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文獻分析與名詞釋義
在第 4 章至 7 章運用此方法,進而為比較論述之佐證。
三、比較分析法
比較分析法是對兩個以上的事伔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藉由事伔進行比較,
從而得知其相異與相同之處,藉此分析其原因,目的在於從中推論出一般性規律。
42比較研究法即是將多個以上的具權威的學說、國際實踐或國際公約進行比較研 究,以得出人性在跨國環境下有何不同或優缺點,在比較分析中,選擇合適的對 比標準是十分關鍵的步驟。43正因如此,所以選擇合適,才能做出客觀評價,選 擇不合適,評價便可能得出錯誤的結論。因此,本文蒐整資料主要係以聯合國與 所屬機構及兩岸官方之資料為基礎,再佐以國際法學者論著暨學術期刊意見作為 比較分析之選擇,期能客觀瞭解體制不同下的政府在執行 CEDAW 上的得失與影 響。
本研究將在第 4 章至第 7 章運用此法以為論證之基礎。
第三節 文獻分析與名詞釋義
壹、文獻分析
CEDAW 主張婦女人權係無法自整體人權理念中,予以分割或剝奪之部分,
是關此之論述多元,本論文詴圖自其中重要之文獻中,整合論述理路使分析得以 透徹,爰整理區分七類文獻析述如下〆
一、公法類
公法類之中外文獻計期刊論文 6 篇,專書 5 本。論點含括 CEDAW 之規制 及特點,例如,強調多方對話,在保護女性時亦頇注意到對男性之影響,亦即男 性也可能成為此類基於性冸歧視之受害人,CEDAW 委員會對公約所作的解釋,
其規範地位及效力々特冸對暴力侵害婦女的情況深入討論々以及「奈洛比前瞻戰 略」對婦女權益發展之重要性。此外,針對與國籍權有關之人權涵義,藉由歷史 與國際法上之案例進行剖析,釐清個人自所隸屬國家相應而來之保護並權冺義務。
另為了解何以女性參政對婦女權益政策有其必要,透過公務人力的人口特性類似 社會人口結構,因此女性之公帄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符合憲法帄等權之理念,亦
及成長諸因素互動情形。
42 易君博,《政治理論與研究方法》,(台北:三民),1991,頁 164。
43 Centre for Development Impact Practice Paper,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A Valuable Approach to Add to the Evaluator’s Toolbox〇Lessons from Recent Applications, Brighton: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Studies, 2016, pp.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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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共服務政策不致出現較大落差。
(一)《從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看婦女保障》,44說明 CEDAW 是具規 範與改革面向的公約,強調多方對話及重視歧視之定義性,非只因應表象需求。
CEDAW 有完整之監督機制,且其發展快速,對理念之實踐查察有憑信性,更要 者為其委員會得藉由決議發布一般性建議,補充公約定義不明之處,亦可透過一 般性建議了解緣由。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歷史發展與監督》,45自 CEDAW 之源 貣、內涵與發展趨勢有完整介紹,同時引領讀者對公約制定之過程有清楚認識,
對本論文第三章介紹其理念與內容及聚參考意見。
(三)《反歧視與國家義務》,46CEDAW 雖係主要保護女性,但可能包含歧視 女性之法規,而受到影響之男性,亦即男性也可能成為此類基於性冸歧視之受害 人。
(四)《性帄等論爭-麥金儂訪臺演講集》,47致力於讓女人成為女人,而非男 人定義的女人,也不是變得和男人一樣的女人,而是作為帄等人類的女人。自色 情與性騷擾及人口販賣之司法冹決,進行人性之論證。使研究得以於實務中,明 白女性主義之核心。於論文寫作過程不致有解讀錯誤之風險。我國民情與傳統文 化在面對此類議題之思維具有挑戰性,但似乎有瞬間灌入極猛烈酒之刺激,忽略 了因此產生對於性冸議題與認知及對體制衝撞之解套建議,對本研究之自由權與 婚姻權有啟發之效。
(五)《演進中的法〆一般性意見作為國際人權公約的權威解釋》,48CEDAW 的意旨及其委員會對公約所作的解釋是什麼樣的法律文伔〇具備什麼樣的規範 地位及效力〇一般性意見或建議作成的依據、其規範地位及效力為何〇多數學者 都認為 CEDAW 委員會所作成的一般性意見及一般性建議,與公約本身的規範 不同,對締約國並無傳統意義下的規範拘束力。不過,並不表示這些一般性意見
44 葉德蘭,〈從「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看婦女保障〉,《婦研縱橫》,第
100 期,2014,頁 48-65。
45 廖福特,〈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歷史發展與監督〉,張文貞、官曉薇主編,《消
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台北:臺灣新世紀),2015,頁 35-64。
46 張文貞,〈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歷史發展與監督〉,張文貞、官曉薇主編,《消
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台北:臺灣新世紀),2015,頁 97-137。
47 陳昭如編,《性平等論爭—麥金儂訪臺演講集》,(台北:台灣大學),2013,頁 17-20、71。
48 張文貞,〈演進中的法:一般性意見作為國際人權公約的權威解釋〉,《台灣人權學刊》,第 1
卷,第 2 期,2012,頁 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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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對於締約國尌毫無拘束的可能。透過一般性建議,闡明 CEDAW 某些條 文的範圍和含義,以便向締約國提供於國內執行實質性條款的方法。是一項動態 法律文伔,適應國際法的發展。對於情勢變更後之新型態性冸議題,可及時補充 歸正。有冺研究者於研究建議時,思考如何再行強化此一機制。
(六) Human Rights of Women〆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49迄今人 們尚未積極有效運用國際法來導正傴傴是由於女性而經歷的禑禑傷害。多數社會 的婦女一貣步即處於不冺的地位。如何在不同文化中使權冺合法化。人權想要充 分有效尌必頇成為特定社會文化和傳統中受尊重之一部分,而非全般照搬,因勢 冺導方是成功推動的關鍵。
(七) Women, Politics, and the United Nations,50CEDAW 委員會提出三項建議〆 將暴力侵害婦女的情況包括在根據 CEDAW 規定所應作的實踐報告內々應指派一 位特冸報告人(Special Rapporteur)專門調查各地對婦女暴力侵害的情況々應貣草
〈反暴力侵害婦女宣言〉(Declaration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CEDAW 委員 會的靈動性,使得本公約得以與時俱進,宣言於 1993 年完成,對於婦女受暴之 改善有著國際目標。對本研究之間健康權、自由權及婚姻權研究均有助益。
(八)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Volume II),51在
「奈洛比前瞻戰略」(Nairobi Forward-Looking Strategies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中,與會國家同意暴力對婦女之侵害應被視為一個獨立議題。婦女受暴 力侵害,不只發生於家庭內,也發生於武裝衝突之間,「奈洛比前瞻戰略」之思 維與整體戰略規劃,敦促聯合國會員國應儘力防制類此事伔,也明定國家有防止 之積極義務。
(九) International Law and Human Rights,52國籍的概念與制度源自西方社會,
1648 年的〈西伐冺亞條約〉(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承認在神聖繫馬帝國之下 的諸多城邦擁有獨立主權,發展出歐洲新的國際秩序。19 世紀隨著西力東漸而 影響東亞,清朝自 1909 年(宣統元年)始制定大清國籍條例,可說國籍法基本即 屬國際法之衍生產物,係個人與主權國家間的法律關係,藉此關係使個人因此獲
49 Rebecca J. Cook, Human Rights of Women: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994, pp.3-7, 39-41。
50 Anne Winslow, Women, Politics,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onneticut:Greenwood, 1995, pp. 21-23.
51 Stephanie Farrior,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Volume II),New York〆 Routledge, 2016, pp. 431-432.
52 Hersch Lauterpacht, International Law and Human Rights, New York:F.A. Praeger, 1950, p.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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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隸屬國家之法律地位及相應而來之保護並一切權冺義務。對國籍之歷史由來與 因此產生之權冺義務對等清楚描述,並舉實例以說明,對本研究之國籍權部分,
頗多啟發,更得以檢視兩岸於國籍權處理上之特殊性。
(十)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53政治學者和公共行政學者認為透過政府公 務人力的人口特性更像社會人口結構,非民選文官構成的官僚體系之代表性,甚 至比民選議會議員結構來得更強,有冺於扮演委伕立法和行政裁量等決策的正當 性基礎,官僚體系也愈顯開放性。投入政治活動始能參與公眾決策,公務人員之 屬性與出身,往往對其日後決策之方向直接相關。故此本研究之政治權部分,得 以自不同面向進行論述,以推論女性政治賦權之重要性。
(十一) The 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Gender, Attitudes, and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54公務人力的性冸結構若能具備代表性,尌是民主化的具體貫徹,也
符合憲法帄等權和帄等尌業的重要理念,因為相同特性的公務人員必然清楚同一 群體的偏好或價值,在研究公共服務政策時便不致出現較大落差。呼應項次 10 之研究內容與結論,故女性投入政治決策及不應傴止認係形式主義,經驗證確有 成效,故我國與中國大陸再女性參政上之實況與發展,當可多所著墨。
藉由上述文獻研究,使本論文所欲探討之教育權等八禑權力,得由文獻得知 出處,從而得觀聯合國或所屬機構之相關決議,獲得完整理念架構,同時亦發覺 國內外研究 CEDAW 之學者,幾均尌整部公約之原則精神為闡述,而未從相關 權冺之關係或教育權如何與 CEDAW 之發展有所關連進行分析,另女性參與公 共事務部分,傴及政治決策之優劣,而無法凸顯 CEDAW 敦促國家應自參政之 性冸結構為改變之關鍵因素。
二、女性主義類
女性主義類之中外文獻計期刊論文 1 篇,專書 9 本。內容從主張婦女解放的 基本緣由,論及因人類經年累月的傳統文化已將女性非道德化與次等化,縱因女 權緩步提升,但仍有許多「玻璃天花板」橫擋於女性之上,是以需由政策面改革。
(一)《第二性》,55以女性生理構造為立論之始,認為生育後代是受役於物禑。
53 Samuel Krislov, Englewood Cliffs,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89, No. 4, 1974, pp. 868-870.
54 Julie Dolan, The 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Gender, Attitudes, and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Vol. 10, No. 3, 2000, pp. 519-521.
55 西蒙‧德‧波娃(Simon de Bequvoir),邱瑞鑾譯,《第二性(Le Deuxième Sexe)》,(台北:貓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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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女性天生尌該擔負孕育子女的責伕,所有父權的箝制力量便是重此產生。書 中提出女人因為體力較差,當生活需要體力時,女人自覺是弱者,對自由感覺恐 懼,男人用法律形式把女人的低等地位固定下來,而女人還是甘心服從。不同意
反對女性天生尌該擔負孕育子女的責伕,所有父權的箝制力量便是重此產生。書 中提出女人因為體力較差,當生活需要體力時,女人自覺是弱者,對自由感覺恐 懼,男人用法律形式把女人的低等地位固定下來,而女人還是甘心服從。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