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回顧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第三節 研究回顧

本研究標的為聯合國專門機構,旨在探討中華民國於 1971 年因聯合國大會 2758 號決議喪失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後,緊接著在這些專門機構喪席位的歷程,

以及瞭解每一個專門機構對代表權案的態度與中華民國政府本身對此危機的應 對策略與態度。與本文較直接相關的研究可能因為史料或預期結果已成定局等因 素,使得專文探討本議題的研究不多,但仍可從專門機構的相關研究中獲取背景 性的理解。相關的研究議題常見有聯合國專門機構與聯合國之間的關係、聯合國 專門機構本身的功能性與中華民國政府在參與國際組織上的策略等議題。

相關研究從研究內容的類別,將分下列幾類回顧:

(一) 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法律地位

相關研究以王仁宏的〈聯合國之會籍及其與聯合國專門機構之會籍的關係〉

為起始,16王仁宏於 1971 年 12 月見刊於台大法律學刊的研究,開宗明義闡述當 時正發生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會員問題,王雖沒有處理到外交策略的問題,

但針對專門機構會員資格的加入與退出多有說明,且也列出數個專門機構的規 章,說明即便喪失聯合國的會員資格,不代表連帶喪失專門機構的會員資格。不 過王點出一個重要的邏輯問題,如果是聯合國的會員國,要成為專門機構的會員 國相對簡單,多數不須經過專門機構大會的表決,僅需簽署該專門機構的規章,

但是非聯合國會員國就需要經過大會的表決,然而,當中華民國在聯合國成立以 後,受惠於聯合國會員資格順利加入專門機構,一旦失去聯合國會員資格,是否 這些原先加入的受惠條件將消失,使專門機構的資格將連帶排除?王的認知是基 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加入時的條件與排除會員資格時的條件是彼此不受影 響,綜觀此研究,是屬於一開拓性的介紹,內容還列出許多實例呈現專門機構的 獨立性。而前述加入與退出條件的連帶邏輯,倘若以專門機構官方的視角檢視,

不會有這個問題,因為專門機構官方的認定是此議題屬中國代表權問題,不是會 員國排除的問題。本論文以此為基礎,應用各方資料進行更完整的論述。

中國學者江國青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法律制度研究》17對於了解專門機構組 織本身提供了完整的資訊,除了指出專門機構本質為一政府間國際組織,部分專

16 王仁宏,〈聯合國之會籍及其與聯合國專門機構之會籍的關係〉,《台大法律學刊》,5(1971.12),

頁 20-28。

17 江國青,《聯合國專門機構法律制度研究》(台北:天肯文化出版,199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門機構在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前,其組織的創始時間是早於聯合國、國際聯 盟,甚至上溯到 19 世紀,也介紹專門機構做為國際組織,其內部組成、制度、

與聯合國之間的協調關係、一般與特殊機構的決策程序等,而提供本研究參考之 處除了王仁宏研究所提到的成員資格種類與合作協定之外,尚有大會、理事會的 介紹與決策中的票權問題,值得一提的是在國際金融機構中的票權分配並非一國 一票,而是依照金融機構中的出資份額給予加權,這些對於瞭解專門機構的背景 條件將有所助益。

(二) 專門機構的代表權問題

王仁宏在 1979 年發表的〈如何保持我在國際貨幣基金及世界銀行之會籍〉,

18背景是 1979 年中華民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仍保有會籍,兩個組 織於大會的投票制度採比例制,美國占相當比例的票權,1979 年 1 月 1 日美國 與中華民國斷交生效,改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預期將影響中華民國在兩個 組織的會籍,該文除概略介紹兩個組織外,亦清楚交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做為共產 政權,對金融性的國際機構較無加入意願,但在 1971 年的年會開始,仍透過其 他會員國提出代表權問題,欲先行排除中華民國的任何國際空間,不過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沒有申請加入的前提下,就沒有代表權的問題產生,相較於其他專門機 構,這是中華民國得以在金融性的國際組織擁有席位直到 1980 年的主因之一,

而在票權制度的設計上則是另一主因,經濟規模較龐大的國家擁有的票權遠大於 規模較小的國家,即便訴諸表決,中華民國的代表應可維持其地位。但是美國與 中華民國斷交以後,這樣的態勢已經轉變。總結本文,作者從美國與中華民國斷 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有意願加入組織兩個因素探討,最後則舉西德為例,西 德當時被納入為基金會與世銀成員前仍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因為西德強勢的金融 交易關係,因此仍被接納入會,隱藏有值得做為中華民國借鏡的意味。王仁宏的 研究中引用多個年度的「出席基金會報告」,且於代表權爭議過程中的論述,值 得參考。

劉復國在 1987 年的〈中華民國參加國際組織的「會籍問題」〉19研究中即指 出中華民國與國際組織處理會籍問題大致上可分三類,在聯合國體系下的組織遇 有代表權問題則在「漢賊不兩立」的原則下退出該組織、非聯合國體系的政府間

18 王仁宏,〈如何保持我在國際貨幣基金及世界銀行之會籍〉,《台大法學論叢》,8:2(1979.06),

頁 67-803002

19 劉復國,〈中華民國參加國際組織的「會籍問題」〉(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研究所碩士學位 論文,198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國際組織沒有中國代表權問題,則演變成入會名稱問題而僵持不下,非政府間國 際組織遇有非改名不可的壓力時則妥協。劉復國的研究另探討四個金融性專門機 構,但對於其他在 1972 年以前悉數喪失代表權的專門機構,僅在背景論述時稍 微帶過而已,但是在策略議題與金融性專門機構的議題上,頗具參考價值。

高聖惕在 2001 年〈國際民航組織與中華民國:就國際民航組織與聯合國的 法律關係而論中華民國派遣觀察員參加前者活動之法律障礙〉的研究中,20最終 目的是要探討中華民國是否可派遣觀察員參與國際民航組織,首先提供歷史背 景,介紹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民航組織爭奪中國代表權,接著從國 際民航組織的規章,即 1944 年的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與 1947 年國際民航 組織與聯合國間簽署的雙邊協定裡,論述中華民國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法律障礙 與見解,作者重新檢視公約中有關於加入成員資格的問題,以及雙邊協定裡對於 聯合國大會控有新加入成員資格的同意權,前述雙邊協定中聯合國大會對國際民 航組織成員加入的同意權,是僅限於二戰時期的敵對國家,不管從哪個面向來 看,對於中華民國的申請資格是不影響的,作者得出結論是前述的限制並不會對 中華民國參與國際民航組織造成阻礙。此研究在探討中華民國是否可作為觀察員 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議題上,看似與本研究較不相關,實際上當作者深入檢視公 約與雙邊協定時,已提供許多見解,頗具參考價值。而探討代表權問題時,大量 引用國際民航組織的官方檔案,提供了一個研究方向,另外,從檔案中建構出代 表權案的前後實況,不難觀察到國際民航組織對此議題的認知,不過受限於檔案 內容,是無法觀察到中華民國政府此議題上的作為與態度,這將是本研究的重點 之一。

林志龍於 2007 年的〈萬國郵盟中國代表權始末:1949-1971〉一文中,21清 楚介紹在萬國郵政聯盟裡的中國代表權問題,從 1950 年因為執行委員會理事會 會員國組成對中華民國較不利使得代表權案短暫失利,相關會議便由中華人民共 和國代表獲得出席的權利,其後代表權案轉移到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大會處理,

同時因接受美國建議的緩議案之故,使得大會決議此政治問題將尊重聯合國安理 會的決議,1960 年代雖然在票數上已有顯著接近的趨勢,但隨著 1965 年中華人 民共和國內部的文化大革命,外交關係幾乎停頓,以及中國與蘇聯在珍寶島的衝 突,使得會籍危機安然度過。在聯合國大會通過 2758 號決議案後,1971 年 12

20 高聖惕,〈國際民航組織與中華民國:就國際民航組織與聯合國的法律關係而論中華民國派遣 觀察員參加前者活動之法律障礙〉,《政大法學評論》,68(2001.12),頁 263-335。

21 林志龍,〈萬國郵盟中國代表權爭議始末:1949-1971〉,《興大人文學報》,38(2007.03),頁 291-30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月召開的萬國郵盟執委會議決中國代表權問題將透過通訊投票方式交由全體會 員決定,最後在票數上失利,中華民國宣布退出。概此研究論述中華民國在萬國 郵盟雖聽取美國建議,將政治問題轉移到聯合國本身,但隨著局勢的演變,原本 受惠於轉移問題的優勢,在失去聯合國代表權後,便悉數失去多數專門機構的會 籍。作者藉萬國郵盟公報、國史館檔案、郵政相關著作與訪談郵政工作人員等管 道完成此研究,但多屬透過資料呈現歷史事實與結果的描繪,較無法深入探討更 細微的決策過程與轉折,如在聯大 2758 號決議案後,萬國郵盟執委會開議前,

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有透過外交系統努力斡旋,這些或許可透過已解密的外交部檔 案中,發掘其間的脈絡。

(三) 專門機構一般性研究

在專門機構的相關研究中,有一部分是探討專門機構的組織與功能性、或是 對台灣內部的影響分析,並非如前兩個分類,專文探討一個議題,但是在這些研

在專門機構的相關研究中,有一部分是探討專門機構的組織與功能性、或是 對台灣內部的影響分析,並非如前兩個分類,專文探討一個議題,但是在這些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