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在歐洲的發展與影響
第一節 新聞附屬著作權法於歐洲的發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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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新聞公開傳播之問題研究-以西班牙附屬著作權法為例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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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在歐洲的發展與影響
第一節 新聞附屬著作權法於歐洲的發展背景
在近幾年,由於 Google 在歐洲市場的強勢地位已經嚴重威脅到歐洲本土的公司,
歐洲各國政府們正如火如荼地展開對 Google 的調查,同時 Google 旗下的網路搜尋引 擎與新聞聚合平台的迅速崛起,高額的獲利以及對於新聞出版產業線上新聞收益的影 響,使新聞出版產業與歐洲政府們基於利潤重新分配的想法,積極推動新聞傳播附屬 著作權法的通過,要求聚合平台網站與搜尋引擎對於使用新聞內容的行為,必須徵得 新聞出版社或著作權利人之同意,並且需支付權利金。
關於新聞內容連結到底該不該付費這件事,資深媒體人 Harvey Weinstein 在接受 訪問時,採取了非常直接而肯定的見解。他在接受線上娛樂雜誌 DEADLINE 獨家專訪的 時候表示 (Fleming, 2013),對於新聞產業因為網路科技出現帶來的改變感到相當擔 憂,因為不論是劇作家、導演或是製作人,他們嘔心瀝血寫出來的作品、拍出來的短 片等,都不停的被拿出來使用或是放映觀賞,然而卻拿不到任何酬勞。導演無法因為 技術指導而獲得報酬,記者們寫出來的報導也無法帶給他們任何收益,因為他們的作 品都直接被拿去放在聚合平台或是搜尋引擎的內容連結上。他比喻,這就像是有人創 造了一家名為「Link」的報紙,而他可以讓全世界最棒的記者或編輯為他工作而不用 支付任何費用 (Fleming, 2013)。Weinstein 表示這一切顯得相當不合理,應該要有 監督機關或立法修正此情況,而這也是他會運用在白宮的影響力並努力推動的結果,
讓使用者付費給創作者,不論是直接使用內容或是建立內容連結 (Fleming, 2013)。
他強調,目前所討論的問題並非僅牽涉少數幾筆交易,而是在涉及整個新聞出版產 業、一個價值超過 50 億的產業所憂心的問題;使用者付費為基本的市場供需法則,支 付費用給創造出這些內容的編輯、記者、著作權利人,而非免費使用或僅付費給出版 內容的工作室(studio),他們也該同樣享有內容產生的利潤收益 (Fleming, 2013)。
身為搜尋引擎的龍頭公司,Google旗下的Google News,合併搜尋引擎與擷取內容 技術的新聞聚合平台,由於技術以及品牌的領導優勢地位,在歐洲新聞聚合平台市 場,也扮演著重要的新聞傳播領導者的角色。雖然Google News本身並未收費、也未於 聚合平台上放置廣告,然使用者透過該平台以及其中的搜尋引擎服務,間接提升了 Google搜尋引擎以及其他部門的廣告利潤。歐洲出版商理事會(European Publishers Council, EPC)主管Pinto Balsemao早在2013年Google與法國新聞出版業者的爭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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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明確表示Google應為法國新聞媒體支付內容費用,甚至應向所有歐洲新聞出版 業者支付使用內容的權利金 (Alvarenga, 2013)。Balsemao表示,搜尋引擎超過90%的 營收來自線上廣告,其中相當的部分又直接或間接來自新聞媒體製作的專業新聞或娛 樂內容,這是Google應該為之付費的理由 (Alvarenga, 2013)。在新聞出版產業整體 利潤持續下滑,唯一正面成長的線上新聞利潤,自然是新聞出版者重點關注的發展部 門。新聞出版業者多次質疑,Google News利用其優勢技術與市場地位,剽竊新聞內 容,有侵害新聞著作權利人權利之嫌疑 (Corp, 2014)。
以往,關於搜尋引擎與聚合平台使用內容摘要片段的行為,美國法院多認為屬於 合理使用的範疇,偏向於保護網路中資訊自由流通使用的想法,例如 Blake A. Field v. Google Inc.一案1,然而,鑒於近幾年網路科技活動對於著作權的侵害討論日益重 要,美國法院也開始出現不同的見解,認為並非所有的搜尋引擎或聚合平台都可以主 張合理使用,例如 American Press v. Meltwater 一案2,特別是在新聞出版者強力抵 制的情況下,關於新聞內容摘要的使用,法院有愈發嚴格檢視聚合平台使用是否符合 合理使用免責抗辯的趨勢。相對於美國法院,歐盟法院在審查新聞聚合平台與搜尋引 擎是否侵害著作權時,根據歐洲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2001/29/EC)以及世界智慧 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of Dec.20, 1996,簡稱 WCT)中,
一般性的侵權免責要件採用三步測試法法3,亦即於某一特定目的中,不與作品的正常 利用(normal exploitation)相抵觸,且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新增之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以特殊的方式,針對新聞聚合平台與搜尋引擎使用 內容摘要之行為,要求須取得授權與支付權利金,而未遵循以往歐盟法院與美國法院 採用的三步測試法或是合理使用之判斷方式,一律認定若未取得授權與支付權利金,
即侵害新聞出版者與著作權利人之權益,創設的附屬著作權利將僵化法院判斷的空 間。此外,關於立法者預先判斷的價值,即「使用新聞摘要之行為侵害著作權,對新 聞出版者及著作權利人造成損害」,其立法目的亦表明在於填補對於新聞出版者與著作 權利人利益的損害 (Xalabarder, IN3 Working Paper Series, 2014, 頁 4),該價值 判斷是否正確,亦有待本文後續深入討論。
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的核心理念為,對新聞內容之使用支付使用費,以平衡新
1 詳細討論參見本文第四章第八節。
2 詳細討論參見本文第四章第八節。
3 詳細討論參見本文第四章第三節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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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出版者及著作權利人在蒐集新聞以及編輯作品上等營運成本 (CCIA, Understanding
“Ancillary Copyright” in the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vironment, 2015, 頁 1)。在網路時代來臨,新聞印刷產業面臨衰退,而新聞出版業者也逐漸轉移 重心至線上新聞版本的趨勢下,歐洲新聞出版業者對於搜尋引擎以及新聞內容聚合平 台多抱持著敵意,他們宣稱這些搜尋引擎與聚合平台,透過免費使用出版社辛苦蒐集 與編輯的內容,吸引大批的使用者,並藉由平台流量的增加,直接或間接的獲取龐大 的廣告利潤 (BBC, NewsCorp: Google is a 'platform for piracy', 2014);縱使如 Google News,新聞聚合平台本身並沒有廣告內容,但依然可以藉由內嵌 Google 搜尋 引擎,增加搜尋引擎部門的業務流量,以提升其廣告利潤。新聞出版業者認為,聚合 平台免費使用新聞內容摘要並提供深度鏈結的行為,不僅搶走線上新聞網站的消費客 群,使其訂閱率與網站流量下跌,亦吞噬掉線上網站的廣告利潤,使新聞出版產業在 獲利與成長方面變得倍加艱辛 (BBC, NewsCorp: Google is a 'platform for piracy', 2014)。然而,透過簡單的科技程式排除編碼,出版業者即可決定不要讓他 們辛苦付出勞力的新聞文章內容出現在網路搜尋引擎或內容聚合平台之中,藉由機器 人運算系統(robots.txt),或是在網站中內建簡單的排除機制程式碼,網路系統管理 者即會將他們的內容(包括標題、摘要或是其他任何形式出現的內容)排除於網路搜 尋系統而不被搜尋系統使用 (CCIA, Understanding “Ancillary Copyright” in the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vironment, 2015, 頁 2)。
新聞出版業者之所以欲獨占新聞內容傳播的專屬權利,其真正原因在於網路時代 的浪潮下,新聞實體印刷產業嚴重衰退,而網路新聞部門的營收比例逐漸加重,新聞 出版業者延續舊有成功模式的思維、欲繼續保持統治新聞世界的地位,獨享新聞內容 所帶來的收益 (Quinn, 2014, 頁 1189),因此渴望得到新聞傳播的專屬權利,不願與 其他為新聞資訊傳播中亦具備貢獻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分享利益;新聞網站閱讀者的拜 訪流量、訂閱率與網站的廣告收益為網路新聞部門最重要的收益來源,因此新聞出版 者對於新聞聚合平台與搜尋引擎對於讀者流量的衝擊相當憂心,害怕新聞聚合平台或 搜尋引擎所呈現的片段內容即會取代其原始的、完整的新聞內容,導致其流量、訂閱 率與廣告利潤的下滑。對於獨佔利益的渴望以及對於受到取代的威脅,促使新聞出版 業者積極的推動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案的通過。然而,本文將於後續詳細說明,對 於新聞聚合平台與新聞出版者間,並無直接的競爭關係,新聞聚合平台或搜尋引擎中 呈現出來的新聞片段,與其認為是取代新聞原始內容的替代品,不如認是指引新聞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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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資訊源頭的指示工具;兩者並非如新聞出版業者所擔憂的直接競爭關係,而是在新 的網路商業模式中,一方擔任新聞資訊的提供者,另一方擔任傳遞、指引新聞內容的 角色,新聞聚合平台或搜尋引擎更像是連接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橋樑,類似實體商 業模式中通路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