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廷外交的基本框架
第二節 教廷的道德外交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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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教廷與俗世國家談判的籌碼並不豐沛,能誘使俗世國家妥協的談判籌 碼,似乎只有它的建交權——因為,俗世國家透過「與教廷建交」獲得的道德象 徵,將有助於各國改變它們在國際間的形象——所以,教廷謹慎運用「建交」或
「外交磋商」,這張它與各國談判的最終王牌。不過正因此,教廷與俗世國家的 建交過程,經常需要長時間的磋商,才能做出最後建交的決定。像是教廷與美國 經過 120 年的磋商,最終才在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和美國總統雷根(Ronald Reagan)任內完成建交;教廷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則是經過廿年溝通,雙邊外 交關係仍然躊躇不前。
第二節 教廷的道德外交面向
縱然教廷與各國間的外交行為,似乎沒有顯著獨特性,然而,如果有機會見 到教廷的外交人員,光從他們一身衣著就可以發覺他們與俗世國家的不同。教廷 派駐各國的外交代表,皆由神職人員(clergy)出任,站在西裝、套裝筆挺的外交使 節間,神職人員的衣著使得人們可以輕易認出他們。
承襲初期教會以來的教會傳統,教廷派遣各地的外交使節,不僅肩負與各國 政府交涉的任務,更重要的是代表教宗與各國天主教會「共融」。「共融」的意 義,除了代表教宗傳達羅馬的指示,並且,將各地主教團及教區教會的意見回報 給羅馬,共融更代表教廷使節在尊重當地主教團的前提下,可以適時介入當地教 會的職權(陳介夫,2011,頁 276)。正如教廷派駐中華民國的臨時代辦,得指 示中華民國天主教會臺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協助執行教廷政策。
(一)教廷享有超越俗世國家的外交權利
教廷按照國際規範向各國派駐外交使節,但教廷使節享有的「道德」與「俗 世」兩面職權,這是有別於其它俗世國家的特殊權力。一般俗世國家在邦交國建 立組織網絡,可能被視為是侵犯它國主權的行為,並可能遭到它國制止。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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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使節的職權,卻享有對它國天主教法人機構的合法管轄。因此,教廷使節對 各地天主教會的干涉,過往曾被部分國家視為是對主權的侵犯。
例如,1950 年代中國大陸要求天主教團體「自辦」教會、切斷教會與教廷間 的人員及財源往來,並考慮從既有國籍主教中選拔「中國教宗」與羅馬教宗抗衡
(穆啟蒙,2016;鄭傑憶,2019)。韓戰期間,中共基於教廷是歐洲國家且「反 對共產主義」的立場,更以「為美國帝國主義服務的間諜」形容在中國大陸的教 廷代表及外籍傳教士(梁潔芬,1996;陳方中、江國雄,2003),強制驅離外籍 教士、修士、修生、修女,使他們不得不暫時轉往菲律賓、香港和臺灣。
雖然並非所有國家都接受教廷以聖統制介入管轄各國天主教會,但教廷外交 使節普遍在邦交國享有的兩面職權,似仍顯示教廷外交與俗世外交的差別。換言 之,教廷作為當代國際社會的一員,依照「西伐利亞體系」平等原則的精神,它 理應避免干涉其它國內政。然而,教廷使節身兼「道德」及「俗世」的兩面特質,
卻使得它的價值觀,得以透過當地教會向它國擴散。
梁潔芬(2020)遂將教廷與俗世國家的衝突,稱為權力衝突(Conflicting of Authority)。教廷與俗世國家的衝突,不僅顯現在意識形態有神論與無神論的差異,
關鍵更落在教廷與俗世國家間主權問題的互不相讓。教廷主張對全球天主教徒有 管理權,有些俗世國家挑戰這個管理權——例如中國大陸——強調國家主權的完 整,因此應由國家操控教會,包括由政府選派天主教會教區主教(梁潔芬,2020,
頁 261)。梁潔芬(2020)因此將教廷與俗世國家的外交關係,從完全宗教事務 面的政教關係討論,透過國際關係理論的分析,勾勒出涉及西伐利亞體系主權爭 端的重要事務。15
15 梁潔芬(2020)亦指出,自從中國大陸領導人習近平就任以來,中國大陸將宗教事務提升至國 家安全層級,梁潔芬(2020,頁 259)稱「2016 年 4 月 22~23 日,習近平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 上講話,指出宗教問題『事關國家統一和國家安全』。他強調,宗教是『中共治國理政必須處理 好的重大問題,必須嚴防外國勢力藉由宗教滲透到中國』」。由此,涉及天主教聖統制介入各國天 主教會事務的權力衝突,不僅在教廷方面是與俗世國家的主權紛爭,對於中國大陸等俗世國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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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教廷對它外交使節的自述來看,現行的 1983 年版 「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規定,教宗有權向各國或各地教會派遣使節,並依循國際法調遣 及召回使節。教宗派往各國或各地教會的使節,主要是代表教宗處理與當地教會 及各國政權的事務,「逐日加強並促進宗座與地區教會之間的團結」(陳介夫,
2011,頁 276)。雖然外交使節的工作,主要是與駐在國政府交涉,保護國家利 益及旅外僑民,然而,教廷使節的工作卻與俗世國家不盡相同。各國承認教廷既 是主權國家也是天主教會中樞,且容忍和授予教廷得以將教廷國家價值觀 「伸 入」各個主權國家,由此產生教廷與俗世外交顯著的差異。16
(二)教廷與俗世國家的政教關係
政教關係是探討基督宗教教會與俗世政府的互動關係。就天主教會的部分,
文獻經常提到「教廷與俗世國家簽署政教協議(concordat)」用以規範政府與教會 關係,藉由雙方契約賦予教會合法地位,同時也約束政府和教會的行為,劃清教 會與俗世政權行使權力的界線。
截至 2019 年,教廷已與 184 個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向 106 個國家派駐 專使(Apostolic Nuncios)(杜筑生,2014,頁 144–145)。此外,針對各國政教關 係,教廷也與 53 個國家簽訂規範政府與天主教會互動原則的政教協議,以及與 其他 13 個國家簽訂特定議題的雙邊協議,包含教廷與中華民國於 2011 年簽訂之
「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 採認協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Congregation for Catholic Education of the Holy See and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Collaboration in the Field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on the Recognition of Studies, Qualifications, Diplomas and
16 教廷將天主教價值觀介入各個主權國家,也有程度的差異,例如,單就教務問題,多數俗世國 家容忍教廷依據天主教法典第377 條第 5 項「今後不再授予國家政權任何選舉、任命、推薦或指 定主教的權利及特恩」,尊重宗教自由,賦予教廷全權決定各總教區、教區主教人選。然而,教 廷介入俗世國家價值觀的作法,不僅限於教會內派遣神職人員,更涉及到各國婚姻制度建構、教 育內涵的問題,例如,天主教私立學校能否開授宗教課程,即是教廷當前與中華民國尚在磋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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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rees)」。17 2011 年 12 月 2 日教廷教育部長高澤農(Zenon Grocholewski)樞機 主教訪臺,即是特地前來與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前揭協定,此是教廷與中華民國 首次簽訂國際性協議,讓中華民國境內大學和教廷轄下全球天主教大學,互相承 認學位及資格(杜筑生,2014,頁 206;梁潔芬、李允中,2020,頁 158)。
宗座額我略大學教會法學院(Facoltà di Diritto Canonico, Pontificia Universitas Gregoriana)針對教廷 19 世紀以來與俗世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進行盤點,共整理 出 248 份教廷的雙邊條約,這些條約包含各方面規範俗世政府與天主教會關係的 總 協 議 (general treaty) 及 針 對 不 同 議 題 而 簽 署 的 協 議 (treaty on a specific topic)(Facoltà di Diritto Canonico, Pontificia Università Gregoriana, n.d.)。根據宗座 額我略大學的統計資料,目前教廷已經與 61 個俗世國家簽有雙邊協議(部分國 家與教廷有複數個雙邊協議),其中包含越南、中國大陸等 2 個尚未與教廷建交 的國家。扣除越南及中國大陸兩個未與教廷建交的國家,教廷與 59 個邦交國簽 有雙邊協議,在它的 184 個邦交國中,佔約 30%比例。
其次,大部分政教協議,皆是教廷與俗世國家建交時,或者是教廷與俗世國 家建交後簽署。筆者針對 59 個與教廷簽有雙邊協議的國家,整理它們各自與教 廷簽署協議的年份,以及它們與教廷建交的年份。發現僅有 15 個邦交國是在與 教廷建交前就簽署雙邊協議,然而這些邦交國,許多是基於解決緊迫教務問題—
—如中國大陸和越南,或者是舊有國家政權更替後與教廷恢復外交關係——如俄 羅斯,所以才會形成教廷與俗世國家簽署雙邊協議時間,早於雙邊建交時間的特 殊情況。事實上,多數國家是與教廷建交後才與教廷簽署協議。18
17 關於教廷政教協議(concordat, General Agreement)和特定議題協議之統計及協議文本,參考 宗座額我略大學教會法學院(Pontificia Università Gregoriana, Facoltà di Diritto Canonico)編輯更 新網站資訊,Bilateral Treaties of the Holy See. (n.d.). Retrieved September 11, 2019, from https://www.iuscangreg.it/accordi_santa_sede.php#STaiwan。
18 筆者 2020 年訪問梁潔芬修女(Sr. Beatrice Leung, Ph.D),梁修女指出,其實政教協議(Concordat) 是在教廷與俗世國家有直接衝突時,教廷才會提出簽署規範雙邊外交關係的政教協議,或是針對 特定議題的雙邊條約。如果教廷和某個俗世國家沒有顯著的主權衝突(Conflicting of Authority),
通常教廷不會主動要求要與俗世國家簽署協議。因此在時間序列和目的性來說,政教協議簽署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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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廷與俗世國家的雙邊外交:慣例與運作方式
筆者經由與梁潔芬修女訪談,得悉梁修女曾與教廷駐中華民國前任代辦陸思 道(Paul Russell)總主教討論教廷外交,並由梁修女轉述教廷在全球外交實際運作 的慣習,筆者將相關討論整理如次,並參考梁潔芬(2020b,頁 254–257)著作,
節錄其內涵,如圖 3。
教廷如同其它主權國家,與俗世國家的互動關係也有許多不同方式。當教廷 與俗世國家或主權實體,尚未建立外交關係或官方關係時,它可以通過各種方式 與俗世國家對話,藉以解決地方教會的問題,或是政教關係的衝突。例如,經由 詢問友善的第三方國家,作為中介方,向尚未建交的俗世國家傳遞訊息。教廷透 過這些第三方中介國,可以與沒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建立不同層級的聯絡關係。
教廷如同其它主權國家,與俗世國家的互動關係也有許多不同方式。當教廷 與俗世國家或主權實體,尚未建立外交關係或官方關係時,它可以通過各種方式 與俗世國家對話,藉以解決地方教會的問題,或是政教關係的衝突。例如,經由 詢問友善的第三方國家,作為中介方,向尚未建交的俗世國家傳遞訊息。教廷透 過這些第三方中介國,可以與沒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建立不同層級的聯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