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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費制度的實施:

在文檔中 陳立夫與戰時中國高等教育 (頁 119-124)

第二章 救助與管制:對「正常」高等教育體制的維繫

浙江 0 校) 83 ,這批「文化菁英」與各邊省迥異的文化碰撞產生非常有意思的化 學變化。在易社強的研究中,西南聯大學生與當地昆明人雖然存在著摩擦與隔閡,

2. 新公費制度的實施:

公費與免費制度原是針對家境清貧、體格健全、成績優良的學生而設,僅少數學生 享有。依 1940 年 9 月《修正各級學校設置免費學額及公費學額規程》規定,各級學校 均應設免費及公費學額。免費額在小學應為 40%,中學為 15%,專科以上為 10%。公 費學額在小學為 6%,中學為 5%,專科以上為 4%。191免費生的待遇主為免收學費(包 括各校所收的圖書費,實驗費,及其他類似的費用)。公費生除了免收學費外,由校依 照當地的生活情形,每年酌給國幣一百五十元到兩百五十元的公費。192

至 1943 年,一則如上所述貸金制度出現種種弊端,而實際上兩者消耗國家經費實 差異不大,陳立夫遂決議擴大公費制度以取代原先貸金制度。陳立夫呈給蔣中正的報告 中有簡述其堅持改制的理由:

竊查貸金制度施行以來,對於家長在戰區而經濟來源斷絕與後方家庭經濟卻係困 難之學生固有所救濟,而其缺點則種類繁多,學校審查時若失之於過寬,足以養 成青年僥倖之心,若持之過嚴,又足阻其求學之路。且制度本身側重救濟,缺乏 教育意義,職有鑑於此,前擬於本學年度第一學期起改變貸金制度,另訂公費生 範圍。193

陳立夫改制計畫於 1943 年 4 月提交行政院第 608 次會議通過原則,教育部亦著手擬定 公費制度推行辦法,草擬《非常時期國立中等以上學校及省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公費生辦 法》(以下簡稱《公費生辦法》),擬從 32 學年度各校所招新生開始推行公費制,然為全 事實,舊生已核給貸金者繼續發至畢業或戰事結束為止。194

公費制度在上路前蔣中正一度相當擔心會再次增加國庫負擔。在《公費生辦法》擬 定隔月(即 5 月),蔣中正手令陳立夫要求先行調查改行新制公費將導致國用每月需增

190《參政員顧頡剛謝冰心趙和亭王宇章譚文彬五人詢問案》,1943 年 10 月。藏於:《對國民參政會第三屆 第一次大會詢問案之答覆》,黨史館,檔號:一般檔案 520 .1/ 38.1。

191 《教育部公報》第 12 卷第 17 期。收於:《中國現代教育大事記 1919-1949》,頁 451-452。

192 鍾健,〈今年各大學之統一招生〉《學生之友》,第 1 卷第 1 期(1940 年 6 月 15 日),頁 70。

193《陳立夫呈報改變貸金制度另訂公費生辦法並估計學生膳費增加概數》(1943 年 7 月 12 日)。藏於:《國 民政府:教育法規(二),國史館,檔號:001-090002-003-021a-022a。

194《陳立夫呈報改變貸金制度另訂公費生辦法並估計學生膳費增加概數》(1943 年 7 月 12 日)。藏於:《國 民政府:教育法規(二),國史館,檔號:001-090002-003-021a。

款若干。195歷經 2 個月的調查,陳立夫於 7 月正式呈報礙於各類學校統計辦法不同與各 地物價波動不一,詳細增款數字無法統計,然可確定新增公費生人數將達近一萬人(主 要源於新學年將增收學生),每月估計需增款 290 餘萬元。196同年 8 月教育部收到侍從 室第二處的回文:「該案業經院會通過,委座祇系詢問之意,擬暫不再呈」197,顯然對 既經院會通過的新制公費不再持異議,教育部並於該年 8 月 28 日正式公布。

如上所論,新制《公費生辦法》著重扶持教育部極力推廣的師範、職業及醫療等科,

故力主將中等以上學校(無分國、省或私立)公費生名額集中在這些院系中,以誘使青 年學子的投考。該辦法規定,1943 學年度所招新生,一律不准適用貸金制度,另訂公費 生辦法。公費生區分成甲、乙兩種:甲種公費生,免膳食費外,並得分別補助其他費用;

乙種公費生,僅免膳食費。而此公費制度較之日前的貸金制更重視依照教育部政策需要 將有限救濟資源重新分配:國立、省立專科以上學校新生,凡屬師範、醫藥、工各院科 系學生,全為甲種公費生。理科院系學生,以百分之八十為乙種公費生。農學院學生,

以百分之六十為乙種公費生。文法商及其他各院系學生,以百分之四十為乙種公費生。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新生,則依照醫、藥、工各院係學生百分之七十為乙種公費生,理、

農各院系學生,以百分之五十為乙種公費生。而原經核給的乙種自費生補助膳食貸金一 律取消,改為完全自費。198而陳立夫在規劃公費制度時,原有結合畢業統制分發的概念 於其中,即領受公費生在畢業後需統一受政府徵調,不得自由就業,且「甲種公費生其 受徵調之時間將較長,乙種公費生較短,使權利義務,兩得其平。」199

然而此種將公費生待遇集中在師範、醫藥、工學各院的作法部份教育界無法認同。

在 1943 年底,西南聯大各院院長及各系主任聯名向蔣中正遞交陳情函,直言教育部《公 費生辦法》「於師範、工、醫、農及文、理、法諸院間,顯有軒輊,輕重厚薄,或未臻 至當」。並剖析「近來工學院投考者,本已佔最大多數,似無庸再特予物質之鼓勵;而 所謂補偏救弊者,現正在房青年之輕視純粹科學及精神科學,不在提倡實用科學也」。 故聯大教授建議公費制當:「泯除各學院之分別,專以學行成績為標準,其最優者均給 予『甲種公費』,其次優者均給予『乙種公費』,其平常者聽其自便,勿耗公帑。」200然 教育部仍堅持「國家需要為重心」,要求各校「繼續遵辦」。後蔣同意陳布雷所擬的妥協 方式:師範生、公醫生全為甲種公費;工學院學生成績乙等以上給予甲種公費,列丙等 者給乙種公費,不及格者停給;文、理、法、農、商各院系學生列甲等者給予甲種公費,

195《陳立夫呈報改變貸金制度另訂公費生辦法並估計學生膳費增加概數》(1943 年 7 月 12 日)。藏於:《國 民政府:教育法規(二),國史館,檔號:001-090002-003-021a。

196《陳立夫呈報改變貸金制度另訂公費生辦法並估計學生膳費增加概數》(1943 年 7 月 12 日)。藏於:《國 民政府:教育法規(二),國史館,檔號:001-090002-003-023a。

197 《侍從室第二處復陳立夫呈文》(1943 年 8 月 19 日)。藏於:《國民政府:教育法規(二)》,國史館,

檔號:001-090002-003-044a。

198 《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第 1 冊第 2 編,頁 53。

199 《陳立夫致蔣呈核》(1944 年 2 月 8 日)。藏於:《國民政府:教育法規(二)》,國史館,檔號:

001 -09002-003 -080m。

200 《西南聯合大學致蔣呈核》(1943 年 12 月 12 日)。藏於:《國民政府:教育法規(二)》,國史館,檔 號:001-09002-003-070x~071x。

乙等者按照原訂百分比給乙種公費,戰區生、僑生、貧苦生應儘先核給。201為依中央指 示修正公費生辦法,教育部在 1944 年 10 月 25 日,再公布《修正非常時期國立中等以 上學校及省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規定公費生辦法》20 條,在依國家需要分配公費生名額 外,同時加入學生成績要求部份。202此後公費制度脫離原單純救濟學生之意,加入強化 大學教育「質量」並扶持國家需要院系之效果。

然而隨 1944 年底陳立夫的調職,公費制度再次有了巨大的改變,新任教育部長朱 家驊基本上又將公費制修訂回過去貸金以「救濟」為主的老路。據教育年鑑記載,此源 於 1944 年冬至 1945 年春日軍發起大規模攻勢,戰區的擴大,再次造成大專院校與學生 日的大量內遷,有鑑救濟需要大增,教育部遂改訂原公費生辦法為《戰時國立中等以上 學校及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給予公費辦法》(以下簡稱《給予公費辦法》),雖然以全、

半公費區分新生的方式未變,但不再以教育部指定科系為優先,回復成以戰區及戰時經 濟斷絕學生為進先核給對象(第三條),可謂「救濟」之意再次高於「教育」之意。然 而新版的《給予公費辦法》也企圖避免過去貸金制度審核寬濫的問題。如其註明申請公 費學生除在報考學校時就必須填具志願書,且必須獲得委任職以上公務員或社會公正人 士的保證書(第六條)外,對於公費學生也強化管理與服務,包括要求在校學業成績與 操行成績不得低於 60 分,否則取消公費(第十一條);教育部得於必要時指定公費生進 行服務任務(第十三條)等。203此種新制公費制度在 1945 年第一學期開始施行,且因 戰後政治未靖,直到戰爭結束後仍持續了一段時間。204

3.強制學生生產服務制度與學校互助社的實施:

無論是上述的貸金還是公費制度,均是學生單方面接受教育部的經費救濟,不但加 重教育部的負擔,也缺乏生產教育的意義。尤其如上所論,1940 年後國民政府控制區的 物價飛漲,教育部屢加救濟經費仍無濟於事,激起大專院生的高聲抗議。在此背景下,

教育部為謀能夠起碼維持戰時學校學生的生計,一面推動各級學校實施課餘生產勞動,

力求自給自足;一面下令各校以大量採購、囤積煤米、辦理合作社等方式,來降低學校 受物價高漲之害。

考察戰時教育部最初推動學校從事實際農工生產政策,始於 1939 年 5 月對各職業 學校下達「充實必要的設備,對學生完成基本訓練,並依據需要從事實際生產」的訓令。

205後擴及到各國立中學及中山中學班,要求其分別飭辦小規模之農場及小工藝廠等,「使

201 詳見:陳布雷擬辦欄。《陳立夫呈覆關於公費生辦法呈核》(1944 年 2 月 25 日)。藏於:《國民政府:

教育法規(二),國史館,檔號:001-09002-003-069m。

202 原載:《教育部公報》,第 16 卷第 10 期合刊。收於: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編,《中國現代教育大事記 191 9-1949》,頁 537。

203 《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第 1 冊第 2 編,總頁 53-54。

204 據《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載,公費制度依規定原在抗戰結束後即行終止,但因時局未靖,國共內戰 又隨後開始、流亡學生日多,教育部遂決定繼續維持公費制度,至 1948 年上半年全國專科以上全公費生 高達 76,978 人,半公費生 12,181 人,省級公費生尚不在此列。見:《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第 1 冊第 2 編,總頁 56。

205 《教育部訓令》(1939 年 5 月 6 日)。原載:《教育部公報》第 11 卷第 4、5、6 期。收於:《中國現代 教育大事記 1919-1949》,頁 416。

對於飲食日用等物品器具,可以自作自給,兼可供應給附近居民」之用。206然教育部全

對於飲食日用等物品器具,可以自作自給,兼可供應給附近居民」之用。206然教育部全

在文檔中 陳立夫與戰時中國高等教育 (頁 1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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