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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行銷模式的意涵與建構

第三章 教育政策行銷的相關研究與模式

第二節 教育政策行銷模式的意涵與建構

本研究旨在建構我國教育政策行銷的模式,因此對於模式的意涵與建 構加以深究。本節分為兩部分:一是教育政策行銷模式的意涵,說明模式 的意義、功能和類型;二是教育政策行銷模式的建構,包括建構模式的方 法、模式效用的評鑑規準、模式的應用限制與因應等。

壹、教育政策行銷模式的意涵

為瞭解教育政策行銷模式的意涵,首先探討模式的意義,其次分析模 式的功能,再次是說明模式的類型,最後歸納前述而得教育政策行銷模式 的意涵。茲依序闡述之。

某些特定的事物現象。

模式的意義相當多樣豐富,模式有時以物質的或實體的形式出現,有 時以象徵性符號出現,有時甚至只是一種理想性的認知。因此,模式可能 指稱實物、複製品、情勢、樣品、模型、品牌、示範、完整的代表、流程、

圖表、概念或方程式等。通常模式是將真實情況以簡化象徵的方式來表 示,模式具有呈現、介紹、溝通、示範等意義;模式可能是實際狀況的描 述,也可能是理想狀況的指引,不論哪種模式,都具有推廣、促銷的意義

(黃政傑,1991;Stokey & Zeckhauser,1978)。

在教育領域的學術研究上,模式是解釋變項關係的概念性基模,是一 種類比式概念,模式是一種「概念的架構」,或是一種「理論性的組織體 系」。模式通常以符號而非實際物體所組成,即模式是某些經驗現象的抽 象化,包括要素與要素間的關係,模式是由概念之間的邏輯安排來呈現;

換言之,模式是針對特定現象或活動所作之假設性描述、解釋或規範,以 抽象化的簡單型式來表達,模式可能是一個圖形、公式或架構(朱志宏,

2000;吳明清,1995;張紹勳,2004;黃炳煌,1987;Van Dalen,1979)。

教育學研究中,常見的模式如教育政策的決策模式、教學模式、教育評鑑 模式、課程發展模式等。

公共政策的研究常使用模式來分析複雜的事實(Dunn,2004;Dye,2005;

Stokey & Zeckhauser,1978)。Dye(2005)認為模式是真實世界的簡單化呈 現;誠如Stokey 和 Zeckhauser(1978)所說:模式是政策分析人員最主要 的分析工具,模式可將大量資料做有目的、便於處理的濃縮;概念性模式 常用於個體或團體行為的「非量化預測」(nonquantified predictions);建構 模式的最大效益在於幫助我們貫通思維,從最基本的原則著手,模式是提 供研究重要變項間關係的有利工具。魏鏞(1991)亦認為:研究公共政策,

如同其他學門必須選擇適當的研究途徑,從不同的面向、重點來描述公共 政策的過程,並進而加以解釋及預測可能之發展,這些研究途徑就是社會 科學方法論中的模式建構(model construction)。

許多國內外學者嘗試為模式下定義,例如:Lunneborg(1994)對模式 的簡單定義為:模式就是將資料的結構系統化的概念。吳明清(1995)認 為:模式是指抽象的綱要型式來描述、解釋或規範複雜的現象或活動;

Keeves(2003)認為任何領域的探究過程中,在區辨出影響特定結果的變 項,或提出與特定問題有關的假設後,為有系統的解釋變項或假設間的內 在關係時,就需將變項或假設間的內在關係整合成一個假設的模式。從上 述可知,學者們對於模式的定義,迄今尚未有定論。不過,可以瞭解模式 主要由兩個部分所組成:第一個部分是「要素」或「變項」,第二個部分 是這些要素或變項之間存在的「關係」。

根據上述有關模式意義的說明,可知模式具有下列三項特徵(張紹 勳,2004):

(一)抽象簡化(simplification):從複雜的現象中,抽出重要變項 或要素加以簡化。

(二)明白表示(explicit):對於相關變數的關係,以結構清晰、有 條有理的思考方式,加以清楚地展示。

(三)可再型塑(reformulation):模式並非研究的最終目的,通常 從一較簡單的模式開始,經過後人不斷地加入新變項,日益擴充、豐富,

使該模式能逐漸形成理論。

常和模式混淆的名詞是理論。Tyler認為「理論」是由一套相關的命題 所組成,而命題則由相關的概念或定義所組成,至於概念則由同類的特殊 事實或屬性,經過抽象作用而形成。理論是一套相關概念、命題和定義,

藉著對變項之間關係的詳加描述,提出對現象的一種觀點,目的在解釋和 預測現象(引自黃炳煌,1987)。而模式並非真理,亦非理論,模式乃是 對 於 假 定 存 在 於 理 論 之 中 各 種 關 係 的 一 種 「 圖 示 表 徵 」(schematic representation)。模式比較像拼圖盤、指南、羅盤,提供一種思考問題的指 涉架構(朱志宏,1999;張紹勳,2004;黃炳煌,1987;Keeves,2003)。

黃炳煌(1987)曾簡單區分理論、概念、模式三者的關係:理論提供教育 領域的理念關係型態,涵蓋所有基本研究的目的,概念是整體中較為細節 的一小部份,模式是動態關係輪廓的概要說明,可以用來解釋教育的現 象;他指出理論和模式至少有三點差異:

(一)模式所包括的命題,仍停留在假定和自明之理的層次,而尚未 達到法則和原則的層次。

(二)模式比理論更為具體化、更靜態,因為模式只能描述構成要素 彼此之間相對位置,但卻不描述其變化的歷程。

(三)模式的功能重在協助看出實體包含了「哪些東西」,而不在於 企圖解釋「為什麼會這樣?」;換言之,模式的功能重在描述,而理論則 除了描述外,尚重預測的功能。

綜合來說,研究者認為模式是將現實生活中錯綜複雜的現象或活動,

以抽象、綱要的型式,來加以描述、解釋或規範;模式是一種概念的架構,

將資料加以結構化、系統化的整理,是教育政策研究的重要工具。模式具 有抽象簡化、明白明示與可再重塑等三項特徵,模式主要由各個變項,以 及這些變項之間的關係兩部分所組成。模式是構成理論的重要部分,模式 雖與理論有關,但模式並非理論,模式有助於描繪出我們所要理解的因素

將龐大的資料以相關的格式組織起來,揭示重要的關係;2.模式具有啟示 的功能:模式被用來引導發現;3.模式能發揮預測的功能:模式整理了事 件的相關訊息,並確認重要的關係和事件,因而產生預測未來的功能。

一般而言,模式具有的功能包括:1.將複雜事項簡化及條理化;2.組 織分散的資料;3.具啟發思考作用;4.可預測行為或事件的結果;5.提供衡 量事物的標準(陳思澤、林翰,2000)。

張金馬(2004)認為在政策科學中模式是政策分析的核心,是分析的 基礎;亦即模式是分析資料的手段,瞭解政策問題的關鍵,發現內在因素 的良方,幫助政策分析的指南。模式具有組織資料、啟發思想的功能,能 激發想像力和洞察力。

政策模式可視為實際政策問題與政策方案之間的中介過程,透過模式 可以瞭解實際政策問題的性質與規律,其關係如下圖3-1所示(張金馬,

2004):

圖3-1 政策模式作為中介過程的解釋

資料來源:張金馬(2004)。公共政策分析:概念、過程、方法(頁 109)。北京市:人民。

研究者綜合前述的觀點(朱志宏,2000;吳明清,1995;查有梁,2000;

Dunn,2004;Dye,2005; Keeves, 2003;Stokey & Zeckhauser,1978),發現模式 在教育政策研究中具有以下十四項功能:

(一)模式能簡化、澄清關於政治和教育政策的思維,對教育政策問 題進行系統性簡化,降低問題的複雜度,使情況較容易處理。

(二)模式指出教育政策議題的重要面向,區辨出問題情境中的必要 與非必要特徵。

(三)模式將焦點集中在政治生活的重要特徵,有助於彼此之間意志 的溝通。

(四)模式凸顯出重要因素或變項之間的關係,指出教育政策中的重

實際政策問題

實際政策方案

建構運用模式

模式下的政策分析

模式

要部分,引導我們更瞭解教育政策。

(五)模式能協助解釋或預測教育政策選擇的結果。

(六)模式扮演自我批判和創造性的角色,促使教育政策研究者對自 我深層的假定進行反思,以及挑戰傳統的政策理念與方法。

(七)模式代表重要研究資料及發現的總結,以較容易瞭解的型式,

來傳遞重要的研究資訊。

(八)模式將理論中的要素、程序及要素間的關係表示出來,可用以 解釋資料、呈現資料之間的關係。

(九)模式是一種思考架構,有助於系統性、整全性瞭解事物現象;

模式也是分析性的計畫或架構,可避免因事物內涵過於複雜而困擾。

(十)模式有助於組織及思考整個教育實踐的歷程與結果,以及建立 教育活動的具體準則,促進行動的開展。

(十一)模式是理論與實踐之間的溝通橋樑,有承上啟下的中介功 能;模式有助於理論的建構,亦有益於導引教育行動。

(十二)模式提供可行性的實驗架構,而非以整個教育系統本身去實 驗。

(十三)建構模式的經驗,有助於研究者發展出整全的洞見(general insights),以應用在不熟悉的情境。

(十四)模式可告知我們決策前所必須的資訊,以及各種不同型態的 資訊有何價值。

三、模式的類型

歸納公共政策學者Dunn(2004)、Quade(1989)、Stokey 和 Zeckhauser

(1978)對於模式類型的觀點,研究者將模式的類型依應用目的、基本假 定、建構方法和表達方式整理如下:

(一)依模式應用目的來分類:

1.敘述型模式(descriptive models):提供解釋與預測政策選擇的原因 和結果的模式,可用於監測政策行動的結果,亦可對政策績效進行 預測。

2.規範型模式(normative or prescriptive or optimizing models):或譯為 最佳化模式,用以使某些價值達到最佳化的模式。規範型模式通常 包括兩部分:其一是決策者可能有的選擇和預測每項選擇的結果;

其二是決策者在結果好惡的考慮下(價值取捨),對所提供的變通方

1.決定型模式(deterministic models):模式的假定是任何行動的結果 能接近真實情況,每組假定所產生的結果應被視為確定的;在設定 關係、最初條件和行動後,結果是可預測和確定的。

1.決定型模式(deterministic models):模式的假定是任何行動的結果 能接近真實情況,每組假定所產生的結果應被視為確定的;在設定 關係、最初條件和行動後,結果是可預測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