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西班牙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問題研究
第四節 附屬著作權對於市場之影響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網路新聞公開傳播之問題研究-以西班牙附屬著作權法為例 第四章
48
利金支付的豁免情況,但是在實際運作上卻因為搜尋引擎與新聞內容聚合平台的功能 本質,導致第一個條件將非常難以達成,因此搜尋引擎與新聞聚合平台,在幾乎所有 的使用新聞內容行為上皆不可避免的需要支付補償金或權利金,立法者所訂定之豁免 支付條件,對於實際實行的效果上將如同虛設。在豁免支付使用費的部分,德國法律 也有相對應的條款,著作權法第 87(g)條規定,若提供內容近用的網路服務提供商並 非搜尋引擎或是新聞聚合平台,則不受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之限制,無須依該項規定 支付使用費。如此的差別待遇是否合理?以使用新聞內容的對象,決定是否付費與 否,似已違反了著作權基本的規範原則,著作權的目的在於保護創作人的智慧心血結 晶,而傳播附屬權或是其他鄰接權,其目的在於對傳播著作內容者的勞力補償 (謝銘 洋, 2012, 頁 214),若立法者欲保護新聞業者的新聞傳播專屬權,則不應以使用者的 性質作為差別待遇的標準,而應以使用之內容是否限於特殊目的、是否超過著作權的 正常利用、是否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之利益,也就是歐洲各國慣用的三步測試法,
作為是否需要付費之差別標準,並且該設置標準應有其實際可行性。總結而言,在豁 免支付的條款中,德國的立法不當地差別待遇,而西班牙的立法則是虛設了一個難以 達成的條件。
第四節 附屬著作權對於市場之影響
第一項 對於市場競爭的負面影響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賦予新聞著作權利人收取權利金的權利,並且設置補償金制 度,這項新聞傳播的附屬權利通過之後,其權利內容將直接地影響西班牙境內之新聞 聚合平台與出版者間的經濟自由,且對於新聞傳播市場的新進者而言,亦墊高市場進 入門檻,以下亦將進一步討論。
一、 難以證明市場利益之損害與兩者間之直接競爭關係
西班牙競爭委員會在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通過之後,針對其對市場競爭產生的 不當影響做出幾點評論,並提出一份建議修改報告:
新聞出版業者強力鼓吹通過本附屬著作權法的原因之一在於,新聞內容出版網站 與新聞聚合平台或搜尋引擎之間,兩者的商業活動具有直接競爭關係,故正當化本權 利之基礎 (Comision Nacional de los Mercados y de la Competencia, 2014, 頁 7)。然而,競爭委員會指出,這項宣稱中有幾點疑義:(一)是否存在直接競爭關係?
(二)法定補償金是否有存在之必要?(三)補償金制度在出版市場中可實施的方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49
為何?
(一)是否存在直接競爭關係?
針對問題一,新聞出版者認為,新聞聚合平台使用其新聞內容,卻不須負擔 新聞製作成本,對於新聞出版者的營運而言,無疑是抹煞其辛勞工作的成果,使 其需獨自負擔製作成本,卻無法獨享新聞內容所帶來的收益,主張兩者間存在直 接競爭關係。並且,新聞出版業者主張,新聞聚合平台所呈現的內容摘要,有取 代新聞源頭內容之虞,降低公眾對於線上新聞網站的需求度 (Comision Nacional de los Mercados y de la Competencia, 2014, 頁 6-7)。
市場競爭委員會指出,本條假設存在新聞出版業的市場利益損害,並欲填補 其損害,然而並沒有直接證據足以顯示該損害之存在,亦無法證明在新聞聚合平 台及新聞出版業者兩者之商業活動間相互干擾程度,由於兩者的目標客群不同,
以及商業模式的差異,使其市場並非直接競爭關係 (Comision Nacional de los Mercados y de la Competencia, 2014, 頁 7);再者,有研究指出,新聞聚合平 台與搜尋引擎造成的多重效益,包含提高受連結之新聞出版網站或其他內容提供 網站之能見度,以及增加內容網站的拜訪流量 (Prointernet, 2014, 頁 4),其 中,透過搜尋引擎或是聚合平台所引導之間接使用流量,相較於未受連結時,提 升比例為 13%;而由於其內容能見度在使用者間提升,提升使用者直接拜訪內容 網站的流量提升 5% (Susan Athey and Markus Mobius, 2012)。因此,對於兩者 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競爭關係,許多新聞出版業者本身也抱持懷疑態度,而新聞聚 合平台與搜尋引擎的商業活動對於新聞出版業者的市場利益造成損害,更是難以 證明 (Comision Nacional de los Mercados y de la Competencia, 2014, 頁 7-8)。
關於是否有取代源頭新聞內容的疑慮,由於新聞聚合平台與搜尋引擎基於其 科技活動的本質,必定會擷取新聞內容的片段而呈現給使用者觀賞,然此片段內 容並無法完全取代完整的新聞文章,使用者或可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搜尋結果 或是連結提供,搜尋到更完整的資訊 (Comision Nacional de los Mercados y de la Competencia, 2014, 頁 8);再者,使用者或許可以藉由搜尋引擎或是聚 合平台的統計數據,例如觀看人數或是關鍵字統計,對於資訊的過濾篩選大有助 益;新聞連結或是片段呈現在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功能中,呈現的內容本身可能不 再是重點(因為僅具備寥寥數行,或是只有連結網址,欠缺資訊完整度),其所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網路新聞公開傳播之問題研究-以西班牙附屬著作權法為例 第四章
50
化出來的統計功能反而才是使用者所關心的 (Quinn, 2014, 頁 7)。
(二)法定補償金是否有存在之必要?
針對問題二,或有論者認為新聞聚合平台或搜尋引擎直接使用新聞出版者的 創作、編輯結晶,不需花費或僅花費很少的經營成本,以提供使用者免費的產 品,搶走新聞出版業者的閱讀群,導致其利潤下降,因此基於保障新聞出版業者 之權益,補償金有其存在之必要。然而,實際上有更簡單的作法,若新聞出版者 或著作權利人不希望其內容被新聞聚合平台或是搜尋引擎所使用,其可以簡單的 機器人編碼程式(robots.txt),排除搜尋引擎或是其他平台的使用,換言之,新 聞出版者與著作權人可以輕易地透過科技方式排除其內容的被利用,無須特意訂 立新聞附屬著作權法,以著作權法之力量干涉市場的運作 (Comision Nacional de los Mercados y de la Competencia, 2014, 頁 6-7)。
(三)補償金機制在出版市場中可實施的方向為何?
針對問題三,實務上許多新聞出版業者與著作權利人有意與聚合平台及搜尋 引擎簽訂互利雙方之契約,特別是新聞出版業者常擁有強大的議價力,契約中即 可自行擬定分利之契約,無須額外以法律規範其利益補償。新法僵化的制定硬性 的補償金機制,反有礙私法契約自由之虞,西班牙競爭委員會認為,私法契約相 較於僵硬的法定補償機制,更加地彈性而有效率,且亦可消弭減損市場利益的爭 議 (Comision Nacional de los Mercados y de la Competencia, 2014, 頁 7-8)。
二、 墊高新聞聚合平台新進者與內容提供新進者的進入門檻
此外,西班牙競爭委員會亦指出,本條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法將提高新進聚合平 台的進入門檻,且對於新進新聞出版產業其他內容提供網站亦造成發展阻礙。
在新法未出現以前即存在的新聞或其他內容聚合平台,不需要支付該合理補償 金,且已經具備一定的使用者忠誠度與知名度,相較於新進的內容聚合平台,進入市 場之初即須面臨合理補償金的支出,其營運的成本比早先進入市場的聚合平台更高,
且由於新法實施之初的不確定性,難以評估營運成本與風險,造成新進平台在經營穩 定性上的風險升高 (Comision Nacional de los Mercados y de la Competencia, 2014, 頁 8-9)。再者,由於新法要求內容聚合平台與搜尋引擎需支付合理補償金,對 於價值相對低、或是不確定性高的內容,聚合平台或搜尋引擎為了降低營運成本,將 會選擇捨棄使用某些內容,造成新進內容提供者難以接近平台、使其內容能見度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51
低,難以推廣其網站的知名度。歐盟地區的網路平台產業協會 EDiMA 在 2015 年的一份 報告中指出,德國與西班牙之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通過之後,由於法律不確定性以及 補償金的營運成本壓力,加上與出版業者間的爭訟,除了 Google News 關閉在西班牙 的服務之外,許多新創內容公司,包括開發智慧型裝置的資料檢索功能服務的西班牙 新創公司 NiagaRank、德國的資訊研究公司 tersee.de 皆紛紛關閉或破產。新的新聞 傳播附屬著作權法對於資訊的流通與取得便利性、搜尋工具與聚合平台的創新,皆有 重大影響 (EDiMA, 2015, 頁 2)。
西班牙競爭委員會認為,縱使真的有新聞傳播附屬著作權存在之必要,亦不應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收取與協商補償金的金額,而應以授權之方式,由出版業者或著 作權利人與內容聚合平台或搜尋引擎,依雙方自由意願協定,方符合現行市場自由競 爭之精神 (Comision Nacional de los Mercados y de la Competencia, 2014, 頁 9-10)。從市場效率角度的評估,若著作權法以其法治之名干擾了高效率的資訊網路系 統及其資訊傳播行為,則將會以市場扭曲的結果作為代價,並妨礙了資訊網路市場表 現的多樣性 (Netanel, 2008, 頁 126)。硬性將補償金支付義務加諸於新聞傳播者,
將會阻礙搜尋引擎與新聞聚合平台的核心價值活動,包含快速尋找符合與使用者興趣 或指令相符之資訊,以及將符合要求的大量資訊迅速匯入至使用者的搜尋頁面中。
此外,賦予新聞出版者或著作權利人專屬的新聞傳播附屬權之後,將導致新聞聚
此外,賦予新聞出版者或著作權利人專屬的新聞傳播附屬權之後,將導致新聞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