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西班牙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問題研究
第七節 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違反伯恩公約第 10 條第 1 項之疑慮
伯恩公約所允許之行為,只要該引用行為符合公平實施(fair practice)23,且不超 過其合理目的之程度。該引用之著作包含新聞報紙文章與新聞摘要形式的期刊內容 (WIPO,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mended on 1979)。本條關於著作權權利自由使用之規定,乃伯恩公約中,對於著作 權權利的例外與限制,且並未限制在特地目的之引用行為,換言之,亦包含為了科 技、評論、資訊、教育之目的而為之引用行為 (Sam Ricketson and Jane C
Ginsburg, 2006, 頁 786)。而引用形式的利用行為應包含重製、散佈、公開傳播、翻
23 伯恩公約中關於「公平實施(fair practice)」的意涵,包含了美國法中「合理使用(fair use)」與「公平交 易(fair dealing)」之精神,而應屬於無須支付使用費的利用行為,與現今 WIPO 對於「自由使用(free use)」的想法相當接近與一致。詳參閱: (CCIA, Understanding “Ancillary Copyright” in the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vironment, 2015, 頁 6)。而我國法中依據伯恩公約第 10 條 1 項所制定的合理引用行 為規定於著作權法第 52 條,關於 fair practice 的翻譯依據 102 年著作權法修正會議,最後的法條用語決
定為「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詳參閱: (張懿云,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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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等利用行為 (Xalabarder, IN3 Working Paper Series, 2014, 頁 28)。根據 CCIA 所作的Special 301 Proceeding 報告中指出 (CCIA, Comments of CCIA, Docket No.
USTR-2014-0025, 2015, 頁 1),對於引用行為的限制將違反 TRIPs 中關於 WTO 會員國 之義務規定。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與伯恩公約同調,於該協定第 9 條中規定,會員國須遵守伯恩公約 第 1 至 21 條之規定24 (WTO, 1994),而伯恩公約第 10 條明確的在條文中例示「關於新 聞文章與新聞摘要形式的期刊內容之引用行為」應受允許,其對於新聞內容之引用保 障規定是不容置疑的;換言之,透過協調一致的規定,TRIPs 協定確定了伯恩公約中 關於引用行為之規定對會員國成員之拘束力,會員國成員有義務遵守對於合法公開內 容引用行為允許之規定 (CCIA, Comments of CCIA, Docket No. USTR-2012-0022, 2013, 頁 11-12)。有論者認為,而西班牙新增之附屬著作權法規定,將侵犯伯恩公約 (WIPO,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mended on 1979; CCIA, Spanish IP Proposal Targets U.S. Internet Firms (March 2014), 2014, 頁 2);再者,伯恩公約第 10 條亦明示引用行為乃少數對於著 作權強制限制(mandatory limitations)的例外規定,自從伯恩公約於 1886 年施行
24 TRIPs, Article 9, Relation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1. Members shall comply with Articles 1 through 21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1971) and the Appendix thereto.
However, Members shall not have rigvention or of the rights derived therefrom. See:. (WTO,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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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引用行為一直是其致力於保障的自由使用規定 (CCIA, Spanish IP Proposal Targets U.S. Internet Firms (March 2014), 2014, 頁 2),該法條規定,引用來自 於已公開、使大眾得為近用之著作權,應為伯恩公約所允許之行為,只要該行為符合 公平實施,且不超過合理目的之程度 (Sam Ricketson and Jane C Ginsburg, 2006, 頁 786)。該引用之著作內容包含新聞報紙文章與新聞摘要形式的期刊內容25。此外,
基於伯恩公約旨在維持著作權人與公共大眾之利益衡平,特別是在教育、研究和獲得 資訊方面的利益衡平,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於 1996 年針對若干智慧財產權條約作出解釋協議,世界 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of Dec.20, 1996,簡稱 WCT)
(WIPO, WIPO Copyright Treaty((WCT))(adopted in Geneva on December 20, 1996), 1996, 頁 1),於伯恩公約第 10 條關於引用行為之自由使用規定,認為其乃對 於著作權之權利限制與例外,締約成員國在不與作品正常利用相牴觸,或不當損害著 作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在其國內立法中對依本條約授予關於文學和藝術作品著作權 人的權利制定相關限制或例外規定;締約成員國在適用伯恩公約時,應對該公約所規 定對於權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於某些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牴觸或不當損害著作 權利人合法利益的情況下 (WIPO, WIPO Copyright Treaty((WCT))(adopted in Geneva on December 20, 1996), 1996, 頁 4)。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也在引用行為的 相關解釋中提到,伯恩公約第 10 條之效果在於免除使用者於引用作品時,須取得著作 權人授權,或是給予合理補償的責任 (WIPO, Summary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886), 1886)。換言之,若未與 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牴觸,包括引用與合理使用的情況,而制定關於文學或藝術作品引 用行為的限制與例外規定,即與伯恩公約旨在衡平著作權人與公眾獲得教育或資訊之 權利精神相牴觸。在 1967 年於斯德哥摩爾舉行的伯恩公約討論會議中,對於伯恩公約 第 10 條的解釋,不僅確立了一開始對於引用行為的保障解釋,更進一步認為該使用行 為應該被擴充解釋。斯德哥爾摩會議之前,國際上普遍認為引用行為僅保護「較短的 引用片段(short quotation)」,然而在該會議中,將「short」一詞刪除,這並非是
25 Berne Convention, Article 10, Certain Free Uses of Works,
1. Quotations, (1) It shall be permissible to make quotations from a work which has already been lawfully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provided that their making is compatible with fair practice, and their extent does not exceed that justified by the purpose, including quotations from newspaper articles and periodicals in the form of press summaries. See: (WIPO,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mended on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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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新聞公開傳播之問題研究-以西班牙附屬著作權法為例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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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立法疏失,而是國際上著作權法的專家觀念逐漸改變,認為基於引用的本質,應 該要有更足夠的空間方能夠發揮引用的實際功能 (CCIA, Understanding “Ancillary Copyright” in the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vironment, 2015, 頁 5)。
他們在斯德哥爾摩會議的提交報告中寫道:「(引用行為)在各個領域[指政治,經濟,
宗教和文化生活]無法充分實現其指引的功能,除非它能在某些情況下,完整地重現文 章中相當可觀的部分(fairly considerable portions of article),而該部分之表 達足以對公眾的討論做出貢獻。」 (WIPO, Record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ference of Stockholm(1967), volume1, 1971, 頁 116)。
然而所謂的「引用」行為,是指將所引用之作品融合於一新的創作之中,該創作 雖不限定性質,但至少須為著作權法上指稱之創作,亦即須為人類之思想與精神之原 創表現,如僅羅列他人之創作,而無自己之創作,不符引用之要件 (蕭雄淋, 2014),
而若非人為之創作,則因不符合創作之要件,因此使用作品之行為亦不符合引用之行 為。Google News 等新聞聚合平台,採用自動擷取內容的程式,直接呈現新聞原聞的 內容,並未加以剪裁而直接使用新聞標題或是摘要片段,或有論者透過程式的編輯,
聚合平台網頁的整體頁面,是依使用者的偏好、搜尋主體、地點加以分類,以獨特的 數據演算法將網頁頁面呈現給使用者,由於每位使用者的輸入的偏好或主題不同,而 會有不同的頁面呈現,客製化的網頁頁面以及聚合平台所包含的檢索、比較各方新聞 資訊的功能,應使其網頁整體視為具有轉化性的功能,與原先之著作已有不同,而為 一新的創作。然而,這些頁面的呈現皆屬於新聞聚合平台程式編碼自動為之,即使有 客製化的頁面,亦不屬於人類之精神創作,不得認為屬於著作權法上保護之著作,因 此不符合引用之要件,此外,是否具有轉化性的判斷,屬於著作權法中關於合理使用 的判斷,前提是構成對於著作之侵權行為,方有合理使用抗辯的判斷,與是否符合引 用之判斷無涉。總結而言,新聞聚合平台透過程式編碼自動擷取新聞片段、並羅列於 聚合平台網站頁面中,該行為並不屬於人類行為,非為人類精神之表現,不屬於著作 權法中討論之創作,因此不屬於引用行為之型態。既然不屬於新聞引用之行為,則新 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針對本類型的新聞聚合平台,即自動擷取新聞的行為作出規範,
並向新聞聚合平台或搜尋引擎收取補償金之制度,即與伯恩公約對於引用行為之保障 規定無涉,兩者所規範之行為客體一為引用之自由行為,另一為對於新聞傳播之使用 限制,由於新聞聚合平台與搜尋引擎在新聞傳播的使用型態上,不屬於傳統的引用行 為,而為一透過程式編碼擷取片段的、融合各家新聞報導片段的平台頁面,因此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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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的客體並不重疊,不生彼此衝突之問題。
第二項 伯恩公約第 10 條 1 項公平實施(fair practice)之平衡 功能
由於Google News等新聞聚合平台在使用新聞行為的型態上,採用程式編碼,隨機 揀取新聞內容片段置放於聚合平台之中,因此如前第一項所述,不屬於引用新聞的行 為,不屬於伯恩公約第10條所欲保障的範圍。但若非採用程式編碼、自動揀選新聞片 段的新聞聚合平台,而是透過人為的揀選,並在透過人為的分類、編排之後呈現在使 用者眼前,則該類型的使用行為,即有可能屬於引用行為,而落入伯恩公約第10條第1 項的保障範圍之中;因此關於此類型的使用新聞行為,新聞附屬著作權法對其做出規 範、並且收取補償金的行為,即有可能與伯恩公約保障新聞引用的精神悖離。伯恩公 約第10條的保障要件,除了需要符合引用行為的要件之外,尚需依公平實施之精神檢 驗之。
一、 公平實施之意涵
根據伯恩公約第 10 條 1 項,新聞聚合平台與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的使用新聞摘要 與片段的行為,除須符合引用行為的構成要件之外,亦須符合公平實施的評估,方符 合免責之規定。關於公平實施之評估,除須考量單純的著作權法利益之外,亦須考量 一般公眾利益,包含社會與文化、市場效率等利益 (Xalabarder, IN3 Working Paper Series, 2014, 頁 30)。伯恩公約中「公平實施(fair practice)」的意涵,於 1967 年的斯圖哥摩爾伯恩會議中,當時的西德外交官海爾(Reimer)表示:「應該要將伯恩 公約中的「公平實施」該詞彙刪除,替換成與英文中「合理使用(fair use)」或是
「公平交易(fair dealing)」更加意思一致的詞彙。」 (WIPO, Record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ference of Stockholm(1967), volume2, 1971, 頁 860) 由會議記錄可以推測,關於伯恩公約中「公平實施(fair practice)」的意涵,包含 了美國法中「合理使用(fair use)」與「公平交易(fair dealing)」之精神。
「公平交易(fair dealing)」更加意思一致的詞彙。」 (WIPO, Record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ference of Stockholm(1967), volume2, 1971, 頁 860) 由會議記錄可以推測,關於伯恩公約中「公平實施(fair practice)」的意涵,包含 了美國法中「合理使用(fair use)」與「公平交易(fair dealing)」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