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智能障礙者與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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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根據勞動部103 年調查(2014),台灣15 歲以上智能障礙者共有 88936 人,
其中23.3%(約 20722 人)有就業、5.5%(約 4891 人)失業中,71.3%(約 63411 人)屬於非勞動力人口3,因此台灣大多智能障礙者皆因為智能障礙等因素而歸 屬於非勞動力人口,但還是有2.5 萬名智能障礙者正面臨了許多就業議題,以下 將從智能障礙者與就業、就業對智能障礙者影響相關研究、就業與復元觀點三個 面向進行文獻探討。
第一節 智能障礙者與就業
壹、智能障礙者定義
在探討智能障礙者就業現況前,我們應該先了解智能障礙者之人口群特性,
以利對於智能障礙者有基本的認識。根據美國智能及發展障礙協會4(2015)及 WHO5(2015)的定義,智能障礙者因為先天上的智力功能限制,智力表現低於 一般人平均值,導致其在社會生活中的許多技巧學習與適應表現上發生困難,進 而使其在社會生活易面臨許多挑戰。而根據台灣法律規定,智能障礙者定義的明 確標準為「通過身心障礙鑑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各程度智力功能障礙鑑定 標準如表一所示)。除了智力功能的鑑定之外,智能障礙者所屬的「神經系統構
3 非勞動力人口意指智能障礙者因身心障礙疾病而無法工作(75.4%)、在學或準備升學
(11%)、幫忙家務(6.5%)、想工作但未去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3%)、退休且賦閒
(2.2%)、非身心障礙疾病無法工作(1.9%)等因素,而未參與勞動。
4 美國智能及發展障礙協會定義:智能障礙為一種障礙類別,也就是個體於 18 歲以前,即在每 日所需的社會與實際技巧之智力功能及適應行為上有顯著的限制。智力功能的障礙是藉由智力 測驗(IQ test)所檢定,智力測驗分數在 70 分左右或最高達 75 分,即可稱之為智力功能有顯 著限制。適應行為包含概念技巧(Conceptual skills)、社交技巧(Social skills)、實用技巧
(Practical skills)等三方面的技巧能力。
5WHO 定義:智能障礙指個體顯著在理解新的、複雜的資訊能力較低,及學習與應用新技巧的 能力較低(智能障礙),進而導致獨立因應能力較低(社會功能障礙),且此現象是在成年期前 即開始發生,並且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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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能障礙者就業現況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在提及身心障礙者工 作權時,多會提到三個層面,一是應提供平等的就業環境,禁止就業歧視;二是 應提供各項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服務或策略,增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三 是對於身心障礙者在就業過程中應享有的人權、參與工會、投保勞健保、退休安 排等權利應予以規劃及保障。以下我們便從這三個面向,輔以身心障礙或智能障 礙者就業數據資料分析,整理智能障礙者就業現況。
一、就業平等和禁止歧視
(一)、就業率、失業率反映的不平等
根據統計,我國103 年智能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及非身心障礙者就業率與失 業率數據如表二所示。在就業率方面,雖然智能障礙者就業率較整體身心障礙者 就業率高,但依舊與非身心障礙者之就業率相差30%以上;在失業率方面,我國 平均每5 位智能障礙勞工就有 1 人失業,是非身心障礙者失業率的 4.8 倍之多。
整體而言,智能障礙者的就業現況較非身心障礙者艱困許多。
表二-2 台灣 2014 年不同人口群之就業率與失業率數據整理表 單位:%
就業率 失業率
智 能 障 礙者
身 心 障 礙者
非 身 心 障礙者
智 能 障 礙者
身 心 障 礙者
非 身 心 障礙者 台灣(2014) 23.3 17.5 56.2 19.1 11.2 3.96 資料來源:筆者彙整勞動部103 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5c)性別統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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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型態與工作類別反映的不平等
非典型勞動就業主要是因工時不足導致工作者收入較低,產生低度就業問題
(江豐富,2011),而此就業問題很明顯地發生於智能障礙者身上。103 年調查顯 示,非身心障礙者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的比例為 6.93%、身心障礙者為 32.5%、
智能障礙者為37.4%,智能障礙者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的比例較為嚴重。而智能 障礙者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的原因大多為:找不到合適的全時正職工作(60.8%)、 體能限制致使只能從事部分工時(29.8%)、目前的工作是親友或師長介紹而不好 意思拒絕(12.4%),可見智能障礙者在找正職全時工作上會受到限制,或是親友 及師長較會介紹容易應徵的非典型勞動工作給智能障礙者,使智能障礙者有很大 的比例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勞動部,2014;行政院主計總處,2015a)。
在從事的工作類別方面,我國智能障礙者多集中於基層勞力工、清潔、餐飲 與銷售人員6,且許多智能障礙者都想做事務支援人員,但在就業場域上,只有少 數智能障礙者能從事此工作;相對的,只有少數智能障礙者希望從事服務及銷售 工作人員的工作,但在實際就業環境中,有許多智能障礙者擔任服務及銷售人員
7。因此,沒有辦法依自己的興趣與希望選擇職業,也是智能障礙者就業現況的不 平等現象之一。
6智能障礙者從事的工作較為限縮與集中,多為製造業(20.6%)、其他服務業(16.8%)、支援服 務業(14.3%)、住宿及餐飲業(12.9%)。進一步從工作身分來看,有 61.7%的智能障礙者在擔 任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其次為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17.2%(勞動部,2014)。
7智能障礙者在「事務支援人員、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這兩項工作的實際就業比例與期望就業 比例之間有些落差。只有3.8%智能障礙者從事事務支援人員,但是智能障礙失業者中,有 10.9%想從事事務支援人員,比實際就業比例多出許多;相反地,只有 2.45%想從事服務及銷售 工作人員,比實際就業比例低許多。但是,由於針對智能障礙者的問卷調查可能是由其監護人 或照顧者代答,因此,此調查結果也可能是因為監護人或照顧者希望智能障礙者做較不辛苦的 事務支援人員工作,而不希望智能障礙者做較辛苦的服務及銷售人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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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資收入反映的不平等
工作是現代社會中一般人收入的主要來源,大多數智能障礙者都希望能透過 有實際的工作、獲得實際薪資,達到經濟獨立及就業(Hewitt, Emerson & Stancliffe, 2013),但智能障礙者就業現況不理想,加上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比例較高,可 以想見智能障礙者之財務資源也較非身心障礙者少。而筆者整理歷年來四次智能 障礙者薪資調查資料(表三),則看到智能障礙者與國民平均薪資差距一直維持 在50%以上,且至今智能障礙者平均薪資依舊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20%以上(勞動 部,2014,行政院主計處,2015)。
表二-3 智能障礙者與其他人口群薪資差異表 單位:%
智能障礙者每月平均薪資低於X 之百分比 X= 身 心 障 礙 者 每 月
平均薪資
X=有酬就業者每月主 要工作之收入
X= 每 月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89 年 44.1 50.3 8.6 93 年 49.5 62.8 18.7
98 年 43.1 61 23.8
103 年 38.9 58.1 21.8
註:百分比數據計算方式為:(智能障礙者每月平均薪資-X)/X*100%
資料來源:筆者彙整勞動部89 年、93 年、98 年、103 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 查;行政院主計總處(2015b)103 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勞動部(2015)公布之 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雇主給予身心障礙者的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政策 措施也將許多資源投入獎助雇主提供工作機會,但雇主認為雇用智能障礙者成本 與風險較高、較不方便,因此「不同工難以同酬」,而智能障礙者及家屬為了工 作機會只能與雇主妥協,不在法律議題上多做追究(夏宜珍,2014)。因此,智 能障礙者普遍薪資較低的問題,不是政府只依法令規定「同工同酬」就能改變,
從民眾對身心障礙就業福利的觀念著手或許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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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業歧視
根據勞動部(2014)103 年調查,智能障礙者在工作場域上面臨許多就業歧 視的狀況,有 13.2%的智能障礙者(約 2825 人)認為在之前的工作因為智能障 礙而遭受不公平的待遇8,最後有10%(1359 人)的智能障礙者因為工作受到差 別待遇而離開上一份工作,且在智能障礙失業者中,有16.6%(775 人)表示因 為「一般人對智能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而無法找到工作。上述數據也反應到,儘 管多年來有許多促進智能障礙者社會融合的倡議運動,相較於過去的狀況,智能 障礙者生活各領域的現況已較融入社會,但過去遺留下來的智能障礙者歧視問題 還是存在於智能障礙者就業場域之中(Gormley, 2015)。
小結
上述數據與資訊反映我國智能障礙者就業現況皆較非身心障礙者差,呈現就 業率低(低30%以上)、失業率高(高 2 倍)、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比例較高(高 5 倍)、薪資收入較低(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20%)等不平等的就業現況,甚至比 身心障礙者整體的就業狀況差,而上述這些智能障礙者的就業現況問題也都彼此 環環相扣。此外,部分智能障礙者在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待遇之就業歧視問題也持 續發生。在種種不利的就業現況下,為保障智能障礙者就業權與生存權,政府與 民間還是致力於促進智能障礙者就業之服務與策略,以下簡單介紹。
8 不公平待遇原因依序包含:工作配置(15.7%,3357 人次)、薪資(6.2%,1338 人次)、升遷
(1.2%,258 人次)、訓練進修(0.9%,184 人次)、考績(0.5%,110 人次)、其他(0.4%,92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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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進就業之服務與策略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5)規定,我國提供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主要可分為一般性就業服務9、支持性就業服務和庇護性就業服務三種,且在各 種身心障礙就業服務過程中,政府或民間就業服務單位會提供許多就業轉銜、職 業訓練、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職業輔導評量等輔助性服務。整體來說,目前 台灣的庇護性就業有成本效益及轉銜就業效果不佳、福利與營利兩難、薪資較低、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5)規定,我國提供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主要可分為一般性就業服務9、支持性就業服務和庇護性就業服務三種,且在各 種身心障礙就業服務過程中,政府或民間就業服務單位會提供許多就業轉銜、職 業訓練、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職業輔導評量等輔助性服務。整體來說,目前 台灣的庇護性就業有成本效益及轉銜就業效果不佳、福利與營利兩難、薪資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