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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動契約的界定與其他類型契約的區分

第三節 本論文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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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上訴人與永達公司間顯存在僱傭或委任契約關係。」就保險經紀 人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間之法律關係,否定其為居間契約。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92 年度勞簡上字第 68 號判決認為:「被上訴人則以:縱認 被上訴人應承受喬治亞人壽保險公司與上訴人間勞務契約關係,但該 勞務契約性質為居間或承攬契約,欠缺從屬性,無勞動基準法之適 用。……綜前,上訴人必須在完成保險之招攬,促成保險契約之締結 進而收取保險費後,始有領受報酬之權利,而其所受領之報酬並非勞 務提供之對價,且縱使上訴人已提供勞務而招攬保險,倘未促成保險 契約之締結,仍無法領取報酬,與僱傭契約有異,核其契約性質應屬 承攬契約。又兩造間契約既屬承攬契約,且上訴人關於勞務之提供具 有相當裁量權,喬治亞人壽保險公司之指揮監督程度極低,顯然欠缺 人格上從屬性,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動契約。」則就保險公司所主張 其與所屬業務員間勞務契約性質為居間或承攬契約,認定為承攬契 約,亦排除居間契約之適用。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71 號認為:「被告鄭某抗辯伊只是介紹客戶蔡甲予主管蔡乙轉介其他 有證照之業務員去說明,並無單獨招攬之情事,尚非全然無憑,堪可 採信。……保險契約,既係由原告公司主管蔡乙及許某負責向保戶蔡 甲洽談及解說後簽訂,被告鄭某僅單純居間介紹。」承認保險公司與 業務員間,縱使簽訂有委任合約書,個別之招攬保險行為仍有可能係 成立居間之法律關係。

第三節 本論文的觀點

本章以較多之篇幅介紹、整理勞動契約的內涵與其概念的發展,

以及在實務案例上,較常與勞動契約有著絲縷交纏,爭議不斷的相關 契約類型,諸如僱傭、承攬、委任、居間等契約,目的在於為本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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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題旨進行鋪陳。又依本章所介紹民法學者及勞動法學者見解,略以 僱傭契約為勞動契約之上位概念,或以僱傭契約與勞動契約係同一為 有力說,而法院實務判決亦多見勞動契約與僱傭契約混用,或逕以僱 傭契約之類型論述有無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適用,是為避免論述 上混淆,本論文所提及「勞動契約」,亦將儘可能具體敘明其適用範圍。

復以末學工作上所接觸壽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間,有關勞資爭議 事件之溝通協調處理業務,所見契約類型盡皆與上開契約類型之設計 相關。諸如本篇論文撰寫期間,壽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間持續進行尚 未停歇之爭議事件,首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

因其母公司美國國際保險集團(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下稱 AIG)受 2008 年國際金融海嘯影響,經美國政府接管 AIG 並整頓財務 出售包括南山人壽在內之海外資產,所引發當時台北市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2011 年 6 月 9 日修訂組織章程改組為台北市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南山人壽工會)持續主張 並公開發表與南山人壽之勞雇關係為勞動契約而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相 關勞動法令、南山人壽依法應為業務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並提列勞工退休準備金、先行結清保險業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 資、與南山人壽工會進行團體協商、以及無條件歸還業務員公積金等五 大訴求62。其間南山人壽工會並就山人壽將所屬業務員之勞、健保投保 單位移出至保險職業工會加保,以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所屬業務 員提繳退休金等事例連續進行舉發,引致南山人壽就勞工保險局之裁 罰案進行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均失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亦不受理後,轉而對南山企業工會部分會員起訴確認僱傭關係、

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甚而部分起訴案件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

62 參見南山人壽工會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99)工字第 099112401 號通函,受文者為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內各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潤泰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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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係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仍持續進行中63。其 間學者劉黃麗娟女士亦曾藉由輔導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共同辦理「九十九年度全 國保險業社會對話會議」,試圖藉由結合各保險業職業工會、產業工 會、同業公會、保險公司、以及勞動、保險主管機關之共同對話,整 合勞、資、政共識,以定性壽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契約類型,亦 未見成效64

除上述所舉南山人壽以及南山人壽企業工會間之爭議,壽險公司 與所屬業務員間因給付資遣費、退休金、工資以及確認僱傭關係等爭 議所涉及勞雇關係歸類之爭議,自保險業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來65, 均不乏其例,亦均已有經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律 見解之案例可供研究66。具見相關爭議問題之研究分析確有其價值。

為釐清上開所見壽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契約類型之爭議,進行本 論文之撰寫,本章爰以整理並介紹學者討論文獻及法院判決實務案例

63 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 101 年勞裁字第 32 號、101 年勞裁字第 39 號、101 年勞裁字第 41 號、101 年勞裁字第 55 號、101 年勞裁字第 56 號。另有個別之南山人壽 所屬業務員就南山人壽終止其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合約行為,或停發部分津貼提起不當勞動行 為裁決,附此敘明,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 101 年勞裁字第 14 號、

101 年勞裁字第 20 號、101 年勞裁字第 33 號、101 年勞裁字第 57 號。

64 「九十九年度全國保險業社會對話會議」日期為 2010 年 10 月 19 日,係歷經先行於 2010 年 9 月 14 日、28 日以及 10 月 7 日,在一個月內召開之三次會前會,彙整出包括「保險業務員『僱 傭』、『承攬』等關係應予釐清,以避免勞資雙方長期爭議」在內三項議題,會議手冊並就上開 議題整理出所謂初步共識,即「一、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保險事業單位與從業人員之勞務給付 型態,以雙方自由訂定為原則,並應於確認契約關係後,依法落實勞動條件事項。二、請業界 及勞方就勞資雙方約定採『僱傭』及『承攬』關係時窒礙難行之處,透過多方溝通管道,繼續 加強協商,解決爭議。三、另勞方建議為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保險從業人員與保險事業 單位間之勞務給付契約不應約定『僱傭、承攬』混合之契約態樣,以避免衍生勞資雙方認知上 的爭議。」嗣雖有擬續行召開「一百年度全國保險業社會對話會議」尋求圓滿結論,惟僅經 2011 年 10 月 18 日一次會前會,後續即因洽無接續之主辦單位暫告落幕。

65 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6 年 10 月 30 日台 86 勞動一字第 047494 號函公告指定保險業等十 行業及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自 民國 87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66 參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度台上字第 1175 號、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93 年度台上字第 1426 號、

93 年度台上字第 2567 號、95 年度台上字第 1587 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0 年度判字第 2116 號、100 年度判字第 2117 號、100 年度判字第 2226 號、100 年度判字第 2230 號、101 年度判字 第 3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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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見解,先行建立本論文之論述基礎,期以所研究之成果進行驗證,

或有得以對於現行及未來持續出現之爭議,略收參考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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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勞動契約與其他類型契約成立混合契約或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