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自治性的部落生活公約
文化特徵與特質是由傳統習慣具體實踐而成,傳統習慣在社會文化的作 用,都在強調傳統習慣是文化運作與發展的基體,若捨去了傳統習慣相對的文 化特徵也抹去了。過去排灣族對生活事務觀點有自己的日常生活邏輯,這種觀 點是微觀的、具體的、日常的,是部落共識的、是維護部落是非價值的,所以 傳統習慣就是基於特定文化下基層社會秩序的有效安排。然而,至今排灣族傳 統習慣仍被排除在國家法律體之外,但本文研究發現撒布優部落生活文化當 中,仍持續著傳統慣習的精神,撒布優部落公共事務的形成共識與決定,不全 然是依照現行法律而制訂,撒布優部落生和公約即是依照傳統習慣精神來規範 部落的生活秩序。
本文認為撒布優部落傳統習慣的自主性表現,最具代表性的即是部落生活 公約(如附錄二)。撒布優部落生活公約雖然沒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及合法性,
但此生活公約的規範的確達了有效管理部落社會秩序,本文田野調查過程中觀 察部落成員對生活公約內容的認同感及遵守態度,發現部落生活公約已融入他 們的日常生當中。現代化社會中人們的社會行為均依據現行國家法律來規範,
而撒布優部落生活公約雖是一種道德勸說的規範,在撒布優排灣族人具體的實 踐後,演變為部落對生活行為準則與規範的共識。此外,撒布優生活公約不僅 是規範部落成員日常生活的準則,同時強調重視倫理、相互尊重以及團結合作 等精神,也在日常生活當中不斷灌輸給撒布優部落下一代的教育養成。
國家法雖是存在於撒布優排灣族的部落生活當中,但國家法的精神並非是 絕對的規範標準與道德準則,是因傳統習慣是排灣族人生活的一部分,且透過 長期實踐而形成的一種知識。文化是人類一切活動的總和,而文化的建構與發 展過程中,傳統習慣撐起生活文化的運作,傳統習慣是人們生活中根據事實與 經驗,依據部落社會共識的確立,具有一定強制性也是人們共信共守的行為規 範。
貳、傳統習慣的能動性
排灣族土地財產繼承與親屬組織二者關系的探討中,是因每個族群依據其
文化發展與地理環境,發展適宜的土地繼承制度,透過此傳統習慣達到有效的 社會控制,以穩定社會發展及親屬組織的和諧。親屬組織穩定是社會安定的基 石,而親屬組織有賴一種規範制度的控制,此制度是成員認同、信任也就是成 員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對排灣族而言「長嗣繼承」被視為家族、親屬發展的核 心關鍵,而親屬組織的內部的控制、權力義務的分配、凝聚團結皆有賴這樣繼 承制度被認同。
國家化後的撒布優排灣族人,其土地使用方式以被國家法制化,而涉及土 地財產與親屬組織的關係的高敏感的問題,在國家民法的繼承制度下,有時引 起了親屬組可能為了爭奪土地財產發生衝突,是因為國家民法的繼承制度無法 有效處理親屬組織與長嗣繼承的權利義務分配,同時現行民法繼承制度對文化 集體的權利也有壓抑的作用。的確現行繼承制度是目前社會主流大多數認同的 價值也具體的立法文字化,但對於仍堅持排灣族文化倫理觀念者秉持著不同的 看法,他們認為繼承是有倫理及責任義務的大事,倫理上是以長嗣為繼承原家 的繼承人,而在責任義務上繼承者必須對親屬組織或部落社會有程度的文化契 約責任,因此撒布優排灣族人對傳統與現代繼承有不同的見解與選擇方式,即 是在面臨現行繼承制度內化出他們認同的繼承模式。
本文發現文化動態的演變,是因傳統習慣是隨著周遭環境做某程度的調適 與調整,以為了滿足與追求社會文化演變上的需求。而排灣族繼承制度對其權 利概念,是以繼承者為核心展開的網絡,在網絡當中個體享有權利者也背負責 任義務,權利與義務維持一定的水平更具體來說它是一個動態的權利觀。現行 繼承制度權利觀點除繼受於西方社會價值外,台灣主流社會經內化後演變為一 種社會認同價值,並利用現代法律詮釋方式移植到排灣族部落社,而相對的撒 布優排灣族將現行繼承的制度內化為他們認同的方式,即是尊重個體權利也兼 顧親屬組織集體的權利,並維持排灣族繼承制度的傳習慣意義。
參、傳統習慣與國家法的互補性
由人類歷史經驗得之,傳統習慣是從日常生活裡累積形成的,而且人類世 界並不是只有一套法律制度,有時一個國家制定法並不能完全兼顧地方的特殊 環境文化,也不可能對民事生活一切關係都有明確規定。況且社會生活總是不 斷發展變化,不斷產生新的關係、新的問題,現行國家法有時無法找到相對的 處理辦法,這就是傳統習慣存在的空間,在某種程度可彌補或豐富國家制定法 調控機制的不足。傳統習慣是人們在生活中根據事實與經驗,傳統習慣的特質 包含部落社會的深根、規範生活內容、賦彈性的程序、區域性的規範、運作內
部的控制性、維持社會的穩定性,可在部落社會發揮很大的作用。
然而,國家法一體適用的法律原則,充斥布滿在部落社會的生活,但並不 能真正有效的來處理問題,相對的也得不到人們心理的認同感。雖然部落社會 必須壓抑與臣服國家法背後的懲罰,長久下去對一個號稱自由民主及多元文化 的台灣社會,對國家社會的發展與內部的穩定有其負面作用,因為國家的存在 是為了替人民謀求福祉。此外,傳統習慣對原住民族是保存於延續的根基,因 此本文認為國家法律體系應將傳統習慣納入。
國家法律體系將傳統習慣納入,能在多元文化的台灣社會展現不同的文化 規範,而都有其法律規範的功能,但更不能忽略傳統習慣對一社群文化傳承的 意義與價值。最後,本文強調多元法律體系的建構是當今國家政府應慎思的重 點,因為沒有一種法律規範是可以完全涵蓋人類活動,而對某一族群而言對於 規範的認同,源自於其母文化生活經驗所累積的認同感。總之,原住民族的傳 統習慣放置在更大的社會或許是不適性的規範,但對部落社會而言它扮演者與 文化組成各個元素的調和、調適作用,這即是補足國家法的侷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