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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中的合理使用於搜尋引擎及新聞聚合平台的適用

第四章 西班牙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問題研究

第八節 美國法中的合理使用於搜尋引擎及新聞聚合平台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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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新聞公開傳播之問題研究-以西班牙附屬著作權法為例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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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使用者的引用行為,但卻不若伯恩公約採取的強制規範描述將引用行為列為「應」

保障的行為,歐洲著作權指令並未使用相同的法條用語而賦予強制規範的性質

(Xalabarder, IN3 Working Paper Series, 2014, 頁 33)。然而,根據歐盟法之位階 效力,公約之位階高於歐洲指令,歐洲著作權指令並未牴觸公約之規定,而其未盡詳 細之處,仍應由公約來補充,並遵守公約之規範;故伯恩公約與該指令之成員國仍須 遵循伯恩公約中對於引用行為豁免使用責任之強制規定。此外,TRIPs與伯恩公約同 調,於該協定第9條中規定,會員國須遵守伯恩公約第1至21條之規定,因此新聞傳播 附屬著作權法,對於採用人為分類揀選新聞的新聞平台,可能落入伯恩公約關於新聞 引用自由使用之保障,關於此類新聞聚合平台之規範,將與伯恩公約產生潛在衝突,

致使西班牙以及德國面臨違反伯恩公約以及TRIPs之相關規定的制裁。

第八節 美國法中的合理使用於搜尋引擎及新聞聚合平台 的適用

合理實施(fair practice)在美國法中,相對應的權利衡平機制為合理使用

(fair use),而關於搜尋引擎在合理使用中的著名案例為 Blake A. Field v.

Google Inc.,在該案中,法院採取了有利於 Google 的解釋,認定其於搜尋引擎服務 中之使用與散布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然而,在另外一個使用新聞內容的案例中,法 院卻採取與以往不同的結論,認定新聞聚合平台使用新聞摘要的行為不符合合理使 用。以下將分別介紹 Blake A. Field v. Google Inc.v (Blake A. Field v. Google Inc., 2006)與 Associated Press v. Meltwater (Associated Press v. Meltwater U.S. Holdings, Inc., 2013)兩個案例,並進行分析與結論。

一、 Blake A. Field v. Google Inc.

Blake A. Field v. Google Inc.一案中,原告 Blake A. Field 是內華達州的檢 察官,同時在網頁上張貼自己的著作,原告主張其在網路上分享的 51 篇小說,被 Google 的以庫存頁面之功能所複製並散布,因此在 2004 年 4 月向內華達州的聯邦法 院提出告訴,主張 Google 侵害其重製權與散布權,並向 Google 請求 225 萬美元的賠 償,2006 年時法院使用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判決原告敗訴 (王偉霖, 2011, 頁 371)。

Google 的庫存頁面功能係搜尋程式在搜尋各個網頁並製作索引時,會同時將該網

*同法第 2 條與第 3 條分別為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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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整篇備份,在使用者搜尋時,會在網頁連結下以「庫存頁面」較不顯著之字體展 示。而該功能主要係在當現存網頁已遭移除時,使用者仍可透過此功能找到原始的網 頁內容,抑或是使用者找不到其欲尋找的關鍵字時,庫存頁面的功能也換將關鍵字標 籤起來,以便使用者查詢。Google 在頁面上也表明此庫存頁面存檔內容並非最新的網 址頁面。網站所有人可透過寫入不同的排除指令之方式,使 Google 搜尋程式不得將該 內容網站以庫存頁面之方式存檔,而這些排除指令都是公眾皆知的資訊 (王偉霖, 2011, 頁 371)。

原告主張當使用者點擊 Google 庫存頁面的連結而連結到原告頁面,並重製該頁面 時,已經侵害其著作權,Google 則主張點擊庫存頁面檔案並重製的人為使用者,並非 Google 本身,因此主張其並非侵權行為人。法院則認為,要證明直接侵權行為,原告 必須證明被告「有意識地」從事侵權行為,若僅是機器程式的自動行為,則不是被告 有意識的行為。法院基本上認同 Google 的主張,認為重製頁面的行為是使用者的行 為,Google 非有意識的為侵權行為 (王偉霖, 2011, 頁 372)。

關於法院的見解,筆者認為,若認為侵權行為必須要有意識的為某項行為,方可 能構成侵權,則實際上在本案例中,Google 在其搜尋引擎功能中建入「庫存頁面的存 檔指令」之行為時,即屬有意識的為某項行為,若法院僅因最後啟動「重製」行為的 人並非 Google,即認定其並非有意識的為某項行為,而僅為機器程式的自動行為,則 對於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認定似乎過於狹隘。換言之,由於 Google 指令寫入的方式,

其對於重製之行為已經完成了一系列的設定,僅待使用者點擊庫存頁面之最後啟動指 令,即可完成重製行為。若僅因其非最後完成行為的行為人,即判定非有意識的侵權 行為,對於搜尋引擎的保護似乎過當。

然法院認為,就算認為 Google 構成直接侵權,其關於侵權行為的四種抗辯亦皆成 立,包含默示授權、禁反言及合理使用。關於合理使用之抗辯,法院使用美國法中的 四個要件來檢驗:使用的目的和性質、作品的性質、與整個著作權作品相比所使用之 量與質、使用對該著作權作品之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此外,法院上增加了 第五個要件於本案的判定之中,即為侵權人是否出於善意(good faith) (王偉霖, 2011, 頁 372)。

在第一項「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判斷中,法院認為搜尋引擎具有促進禁用網路資 訊的轉化性價值。法院之判斷如下:1. 庫存頁面功能可以讓使用者訪問原本因為連線 問題而不能訪問的網頁,並未取代原始內容頁面;2. 庫存頁面的功能可以讓使用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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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由於時間的改變,網頁內容已經有所不同,這種比較差異的功能,可以為政治、法 律等方面帶來用途;3. 庫存頁面的功能可以標示出搜尋關鍵字;4. 庫存頁面是以較 不明顯的字展示於原始連結下方,並沒有取代原始連結;5. Google 讓網站所有人可 以藉由排除程式的寫入,決定其是否容許 Google 進行頁面庫存的行為。綜上所述,法 院認為 Google 庫存頁面的行為乃具備轉化性使用,並判斷合理使用第一項要素對 Google 有利 (王偉霖, 2011, 頁 372)。

第二項「作品的性質」,法院認為就算認定原告的作品具備高度原創性及藝術性,

但由於原告已將其作品公開至網頁,並且未設定其近用障礙,全世界皆可以免費瀏 覽,因此本項因素僅稍有利於原告 (王偉霖, 2011, 頁 372)。

第三項「與整個著作權作品相比所使用之量與質」,法院認為 Google 將所有網頁 進行頁面庫存之行為,具有高度轉化性與社會價值,而此目的必須透過複製全部的網 頁來達成。因此法院認為此判斷要素不特別對被告有利或不利 (王偉霖, 2011, 頁 373)。

第四項「使用對該著作權作品之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原告自行將著作 免費放置於網頁上供人觀賞,並未透過販售或授權著作而獲利。原告主張 Google 庫存 頁面之功能會傷害其可能得以授權 Google 做庫存頁面所取得之潛在利潤;但若根據原 告所陳述之觀點,所有的合理使用都會傷害著作權人得以授權其使用的市場,因此法 院認為須一般性的判斷著作權人作品的現有市場,而不得過度擴張至潛在市場。最終 法院認為不存在原告所主張的「授權搜尋引擎庫存頁面」的市場,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庫存頁面功能會影響原告著作的潛在市場,就此因素而言,對 Google 非常有利 (王偉 霖, 2011, 頁 373)。

法院增加了第五項「侵權人是否出於善意(good faith)」的要素判斷,美國著作 權法第 107 條關於合理使用的判斷要件,除了前述四個法定要件外,尚可加入其他要 素判斷。法院認為,如果網站所有人表示不願意其網頁被加入庫存頁面,或使用排除 程式,則 Google 即不會將該網頁進行庫存,Google 也在網頁上教導他人如何使程式 編碼來排除庫存行為,Google 之行為因此被認定皆為善意。反觀原告公開自己的內 容、且未設置任何近用障礙,並積極希望自己的網站被搜尋引擎找到,但卻沒有採取 任何動作避免其網頁被 Google 寫入庫存,因而第五項因素也有利於 Google 的合理使 用。

綜合上述判斷,法院認為 Google 的庫存頁面行為符合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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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Associated Press v. Meltwater

然而,相較於 Google 搜尋引擎,在新聞聚合平台使用新聞內容上,美國法院對於 合理使用的判斷卻變得相當嚴苛。2013 年,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判決認定新聞聚合 平台服務提供者 Meltwater 寄送新聞剪報的電子郵件給其顧客,其中使用新聞片段之 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而判決原告 Associated Press(美聯社,以下簡稱 AP)勝訴 (Associated Press v. Meltwater U.S. Holdings, Inc., 2013)。法院認為

Meltwater 之行為不具備轉化性利用,不屬於美國著作權法第 107 條規定之合理使 用,該抗辯不成立;且亦不存在默示授權協議,因此判決 Meltwater 敗訴

(Associated Press v. Meltwater U.S. Holdings, Inc., 2013, 頁 2-4)。這是美國 法院第一起否定新聞聚合平台合理使用抗辯的案例,過去美國法院傾向於認為新聞聚 合平台得以合理使用對抗新聞出版業者與新聞著作權利人,而構成免責抗辯

(Associated Press v. Meltwater U.S. Holdings, Inc., 2013, 頁 1; Blake A.

Field v. Google Inc., 2006, 頁 1106, 1115-16);此外,關於默示授權的認定,本 案法院也採取不同於傳統著作權關於默示授權的適用 (Quinn, 2014, 頁 1189)。雖然 Meltwater 在敗訴後嘗試上訴,然而在上訴判決確定以前,雙方即以和解的方式終結 訴訟 ( Associated Press, 2013)。

紐約南區法院認為,在「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判斷中,Meltwater 屬於透過程 式,自動擷取新聞片段的新聞聚合平台,其並未添加其他的評論或是個人見解,而直 接將 AP 的著作權新聞內容轉貼成新聞簡報,並寄送給顧客,因此不符合轉化性使用 (Quinn, 2014, 頁 1193);此外,法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 Meltwater 扮演搜尋引擎的 角色,認為顧客並不會透過 Meltwater 來搜尋原始新聞內容,因此 Meltwater 所提供 的新聞剪報對於促進資訊流通缺乏貢獻,反之,該新聞剪報替代了原始的新聞內容,

因此違反合理使用的精神 (Associated Press v. Meltwater U.S. Holdings, Inc., 2013, 頁 554)。

在「作品的性質」的部分,由於法院在事實性資訊的合理使用方面,認定較為寬

在「作品的性質」的部分,由於法院在事實性資訊的合理使用方面,認定較為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