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究途徑與理論框架
第二節 教廷外交之概念界定
Allen Jr., 2004),所以,中文譯作聖座是較貼近原文的翻譯方式。惟中華民國外 交部將它譯作教廷,因此,本文亦依循外交部的翻譯慣例,以利於讀者理解。
然而,基於輿論困惑於教廷(或稱聖座, Holy See)、教廷中樞(或稱羅馬教 廷, Roman Curia)、梵蒂岡城國(或稱梵蒂岡, Vatican city-state)等三個似乎可 以自由代換使用的名詞(Allen Jr., 2004, p. 23),本節將依據文獻,分別解釋三者異 ministerium suum implent
Roman Curia 教廷中樞 式。杜筑生(2014)指出,「教廷一詞有三種不同的含意」,其一「指宗聖座(Holy See or Apostolic See)及其所領導之教廷中樞(Roman Curia),包括國務院(Secretariat of State)、聖部(Congregations)、
宗座委員會(Pontifical councils)、法院、辦公處(Offices)、功能性委員會或小組(Commissions and Committees),及梵蒂岡城國行政管理委員會(Governor-ship)」。其二「指教宗作為普世教會的牧首,
第一位教宗聖伯多祿宗徒的繼承人」。其三「指管理普世教會機構的精神組織」。
8 關於全球天主教會人口、神職人員、教區數量等統計數據,參考 Agenzia Fides (n.d.). VATICAN - CATHOLIC CHURCH STATISTICS 2018 - Agenzia Fides. Retrieved September 10, 2019,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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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s Civitatis Vaticanae
Vatican City State 梵諦岡城國 1. 主權國家。 (Tiberis)左岸,以梵蒂岡城(Vatican City)為主要領土範圍,跨出梵蒂岡城外,羅馬 城(Roman City)內的天主教堂及聖座辦公大樓也歸屬教廷領土。然而,教廷這個 國家的存在,並不立存於梵蒂岡城國的領土,而是立足於天主教會的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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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權國家認定的限制,或者說,教廷因為兩千年來的存續,已遠超過西伐利亞 體系自 1648 年建立的時序,因此,教廷超越西伐利亞體系的限制。
雖然教廷本身具有國際法人資格,為呼應現存國際體系的規範,教廷仍舊在 1929 年以梵蒂岡城作為領土,轉變為符合西伐利亞體系規範而存在的現世國家,
所以,教廷自然就是個國家,其領土是梵蒂岡城。然而,在梵蒂岡城領土上,又 有另外一個基於國際條約承認的國家——梵蒂岡城國,以致於教廷和梵蒂岡城國 同時存續於當代國際社會中(何思慎,2018,頁 26–27)。
這個複雜的過程,可以簡單的歷史回顧來看:事實上教廷自西元八世紀開始,
陸續擁有義大利中部領土,成為教皇國(Papal State),教宗有了實際管轄的國家領 土,並且建立它的稅制、貿易、軍隊系統;而教會從最初的十二個宗徒,變成擁 有領土和財富的神權專制國家(夏其龍,2016,頁 57–59)。
然而,自西元 1800 年義大利統一運動興起,義大利民族主義者期盼教宗庇 護九世(Pope Pius IX)帶領群眾促成義大利統一,可是,教宗庇護九世拒絕民族主 義者的要求。之後,1861 年義大利統一運動在 Vittorio Emanuele II 帶領下,建立 義大利王國,並將首都設於羅馬,即便當時羅馬城尚由教宗管轄,義大利王國並 未佔有羅馬城。此時,教宗亦在法國拿破崙三世(Napoléon III)軍隊的駐守保護下,
持續管轄羅馬城。
1870 年普魯士向法國宣戰,拿破崙三世調走防守羅馬城和保護教宗的軍隊,
於是義大利王國軍隊乘虛而入,佔領羅馬城,而教宗庇護九世則撤守至梵蒂岡城,
將自己關在梵蒂岡城內。此後六十年間,歷任教宗——良十三世(Pope Leo XIII)、
庇護十世(Pope Pius X)、本篤十五世(Pope Benedict XV)、庇護十一世(Pope Pius XI) ——獲選為教宗後,均拒絕離開梵蒂岡城寓所,以此抗議義大利政府對羅馬 行使主權,此即「梵蒂岡之囚(prigioniero del Vaticano)」和羅馬問題(Roman Question)的緣由(夏其龍,2016,頁 72–75;Rooney & Negroponte, 2013, pp. 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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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岡城國(Vatican city-state)的出現,則是 1929 年教宗庇護十一世與義大 利墨索里尼政府,針對羅馬問題——教宗長年自囚於梵蒂岡城,抗議義大利政府 對羅馬行使主權——提出的解決方式(Allen Jr., 2004, p. 25)。義大利政府提議,教 廷與義大利政府簽署雙邊條約,在梵蒂岡城領土基礎上,透過簽署「拉特朗條約」
取代義大利王國原本提供給教廷的「保障法(Law of Guarantees)」,義大利政府承 認梵蒂岡城國作為新的主權國家,天主教為義大利國教,而教宗則承認義大利王 國,以及承認羅馬為義大利王國首都(徐以驊,2015,頁 312)。
綜合前述歷史回顧,教廷是天主賦予教會的自然法人,梵蒂岡城國是梵蒂岡 城國與義大利政府以條約互相承認而建立的主權國家(杜筑生,2014,頁 140),
10 教廷和梵蒂岡城國兩者,各自獨立,有各自獨立的政府。
教廷是當前國際間,少數具有「雙重國際法人格」的現代國家(杜筑生,2014,
頁 141–142)。教廷所在的「梵蒂岡城」0.44 平方公里土地面積上,同時存在著
「教廷」及「梵蒂岡城國」二個互不隸屬的主權國家。
教廷和梵蒂岡城國各自有獨立的政府、行政機構,二者皆能對外行使主權,
按照國際法規定,教廷和梵蒂岡城國皆能行使外交權,都能與其他俗世國家締結 協議或簽署條約。只是梵蒂岡城國的存在,是為提供教廷一個國際法架構,使教 廷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來干涉,也無需仰賴第三國(杜筑生,2014,頁 141)。
2001 年 2 月 22 日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Pope Saint John Paul II),基於教廷及 梵蒂岡城國二個國家,共享梵蒂岡城領土,以及 1929 年拉特朗條約關於梵蒂岡 城國的規範,透過「梵蒂岡城國基本法(Fundamental Law of Vatican city-state)」訂 立「天主教會教宗(supreme pontiff)為梵蒂岡城國元首」的規範,將互不隸屬的兩 個國家聯繫起來(杜筑生,2014,頁 141–142)。
10 杜筑生(2014,頁 140)譯載,義大利與教廷簽署的「拉特朗條約」前言第二段闡明,「為確 保教廷絕對及可見的獨立地位,從而保障教廷在國際事務上無可爭議的主權,實有必要以特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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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岡城國作為主權國家,雖賦有發展對外關係之權利,惟依據「梵蒂岡城 國基本法」第二條,梵蒂岡將其依據國際法對外代表及締結協議的權利,保留由 教宗全權行使,並由教廷國務院(Secretariat of State)代為執行。因此,梵蒂岡城國 的外交權利,完整保留由教廷行使,形成外交上「二個主權國家,一個對外代表」
的「雙重國際法人格」。不過,國際間普遍承認教廷代表梵蒂岡城國行使外交權 利。
簡言之,雖然坊間輿論稱教廷或梵蒂岡城國,都是指稱以現任教宗為元首的 天主教會國家,然而,教廷和梵蒂岡城國實際上是不同的國際法主體,若謹慎討 論教廷的外交事宜,則應明確區分教廷與梵蒂岡城國的不同,特別是涉及教廷與 其他國家建交事務,皆應稱教廷與各國外交關係,而非梵蒂岡城國(或梵蒂岡)
與各國外交關係。聯合國前秘書長 Dag Hammarskjöld 描述教廷和梵蒂岡的差異,
「當我尋求教廷的聲音時,我會去找天主教會的教宗,而不是去找梵蒂岡城的國 王」(Allen Jr., 2004, p. 25)。
(二)羅馬中樞與教廷機構
羅馬中樞(或稱教廷中樞、羅馬教廷,Roman Curia)則是教廷及天主教會的 中央行政部門,輔助教宗處理整個教會的事務(陳介夫,2011,頁 272)。Roman Curia 的 Curia,是借用羅馬元老院(Roman Senate)的概念(Allen Jr., 2004),教廷保 留古羅馬時期的政治運作,教宗實際為教廷的執政官,而羅馬中樞則是協助和制 肘教宗權力的元老院體制,換言之,教宗並非任意妄為,教宗仍然受限於法典、
教會傳統、世界主教會議、樞機主教們對他的意見。
羅馬中樞由國務院樞機領銜的國務院,綜理教廷行政,包含一般事務處、外 交事務處、九個聖部(Congregationes)、三個教務法院(Tribunales)、十二個宗座理 事會(Pontifical Councils)、五個宗座辦公處(Pontificia Officia)、六個宗座委員會 (Pontificiae Commissiones)、十個宗座學院(Pontificiae Academiae)(夏其龍,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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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81;杜筑生,2014,頁 93–107),依據「天主教法典」第 360 條設立(陳介 夫,2011,頁 272)。
其中,一般事務處,又稱為國務院下設的第一部門(First Section: General Affairs)。一般事務處由教廷國務院副國務卿(Sostituto, Substitute)負責綜理教宗一 般事務,負責處理內政(徐以驊,2015b,頁 330;Allen Jr., 2004, p. 29),並在 教宗出缺時,因國務卿須依法辭職,而有代理國務院例行事務及向樞機主教團彙 報之職責(杜筑生,2014,頁 95)。教廷國務院副國務卿可以隨時晉見教宗,
這是這個職務與其他部長權力不同之處(Allen Jr., 2004, p. 29)。
一般事務處與教廷外交最為相關之處,是它必須督導駐外宗座使節——特別 是與地方教會的關係——教廷與各地教會的關係,主要是由一般事務處負責,最 重要的職能就是向下傳達教宗的旨意(徐以驊,2015,頁 331)。
一般事務處同時也需要處理有關各國駐教廷使館的關切事項,其禮賓處 (Protocol Office)綜理教廷與外交使節團的函文聯繫,頒發各國徵求派遣新使節的 同意書,並安排各國元首或領袖拜會教廷(杜筑生,2014,頁 96–97)。
其次,外交事務處,又稱國務院下設的第二部門(Second Section: Relations with States),或者「與各國關係部門」,由部長(Secretary)領銜,11 其職位等同於 俗世國家的外交部長,負責處理常規外交事務、教廷與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關係、
談判和擬定與俗世國家的政教協議(徐以驊,2015,頁 330),並與主教部 (Congregation for Bishops)和萬民福音部(Congregation for the Evangelization of Peoples)合作任命各地方教會主教。
第二部門外交事務處同時必須在經過徵詢有關主管部會後,代表教廷出席國 際組織召開的會議,並處理任何有關教宗派遣使節,或教宗接受使節的事務。教 廷外交的重大決策,主要是由教宗及國務卿決定,第二部門部長(外交部長)則 是負責外交實際運作(杜筑生,2014,頁 97)。
11 按杜筑生(2014,頁 97)曾任中華民國駐教廷大使經驗,他指出,教廷第二部門與各國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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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中樞雖然是全球天主教會的中央行政部門,然而,教廷雖有國家型態,
它的存在仍然是建立於全世界教友的信仰基礎上,它的政治制度和其他俗世國家 不同。而且,教會事實運作是由地方教會主導,教宗是羅馬教區的主教,只是同 時有超越其他地方教會的權威(夏其龍,2016,頁 79),所以,即便依據「天 主教法典」第 360 條,「教廷是教宗通常用以處理普世教會事務者,即以教宗名 義和權力任職,促進全教會的利益並為之服務⋯⋯」,整個教會的運作仍舊是基 於地方教會的利益,而不是教廷羅馬中樞的利益,羅馬中樞是作為服務地方教會 的服務者和服事者,這是教廷外交的一大特色,也是教廷作為主權國家,其國家 利益與俗世國家的差異之處。
(三)教廷的物理條件
綜合梵蒂岡城及羅馬城歸屬教廷的國土,教廷總面積僅約為臺灣國土面積十
綜合梵蒂岡城及羅馬城歸屬教廷的國土,教廷總面積僅約為臺灣國土面積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