教廷沒有「政府檔案 30 年自動解密公開」的法律規定,教廷外交文 件必須經由教宗主動解密公開,一般民眾才能查閱。基於這個限制,就筆者目前 所知,教廷直接與建交相關,而且向大眾公開的外交文件,僅有教廷與俗世國家 建交的「建交公報」。
「建交公報」除了是研究者方便取得的教廷一手文獻外,它也是國際關係學 研究各國外交的重要素材。舉例來說,中國大陸與美國簽署的「中美三個聯合公 報」是中美關係研究的重要素材。因為,三個公報不僅表述中美建立正式外交關 係,更規範中美兩國的外交行為,持續影響今日的中美外交關係。所以,從國際 關係學的視角觀察,筆者認為教廷與俗世國家的建交公報,應該也會是研究教廷 外交的重要素材。
筆者首先透過教廷與各國的建交公報,比較教廷與各國外交磋商的差異。教 廷與俗世國家的建交公報,固定記載在每年發佈的教廷年鑑「聖座的活動」。不 過囿於臺灣國家圖書館及各校圖書館館藏僅有零星幾個年份的教廷年鑑,資料多 有缺漏。受限於資料來源不足,筆者目前無法透過查閱「聖座的活動」收集教廷 與所有 184 個邦交國的建交公報。
然而,教廷的官方網站提供另外一個收集建交公報的來源——聖座新聞室 (Holy See Press Office)固定在教廷網站的「每日公告(daily bulletin)」發佈教廷官 方訊息(Holy See Press Office, n.d.)。「每日公告」可以按照年月份回溯查詢歷史 資訊,最早記錄至西元 2000 年,提供教廷外交的一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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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廷駐聯合國代表處羅列教廷與世界各國建交或恢復外交關係的日期 (The Permanent Observer Mission of the Holy See to the United Nations, n.d.),教廷 自 2000 年起,總共與 12 個國家建交,包含巴林(Bahrain)、波札那(Botswana)、
吉 布 地 (Djibouti) 、 東 帝 汶 (East Timor) 、 馬 來 西 亞 (Malaysia) 、 茅 利 塔 尼 亞 (Mauritania)、蒙特內哥羅(Montenegro)、緬甸(Myanmar)、卡達(Qatar)、俄羅斯 (Russian Federation) 、 南 蘇 丹 (South Sudan) 、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United Arab Emirates),其中有 6 個是伊斯蘭教國家、5 個基督宗教國家以及 1 個佛教國家。
透過教廷新聞室在教廷網站提供的資料,筆者取得 12 份教廷與俗世國家簽 署的建交公報。本以為這些建交公報,應該會因為位處不同地區、信仰不同宗教,
而有不同的公報內容。然而,筆者卻發現,教廷與 12 個俗世國家的建交公報,
除了語言有別,這些公報的內容幾乎相同,它的論述結構如下——
表 3 教廷與俗世國家建交公報文字架構 1. 教廷和____(俗世國家國名),
2. 為提升雙邊友誼及發展國際合作/為建立雙邊友誼/為確保雙邊友好關 係/為發展雙邊友誼,
3. 經雙方同意決定,
4. 教廷以大使級及____(俗世國家)以大使級建立外交關係。
資料來源:Holy See Press Office-daily bulletin,作者翻譯整理自製
比較這 12 份建交公報,只有些微文字的差別,像是教廷與巴林、波札那、
卡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 4 國的建交公報最末尾,另加上「依據 1961 年 4 月 18 日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但是在其它 8 份建交公報沒有這段文字。而教 廷與波札那、吉布地、東帝汶、蒙特內哥羅、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 5 國的建交公 報,則是在建交公報末尾,以附件的方式,介紹各國國情及天主教會在該國的發 展狀況,其它 7 個國家則沒有各國國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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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與俗世國家的建交公報,簡短且簡潔,而且每份建交公報用字遣詞幾乎 相同。教廷在意的國家利益或傳教權利、教會利益,或者教廷外交依循的原則,
都沒有被納入建交公報的內容。與教廷對應的俗世國家,同樣沒有將它的國家利 益列入建交公報。
透過初步研究 2000 年以來,教廷與 12 個俗世國家簽署的建交公報,內容都 沒有將雙邊在意的議題、外交原則納入公報文字,似乎無法作為比較研究的素材。
單從建交內容,我們無法回應,究竟是教廷與俗世國家的建交磋商,只在意「建 立外交關係」本身,而不觸碰其他涉及教廷國家利益的核心問題?或者是,其實 教廷與俗世國家在建交過程,該談的內容都談妥了,只是沒有寫進建交公報?事 實是前者,還是後者,問題似乎又回到原點——我們沒有教廷與各國建交歷程的 所有政府文件,所以,真實的狀況,仍舊無法得知。
而且,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筆者只研究教廷與 184 個國家建交的案例,
卻忽略教廷與其它國家不建交的緣故,似乎造成倖存者偏差(survivorship bias)的 邏輯謬誤——恐怕會忽略某些限制教廷外交行為的因素。所以,筆者試想,如果 本文能聚焦某些現實案例,直接比較教廷在建交和不建交間的不同依據,或許較 能構築起教廷建交或不建交的緣由。
(三)教廷與分裂國家的雙邊外交:簽署雙邊協議與派遣宗座代表
為找出教廷行使外交權的特殊時間與案例,本文提出「比較教廷與分裂國家 不同主權體的外交關係」作為觀察的樣本。將教廷與俗世國家的外交關係,限縮 在分裂國家的33個案例。
筆者發現,教廷與其中10個俗世國家簽有雙邊協議,佔與教廷建交的分裂國 家比例約三成。根據教廷與邦交國簽署協議的比例來說,「教廷與俗世國家簽署 協議」和「教廷與該國建交」兩個變數間似乎沒有明顯的相關性,況且如本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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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描述,教廷與俗世國家的政教協議多數是在建交時或建交後簽署,所以,「簽 署政教協議」似乎不能視為教廷與俗世國家建交的必要條件。
如果政教協議不是影響教廷建交選擇的必要條件,那「派遣宗座代表」會是 關鍵因素嗎?從當前教廷現實外交來看,教會與俗世國家建交前,通常會經過一 段向該國派遣宗座代表的時期,「派遣宗座代表」這件事似乎是教廷與俗世國家 建交前的必經之路。不過,「派遣宗座代表」的做法,從外界來看,僅能說明教 廷與該國可能正朝著「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方向前進,因為,過去所有與教廷 建交的國家,都曾經歷宗座代表與政府磋商的時期,所以當教廷向某個國家派遣 宗座代表,外界可以猜測兩國可能正在為建交磋商。
可是,「派遣宗座代表」與正式建立外交關係,往往有時間落差,不是一派 遣宗座代表,兩國就馬上建交,因此,派遣宗座代表似乎仍不是教廷與它國建交 與否的決定性因素。宗座代表與各國政府「談妥什麼內容」,似乎才是影響「教 廷與該國建交」的決定性因素。
然而,在研究者無法取得「宗座代表與俗世國家談判內容」的前提下,依舊 無法知道宗座代表與各國政府究竟「談妥什麼內容」,才使得教廷最終拍板與該 國建交。所以,即便知道教廷的「宗座代表」很可能正在與該國磋商建交事宜,
我們仍舊無法回答最終讓教廷決定與該國建交的關鍵因素是什麼。
綜合來看,建交議題本身,對教廷和俗世國家都有誘因與重要性。釐清教廷 與俗世國家建交的要件和時機也有助回答本文研究問題——教廷如何行使它的 外交權,以及如何解釋教廷與兩岸間的外交三角關係。
(四)教廷與分裂國家的雙邊外交:依循現實主義及三個修正命題
如果政教協議、派遣宗座代表,都不是教廷建交的必要條件,那什麼才是影 響教廷外交的關鍵因素?既然教廷的核心任務是教會權利及教會安全,筆者相信 影響教廷與俗世國家外交關係的核心因素,應該也是圍繞著以「政教關係」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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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內容。只是過往文獻研究教廷與個別國家的外交關係,較少根據各國與教廷 互動的狀況,設計跨國比較研究,所以沒有形成一套解釋教廷與俗世國家建交的 普遍化理論。
本文認為,教廷事實上符合摩根索的現實主義的預測,以本國俗世利益的理 性考量,作為建交與否的主要條件,並搭配本文提出的三個修正命題,當教廷遇 到這三個修正命題時,可能會做出與現實主義預測相抵觸的外交選擇。此外,教 廷與俗世國家的互動,因為教廷的道德外交面向可以藉著教會名義深入俗世國家 的天主教會,造成與俗世國家主權的競逐,因此,教廷與俗世國家的建交考量,
同樣也是現實主義下權力衝突的典型案例。
有關本文在現實主義及權力衝突理論基礎上,提出的修正命題,筆者從既有 的教廷外交史文獻,以及關於教廷外交的媒體評論資料,初步提出三個有關政教 關係的修正性命題,作為本文解釋教廷基於現實主義忽略的外交行為。本文提出 的三個修正命題,如第二章第一節提出的假設,包含教廷的政治中立、教廷不與 邦交國斷交、教廷不與持續迫害天主教會的國家建交等。
教廷的俗世領土——梵蒂岡城國位處義大利首都羅馬境內。教廷沒有獨立的 國境,凡要入境教廷,都必須途經義大利。即便教廷的邦交國要向教廷派遣外交 使節,也必須過境義大利,才能進入教廷遞交國書。正因為教廷領土位處義大利 境內,如果教廷與其他國家衝突對立,它國對教廷的制裁,恐怕會波及義大利。
因此,義大利基於它的國家利益,理論上會要求教廷恪守政治中立,以避免因為 教廷介入它國的衝突紛爭,而使得義大利國土及國家利益連帶遭受傷害。
不過,教廷和義大利是兩個互不隸屬的國家,義大利如何要求教廷遵守「政 治中立」?事實上,1929 年義大利藉著與教廷磋商「羅馬問題(Roman Question)」, 將它關切的議題寫入這份包含協約(treaty)和政教協議(concordat)兩大部分的「拉
不過,教廷和義大利是兩個互不隸屬的國家,義大利如何要求教廷遵守「政 治中立」?事實上,1929 年義大利藉著與教廷磋商「羅馬問題(Roman Question)」, 將它關切的議題寫入這份包含協約(treaty)和政教協議(concordat)兩大部分的「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