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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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於龐雜失焦。是以,本文將討論範圍限縮在通訊事業,排除廣播電視服務、內容 服務,如此的限縮才更能聚焦。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我國目前的媒體管制乃依照「媒體類別」與「單體通訊模型」而訂定,其屬不 同的媒體類別適用不同的法律的垂直二元體系9。例如,利用電信網路傳輸者適用電 信法等規定,利用有線電視網路傳輸者適用有線電視法等規定。這些法律當中,不 論是結構管制或是行為管制都會有不一致的規定。然而,在數位匯流的發展之下,
這一套分歧的管制制度已經逐漸受到挑戰。在目前分歧的管制制度下,存在著相當 巨大的管制落差,這會不會造成相同服務因為不同媒體載具提供而形成規範不一致 的情況?另外,數位匯流、跨業經營過後,通訊市場丕變,這時既有的管制制度是 否足以應付新興的市場秩序?既有的管制是否可能規範太過嚴厲,而導致數位匯流 情況的停滯?
本論文共分成七章,本論文中的第二章中將探討電信產業的各項產業特質,尤 其是針對電信網路的各項特性的深入了解,將有助於決策者於發展產業政策時能兼 顧政府公益與產業經濟,如此方能畢全功於一役。在了解電信產業的特性後,接著 必須深入了解我國電信產業發展的歷程與發展環境,本段落將專注於我國電信自由 化的發展歷程,並以系統經營者各項經營實績佐證自由化的軌跡是未來電信產業的 發展趨勢。另吾人將於本章中以我國電信產業目前經營環境中所面臨到的各項障礙 進行探討,以為未來發展所面臨環境作更深層的探討。
9 陳銘祥,《通信的規範結構與通信變革》,第55 頁,(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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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則將專注於亞洲地區的電信自由化的發展歷程,其中韓國、新加坡與日 本等國的電信政策與電信自由化的進程為探討的目標,此乃由於前述的國家電信產 業發展的產業背景與期自由話發展的軌跡趨勢與我國電信產業發展的軌跡相近,同 時韓國、任本與新加坡的電信產業發展之以成功,電信自由化的政策指標扮演著成 功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故本論文將針對前述的國家的電信指標與其電信自由化過 程的政策變動進行深入探討,吾人希望藉他山之石以縮短我國電信產業進步的時程。
第四章中將探討我國電信法規與制度的研究,由於我國電信產業歷來是追隨美 國的步伐,因此吾人亦將於此進行我國與美國電信制度的相關比較,並研究我國數 位匯流下之產業未來的發展趨勢。
第五章中將進行在GATS 的規範為前題下進行研究,檢視我國電信服務產業之 實踐,由於我國於入會的同時即以做出相關承諾,則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電信產業 相關法規必須合乎承諾的要求與規範,否則即有違背承諾之嫌;另外也需要探討即 使是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電信產業相關法規已經合乎承諾的要求與規範,但是否仍 具備有改善的空間。
第六章將進行我國入關承諾表執行現況分析,並將前述的分析與GSTS 的相關 規範進行實質比對,並希望能提出有效的建議與規範方向。第七章將已前述的研究 與探討的心得為基礎,進行整理與分類希望成為為未來我國數位匯流政策研究時的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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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我國電信產業發展
第一節 電信產業之特質
電信科技的成熟已然蔚成人類在通訊與電腦科技領域的最大革命,同時電 信科技對全球的產業和經濟造成巨大的衝擊,企業利用電信科技來創造組織的競 爭力,提高生產力增加組織效能已經成為一種風潮,而電信科技為組織帶來的是 一個全面性的改變,包括組織的結構、制度、作業流程的變動,創造出一個全新 的經營模式。
知識經濟要起飛的前提是必須有良好的電信環境,而且電信是經濟發展之 基礎,其能促進工商社會進步與繁榮。由於電信科技日新月異,電信服務的範疇 日漸擴大。我國電信事業肇始於清朝年間,但直到近幾十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成 長而有蓬勃發展,我國於1996年 1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了爭議多時的電信三法
10,從此開啟了我國電信市場的新紀元。電信自由化直接衝擊的就是電信服務產 業, 進而更進一步影響到下游的電信設備製造產業。過去國內經濟研究的重心 一直注重於總體經濟領域的探討,對於產業、資源及組織經營績效等方面的經濟 研究較為缺乏。近年來由於我國的經濟發展迅速,國人對於各產業的服務水準要 求亦相對提高。因此對於如何有效的運用有限資源來經營產業,便備受經濟各界 的重視,同時由於國內電信產業已經達到逐漸飽和的狀態,組織經營績效問題便 成為重要的研究課題之一,尤其是國內電信事業經營者均採取項國外持續投資以 謀求利基之擴大更是發展趨勢。 為了能在激烈的電信產業中開創新的事業機
10 劉兆龍,〈管制與開放的困境?以台灣的電信管制為例〉,《夥伴關係與永續發展國際學術研討 會》,第4頁,(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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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吾人必須深入了解電信產業的特性並進行深入的分析以臻知彼知己境界。本 論文將針對下述的電信產業特性進行探討以求完整分析,分別是︰一、自然獨占 性,二、垂直整合性,三、社會公共性,詳如下述︰
一、自然獨占性
所謂「獨占」,有以下特點:第一、對於特定產品市場裡只有單一供給廠 商。第二、該產品沒有相近的替代品(no close substitutes)。第三、存在著加入 產業的障礙,又稱為進入障礙(barriers to entry),以保障此一廠商免於競爭11。 獨占之形成原因何在?畢竟如果獨占結果無利可圖,為什麼還是會有這麼一家獨 占廠商?如果是有利可圖,為什麼沒有其他人進入市場分杯羹?原因在於,獨占 廠商往往可以賺取暴利,但因為種種原因,其他競爭對手難以進入市場與其分杯 羹。其種種原因就稱為「進入障礙」,其種類如下:第一、規模經濟存在。第二、
專利。第三、獨家擁有生產要素。第四、特權許可12。電信產業由於建設的成本 極高,試想其越高山、涉深溪的埋設電纜,以及連接各家各戶的成本,在導致電 信市場本身的高度進入障礙。此外,就一個已經存在的電信廠商而言,其因為規 模經濟的關係,生產成本並不會因為多服務一個客人而多有什麼增加。更有甚 者,社會就電信服務整體的生產成本反而會因為多一個客人而降低,所以會使得 想要加入的新廠商無法與之競爭,而自動選擇不加入市場13。
換言之,如果規模經濟的結果導致整個市場只能容納一家生產者時,我們 稱之為「自然獨占」(natural monopoly)。電信產業及因為符合上述狀況,而 形成自然獨占。然而現今電信法已揚棄「獨占」一詞,改以「市場主導」(Significant
11 霍德明、熊秉元、胡春田、巫和懋,《經濟學 2000》上冊,三版,雙葉書廊,第 210 頁,(2002)。
12 霍德明、熊秉元、胡春田、巫和懋,《經濟學 2000》上冊,三版,雙葉書廊,第 211 頁,(2002)。
13 施俊吉,〈電信成本與電信資費〉,《台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20 卷,第一期,第 29-31 頁,(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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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Power, SMP)14,然由於GATS 條文仍然沿用「獨占」(monopoly)一 詞,故本論文以下的討論,在探討GATS 時,仍用「獨占」的用詞,於此說明 之。
電信服務業者尚有「範疇經濟」(Economies of Scope)之特性。意思就是,
將多種產品交由一家廠商聯合生產時所需耗費的總成本,低於將相同產品交由多 家個別廠商生產時,所需耗費的總成本15。
舉例而言,假設A 地的甲打電話給B 地的乙,這通電話必須經過市內電話 與長途電話的電話網路。當市內及長途電話均由 X 電信服務業者提供時,發話 的甲負擔的電話費為 X 業者制訂的「成本+利潤」。當市內電話及長途電話分 別由 X 及Y 業者提供時,甲負擔的電話費為 X 業者制訂的「成本+利潤」+
Y 業者制訂的「成本+利潤」。此時以前者所消耗的總成本小於後這所消耗的 總成本16。也是正是因為這種「多產品聯合生產的經濟」特性,促使電信產業只 要先有了基礎設施,其發展其他相關業務的成本將大幅降低。鑑於上述電信產業 的兩大特色,即「規模經濟」和「多產品聯合生產的經濟」可知,電信產業會有 自然獨占的結果,實在是其來有自。
14 電信法,第 26 條之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 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 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 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 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 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 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15 于立、肖興志,〈自然壟斷理論演進綜述〉,《經濟學動態》,第 6 期,第 70-73 頁,(2000)。
16 何佳梅,《從 GATS 論我國電信服務業之競爭政策》,私立東吳大學碩士論文,第 17 頁,(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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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垂直整合性
延伸上一節之「自然獨占性」,本節電信產業的垂直整合性,其實是自然
延伸上一節之「自然獨占性」,本節電信產業的垂直整合性,其實是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