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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與分裂國家的三組特殊外交案例

第四章 教廷外交在分裂與主權爭議國家的比較

第二節 教廷與分裂國家的三組特殊外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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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教廷與分裂國家的三組特殊外交案例

(一)教廷與巴勒斯坦地區的外交關係

首先,教廷與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同時建交,從歷史角度來說,這是個有關殖 民政治(colonial politics)的問題,巴勒斯坦地區經歷鄂圖曼土耳其帝國(Ottoman Empire)、大英帝國(British Empire)的殖民(Dreuzy, 2016, p. 222)。不過,從宗教的 角度來看,巴勒斯坦問題(Palestinian question)其實是個宗教合一(ecumenical question)的問題。

巴勒斯坦地區的耶路撒冷(Jerusalem)對穆斯林(Muslims)來說,是伊斯蘭 (Islam)的三個聖地之一,僅次於麥加(Mecca)和麥地那(Medina),先知默罕默德 (Mohammed)在耶路撒冷升天。對猶太人(Jewish people)來說,耶路薩冷是自先祖 亞巴郎(Abraham)以來的聖城,亞巴郎在耶路撒冷受到天主的試探。對基督徒來 說,耶路撒冷則是直接連結到耶穌的生活、福傳、受難、復活的神聖之地(Dreuzy, 2016, p. 223)。因此,巴勒斯坦問題不單單只是殖民政權的權力爭鬥,更核心的 是宗教的衝突和合一在這個區域的形塑。

晚近巴勒斯坦問題,除宗教道德面向,俗世政治面向則有三個不同難題 (Kreutz, 1994, p. 168),

1. 攸關基督宗教世界聖地的「適當地位」和「特殊豁免權」,特別是針對 耶路撒冷及其周邊區域。

2. 有關教廷與猶太復國主義運動(Zionist Movement)的關係,以及 1948 年 後教廷與以色列國家的關係。

3. 巴勒斯坦原住民族在其祖先傳下來的領土及作為難民的生存權利。

在鄂圖曼土耳其帝國統治巴勒斯坦期間,教廷與鄂圖曼土耳其帝國透過外交 途徑,保持良好關係,確保聖地(Holy Land)的安全。同時,教廷也從天主教大國

——法國、奧匈帝國、西班牙、義大利獲得協助,確保聖地的自由通行(Kreu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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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p. 168)。教廷認為巴勒斯坦地區,不僅是猶太民族、基督徒、穆斯林的信仰 中心,也是全球遊客的信仰中心,更是人類的寶藏(Jean Louis Tauran, 2014, p. 3)。

然而,自從大英帝國統治巴勒斯坦後,因為英國支持猶太復國主義,主張由 以色列獨佔控管巴勒斯坦地區。為與英國抗衡,教廷強化與天主教大國法國的合 作(Dreuzy, 2016, p. 225),並尋求與原住在巴勒斯坦的穆斯林以及少數使用阿拉 伯文的基督徒合作,強化教廷對巴勒斯坦自由通行的外交目的(Kreutz, 1994, p.

170)。

其後,隨著 1948 年以色列建國,教廷、阿拉伯國家、以色列間的外交衝突 越趨顯著。教廷自 1948 年 2 月 11 日起,派遣耶路撒冷和巴勒斯坦宗座代表團;

並長期支持以兩個國家(two-state solution)解決巴勒斯坦及以色列的衝突。

因為,自 1948 年以色列建國至 2004 年統計,巴勒斯坦地區的基督徒人口比 例從近 80%,跌至不到 33%,雖然這些基督徒人口僅有不到半數是天主教徒,但 這些天主教徒的命運繫於整體巴勒斯坦的發展。教廷擔憂倘巴勒斯坦地區基督徒 人口比率持續下降,耶路薩冷、白冷(Bethlehem)、納匝勒(Nazareth)等重要聖地恐 怕成為「沒有基督徒的基督教博物館(museums without living Christian populations)」

(Allen Jr., 2004, pp. 184-185)。

再者,教廷內部執政者,多數來自歐洲國家,而歐盟長期傾向同情巴勒斯坦 處境的文化背景,20 同樣影響到教廷決策者,促使教廷做出支持巴勒斯坦自決權 的決定。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曾表示,「巴勒斯坦問題唯有出現兩個主權獨立的 國家才能解決」;2002 年 4 月教廷發言人亦轉述教宗意思表示,「教宗反對國際 社會強加給巴勒斯坦不公正及屈辱的條件,以及各項對巴勒斯坦的報復性攻擊,

這些措施只會增長巴勒斯坦人的沮喪與仇恨」(Allen Jr., 2004, p. 184)。其次,教

20 歐洲政府傾向支持巴勒斯坦的傾向,從 1982 年以色列入侵黎巴嫩後,逐漸檯面化,主要是反 應歐洲各國對巴勒斯坦民族苦難的同情,巴勒斯坦也把歐洲視為爭取主權獨立的重要靠山;1990 年代,歐盟是巴勒斯坦主要的財政來源;1999 年,歐洲理事會通過支持巴勒斯坦人無條件的自 決權——包含「建立國家」的選擇;2002 年 4 月 15 日,奧地利、比利時、法國、葡萄牙、西班 牙、瑞典等歐洲國家皆支持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批准巴勒斯坦得通過所有手段來建立主權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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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也相信,透過支持巴勒斯坦,將能化解自「911 事件」以來的文化衝突,解消 基督宗教與伊斯蘭教間的宗教緊張關係(Allen Jr., 2004, p. 185)。

不過,縱然教廷整體政策傾向支持巴勒斯坦建國,然而,1986 年 4 月教宗 聖若望保祿二世訪問羅馬的猶太會堂,同時也發表談話,稱「天主教會與猶太教 有特殊的關係,這種關係是天主教會與其他宗教所沒有的,猶太教徒是我們親愛 的兄弟」(吳傳華,2004,頁 32),緩解教廷與以色列的緊張關係;1993 年 12 月,教廷與以色列更簽署協議互相承認對方主權,並於 1994 年 6 月雙方宣布建 立外交關係(吳傳華,2004,頁 32),同(1994)年 10 月起,教廷與以色列建立 正式官方外交關係,但為維持與巴勒斯坦的官方關係,教廷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 同時建立非外交的官方關係(non-diplomatic but official relations),教廷在耶路撒 冷持續設有宗座代表團,並允許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在羅馬設有與教廷交涉的官方 辦事處。

從教廷與巴勒斯坦及以色列的外交做法來看,筆者認為,本文的理論可充分 說明教廷的外交行為模式。首先,歐洲文化背景影響教廷內部決策者普遍支持巴 勒斯坦追求民族自決,符合本文主要原則;本文理論主要原則主張「教廷會依循 歐美基督宗教國家的建交行為來決定它的外交關係」,從巴勒斯坦的案例,筆者 發現因為教廷執政者普遍有歐洲文化背景,因此容易受到歐洲基督宗教國家的外 交決策影響,也因此教廷在 1994 年與以色列建交時,才堅持同時與巴勒斯坦解 放組織建立非外交的官方關係,並允許巴勒斯坦在羅馬設有與教廷交涉的辦事處。

其次,教廷不敢貿然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同時也符合本 文理論主張的第一項補充原則,「凡西方基督宗教國家尚未承認該國主權,教廷 則不與該國建交」,縱然教廷內部普遍同情巴勒斯坦處境,然而,因為 1994 年 時國際社會尚未普遍接納巴勒斯坦作為主權國家,以及並未普遍與巴勒斯坦建交,

因此教廷沒有貿然與巴勒斯坦建立外交關係。這個狀態直到 2012 年 11 月 29 日 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接納巴勒斯坦為聯合國觀察員國後,2015 年 5 月 13 日教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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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與巴勒斯坦簽署協議,正式承認巴勒斯坦主權國家地位(Pianigiani、Gladstone,

2015)。

最後,本文主張以現實主義來看待教廷的外交關係,同樣反應在教廷與巴勒 斯坦及以色列的外交關係。因為,教廷擔憂巴勒斯坦地區天主教會及整體基督宗 教的發展,為促進基督宗教在巴勒斯坦地區成長,以避免耶路薩冷、白冷、納匝 勒等聖地變成沒有基督徒的空城,所以教廷特別關注巴勒斯坦阿拉伯裔的天主教 徒宗教權利,並為避免以色列及猶太教壟斷巴勒斯坦地區領土及宗教自由權利,

所以教廷主張以「兩個國家」的方案解決「巴勒斯坦問題」,教廷的做法符合本 文理論主張——教廷為保護它的國家利益及宗教權利,將會以外交手段來達成保 護教會的目的。

而教廷選擇的「兩個國家」方案,筆者引述梁潔芬「權力衝突」理論,也說 明教廷與俗世國家的外交衝突,不僅限於政教關係層面的權利爭執,也擴展至主 權範圍的主權衝突,同樣是教廷外交的重要面向——筆者想強調的是,教廷不僅 單是天主教會的執政中樞,更是具備主權國家地位的國際法人。綜合來說,本文 理論充分描繪教廷在巴勒斯坦問題的外交選擇,未來教廷會否改與巴勒斯坦建立 正式外交關係,筆者認為將視國際社會對巴勒斯坦主權獨立地位的認定而將持續 有所變化。

(二)教廷與南北韓及紐西蘭太平洋島嶼地區的外交關係

至於,另外兩組特殊案例,教廷僅與南韓建交,並未如其它國家普遍與北韓 建交,其原因筆者推測,可能與本文第二項修正原則有關,因為北韓迄今未開放 天主教會公開活動,並對宗教活動高度限制(Morillot、Malovic,2019)有關。

Morillot 和 Malovic(2019)指出,「北韓境內的基督徒數量非常少……平壤 市內(僅)有一座天主教堂……1953 年韓戰結束後,金日成全面禁絕宗教活動

(許多基督徒逃往南韓,留下來的遭到處決)……北韓政權屢屢針對基督教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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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展開掃蕩,指控他們販售人體器官,對他們施以暴力迫害。……北韓憲法明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不得利用宗教引進外來勢力或破壞國家秩序……但北 韓境內沒有任何天主教神父……從 1996 年起,梵蒂岡教廷經常派遣代表團訪問 平壤;也曾有數個南韓天主教代表團到訪北韓。」

從文獻 Morillot 和 Malovic(2019)來看,縱然北韓首都平讓曾被稱為「東 方的耶路撒冷」,基督教會林立,並曾在 1930 年代基督徒佔全平壤總人口 30%

(Morillot 和 Malovic,2019,頁 279),然而韓戰結束後,北韓對基督宗教的禁 絕及對傳教士的迫害,使得天主教會在北韓發展轉趨式微或地下化。因此,教廷 可能基於北韓對天主教會的不友善,不與北韓建立外交關係。雖然全球各國普遍 與北韓建立外交關係,教廷應也會與北韓建立外交關係,然而,截至 2020 年教 廷仍未與北韓建立外交關係,筆者認為得以本文的第二項修正原則作為解釋。

此外,教廷與北韓的衝突,本文援引理論權力衝突亦足以解釋,因為教廷神 權和聖統制,與北韓馬克思主義極權政治,是根本意識形態的衝突,也是教廷與 北韓間的主權衝突。由此,本文的第二項修正原則說明了,教廷不會與持續迫害 天主教會的國家建立外交關係,或者換言之,若某國境內仍存在明顯而棘手的政 教衝突,那麼教廷必須先解決這些難題才能建交(梁潔芬,2020,頁 255)。

至於,教廷與紐西蘭、紐埃、庫克群島的互動關係,因為紐西蘭、紐埃、

庫克群島彼此間的外交與軍事授權較為特殊,這組案例與其它分裂國家較為不 同,相關中英文研究亦較稀少,成為研究限制,無法詳盡以本文理論檢視。不 過,本文初步猜測,雖然庫克群島並未與多數主權國家建交,但教廷或許是順

庫克群島彼此間的外交與軍事授權較為特殊,這組案例與其它分裂國家較為不 同,相關中英文研究亦較稀少,成為研究限制,無法詳盡以本文理論檢視。不 過,本文初步猜測,雖然庫克群島並未與多數主權國家建交,但教廷或許是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