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本債權法之履行請求權
第四節 日本債權法改正基本方針
由以上之脈絡,可以得知日本民法學說於近年來,有鑑於歐洲區域文件之統 合、國際契約文件以及德國債法之修正,而受到一定程度之鼓舞,這一思想之洪 流,最終反應在近年來日本債權法一系列之改正之事實之上365,法務省民事局於 2006 年進行研擬,其間成立「民法(債權法)改正檢討委員會」,法務省審議會 亦於 2009 年成立「法制審議會‧民法(債權關係)部會」。
於法制審議會‧民法(債權關係)部會成立之前,環繞著債務不履行之制度,
已經有兩個提案先存在,第一係民法(債權法)改正檢討委員會所提出之「債權 法改正基本方針」(以下簡稱「改正方針」),第二者係「民法改正,國民‧法曹‧
學界有志案」,前者對於現行日本民法有大幅度之改變,而後者則是在延續舊制 之基礎上,進行法之續造。民法改正檢討委員會將現行日本民法大幅改正之理由 在於,將日本民法與國際潮流接軌,而,所謂之「國際潮流」之意義主要係指國 際商品買賣法、歐洲契約法原則等「融合大陸法與英美法之法規範」以及近年來 歐洲各國朝此方向之修正366。本文目前先著重於改正方針之內容,針對有關本篇 之議題進行研析。
關於履行請求權之排除之議題,可見近年債權法改正方針,日本債權法改正 基本方針中,第三篇第一部一章四節〔3.1.1.53〕謂:
〔3.1.1.53〕
「債権者は、債務者に対し、債務の履行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債權人 可對債務人請求債務的履行)
而這是基於債權所生的履行請求權367,這是債權最基本的效力,雖於審議之過程 中,有意見認為這種基本之觀念根本不需要規定,惟,如不予以規定,一旦越過 日本國境,則將不為讓外人所理解,從比較法的觀點來看,雖然債權人可以請求 債務人履行是大陸法系的特色,但是英美法在原則上卻是與大陸法系相反,日本 債權法改正是採取前者的規則,但是於下面的例外狀況,則排除債權人之履行請 權368。此觀〔3.1.1.56〕謂:
〔3.1.1.56〕
365 陳自強「日本債法改正新動向」法學新論,26 期(2010),頁 11。
366 加藤 雅信(2011),(民法(債権法)改正 : 民法典はどこにいくのか),第 1 版,頁 31,東 京都︰日本評論社。
367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2009),(詳解・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Ⅱ 契約および債権 一般(1)),第 1 版,頁 184,東京都︰商事法務株式会社。
368 內田 貴(2009),(債権法の新時代 : 「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の槪要),第 1 版,頁 80,
東京都︰商事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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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が不可能な場合その他履行をすることが契約の趣旨に照らしいて 債務者に合理に期待できない場合、債権者は、債務者に対して履行請求す るをことができない。」(履行為不可能或按照契約之本旨而無法合理期待債 務人履行時,債權人不可請求債務人為履行)
本條係〔3.1.1.53〕的履行請求權的障害要件,在日本的現行民法上,雖然沒有對 於履行請求權的限界事予以規定,惟於解釋論上,一旦履行被解釋為不能之時,
債權人將喪失履行請求權,惟不論如何,學說對於「不能」,往往僅限於觀念上 之講解及分類(如主觀、客觀、自始、嗣後等),這些也只是觀念上之區分369。 關於本條,有兩點可以加以說明。其一,履行為不可能之事由可見該條解說 之〔事例 1〕,例如,當 A 將自己的所有建物(甲)賣給 B,在約定的交付日期 上,該建物因為火災而滅失,此時,B 不可以請求 A 將建物(甲)移轉給自己。
其二,何謂按照契約的本旨無法合理期待債務人履行?按照該條解說內容,
在現在日本民法下的學說,學說會使用所謂「社會通念」或「社會交易觀念」的 補助觀念來柔軟化「不能」的概念,但是,不論如何,這種說法頂多是將傳統有 力說的見解重新聲明一遍,然而,更加明確或清楚之判斷標準應該被表示出來,
所以方針於此處表明,至於最後履行是否可以期待,應該回歸契約的內容以及目 的而定,以合理性以及「客觀性」為準,並非以債務人「主觀性」情事為準。370 詳言之,契約之目的、性質、對象、契約當事人之屬性、當事人締結契約時候之 情事以及其他環繞當事人之各種情事也應該被納入判斷當中371。
依照該條解說的〔事例2〕,舉例言之,A 將自己價值 30 萬日圓的戒指(甲)
賣給 B,在用腳踏車載送戒指到 B 的住處的時候,經過橋上,因為腳踏車的物轉 失誤,該戒指(甲)滑落湖底,依照當時的科學技術,要把戒指打撈起來是有可 能的,但是打撈起來的費用大約要 800 萬元日幣,在這種場合底下,由於不可能 期待 A 依照契約的意旨將戒指(甲)打撈起來,所以 B 不得向 A 請求交付該枚 戒指。另外,再依照〔事例 3〕,A 將兩噸的航空機燃料賣給 B,約定三個月後給 付,但是在締結契約後兩週內,中東與南美的產油國因為捲入大規模的戰爭,原 油價格翻騰十倍,航空機燃料的價格也隨之翻騰十五倍,A 要調送飛機燃料是極 其困難的,因此 B 不得請求 A 交付飛機燃料372。
至於〔3.1.1.61〕則謂:
〔3.1.1.61〕
「債務者が任意に債務の履行をしないときは、債権者はその強制履行を裁
369 內田 貴,前揭註 368,頁 80。
370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2009),(シンポジウム「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第 1 版,
頁 16,東京都︰商事法務。詳見潮見教授之說明。
371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2009),(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第 1 版,頁 132,東京 都︰商事法務。
372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前揭註 367,頁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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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過錯原則並非債務不履行之要件,因此危險負擔也沒有必要獨立出來成為一 個獨立的制度,債務人就算沒有過失,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則交由債務不履行 責任制度處理即可,因此方針在〔3.1.1.85〕明文廢止危險負擔制度376。
其二,於債務不履行之態樣,依照〔3.1.1.62〕謂:
〔3.1.1.62〕
「債權人可以針對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請求損害賠償」
依其解說,係揚棄舊德國學說對於債務不履行之態樣之三分法(履行不能、履行 遲延、不完全履行),蓋德國債務不履行之三分法,存有諸多問題,如,三分法 無法包攝拒絕履行之態樣,又如,一不履行態樣可能被歸類為數種類型,導致適 用上之複雜化及矛盾,再如,不完全履行之概念上過度膨脹,導致適用更加上混 亂,因此,最後回歸不履行一元論377。
其三,於「不履行」可否「免責」之問題,依照〔3.1.1.63〕謂:
〔3.1.1.63〕
「(1)債務人因其所不應該承擔之事由而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時,債務人不負
〔3.1.1.62〕之損害賠償責任。(2)債務人享有〔3.1.1.54〕以及〔3.1.1.55〕所 定之同時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之時,債務人不負〔3.1.1.62〕之損害賠償責 任。」
依照該條提案要旨,係避免將其被認定是德國法上之過錯原則(過失原則),故 以「不應該承擔之事由」而回到契約之拘束力為核心之觀念,且依照提案解說,
其中有幾點須注意之處,本條並非對於「債務不履行」之構成之判斷,也並非對 於「債務內容」之解釋與判斷378,更並非對於「不可抗力」之判斷379,亦並非對於
「結果債務」抑或「手段債務」之判斷380,而係針對契約中當事人所未能想定之 債務不履行之事由做出規範。舉實例而言,以其中〔適用事例 2〕為例,B 向 A 訂購電腦程式,此種程式之規格是為了 B 而量身訂做,以作為 B 向其顧客展示 房屋樣品細節之用,於此程式設計之初,B 向 A 詳細指示,A 依其指示製作程 式,惟完成後,此電腦程式完全無法運作,經查,係因 B 之指示有誤,導致程式 無法運作,但是契約中並未約定 A 應承擔 B 指示錯誤之風險,故如 A 能舉證如 此,則 A 可免責,此係參照 PECL 9:504(內文係謂針對 9:505,似有誤植),與英 美法上之與有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comparative negligence)381有所關聯。
376 高須 順一,前揭註 375,頁 79。
377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前揭註 367,頁 243。
378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前揭註 367,頁 248。
379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前揭註 367,頁 252。
380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前揭註 367,頁 253。
381 See, G. H. Treitel, supra note 89, p.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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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所謂「債務人所不應該承擔之事由」以及「社會通念上之不能」之關聯為何,
則留待解釋論之發展382。
然而事實上,日本債權法改正方針會有如此之規定,本文探究其主要之原因 係,學者認為,所謂的「義務違反」與「債務不履行」在觀念上是可以區分的,
債務不履行不一定就是等於義務之違反383。 其四,契約解除,依照〔3.1.1.82〕謂:
〔3.1.1.82〕
「(3)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蓋謂不妨礙者,必係以已經存在之物作為不妨礙之對象,故此並非英美法上之契 約解消,而係大陸法契約解除之觀念,惟,依照〔3.1.1.65〕謂:
〔3.1.1.65〕
「(1)債權人於以下各款所列之事由,本於〔3.1.1.62〕,可對債務人請求替 代履行之損害賠償。
ア 履行係屬不可能或履行依照契約本旨係屬無法合理期待者。
イ 不論履行期是否屆至,債務人已經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者。
ウ 於債務不履行之時,債權人已經給予一段合理之催告期間,但於該 期間經過後債務人仍未履行者。
エ 契約經解除之時。」
其間之事由與爾後之債權法改正試案〔第 11 之 1〕相比,有諸多重疊之處,與英 美法之重大不履行(fundamental non-performance)之事由相比,亦有諸多重疊之 處,可謂此為重大不履行之概要,於此重大不履行之狀況,債權人可直接請求替 代履行之損害賠償,而不需經契約解除384,另,改正檢討委員會在此承認代替履 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履行請求權可以並存,換言之,檢討委員會已經有放棄傳 統轉形論與同一性理論之意味存在,但是針對這一點,有學說提出質疑,此說認 為,讓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履行請求權,可能會讓債權人有
其間之事由與爾後之債權法改正試案〔第 11 之 1〕相比,有諸多重疊之處,與英 美法之重大不履行(fundamental non-performance)之事由相比,亦有諸多重疊之 處,可謂此為重大不履行之概要,於此重大不履行之狀況,債權人可直接請求替 代履行之損害賠償,而不需經契約解除384,另,改正檢討委員會在此承認代替履 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履行請求權可以並存,換言之,檢討委員會已經有放棄傳 統轉形論與同一性理論之意味存在,但是針對這一點,有學說提出質疑,此說認 為,讓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履行請求權,可能會讓債權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