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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排灣族繼承制度與親屬組織之討論

第三節 變遷與延續

壹、傳統習慣的當代意義

傳統習慣在沒有國家法之前已作為生活文化的根本依據,而現今國家法是 概括了繼受西方法律與和主流社會價值的法, 造成原住民族實際生活上遇到許 多衝突與矛盾的窘境,是因法產生於一種需求的本質,而法的產生乃依其地方 生活文化特質建構或衍生發展而來的,所以傳統習慣先存於國家法的原因:一、

是一種地域性、自治性的經濟型態結構,生計活動中交換、互惠、買賣等需有 契約屬性的習慣,來運轉部落社會的生活經濟圈。二、是一種宗族性或民族性 的社會型態結構,宗法血緣制度對於部落社會文化方面有許多影響,尤其是血 緣與政治高度結合部落社會,必須有一套調適與維持社會運作的依據(湯毅平,

2007:77-78)。前列二點揭示部落社會的生計與政治組織活動需仰賴一套規範機 制,投射在國家社會當中即是規範當今經濟與政治的法律。

當代國家法一體適用在原住民族地區,產生亦法惡法的悲劇與不公仍持續 上演著,本研究認為是國家法有其局限性無法彰顯法律公平與正義的特質,現 今國家法當中其權利邏輯、法條文字、不合時宜等造成了規範得模糊與法律的 漏洞,使得原住民族誤踩了法律紅線,同時也讓原住民族權益折損。本研究認 為當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復振與實踐,能補足國家法的局限性與不足性。傳 統習慣對原住民族而言是符合其文化認同與生計利益的目標,國家法的侷限在 於無法能體現其法律的效率與追求正義的價值,其中法律效率對原住民族來說 面對現今司法仲裁是攏長的訴訟歷程,不論是在精神的耗磨與金錢上的壓力,

對原住民族是一種沈重的負擔。傳統習慣作為一種地方性質的法律規範,不僅 能除去精神與金錢上的壓力致使提高法律效率。此外,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復 振與實踐有利助於法律的和諧,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條防線,國家法律體 系能充分尊重這種長期累積、世代教傳、確信與認同的規範於部落社會,對於 國家社會並不衝突反之更助於和諧社會的建構。傳統習慣產生於生活當中是原 住民族自願選擇的一種規範,是部落社會生活真實的寫照與反映,體現對於一 般道德是非價值的標準乃至於行為的準則(張殿軍,2008:31)。所以將原住民 族傳統習慣納入在國家法律體系,形成國家法與傳統習慣互補互助的多元法律 體系,本研究認為透過法律一途方式方能調適國家與原住民族緊張關係,並能 永續原住民族文化延續。

近年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學界熱絡的研究與探討當中,已逐漸讓傳統習 慣被為廣泛的認知,有些國家如美、加等國甚而將之具體納入國家法律體系,

不僅立法將原住民族規範為現代化部落社會的法律,同時也具有普適性、效力 性,原住民族或非原住民族在其領域內必須恪遵其法。原住民傳統習慣長期以 來在一國家體制內,其位階處在對等的位置及遭國家法律體系的排除,近年來 國際原住民參與世界各項有關原住民族議題、人權、環境等重要會議,並積極 爭取發言與論述原住民族在國際之各國中的權利地位,喚起主流對於非主流文 化霸權所造成的影響。

承接上述本研究認為欲改變原住民族於國家內的困境,傳統習慣的立法合 法化是一種可尋求的機制,是因傳統習慣乃是表達原住民族文化上最真實、最 符合部落社會共同利益的精神。同時原住民族在表達文化意義上之集體權利,

必須有對等與公平的平台與國家法進行對話,傳統習慣與國家法並存的多元法 律體制才是國家政府積極修正的方向,唯獨如此不僅能保障與尊重原住民族文 化,族群間學習對方傳統習慣的道德價值,國家更能理解傳統習慣在原住民族 文化延續上傳統習慣撐起的作用與效用,基於上述共識才能建構出和諧的台灣 多元社會。

貳、變遷與適應的撒布優

在歷史經緯的發展上排灣族撒布優部落呈現了線性的變化,其變因元素集 合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也就是現代化的本質,而法律又是現代化權利義務 的規範制度,國家經常性以法令威脅利誘撒布優排灣族人就範,使得處於不自 主及法律設限的狀態下,撒布優部落必經一場變遷與適應的調整過程,調整過 程中部落社會文化變遷與現代化有成正比性的關係發展,也有些成波動性的微 調,不論文化線性的發展是如何終究受制於國家法的牽制。然而,撒布優傳統 習慣並未消失殆盡,而是以依附在國家法認可下作權宜的調整,本文研究有關 繼承制度部份已作闡釋撒布優排灣族人,何以在不違反民法繼承下將繼承的習 慣與精神融入,傳統習慣的範疇不是只有繼承,而繼承當中涉及到的親屬組織、

土地等規範至今仍是在現代法律視角下的產物,無法真正落實與體現撒布優排 灣族人的傳統習慣。

回顧撒布優遷徙歷史中國民政府以提昇與改善教育環境作為誘使動機,宣 揚扶植境內少數民族的憲章精神,而觀其背後是推動山地平地化的同化政策,

而制定的法令將文化歷史與生活空間垂直切分,使得脫離原生土地的撒布優排 灣族人在遷徙後,與原生土地關係逐漸淡化而其土地權利轉為國家化,遷徙後 的撒布優排灣族人被納入一種政府建構出的均質生活文化,所有生活活動依據 現行國家法的制度,部落社會的排灣族人其人觀、世界觀、土地觀在現代化大

雜燴的交雜下,勢必產生文化主體的位移與變動。前述造成文化主體的位移與 變動,本研究認為最為關鍵是法律制度的影響,國家法取代了傳統習慣,致使 土地財產與親屬組織交織成的權利義務機制也改變了。排灣族土地發展出的部 落社會體系與親屬組織的倫理關係,在傳統習慣式微與變遷中其社會體結構重 組化、親屬組織權義務均質化,使得部落社會在調整過程中發生進行式社會現 象,本研究認為此現象即是家族財產的糾紛、親屬組織倫理的弱化以及整體部 落社會文化的變遷。

A3

:排灣族的團結和感情,最明顯表現在村落中的婚喪喜事上。當村 落中有人離世,為了表示哀悼,那十天當中,村落裏所有的喜事取消,

全村落進入哀悼肅穆的氣氛中,沒有人嬉鬧,也沒有人唱歌。村民都 認為村裏一個人離世,是全村的損失,也是村民每一個人的損失。所 以,從得知消息之時刻起,直到死者埋葬為止

(

至多二天,多為一天即 完成

)

,全村大小都自發的停止工作,前往喪家奔喪弔唁。村中之壯丁,

前往墳地挖掘葬穴,婦女則前往村中募集糧食和柴火,帶往喪家烹煮,

以供應在場奔喪之親友。讓遺族沒有旁騖的和故人做最後片刻的相 處。相較於今日,此情此景已不易再現。村民感情既不如以往,即使 喪家近在隔壁,高分貝卡拉OK的歌聲也壓過哀傷的哭聲。村民更以

「上班」的「正當理由」來逃避參加喪禮。奔喪儼然成為「老人家的 事」。(引自

2009.2.19

訪談資料)

然而,撒布優部落從經過五十幾年的適應與調整後,撒布優排灣族人保有 他們文化的主體性融入在現行的制度上,他們部落是在政治、經濟、宗教等都 可以見到排灣族文化的影子,以下針對2010 年村長候選人之訪談內容。

A3

:這次我在部落同額競選歸功於部落頭目與長老的推舉及大家對我 的信任,其實大家都有那份心想替部落服務,只是我不僅有現任的優 勢及部落組織的認同所以可以同額競選。我們部落建立了這樣的風範 主要是抑制不好得選風,如買票、相互攻擊等破壞部落和諧的事,都 希望在現代的選舉中仍有我們文化的美德,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出 來選舉。此外,我雖然是同額競選但我還是到每個家族頭目依循傳統 習慣得到頭目的教導與建議,同時也是在教育所有未來有心替部落服 務的人,我們必須在現代生活中結合排灣族固有的精神,那就是重倫 理、肯做事。(引自

2010.5.3

訪談資料)

本次村長選舉拜訪頭目之禮,本人也全程參與而有這場訪問,本研究認為

撒布優排灣族人所有的生活文化必須依循國家法治,但不變的是他們選擇傳統 習慣的精神,在現代文明社會中保有排灣族傳統文化的部落社會生活,或許土 地財產、繼承制度都已國家法制化,撒布優排灣族人運用他們的智慧、堅守他 們的傳統規範精神,計算出符合部落族人最大公約數的利益,調適出現代排灣 族人文化的價值與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