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廷外交在分裂與主權爭議國家的比較
第一節 教廷外交關係:現實主義與分裂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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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廷外交在分裂與主權爭議國家的比較
俗世國家的「分裂國家」狀態,使教廷同時面對既有邦交國,以及從原本邦 交國分裂出來的新興主權體。而且,分裂國家的各個主權體之間,經常處於內戰 狀態,出現人道危機,考驗高舉包容與人道精神的「教宗外交」;有時分裂國家 背後還有大國強權角力與介入,教廷不易同時維繫與各方的外交關係。
筆者認為可以從教廷對待分裂國家各主權體的外交偏好,說明它自身原則的 優先順序,以及說明教廷在人道訴求與現實考量間的妥協做法。因此,本章將研 究案例,聚焦在「教廷與分裂國家不同主權體的外交關係」,釐清教廷與當前分 裂國家的外交關係,並以現實主義與三個修正命題解釋教廷的外交選擇。
第一節 教廷外交關係:現實主義與分裂國家
從國際關係學現實主義理論觀點來看,小國外交在面對其他國家分裂時,必 須權衡自身利益與大國間的權力平衡,選擇是否要承認分裂國家的兩造雙方,或 者是跟隨大國決定支持其中一邊。自 2018 年美中貿易衝突以來,強權政治對於 小國外交關係的影響更為劇烈,特別是美國以懲罰性關稅制裁中國大陸,造成各 國中小企業必須從中國大陸外移至較低成本的國家——例如,與美國簽有自由貿 易協定(FTA, Free Trade Agreement)的越南——產業鏈的變動,也影響各國的經 貿夥伴與外交選擇。
教廷的物質權力弱小,無法抗衡大國,而且,全球天主教會座落在世界每個 角落,教廷若貿然因為人道考量或宗教訴求,而支持某個主權體,恐使地方教會 面臨政府壓力,甚至是政府刻意的報復行為。因此,依照現實主義理論的預測,
教廷會依循國際間多數國家的立場,來決定它與分裂國家各方的外交關係,避免 挑起分裂國家不同主權體間的敏感神經。此外,分裂國家兩造雙方,背後往往有 大國政治角力,因此,教廷為避免與大國直接產生權力衝突,教廷的外交抉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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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廿世紀以來,國際間共有 15 個國家陷入主權紛爭或出現分裂國家狀態,
共分裂為 33 個不同的主權體。這些新興國家只有 22 個是聯合國成員國,其餘 11 個國家不是,換言之,目前有三分之二新興國家獲得世界主要大國的外交承認,
剩下三分之一國家的主權仍處在爭議狀態。
筆者依據「教廷是否與該國建立外交關係」和「該國是否為聯合國成員國」
等兩個變項,針對 33 個分裂國家,繪製出以下 2*2 矩陣(2 by 2 matrix)。從這個 矩陣可以發現「該國是聯合國成員國」和「教廷與該國建立外交關係」有相關性:
在 33 個主權體中,22 個主權體是聯合國成員國,教廷與其中 19 個建立外交關 係;而另外 11 個不是聯合國成員國的主權體,教廷則只與其中 2 個有外交關係,
其它 9 個不是聯合國成員國的主權體,教廷也沒有和它們建立外交關係及承認其 主權,如圖 4。
圖 4 比較教廷與分裂國家各主權體之外交關係
資料來源:The Permanent Observer Mission of the Holy See to the United Nations.
(n.d.). Diplomatic Relations Of The Holy See. The Permanent Observer Mission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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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ly See to the United Nations. Retrieved September 25, 2019, from
http://www.holyseemission.org/contents//mission/diplomatic-relations-of-the-holy-see.php教廷對分裂國家的外交選擇,與其它俗世國家相仿,同樣偏好與聯合國成員 建交,與非聯合國成員不建交。如果多數大國承認該國主權,教廷就與它建交,
但如果多數大國不承認該國主權,教廷則不與它建交。教廷的行為模式就像現實 主義理論預測的弱小國家,為了自身的利益、避免介入國際紛爭,所以,選擇依 循國際間多數國家的立場,設定它的外交政策。由此,本文認為,教廷的行為實 際上符合現實主義的預測。陳方中(2003)從教廷與中國大陸外交關係的研究也 發現,「教廷經常依循世界外交的潮流,不致故意標新立異,以免引起各國天主 教的紛爭。而世界外交實由強權所操縱,教廷發言權不大,所能影響亦有限」,
與筆者解讀觀點雷同。
不過,縱然教廷多數時候順從主流國家的立場,依據這組 2*2 矩陣,仍可 發現 4 個教廷外交比較獨特的選擇。第一,教廷同時與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建交—
—多數俗世國家僅與以色列建交。第二,教廷僅與南韓建交——多數國家同時與 南韓和北韓建交。第三,教廷選擇維繫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並未與中華人民 共和國建交——多數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且終止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
第四,教廷面對紐西蘭、紐埃、庫克群島這組分裂國家,教廷同時與紐西蘭和庫 克群島建交——多數國家僅與紐西蘭建交,並未同時與庫克群島或紐埃建交。
從這四個特殊案例,筆者試想,這些教廷與其它俗世國家不同選擇的案例,
是否代表除了依循主流國家的立場決策外,教廷有它自身的獨特外交原則?這些 外交原則是否能以筆者的三個修正命題來解釋?下節將分別以本文理論檢視教 廷對南北韓、紐西蘭/紐埃/庫克群島、以色列/巴勒斯坦等三組特殊案例,以 及透過獨立章節,詳述教廷與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關係,並檢視本 文理論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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