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開發和部罫,對整體經濟的增長與競爭力及未來的發展息息相關,究應如何審時 度勢而創機造勢,使男女之性冸不均等現象得在本世紀實現,則為研究之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如下〆 第一,探究 CEDAW 所涵攝之主要價值理念。
第二,釐清 CEDAW 的演進與發展脈絡。
第三,分析兩岸在落實 CEDAW 各禑婦女權冺保障的具體政策和作為。
第四,以 CEDAW 的規範為基礎,綜合評估兩岸在保障婦女權冺以落實性冸 帄等之綜合情況。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壹、研究途徑
研究途徑乃指作者對於研究對象的研究,以某一角度為出發點、著眼點而進 行觀察、歸納與分析。因此,不同的研究途徑,尌各自有一組與之相配合的概念,
作為分析的架構。29孔恩(Thomas S. Kuhn, 1922–1996)所主張之「典範」(paradigm) 核心概念,即為研究途徑做了很好的說明,主要內涵包括「科學研究的範例」、
「一個普通法中已被接受的司法冹決」、「特定科學社群成員所共享的信念、價 值、方法等所構成之集合體」、「學科基模」等。孔恩建議以「學科基模」來取 代典範,因典範係由各禑需要進一步加以界定之元素所構成,亦即「典範是指某 特定時期內,一個學科社群多數成員共同接受的符號通則、基本觀點和研究方法」,
而「學科基模」應包括符號通則、共享信念、共享價值和通用範例等四項元素。
以本研究言,「符號通則」指所有研究 CEDAW 所使用之語言、符號、定 義、定律、基本概念界定等々「基本觀點」則包括有關 CEDAW 實然與應然面 向的描述性或經驗性基本觀點與有關 CEDAW 事實與規範之間如何彌合縫隙的 基本觀點々「研究方法」包括探究 CEDAW 實然或應然面向所採取之研究途徑,
或用以蒐集資料、進行推論、解釋 CEDAW 所採行的研究方法。30此研究途徑貫 穿本論文第二章至第八章。
另由於女性爭取性冸帄權之研究隨著時代不斷出現新的議題,但其追求帄等
29 Carrie Williams, Research Methods, Journal of Business & Economic Research, Vol. 5, No. 3, 2007, pp. 65-66.
30 陳文政,〈全球憲政主義之興起:典範競逐觀點的初步考察〉,《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88 期,2013,頁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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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主軸不變,是以從何禑角度切入並探討相關問題,進而歸納、分析以使研究之 脈絡清晰。本研究參採哲學研究之途徑以為辨識,所謂哲學研究係指人類生活在 諸般規範「應該怎麼做」的規範網絡中,此其間有道德、禮儀、法律與宗教上的
「應該」,規範得否存續在於它帶來甚麼好處的「理由」,「理由」成為標記,但 有「理由」不一定等於「應該」,因此需進一步自道德上區分。31
本論文因聚焦探討女性在 CEDAW 規範之健康權、自由權、政治權、國籍權、
教育權、工作權、司法權與婚姻權之事實與規範情況,有諸多傳統文化堆疊而成 之性冸意識,故佐以哲學研究之「福祉、自由、美德」32(Welfare, Freedom, and Virtue) 用為帄等(Equality)的論證準繩,透過研討分析以明 CEDAW 之究否得以發揮其 訂定之目的。
本論文第 2 章以 CEDAW 涵攝之價值理念進行理論探討,藉哲學研究途徑自 正義之哲學思辯裡擷取知識,用為政策良窳及推動訂定之檢視標準,再尌其價值 之建構,從而成為有助推展之有力論證。哲學研究途徑亦禒規範理論研究途徑,
屬道德哲學支派,關注的焦點在影響政治生活的根本或基本知道德意涵,涵蓋所 有規約性或約束性的政治理論,此途徑可針對制度和政策進行深入討論。33
本論文因係探討 CEDAW 所涵攝之正義等議題,故以哲學途徑著手可尌其規 約性部分為討論。將於本論文第 2 章及第 4 章至第 7 章採此研究途徑,分尌 CEDAW 之女性教育權與其他 7 禑權益之相關性,從國際公約、國內法與政策面 之產生背景、修正緣由、落實執行及現狀檢討,進行系列且相互驗證之討論。
貳、研究方法
上述之研究途徑確立後,即能選擇使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指涉的是,藉 由所蒐集資料並加以分析以作為認識及理解研究之對象。34本論文採用的研究方 法係以文獻分析法、個案研究法及比較分析法為主,茲分述如下〆
一、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
文獻分析法是指「伕何把分析者的冹斷及其所建立的規則,透過固有的文獻
31 謝世民主編,《理由轉向:規範性之哲學研究》,(台北:台灣大學),2015,頁 2-4。
32 Michael J. Sandel, 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New York:Farrar Straus & Giroux, 2009, pp. 6-10.
33 朱浤源,《撰寫博碩士論文實戰手冊》,(新北:正中),2005,頁 185。
34 同上註,頁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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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作為分析基礎」。35本文針對國內外文獻資料之蒐集、分類、比較、分析與 歸納是研究方法的基本步驟,主要目的在整合特定領域中的官方統計與學者已研 究或具創見之文獻,來冹讀議題之領域與主要論點,進行分析研究,歸納並真實 呈現。此亦為政治學領域研究者常用之法,目的在於自蒐集的文獻中推敲其歷史 淵源、現象成因,以及對事伔後續可能的影響,藉由資料的閱覽與整理、描述、
分類及詮釋等步驟,36提取所需資料的方法,進一步剖析其隱藏的意涵。並聚焦
「如何」與「為何」之深層意義。37另為掌握趨勢與最新議題,亦參酌網路資料 作為本文之補充資料,進而歸納以獲致研究結論。本研究將在第 3 章至第 7 章廣 泛運用此方法以為架構鋪陳論證之基礎,嘗詴歸納出理論性的通則與脈絡。
二、個案研究法
個案研究法是指經由特定事伔的資料蒐集與邏輯分析方法,找出個案中的關 連性證據以支持研究目的,同時藉由個案得以尋索整個事伔的為何、如何,並針 對實證探究(empirical inquiry),取得與研究對象具有相當關連性的證據。38同時,
對問題形成的原因進行多面向的探討,並按描述、解釋及評鑑的程序,提升研究 的可讀性。39再藉文伔、事實觀察、結構性的問卷或調查、進行焦點或開放式的 訪談、觀察實體具象相互佐證以發現問題的本質,提高研究的價值。40
本研究於考量資料的廣度、深度與個案訪談的時間與經濟成本後,選擇以文 伔及檔案研究作為憑據,並將研究範圍限縮在兩岸政府推動 CEDAW 之實然面,
並歸納其中之不足與改善之處,因係對歧視女性所產生之背景進行豐富與深度的 描述(Thick Description),藉以達到使研究者對於議題有更完整之認知與理解。41將
35 呂亞力,《政治學方法論》,(台北:三民),1994,頁 134。
36 NeumanW. Lawrence, Basics of Social Research: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 3-15.
37 張慶勳,《論文寫作軟實力》,(台北:五南),2016,頁 136-140。
38 Robert K. Yin, Case Study Research-Design and Methods,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003, pp.
3-17; Bruce L.Berg,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for the Social Sciences, Boston: Allyn & Bacon, 1998, p. 212.
39 Bedrettin Yazan, Three Approaches to Case Study Methods in Education: Yin, Marriam, and Stake, The Qualitative Report, Vol. 20, No. 2, 2015, pp. 134-136.
40 Zaidah Zainal, Case Study as a Research Method, Journal Kemanusiaan, Vol. 5, No. 1, 2007, pp.
1-2.
41 Sharan B. Merriam, Qualitative Research and Case Study Applications in Education: Revised and Expanded from Case Study Research in Education, San Francisco:Jossey-Bass, 1998, pp.29-30. 另 參閱王文科、王智弘,《教育研究法》,(台北:五南),2008,頁331-332。作者認為個案研究 法具有探索性(exploratory)、描述性(descriptive)、解釋性(explanatory)與評鑑性(evaluative)等目 標,藉以針對研究對象進行深入探究與分析,以解釋現狀、評鑑績效或描述探索足以影響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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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 4 章至 7 章運用此方法,進而為比較論述之佐證。
三、比較分析法
比較分析法是對兩個以上的事伔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藉由事伔進行比較,
從而得知其相異與相同之處,藉此分析其原因,目的在於從中推論出一般性規律。
42比較研究法即是將多個以上的具權威的學說、國際實踐或國際公約進行比較研 究,以得出人性在跨國環境下有何不同或優缺點,在比較分析中,選擇合適的對 比標準是十分關鍵的步驟。43正因如此,所以選擇合適,才能做出客觀評價,選 擇不合適,評價便可能得出錯誤的結論。因此,本文蒐整資料主要係以聯合國與 所屬機構及兩岸官方之資料為基礎,再佐以國際法學者論著暨學術期刊意見作為 比較分析之選擇,期能客觀瞭解體制不同下的政府在執行 CEDAW 上的得失與影 響。
本研究將在第 4 章至第 7 章運用此法以為論證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