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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電信產業發展

第一節 電信產業之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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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我國電信產業發展

第一節 電信產業之特質

電信科技的成熟已然蔚成人類在通訊與電腦科技領域的最大革命,同時電 信科技對全球的產業和經濟造成巨大的衝擊,企業利用電信科技來創造組織的競 爭力,提高生產力增加組織效能已經成為一種風潮,而電信科技為組織帶來的是 一個全面性的改變,包括組織的結構、制度、作業流程的變動,創造出一個全新 的經營模式。

知識經濟要起飛的前提是必須有良好的電信環境,而且電信是經濟發展之 基礎,其能促進工商社會進步與繁榮。由於電信科技日新月異,電信服務的範疇 日漸擴大。我國電信事業肇始於清朝年間,但直到近幾十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成 長而有蓬勃發展,我國於1996年 1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了爭議多時的電信三法

10,從此開啟了我國電信市場的新紀元。電信自由化直接衝擊的就是電信服務產 業, 進而更進一步影響到下游的電信設備製造產業。過去國內經濟研究的重心 一直注重於總體經濟領域的探討,對於產業、資源及組織經營績效等方面的經濟 研究較為缺乏。近年來由於我國的經濟發展迅速,國人對於各產業的服務水準要 求亦相對提高。因此對於如何有效的運用有限資源來經營產業,便備受經濟各界 的重視,同時由於國內電信產業已經達到逐漸飽和的狀態,組織經營績效問題便 成為重要的研究課題之一,尤其是國內電信事業經營者均採取項國外持續投資以 謀求利基之擴大更是發展趨勢。 為了能在激烈的電信產業中開創新的事業機

10 劉兆龍,〈管制與開放的困境?以台灣的電信管制為例〉,《夥伴關係與永續發展國際學術研討 會》,第4頁,(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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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吾人必須深入了解電信產業的特性並進行深入的分析以臻知彼知己境界。本 論文將針對下述的電信產業特性進行探討以求完整分析,分別是︰一、自然獨占 性,二、垂直整合性,三、社會公共性,詳如下述︰

一、自然獨占性

所謂「獨占」,有以下特點:第一、對於特定產品市場裡只有單一供給廠 商。第二、該產品沒有相近的替代品(no close substitutes)。第三、存在著加入 產業的障礙,又稱為進入障礙(barriers to entry),以保障此一廠商免於競爭11。 獨占之形成原因何在?畢竟如果獨占結果無利可圖,為什麼還是會有這麼一家獨 占廠商?如果是有利可圖,為什麼沒有其他人進入市場分杯羹?原因在於,獨占 廠商往往可以賺取暴利,但因為種種原因,其他競爭對手難以進入市場與其分杯 羹。其種種原因就稱為「進入障礙」,其種類如下:第一、規模經濟存在。第二、

專利。第三、獨家擁有生產要素。第四、特權許可12。電信產業由於建設的成本 極高,試想其越高山、涉深溪的埋設電纜,以及連接各家各戶的成本,在導致電 信市場本身的高度進入障礙。此外,就一個已經存在的電信廠商而言,其因為規 模經濟的關係,生產成本並不會因為多服務一個客人而多有什麼增加。更有甚 者,社會就電信服務整體的生產成本反而會因為多一個客人而降低,所以會使得 想要加入的新廠商無法與之競爭,而自動選擇不加入市場13

換言之,如果規模經濟的結果導致整個市場只能容納一家生產者時,我們 稱之為「自然獨占」(natural monopoly)。電信產業及因為符合上述狀況,而 形成自然獨占。然而現今電信法已揚棄「獨占」一詞,改以「市場主導」(Significant

11 霍德明、熊秉元、胡春田、巫和懋,《經濟學 2000》上冊,三版,雙葉書廊,第 210 頁,(2002)。

12 霍德明、熊秉元、胡春田、巫和懋,《經濟學 2000》上冊,三版,雙葉書廊,第 211 頁,(2002)。

13 施俊吉,〈電信成本與電信資費〉,《台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20 卷,第一期,第 29-31 頁,(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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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Power, SMP)14,然由於GATS 條文仍然沿用「獨占」(monopoly)一 詞,故本論文以下的討論,在探討GATS 時,仍用「獨占」的用詞,於此說明 之。

電信服務業者尚有「範疇經濟」(Economies of Scope)之特性。意思就是,

將多種產品交由一家廠商聯合生產時所需耗費的總成本,低於將相同產品交由多 家個別廠商生產時,所需耗費的總成本15

舉例而言,假設A 地的甲打電話給B 地的乙,這通電話必須經過市內電話 與長途電話的電話網路。當市內及長途電話均由 X 電信服務業者提供時,發話 的甲負擔的電話費為 X 業者制訂的「成本+利潤」。當市內電話及長途電話分 別由 X 及Y 業者提供時,甲負擔的電話費為 X 業者制訂的「成本+利潤」+

Y 業者制訂的「成本+利潤」。此時以前者所消耗的總成本小於後這所消耗的 總成本16。也是正是因為這種「多產品聯合生產的經濟」特性,促使電信產業只 要先有了基礎設施,其發展其他相關業務的成本將大幅降低。鑑於上述電信產業 的兩大特色,即「規模經濟」和「多產品聯合生產的經濟」可知,電信產業會有 自然獨占的結果,實在是其來有自。

14 電信法,第 26 條之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 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 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 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 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 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 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15 于立、肖興志,〈自然壟斷理論演進綜述〉,《經濟學動態》,第 6 期,第 70-73 頁,(2000)。

16 何佳梅,《從 GATS 論我國電信服務業之競爭政策》,私立東吳大學碩士論文,第 17 頁,(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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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垂直整合性

延伸上一節之「自然獨占性」,本節電信產業的垂直整合性,其實是自然 獨占下的必然。原因在於,一個已經在市場成為自然獨占的電信廠商,基於「多 產品聯合生產的經濟」,他提供上下游的電信服務成本,已經比其他想進入市場 的競爭對手低了。遑論這個已經在市場上獨霸的電信業者,可以有更多資源和本 事操縱價格,所以他可以利用自己獨占地位,半強迫地推銷其他上下游產品。這 就更加速自然獨占業者積極擴張上下游產業的野心,使之成為一條完整的服務提 供鍊。

此外,從好的一面來看,一個自然獨占的電信業者,一旦基於「多產品聯 合生產的經濟」發展了中下游電信業務,消費者「一次購足」(one stop shopping)

的便利性,也可在這家電信業者被滿足。所以如同滾雪球一般,有需有供,當越 來越多消費者成為這家電信廠商的上下游使用者,大家各自的成本也就越低,廠 商也越加茁壯。

一般而言,垂直整合會有以下弊端17:(1)增加競爭者的生產成本;(2)市場 進入障礙程度增加;(3)影響結合事業市場佔有率及所處市場之集中度變化情 形;(4)對不同的消費者實行價格歧視;(5)減少消費者選擇其他產品及服務的權 利。

這樣子的現象,是可能會造成贏家全拿,嚴重危害到市場競爭。最後消費 者可能被廠商吃得死死的,而不能獲得最佳的服務。長遠而言,對於消費者和社 會福利都不是件好事。所以主管機關對於電信服務的垂直整合,會採取較為嚴格

17 林石根,《電信管制與競爭》,五南,第 239 頁,(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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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監控態度18,以避免上述對社會福利有所危害的情事發生。

垂直整合是電信產業的特色之一,但是最近這一個垂直整合的概念已不敷電 信業者所需。因為當前的電信業者面臨了更多挑戰,比如既要減少營運成本,又 要找到更多創造收入的來源,還要向下一代網路演進、增強用戶體驗等。眾多新 競爭對手的出現以及那些複雜的新技術的部署是造成挑戰的原因之一。其中,價 值鏈的轉變才是解決問題的真正所在,以往電信業者所處的是垂直整合環境,內 部有不同的獨立業務部門架構,而每個單獨業務部門有自己的產品和服務。現在 或是未來呢?電信業者必須能夠使用不同技術提供諸如語音、文本、圖像和資料 等不同的業務,這其中很大程度上電信業者不能再單獨行事,需要和頻道經營者 (Service Provider,SP)與內容經營者(Content Provider,CP)19合作構建電信 生態系統20

整體而言,電信業者之內的垂直整合有其必要,但這已不能應付當前或未 來所需。更重要的是一個創新的價值。運用與其他不同產業的服務種類,融合並 開創一個更能符合消費者需要的電信商品。

18 我國電信法第19 條之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 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 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19 所謂的「SP」是 Service Provider 簡稱。所謂的「CP」是 Content Provide 簡稱。 SP/CP 在不同 領域應該有不同的解釋,比如現在廣播電視等領域也有SP/CP。本文中的的 SP 是針對:通信領 域中的移動通領域中的增值業務領域。而言的具體就是指移動增值/資料業務,「增值」和「資 料」的提法是相對於話音這個基本通信業務而言的。CP 是移動資料業務內容提供商,或者叫移

19 所謂的「SP」是 Service Provider 簡稱。所謂的「CP」是 Content Provide 簡稱。 SP/CP 在不同 領域應該有不同的解釋,比如現在廣播電視等領域也有SP/CP。本文中的的 SP 是針對:通信領 域中的移動通領域中的增值業務領域。而言的具體就是指移動增值/資料業務,「增值」和「資 料」的提法是相對於話音這個基本通信業務而言的。CP 是移動資料業務內容提供商,或者叫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