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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聯合國專門機構中國席位問題的發展與解決

第三節 會員國傾向與洽助國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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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向阿根廷政府交涉一事,第二節已提到外交部於 5 月 3 日派電指示駐 阿根廷大使館向阿根廷政府交涉。但中華民國與阿根廷已斷交,後續 5 月 4 日駐 阿根廷大使回覆認為當下應聚焦於如何改善雙方基本關係,所以請求外交部准許 免洽。第 7 點所提阿爾及利亞信函一事,阿爾及利亞代表在 1972 年 1 月 18 日致 函 ITU 秘書長,要求將中國代表權案列入議案,信函中阿爾及利亞認知中國代 表權案的本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加入與台灣的排除兩個內涵的結合,而中 華民國政府則認知 ITU 會籍案不應適用代表權案的觀點,期盼如議案將交由全 體會員國的通訊表決時,可推動將代表權案兩個內涵分開處理。阿爾及利亞信函 相關節錄內容如下:

……我認為應注意到在國際電信聯盟公約下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利代 表中國將是有利的。一併將此議題與在聯盟中排除台灣的問題結合,共同 列入下一次國際電信聯盟行政理事會之議程內的作法是明智的。229 整體而言,出席 ITU 理事會的會前討論,是以洽詢邦交國與主席國,以及 說明出席會議的沙盤推演,中華民國政府仍是以將中國代表權案擱置並延到隔年 ITU 大會中討論為首要目標,退一步是以通訊投票為次要,最不希望的是由理事 會逕行做出決議,一旦理事會有表決的動作,便要停止參加會議,這與聯合國大 會的狀況一樣,顯示中華民國政府心知肚明一旦議案進入表決階段,結果只有被 排除的唯一情形。另外應變策略第九點 ITU 文件的會籍名稱一事,顯示中華民 國政府於 ITU 會籍名稱上為了避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欲爭取的「CHINA」

名稱重覆,默許先前一直排斥的「TAIWAN」名稱。

第三節 會員國傾向與洽助國的立場

228 「出席國際電信聯合會第 27 屆行政理事會準備工作座談會記錄」(1972.5.2),〈國際電信聯合 會〉,《外交部檔案(國組司)》,檔號:639.019/90001/304-305。

229 筆者自行翻譯。原文為”…I think it would be expedient to draw the atten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I. T. U. Convention which confer on it the right to be

represented in thi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t would also be advisable to arrange for this problem to be placed on the agenda of the next ses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I. T. U. , together with the question of the exclusion of TAIWAN from the Union.” 「ITU 文件編號 SG/AFG 0104:阿爾及利 亞郵電部長致 ITU 秘書長函」(1972.1.18),〈國際電信聯合會〉,《外交部檔案(國組司)》,檔號:

639.019/900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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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在專門機構代表權(會籍)議題的策略,從時間而言是採取拖延 的方針,期盼各專門機構在第一時間不處理聯合國的建議案(中國代表權案),退 一步才是在理事會、大會處理。

三個機構中 WHO 在執委會與大會皆有經過表決,WMO 經過秘密通訊投 票,ITU 則是只有在行政理事會表決,但是這個表決結果差異非常的大,WHO 執委會以 13 票贊成,4 票反對,4 票棄權通過向 WHO 大會的建議案,WHO 大 會以 76 票贊成,15 票反對,27 票棄權通過中國代表權案,WMO 全體秘密通訊 投票以 70 票贊成,21 票反對,8 票棄權通過中國代表權案,而 ITU 行政理事會 以 20 票贊成,5 票反對,3 票棄權通過中國代表權案。本節將列出三機構的會員 國組成情形,以及所有會員國與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邦交狀況,計算兩 邊在各機構「預期」可掌握的票數。以此驗證中華民國在專門機構中國代表權的 局勢。

三個機構的集會單位與會期在 1971 年 10 月以後,皆是理事會在先,大會在 後,故當各機構理事會要進行討論時,中華民國方面則會主張理事會無權決定,

僅由組織最高權力機關的大會可以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WHO 大會每年一次,

固定在 5 月左右召開,理事會(執委會)每年兩次,故聯合國大會通過 2758 號決 議以後,首先會輪到 1972 年 1 月的 WHO 執委會,再者為 1972 年 5 月的 WHO 大會。WMO 大會每四年一次,理事會(執委會)每年一次,由於 1971 年 4 月已舉 行過 WMO 大會,故首先遇到的是 1972 年 5 月的 WMO 執委會,再來才是 1975 年的大會。ITU 大會每五年一次,理事會(行政理事會)每年一次,由於 1968 已舉 行過 ITU 大會,故首先遇到的是 1972 年 5 月的 ITU 行政理事會,再來才是 1973 年的大會。

觀察 1970 年至 1972 年中華民國(ROC)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的邦交國數 量,雙方的邦交國數目有極大的變化,使得中華民國在各個聯合國專門機構若要 守住中國席位,機率變得更低。三年間的邦交國數目變化見表 4-1。

表 4-1:1970-1972 年 ROC 與 PRC 邦交國數量變化

年度 1970 1971 1972

國家總數 143 147 147

ROC 邦交國 66 55 42

PRC 邦交國 47 65 86

兩者皆非 28 26 18

註 1:引自高朗,《中華民國外交關係之演變(1950-1972)》(台北:五南,1993),頁 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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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需注意到 1971 年 10 月 25 日聯大通過 2758 號決議以後至 1972 年年 底,與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變動的國家達 27 國,其中有 6 國 是從雙邊皆無邦交轉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關係,而有 21 國是原本與中華民 國有邦交關係,陸續在一年多內,與中華民國斷交,轉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

表 4-2 是聯大通過 2758 號決議後至 1972 年年底間的外交關係變動列表。

表4-2:1971.10.25-1972.12.31 有關國家與 ROC、PRC 外交關係變動列表

號 國名 關係 時間 序

號 國名 關係 時間 1 阿根廷 → 1972.2.19 15 盧森堡 → 1972.11.16 2 澳大利亞 → 1972.12.21 16 馬達加斯加 → 1972.11.6 3 比利時 → 1971.10.25 17 馬爾地夫 → 1972.10.14 4 查德 → 1972.11.28 18 馬爾他 → 1972.1.31 5 賽普勒斯 → 1971.12.14 19 模里西斯 → 1972.4.15 6 厄瓜多 → 1971.11.17 20 墨西哥 → 1972.2.14 7 西德 → 1972.10.11 21 荷蘭 → 1972.5.18 8 迦納 → 1972.2.29 22 紐西蘭 → 1972.12.22 9 希臘 → 1972.06.05 23 祕魯 → 1971.11.2 10 蓋亞那 → 1972.06.27 24 盧安達 → 1971.11.12 11 冰島 → 1971.12.8 25 塞內加爾 → 1971.12.7 12 牙買加 → 1972.11.1 26 多哥 → 1972.9.26 13 日本 → 1972.9.29 27 薩伊 → 1972.11.24 14 黎巴嫩 → 1971.11.9

註 1:以國家英文名稱字母順序排序。

註 2:為與中華民國擁有邦交關係,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邦交關係,則表示與雙方皆 無外交關係。而→表示原本為中華民國邦交國,後關係變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邦交國,依此 類推。

註 3:日期欄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日期。

註 4:整理自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編,《我國與世界各國關係一覽表》(台北:外交部,1992)。

WHO 的情形是經過 1972 年 1 月執委會及 1972 年 5 月大會的表決,為了正 確比較預估票數與實際票數,所以各會員國的邦交關係資訊係以集會時間為主。

從表 4-2 及 4-3 中,可得知在 WHO 執委會全數 24 票的預估票數,應為 9 票支持

註 2:整理自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2,pp771-772.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編,《我國與世界各國關係一覽表》(台北:外交部,1992)。

註 2:整理自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2,pp. 771-772.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編,《我國與世界各國關係一覽表》(台北:外交部,1992)。

註 2:整理自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2,p. 811.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編,《我 國與世界各國關係一覽表》(台北:外交部,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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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捷克  69 馬來西亞  110 土耳其  29 達荷美  70 馬利  111 烏干達  30 丹麥  71 茅利塔尼亞  112 烏克蘭  31 多明尼加  72 模里西斯  113 蘇聯  32 厄瓜多  73 墨西哥  114 英國  33 埃及  74 蒙古  115 坦尚尼亞  34 薩爾瓦多  75 摩洛哥  116 美國  35 衣索比亞  76 尼泊爾  117 上伏塔  36 西德  77 荷蘭  118 烏拉圭  37 芬蘭  78 紐西蘭  119 委內瑞拉  38 法國  79 尼加拉瓜  120 北葉門  39 加彭  80 尼日  121 南斯拉夫  40 迦納  81 奈及利亞  122 薩伊  41 希臘  82 挪威  123 尚比亞 

註 1:截至 1972 年 5 月止,代表中華民國邦交國,計 45 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邦交國,

計 69 國,代表與雙邊皆無邦交,計 8 國。

註 2:隔一次 WMO 大會在 1975 年,本表以 1972 年會員國名單為基礎,故沒有主席國。

註 3:整理自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2,p. 811.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編,《我 國與世界各國關係一覽表》(台北:外交部,1992)。

ITU 的情形是僅經過第 27 屆行政理事會投票,決議結果為 20 票贊成,5 票 反對,3 票棄權通過 ITU 中國代表權案,與表 4-7 的預估結果相去不遠,只是還 可能有更多轉而支持 PRC,因為實際投票的支持 PRC 立場的票數,比預估應有 18 票支持 PRC 的結果還多 2 票,而 ROC 方面連同 ROC 自身的票應有 9 票,仍 是有跑票的情形。而這樣的情形顯示中華民國方面的情勢已難以挽救。倘若是以 1972 年 5 月的情形來預估 ITU 全體會員的立場,如表 4-8,支持 PRC 的票數預 估有 73 票,支持 ROC 的有 55 票,立場不明的有 14 票,甚至如果再納入 WHO 與 WMO 的狀況,原本預估支持 ROC 的國家,大半會轉投棄權票,那整個情形 是極度不利於中華民國一方的。

表4-7:國際電信聯盟(ITU)第 27 屆理事會成員所屬國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一 覽表

序 國家 外 序 國家 外 序 國家 外

註 2:整理自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2,pp. 806-807.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編,《我國與世界各國關係一覽表》(台北:外交部,1992)。

表4-8:1972 年度國際電信聯盟(ITU)全體會員國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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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3:整理自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2,pp. 806-807.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編,《我國與世界各國關係一覽表》(台北:外交部,1992)。

接著,將探討為何預估支持中華民國的票多半會轉投棄權票,WHO、WMO、

ITU 三個機構當時皆有對外洽助的情形,以下列出數個國家的例子,以此解釋為 何會有轉投棄權票的情形發生。

首先以澳大利亞為例,當 1971 年 12 月中華民國政府向澳大利亞洽助,希望 其協助向 WHO 幹事長表達不應將中國代表權問題列入 1972 年 1 月 WHO 執委 會議程的意見,但是據駐澳大利亞大使館方面回報,澳大利亞的態度是支持雙重 代表權案,認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皆可參與國際事務,所以將會對中華 民國就 WHO、WMO 甚至其他專門機構的中國代表權案投下棄權票,除非是較 有希望的金融性專門機構會籍。節錄內容如下:

……經訪外次孔謨據稱:(一)因澳洲在聯合國內支持雙重代表權案,即納 匪而不排我。又支持聯合國決議案均適用於其專門機構之政策,故對世界 氣象組織中之中國代表權仍將棄權。(二)澳洲不願再支持毫無成功希望之 舉動,故歉難應職之請向世界衛生組織幹事長提出不將中國代表權問題列 入議程之請求。(三)澳洲將支持我有希望保持之席位,例如我在世界銀行 及國際貨幣基金中之會籍等。……230

第二個以日本為例,當中華民國就 WHO 中國代表權案向日本洽助時,日本 認為中華民國方面宣稱的會籍問題應該是屬於「誰來代表中國」的問題,如果代 表權案已通過,即便提出修正動議指出不應該排除中華民國,這會與違反原本決

第二個以日本為例,當中華民國就 WHO 中國代表權案向日本洽助時,日本 認為中華民國方面宣稱的會籍問題應該是屬於「誰來代表中國」的問題,如果代 表權案已通過,即便提出修正動議指出不應該排除中華民國,這會與違反原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