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政策行銷的相關研究與模式
第三節 教育政策行銷相關模式的分析
研究者檢視所蒐集之國內外文獻發現,直接論及教育政策行銷模式的
較、分析;第二,教育政策行銷模式的分析,介紹並分析國內學者提出的 教育政策行銷模式。
壹、政策行銷模式的分析
以下依年代介紹國內外政策行銷的模式,最後再進行分析、評論。
一、Coffman的公部門行銷模式
由 Coffman(1986)所提出的公部門的行銷模式,詳如圖 3-3。他認為 政府公部門的行銷是一雙向(two-way)循環、持續的過程。開始於服務 的設計(c服務設計),再將此項服務傳遞給民眾(d傳遞服務),民眾 接受服務後,關於此服務的評價,經由回饋而回傳給行銷/計畫的專責單位
(e回饋),此一專責單位依據民眾的意見重新設計服務(f改變),再 將修正過後的服務傳遞給民眾(g修正的服務)。政府公部門的行銷,是 一個週而復始、不斷因應民眾需要而修正服務,以滿足民眾需求的循環過 程。這種不斷提昇公部門的服務品質,儘可能地滿足民眾的需求,正是公 部門行銷的宗旨。
Coffman(1986)認為對公部門而言,行銷的意義包含「五個正確」
(the five rights),分別是:1.正確的服務(right service);2.正確的市場
(right markets);3.正確的價格(right price);4.正確的方法(right means);
5.正確的時間(right time)。因此,Coffman認為公部門行銷是:在精確的 時間,以適確的方法、適當的價格,為正確的市場提供適切的服務。
圖3-3 Coffman 的公部門行銷模式圖
資料來源:Coffman, L. L.(1986). Public-sector marketing: A guide for
practitioners(p.5).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d傳遞服務
行銷/
c服務設計 計畫小組 民 眾
g修正的服務
f改變 e回饋
二、Snavely 的公共政策行銷模式
1987 年,南伊利諾州立大學(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的碩士研究 生C. R. Montez 以《政府:需獨特行銷策略的企業體》(Government: An Industry Needing Unique Marketing Strategies)為論文標題,他提出政府公 共政策行銷的模式(引自 Snavely,1991)。Montez 的分析模式,後來經其 指導教授 Snavely(1991)的修正,用於分析美國的稅務機關的政策行銷 上 ,Snavely 在 《 美 國 公 共 行 政 評 論 》( American Review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期刊上,發表篇名〈政府公部門行銷:公共模式〉(Marketing in the Government Sector: A Public Model)的論文。研究者以所蒐集得到的 文獻推測,Montez 極可能是美國第一位正式研究政府公共政策行銷模式 者,而Snavely 則是首度公開發表論文,提出「公共政策行銷模式」(public policy marketing model)一詞的首開先河者。
由於國內政策行銷的論文,多數會介紹或引用 Snavely(1991)的公 共政策行銷模式(吳蕙君,2004;李長晏,1995;胡龍騰,1997;陳芳玲,
2002;黃昌宏,1993,1995),因此該模式對國內政策行銷的研究影響深 遠。
Snavely(1991)的公共政策行銷模式,詳如圖 3-4 所示:
政府 一般 機構 民眾
壓力
團體 選民 告知/教育 服務
人員 力 成本
法定權威 政策分析 服務/規
範的顧客 人口/經濟
環境
技術/自然 環境
當前政治 社會文化
公 共 政
策
公
共 政
策
有關Snavely 公共政策行銷模式的內涵,說明如下(Snavely,1991):
(一)以「服務/規範顧客」為核心
在 Snavely 的公共政策行銷模式中,有三個同心圓,其中接受政府服 務與規範的顧客(service/regulatory customers),位於三個同心圓的核心地 位。換言之,Snavely 的公共政策行銷模式是以「服務/規範的顧客」為核 心。該模式中的顧客可略分為兩種基本型態:1.政策執行目標的民眾;2.
公共政策制定者,包括:立法者(如縣市議員、立法委員等)、民選首長
(如縣市長)以及其他行政機構。
Snavely(1991)認為民眾是政府提供服務與加以規範的接受者,雖然 規範不像是行銷的活動,但 Snavely 強調很難把規範從政府的服務當中區 隔出來,若要勉強將服務和規範從公部門行銷中加以區分,是一種不自然 的人為造作,將導致行銷模式的截頭去尾、發生誤導。其次,將政策制定 者視為顧客,是因為決策者會接收到許多服務,包括:資訊、技術專業知 識、管理技能和政治支持等。從強調顧客導向的企業行銷觀點而言,行銷 在於盡最大努力,以達成企業本身和所服務的顧客兩者利益之極大化;而 同樣採取顧客中心的政府機構也是在尋求最大化之利益。
(二)規劃適切行銷工具
三個同心圓的第二環是管理行銷工具(management marketing tools)。
Snavely(1991)轉換與調整傳統企業行銷組合工具(即所謂的 4Ps: product, price, place, promotion),以符合政策行銷的實際所需。Snavely 在其政策行 銷模式中,提出六項政策行銷工具:1.服務(service);2.告知資訊/教育
(informing/educating);3.法定權威(legal authority);4.人員(personnel);
5.成本(cost);6.政策分析(policy analysis)。說明如下:
1.服務:Snavely 以「服務」取代「產品」,乃因政府基本上就是一個 服務企業體(service enterprise)。政府不同於私部門的企業,許多企業是 以生產或製造有形的產品,提供給有需求的顧客,政府提供給民眾的大多 數屬於無形的服務,例如:教育、交通、國防、治安、健康保險等。因此,
政策行銷工具中應將Zeithaml、Parasuraman 和 Berry(1990)所倡議之「服 務行銷」(service marketing)的理念與策略納入。
2.告知/教育:Snavely 以「告知資訊/教育」(informing/educating)取 代「促銷」(promotion),因為促銷是對顧客溝通有關產品的知識,而政府 更關注的是協助民眾瞭解技術性知識(technical knowledge)。政府行政者 並非教育民眾以銷售其服務,而是以知識增權賦能(empower)民眾,使 其在被告知以充分資訊的基礎上,有能力與政府互動,而非採取使民眾無 知的愚民政策。相同地,決策者是在資訊充足的最佳情況下制定政策,而 非僅基於政治訴求。
3.法定權威:Snavely 認為法定權威對於政策順從度而言,是項重要的
行銷工具。政府部門雖然可以運用強制性的規範迫使民眾順服,例如:稅 務機關可透過交互比對資料以查緝漏稅、對逃稅課以罰鍰或稽核個人帳目 等手段,達到強迫納稅的目的。但政府也必須考慮到運用管制性權力的危 機,因為政府機關要蒐集民眾資料,就必須針對逃稅行為制定法律,可能 導致侵害隱私權、違反程序正當性、犯罪推定等問題。換言之,政府官員 在使用強制權力時,必須非常努力地建立正當程序,以合乎正義性、倫理 性,來確保人民完整的法律權益。
4.人員:在政府傳遞服務過程中,服務人員的技能是影響民眾滿意度 的重要因素。Bitner、Booms 和 Tetrcault(1990)認為要有效率的提供服務,
服務的人力資源必須具備之條件有四:(1)在其服務領域中受過良好教 育;(2)發展良好的人際互動技巧;(3)能自由地調整服務以切合顧客需 求;(4)具回報組織對其專業期望的水準。這也是為何政府部門必須編列 預算,以各種研習、訓練的方式讓公務員能在職進修,是對人員訓練和專 業發展上的投資。
5.成本:在該模式中,Snavely 以「成本」取代「價格」和「通路」。
他認為政府服務的「傳遞成本」(delivery cost),對於行銷顧客與政府組織 而言都很重要。政府在計算傳遞服務的成本時,必須將民眾所付出之「社 會價格」(social price)視同貨幣般考慮進去。所謂「社會價格」,Fine(1981)
認為包括個人生活型態和心理上之時間、投入與影響。Snavely 指出通路 只是政府計算提供民眾服務傳遞成本中的一項,並不特別強調。以稅務機 關為例,在報稅期間,政府可以採取降低民眾社會成本的措施,如:增加 報稅地點(通路)、增派訓練有素之雇員、簡化表格以及快速、清楚的回 應納稅義務人的詢問和抱怨等。
6.政策分析:Guess 和 Farnham(1989)認為政策分析包括診斷
(diagnosis)、分析(analysis)、執行(implementation)與評鑑(evaluation)
四個階段。所謂「診斷」,係指評估社會議題與問題,並界定潛在目標;「分 析」則對於備選政策的成本與效益進行分析,分析對日後行政機關在解釋 政策與選擇行政程序上有極大的影響;「執行」係指政策付諸實行與監控,
並隨時探測民意,以修正政策方向與內容;至於「評鑑」,則嘗試預測及 評量執行的結果,並將評鑑的資訊回饋到前面之診斷、分析和執行三階段。
(三)強調公共政策的價值結構(value framework)
在 Snavely 公共政策行銷模式,環繞於行銷工具和核心顧客外圍的第 三 個 同 心 圓 , 即 公 部 門 政 策 行 銷 的 主 體— 公 共 政 策 的 價 值 結 構
行政者必須確保人員真正了解政策的價值所在,行政管理者引領描繪出公 共服務的價值,而高層管理者則應給予支持。如此,將可強化政府機關的 任務聲明(agency mission statements)、計畫文件(planning documents)、
民眾說帖(public addresses)、訓練計畫(training programs),在公共政策 轉換成實際行動時,必須持續重複這些價值結構。
(四)重視政策之微觀、鉅觀環境的影響:在顧客、行銷工具和公共 政策價值結構三個同心圓外圍,有一個正方形是影響公共政策的主要的社 會力量(social forces),即公共政策的微觀環境影響,包括:政府機構、
選民、壓力團體及一般大眾,這四類也同時是政策服務/規範的標的對象。
Snavely(1991)強調形塑政府政策與方案的決策者,同時亦為政策所服務 和規範的對象、領受者,因此政府行銷的策略務必規劃妥善,以強化政策 的傳遞與轉化。所謂鉅觀環境是相對於前述微觀環境而言,以稅務政策行 銷為例,鉅觀環境中的政治/法律因素是核心影響要素,因此,Snavely 認 為政策行銷的鉅觀環境因素可用「當前政治氣氛」(current political climate)
一詞取代。換言之,技術/自然、社會文化、人口/經濟等環境因素,均受 到「當前政治環境」因素的影響。
三、Altman和Petkus的「利害關係人為基礎的政策過程」
Altman 和 Petkus(1994)以政策利害關係人為中心,運用社會行銷觀 點,以政策制定的循環模式來發展其「利害關係人為基礎的政策過程」
(stakeholder-based policy process)。Altman 和 Petkus 雖然沒有採用政策行 銷或公部門行銷的名詞,不過仔細分析其「利害關係人為基礎的政策過程」
內容,實際上就是政策行銷的概念,因此將之納入討論中。
Altman 和 Petkus(1994)將政策制定過程分為八個循環的階段,包括:
1.問題界定和議程設定;2.諮詢、參與、採納;3.方案的規劃與評估;4.公 聽會;5.決策、溝通、領導;6.政策執行;7.監測與修正;8.政策再設計。
這八個階段除了方案的規劃與評估階段、政策執行階段沒有政策利害關係 人參與外,其他的階段都運用社會行銷的觀點,並有利害關係人的參與,
這八個階段除了方案的規劃與評估階段、政策執行階段沒有政策利害關係 人參與外,其他的階段都運用社會行銷的觀點,並有利害關係人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