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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聯合國專門機構與聯合國大會相關決議案

第二節 聯合國大會 396 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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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參考資料:

1. 羅致政、李明峻編著,《聯合國相關國際組織憲章選輯》(台北:東吳政治系聯合國研究中心,

2009)。

2. UPU 網站,網址:http://www.upu.int/en/the-upu/council-of-administration/about-ca.html,最後瀏 覽日期:2015 年 1 月 16 日。

3. ILO 網站,網址:http://www.ilo.org/ilc/ILCSessions/103/lang--en/index.htm,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1 月 16 日。

第二節 聯合國大會 396 號決議

一、1950 年的中國代表權案

聯合國大會於 1971 年 10 月 25 通過 2758 號決議案以後,決議案內容明確表 示,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的權利,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在聯 合國體系中取代了原先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的席位,成為唯一代表中國的政府。聯 合國祕書長於 10 月 26 日這個訊息傳遞給每一個聯合國體系內的各組織行政首 長,並要求各個行政首長應該要回報,讓他知道各自組織內的有關相應行動。60 訊息中特別提到 1950 年 12 月 14 日通過的聯合國大會 396 號決議案,決議案最 後指出:

……對秘書長將現在的決議案轉知聯合國其他機關與專門機構的請求將 是適當的。61

決議案內容屬於一種原則性的宣示,內容主要指出當聯合國大會對於一個成員國 之代表權所採取的態度,聯合國下的各個組織與專門機構應該要顧及到這個態 度。

1949 年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案中尚無一項決議案是有關中國代表權的,該年 10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之時,聯合國大會正在開議中,當時聯合國 的中國代表仍是由國民黨政權派任的,就時序上來看,沒有有關中國代表權決議 案的結果是合邏輯的,不過還是有關於中國問題的決議案,1949 年 12 月 8 日聯

60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1, pp. 133-137.

61 筆者自行翻譯。原文為”…Requests the Secretary-General to transmit the present resolution to the other orga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the specialized agencies for such action as may be

appropriate.” 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during the period 19 September to 15 December 1950,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1951, pp.24-25. 聯合國大會 396 號決議 全文見附錄。

62 United Nations, Official record of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s,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1950, p.13.

291 號決議之標題為:

291(IV). Promotion of the st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Far East

63 United Nations, Official record of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s, p.14.

292 號決議之標題為:

292(IV). Threats to the political independence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China and to the peace of the Far East, resulting from Soviet violations of the Sino-Soviet 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Alliance of 14 August 1945, and from Soviet violation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64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49,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1951, pp. 294-298.

65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p. 421-429.

66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p. 421-424.

67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p. 4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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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的議案仍是以 5 票對 5 票,1 票棄權遭到否決。68

8 月 26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發電報致聯合國秘書長,表示要收回 先前寄給安理會的訊息,轉而向大會傳達,表示要求大會驅逐國民黨的代表。69 此時中國代表權的戰場由安理會轉向大會,且各種臨時提案與修正案相繼被提 出。不過在這裡將只呈現各種提案與修正案所蘊含的意見。

各國支持新政權(共產黨政府)的意見如印度、蘇聯、南斯拉夫等國,他們認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實際控有中國的大部分領土,原有的國民黨集團並不 被大部分的中國人民所擁戴,已失去合法性與代表性,中國就是一個政權移轉的 實例。70而國民黨政府的代表對此的辯駁,主要認為共產黨政府是非法奪取領 土,且所謂新的政府其實是由蘇聯所控制,外國勢力介入下的共產政權不可能是 一個合法的政府,這與 291 號與 292 號決議案的主旨差不多,且國民黨代表舉例 共產黨介入韓戰的證據,國民黨政府的代表認為此舉以代表共產黨政權違反聯合 國憲章的原則。71支持舊政權(國民黨政府)的意見如美國、澳洲、秘魯等國,認 為在聯合國內仍有 43 國支持舊政權,僅有 16 國支持新政權,所以代表大多數國 家仍認為中國的新舊政權問題不被視為合法移轉。72另外加拿大提案應該設立一 個特別委員會(Special Committee)研究此問題,其後回報致大會進行後續審議。73 大會在 1950 年 9 月 19 日通過 490 號決議案,成立特別委員會,並議決在特 別委員會的報告有所決定之前,原有的中國政府代表(National Government)仍應 出席,並享有一切權利。741950 年 12 月 12 日第 321 次全體大會選出特別委員會 成員加拿大、厄瓜多、印度、伊拉克、墨西哥、菲律賓及波蘭共七國。1950 年 12 月 15 日特別委員會選出印度作為委員會主席,針對代表權案經過一番討論 後,以 3 票贊成、1 票反對、2 票棄權決定延至下一次開會討論,但截至年底,

特別委員會便沒有再開會。75顯示大會在這個年度對中國代表權案沒有任何處理 結果,而印度作為特別委員會主席沒有繼續召開會議的原因,可能是印度代表研 判即便再開會,仍會被委員會投票延至隔次開會討論,陷入無止盡的迴圈。

68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 425.

69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 425.

70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p. 425-428.

71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 426.

72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p. 426-428.

73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 426.

74 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during the period 19 September to 15 December 1950, pp.79. 另外 490 號決議文全文見附錄。

75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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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代表權的脈絡中,聯合國大會首次處理此案是在 1950 年,且以前述 所提的「緩議案」,提交到特別委員會討論,做為一個暫定的處理結果,但特別 委員會實質上也沒有做出結論。這樣的過程反映聯合國會員國處理代表權案的意 見不一,代表權問題發生以後,該用什麼標準來認定哪一個政治集團才是合法且 被認可的政府。

聯合國大會處理中國代表權案是一個解決途徑,但同時段另有一個途徑正在 運作,另一個途徑以「中國代表權」做為一個案例,探討其背後的原則性,若有 某國家因內部因素如內戰等,以致有不同的政治集團宣稱其為該國在聯合國唯一 合法代表的狀況產生,聯合國方面該如何處理?這「另一個途徑」的發展就是 396 號決議案的由來。

二、聯大 396 號決議案的成立過程

對於聯合國專門機構來說,在中國代表權的議題上,聯合國大會 2758 號決 議案是一個決定性因素,但不能忽略 1950 年大會所通過的 396 號決議案。即便 從本章第一節已可知道聯合國與聯合國專門機構間的關係,兩者間並非直屬關 係,後續透過協定,進入了聯合國體系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基於兩者之間並非 直屬關係,聯合國大會的 396 號決議對各專門機構並沒有任何強制效果,不過聯 合國秘書長仍必須遵從決議內容,將相關通知轉告聯合國系統下的各個組織,各 個專門機構亦屬通知的範圍內。

至於 396 號的決議案怎麼產生的呢?396 號決議案是在 1950 年 12 月 14 日 由聯合國大會通過,表示了會員國代表權爭議的處理原則,當有不只一方團體宣 稱是一會員國時,聯合國大會該就什麼原則進行處理。《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als 1950》(聯合國年鑑)記錄了決議案的立案討論過程,此過程顯示了此決 議案與「中國問題」息息相關。76

1950 年的聯合國年鑑分為兩大部分(parts):聯合國與專門機構(specialized agencies),在聯合國的部份會分出數個分類區塊(section),包括政治與安全問題、

經濟與社會問題、法律問題、行政與預算問題等區塊,而每個區塊下再畫分出不 同的章(chapter)。396 號決議案的議題名為「聯合國對會員國代表權的認知」

(Recogni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Representation of a Member State),與名為

「中國代表權問題」(The Question of the Representation of China)的議題收納在同

76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1951, p.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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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裡,名為「聯合國大會的會員國代表權」(REPRESENTATION OF MEMBER STATES IN THE UNITED NATIONS),這直接顯示了 396 號決議案與中國代表權 兩個議題是互為相關的。

1950 年 7 月 19 日古巴代表要求聯合國秘書長將聯合國大會認定會員國代表 權的問題列入第五屆聯合國大會的臨時議程,7 月 26 日一個解釋性的備忘錄傳 送給秘書長,內容包含了一份 1950 年 1 月與 2 月間由安理會及其專家委員會針 對代表權問題的報告摘要。古巴代表在 1950 年年初即認為,只有大會或其附屬 機關有合法的授權可研究與通過這樣可影響組織整體運作的提案,而安理會的專 家委員會認同建立一個機制,讓各機關在這個議題可以有一些相同的程序,且專 家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認知到這個問題的本質應由聯合國大會來處理。這不僅是 與會代表全權證書的問題,也是一個聯合國內會員國代表權的問題,聯合國必須 決定哪個政府可以代表該國出席。77

1950 年 9 月 6 日,聯合國秘書長傳遞一份資料給聯合國大會的成員,內容 是有關當年 5 月 30 日第五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的決議,這份決議在 6 月 1 日傳送給秘書長,這個決議表達希望聯合國在其機關與組織內,就代表權問 題設立一個通用標準。789 月 26 日,聯合國大會第 285 次全體會議將這個問題提 交給特設政治委員會(Ad Hoc Political Committee)處理,並在 10 月 20、21、23、

25、26 日的第 18 次至第 24 次會議與 11 月 27、28 日的第 57 次至 60 次會議中 討論。79

1950 年 10 月 20 日,代表權的討論進入特設政治委員會中的議程,討論過 程以古巴與英國所提交的兩份草案為主軸,衍生出多個修正案以及各種正反意 見,後因各方意見為數不少,故再設立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深入討論並具 焦,經小組委員會討論完畢後再回到政治委員會,並做出決議以提交到大會。80 古巴案內容共有四個部份,第一部分是判定的標準,在如何認定哪一個政府 代表可立足於聯合國,端看一個政府是否具備相關條件來代表該國家,這個部分 有四點標準,第一點是一個政府是否能在領土範圍內有效行使其權力,第二點是 這個權力是否由全民賦權,第三點是政府是否有能力與意願遵守聯合國憲章並承 擔相關義務,第四點是這個政府是否尊重人權,保障基礎的自由。接著,第二部

77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 429.

77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 p. 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