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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亞洲國家電信自由化之進程

第四節 日本電信自由化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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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日本電信自由化歷程

日本電信自由化同時受到國際環境與市場因素兩者的壓力,前者是指GATT 成 員國必須依照自由化協定進行貿易改革;後者是指隨著電信產業的結構改變,過去 寡占性質的電信產業已經不符合市場需求。創建於一九四九年的郵政省(Ministr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原為職掌日本電信、廣播與郵政業務的監管機構,由 於日本的電信設備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遭受嚴重破壞,日本政府為了儘速重建,

於一九五二年另外成立國營的日本電報暨電話公司(NTT)負責日本國內電信服務 的提供,希望能以公司方式導入私人管理的彈性及獨立,並以國營的方式兼顧電信 業技術統一及自然獨佔的特性,因此雖然戰後日本的電信設備受損嚴重,卻也意外 獲得重建汰換老舊的電話線路,採用當時較新的技術。

隨者60年代末期電腦業的興起,帶動其後70及80年代數據通訊的需求,再加上 80年代日本國內國營事業民營化的聲浪日漸高漲,使日本政府開始一連串的電信改 革,包括NTT公司內部及整個電信市場的改革。第一階段的改革始於1985年,打破 電信服務獨佔局面導入競爭機制,並解除NTT訂定電信資費及對其投資的管制等。

第二階段為1995-1998年,主要為解除各業者電信服務範圍管制及提高外資投資電信 業上限,並重組NTT。

日 本 電 信 自 由 化 始 於 在 1985 年 04 月 所 公 佈 的 「 電 信 事 業 法 」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Law)78,1985 年之前日本僅有兩家第一類電信事業,

分別為經營區域及長途通信業務的日本電報電話公社(National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NTT),以及經營國際通信業務的國際電信電信株式會社(Kokusai Denshin Denwa , KDD),但從1985 年起日本政府開始推動電信民營化,NTT 與KDD

78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自由化工作小組議題及結論》交通部電信總局,第 2 頁,(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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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過程的爭議便不斷,包括郵政省(Ministr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MPT)與通產省(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MITI)對於自由化政策 的主導權之爭、NTT 釋股與分割的問題、政黨與政策聯盟的介入程度等79。以行動 電話市場為例,1992 年日本政府才將NTT 的行動電話部門DoCoMo 獨立成為一家 公司,為求公平競爭,日本將全國劃分為十區,並令DoCoMo 解散成為九個區域性 DoCoMo,並禁止區域間相互補貼。

1985 年開始「第一次情報通信改革」,主要目標訂為「將競爭原理導入獨占 市場」與「放寬對NTT 的管制」,而1998 年通過「第二次情報通信改革」,主要 目的是「解除管制」、「促進網路互連」與「NTT 重組」,同時完成KDD 民營化,

1999 年07 月日本政府將NTT 以控股公司的型態,分割為NTT 控股公司、國際通 信(NTT Communications)公司、東日本NTT 公司、西日本NTT 公司80,開放KDD 可以經營國內電信業務,另外也完全取消外資投資電信事業比例限制,但NTT 與 KDD 仍存有上限規定81。而同年日本郵政省的「第三次情報通信改革」也開始展開,

主要目的是繼續導入競爭,並從以構築資訊化社會發展之通信基礎,和促進無線電 波及頻率之有效使用82。2001 年日本總務省(2001 年起,郵政省改隸屬於總務省)

以寬頻網路之發展與促進競爭環境為資訊通信建設之重心,積極發展光纖寬頻網 路,而對於電信相關法條的修正有:(1)將市場佔有率超過25%的電信公司,如 NTT、DoCoMo 等,列為市場主導者,除應負擔互連義務並公開互連費用計算方式,

尚應向總務省報備互連合約條件;(2)NTT 有義務公開詳細會計資料;(3)以開 放獨占之地區網路為條件,放寬「東日本NTT」、「西日本NTT」經營的業務範圍

79 彭慧鸞,〈日本電信自由化的制度調適之研析〉,《問題與研究》,38卷5期,第67-71頁,(1999)。

80 劉見東,〈電信環境及未來發展〉,《通訊雜誌》,65 期,第 36-39 頁,(1999 )。

81 台灣經濟研究院,〈電信自由化與電信管制〉,臺經院,第44-47頁,(1998)。

82 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因應全面電信自由化相關機制之規劃期末報告〉,交通部電信總局計畫

(MOTC-DGT-90-001),第91-92頁,(2001)。

的用戶數。尤其自1999年NTT DoCoMo公司提供上網 i-mode上網服務後,使用行動 電話上網及多媒體服務高達3千多萬人,為全球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爭相仿效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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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6 日本歷年來行動電話線路建設情形 資料來源:ITU

日 本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數 歷 年 成 長 分 析 圖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1998 1999

2000 200

1年 2002

2003 2004

200 5年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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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電信規範之解讀

第一節 電信法規之發展

在Internet 風行全球而電信與媒體事業互跨經營蔚為趨勢的上一世紀,適時修 正相關之電信通訊法規,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責無旁貸的重任。一方面,電信網路 技術與通訊協定標準進步速度一日千里,不但正迅速提昇網路的頻寬,並使許多原 被認為不可行的實體介質或距離上資訊傳輸成為可行。而通訊協定架構與應用的推 陳出新,則更打破了傳統通訊協定上下層的關係與電信服務的區分。這對於擬以法 律條文同時規範電信事業營運,網路用戶多元化應用,以及媒體事業於網路之資訊 提供的電信主管機關,在實務上是一項極大的挑戰。一方面主管當局必不願因為法 令規範的模糊,而使得合法與非法的通訊行為無從界定。而另一方面,電信網路業 者及消費使用者也不願承受過於嚴苛保守而與實務或技術脫節的條文規定。若既要 防止部分電信業者以商業利益為導向,在法令的灰色地帶進行不公平地競爭,又同 時避免不滿業者或消費大眾對電信主管當局的反撲或抗爭,如何讓電信法規的詮 釋、修正、與執行回歸技術層次的實證與檢驗,就成為一項必須認真而嚴肅看待的 研究課題。而這種對電信法規適用性持續而務實地檢討與修正,則似乎是面對新興 網路技術挑戰的唯一因應之道。

寬頻匯流服務84是我國政府對於寬頻匯流未來發展趨勢所需要的典型服務,也 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最近所努力的施政政策。由於寬頻匯流服務的健全發展亦可 為技術革新、市場創新、制度革新、乃至於消費者權益帶來四贏局面的良性循環。

因此如何實現寬頻匯流服務所帶來的四贏良性循環局面,已成為全球電信政策的主 流價值,也是我國電信主管機關所追求的政策目標。

84 http://www.ncc.gov.tw/chinese/Report520.aspx,(Last Visited 7-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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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寬頻匯流服務之發展,並建立完整的投資進以實現四贏局面的良性循 環,世界各國均各自有其產業及文化淵源的不同面向需要考慮;主要的發展方向在 美國、韓國已經解除光纖網路的開放義務85,提供業者擴大投資誘因,加速寬頻匯 流服務之發展;歐盟雖傾向強化網路開放義務,但尚存有對立意見,2011 年前能否 完成法規制定,尚難預料;日本對於NTT 的 NGN 網路開放義務,雖尚未最後定案,

但由於主管機關傾向在匯率方面繼續強度管制,而在網路開放益務方面降低管制的 態度86,已促使相關業者積極進行投資,裨益競爭優勢之確保。

優質網路社會(Ubiquitous Network Society, UNS)87之建構,已列為我國最重要的 資通訊基礎建設,UNS 之實現,除了必須建立在有線、無線寬頻網路的基礎上,

更須有豐富的創新服務,始能充實 UNS 的內涵。本文所稱之寬頻匯流服務即為充 實 UNS 內涵的創新服務。就此意義而言,我國應如何加速寬頻匯流發展,實現四 贏局面的良性循環?通訊傳播基本法所明示的「鼓勵新技術新服務」以及「技術中 立」的監理原則88,固然提供監理政策的重要依據,但先進國家在放寬寬頻網路開 放義務,增進投資誘因的政策經驗,亦或有提供我國決策參考之價值。

第二節 數位匯流下之產業發展趨勢

民國97 年 11 月行政院第 28 次科技顧問會議因此做出結論89:「為因應數位 匯流之產業發展,建立公平競爭環境,將加速相關法令之修訂,如攸關匯流產業發

85 劉柏立,〈從政策面看寬頻匯流對電信產業的影響〉,《電信國家型科技簡訊》,NO. 103 第 7 頁,

(2008)。

86 劉柏立,〈從政策面看寬頻匯流對電信產業的影響〉,《電信國家型科技簡訊》,NO. 103,第 8 頁,

(2008)。

87 http://www.utaiwan.nat.gov.tw/index.php,(Last Visited 7-7-2011)。

88 通訊傳播基本法總說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三頁,(2007)。

89 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012916565471.pdf,(Last Visited 8-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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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信法之修訂,

將採兩階段修法進行,以提供廣電業者與電信業者一致的競爭環境。」其目的在掌 握產業推動契機,加速我國數位匯流的發展。

數位匯流的發展衝擊傳統電信與廣播電視的分野。電信與廣播電視之產業架構 出現二種關鍵性的變革90。首先是承載服務網路(bearer service networks)的數位化,

使得電信與廣播服務不再侷限於以相對應的傳輸網路作為唯一提供服務的架構;其 次 是 各 種 通 訊 服 務 (communication services ) 本 身 以 及 應 用 平 台 ( application platforms)的數位化,導引著相關業者以既有設施邁向所謂「全服務業者」(all-service carriers)的方向前進,致使電信與廣播產業的界線日趨模糊。在原有垂直整合的產 業結構,在概念上依據內容/平台不同性質之水平分層理論的發展,將原本內容/平 台的依附關係加以剝離。內容可以被任何一種平台傳輸,以往針對特定產業的管制 法規,面臨左支右絀的窘境。換一個角度來說,概念上產業結構的水平分層,雖然 並不必然為整體產業新管制架構,然而,內容/平台的水平層級解構,卻是非常逕渭 分明,應以不同管制思維處理之。

在市場競爭中,產業垂直整合有極高的經濟效益,儘管結構上可由水平層級加 以區分,但若以此概念作為管制架構,卻反而可能影響產業垂直整合的競爭效益。

在市場競爭中,產業垂直整合有極高的經濟效益,儘管結構上可由水平層級加 以區分,但若以此概念作為管制架構,卻反而可能影響產業垂直整合的競爭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