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勞動契約與其他類型契約成立混合契約或契約之聯立的研究
第三節 混合契約與契約之聯立於勞動契約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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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思,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依存於另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亦 即其個別契約是否有效、成立,雖應就各該契約判斷之,惟設其中一 個契約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時,則另一個契約亦應同其認定。」
可參。此時,對於契約之聯立所包括之各典型契約間,因各有其獨立 性,各別適用其法規範即可。最高法院 64 年度台上字第 2400 號民事 判例即謂:「所謂土地押租契約,一般指出租人將土地出租與承租人,
承租人另借款與出租人,雙方約定以借款利息抵付土地租金,俟租賃 關係終了時互相返還土地借款之聯立契約,其有關法律關係應分別適 用民法租賃、借貸之規定。」。
契約之聯立除上開二種分類外,另有學者認為尚存在擇一的關係82,在 擇一關係的契約之聯立,係各典型契約間因某一條件之發生,而有失 其效力者,亦有發生效力者;如分期買賣契約,約定遲付一期價金,
即轉換為租賃契約,已交付及未交付之價金均轉換為租金,租賃期間 至原訂分期買賣價金給付完畢之日為止,此種擇一的組合,對於發生 效力之典型契約規定予以適用即可。
第三節 混合契約與契約之聯立於勞動契約的適用性 第一項 狀況說明
關於混合契約與契約之聯立區別實益,係為研究混合契約之先決 問題,如上所述,契約之聯立在判斷數個契約間是否互為條件依從而 同一命運,不發生適用何種典型契約規定之疑義,於混合契約始有應 適用適用何種典型契約規定之疑義,因此,為釐清此非典型契約應適 用之典型契約規定,乃作此區隔分類83。
82 參閱史尚寬,《債法總論》,1990 年 8 月台北 7 刷,頁 10-11;曾隆興,《現代非典型契約法論》,
1992 年 10 月修訂 5 版,頁 2-3;楊崇森,〈混合契約之研究〉,收錄於《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上)》, 1984 年 7 月初版,頁 200-203。
83 參閱楊崇森,〈混合契約之研究〉,收錄於《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上)》,1984 年 7 月初版,頁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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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末學擬以前所接觸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壽險公 司)與所屬業務員所訂勞務契約之規範類型,試行說明混合契約與契 約之聯立於勞動契約的適用性。
第二項 A 壽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勞務契約類型之介紹
A 壽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之勞務契約類型計有二種,一為承攬契 約,一為僱傭暨承攬契約。承攬契約係與初任 A 壽險公司之業務員所 簽訂,迨初任業務員任職滿一定期間後,視其對於職涯發展之規劃,
由初任業務員提出申請,與 A 壽險公司簽訂僱傭暨承攬契約,抑或繼 續維持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或者離開壽險產業另行規劃發展。
A 壽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之勞務契約之所以有上述承攬制之規 劃,其背景乃在於壽險公司初任業務員在招攬保險業務上存在著被客 戶拒絕之機率偏高,容易產生工作上之挫折感,致使壽險公司初任業 務員定著率較低,以及部分初任壽險業務員工作者,係以工作時間較 具彈性,可以兼顧本身其他事務之規劃。A 壽險公司乃就初任業務員 工作者規劃承攬契約,工作內容純粹僅係進行客戶拜訪以招攬保險業 務,並由承攬制業務員視其個人需求決定是否進入職場遞送招攬保險 之文件,或是參與 A 壽險公司所安排各項工作成長訓練發展課程及會 議,A 壽險公司並未施予工作上之管理,亦未課以必須參加課程及會 議之義務。其目的在於藉由承攬制之實施,使初任業務員有充分時間 瞭解適應並評估是否適合此一產業,同時亦可使欲兼顧本身其他事務 規劃之業務員,能夠落實自己之生涯規劃,A 壽險公司亦可降低對於 定著率低之業務員進行各項人力資源管理所付出之成本。然 A 壽險公 司對於承攬制業務員亦非完全放任全無限制,一則承攬制業務員仍須 達到最低業績標準,否則 A 壽險公司將予終止承攬契約;二則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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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委員會制訂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實施,A 壽險公司在遵循 主管機關制訂法令之監理下,仍須就承攬制業務員一體適用。此即產 生壽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間,即便簽定者係承攬契約(末學此處所 指者係純粹落實承攬契約精神,壽險公司未介入工時、職場之限制以 及工作內容之管理,而業務員仍保有其獨立性之情形),然因保險業務 員管理規則之施行,以及壽險公司為配合實施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 自行訂定各項作業辦法之介入,是否僅係定作人因承攬人為獨立營業 人所為之工作指示而維持承攬契約之純粹性,抑或使承攬契約因此產 生從屬性而納入勞動契約範圍,在此謹先將問題提出,本論文將留待 下一章進行討論。
承上所述,A 壽險公司初任業務員任職滿一定期間後,視其對於 職涯發展之規劃,由初任業務員提出申請,與 A 壽險公司簽訂僱傭暨 承攬契約,以該契約書內容之設計而言,第壹章規範為通則,第貳章 規範為僱傭工作,第叁章規範為承攬工作。第壹章通則之內容為第 1 條合約書的構成,第 2 條承保業績之定義,第 3 條獎金及津貼發放規 定,第 4 條考核及評量標準,第 5 條聲明事項,第 6 條合約書修訂,
第 7 條管轄法院。第貳章僱傭工作之內容為第 1 條主要職務,第 2 條 工資及各類獎金,第 3 條晉升及轉任。第叁章承攬工作之內容為第 1 條承攬工作內容,第 2 條承攬報酬。
依上 A 壽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間所簽訂僱傭暨承攬契約書架構 之說明,首需判斷究係契約之聯立,抑或混合契約,若係前者,依學 者見解,分就個別契約適用各典型契約之規定;若係後者,則需再釐 清係屬雙重典型契約、類型結合契約、類型融合契約、或是典型契約 附其他契約從給付義務之何一類型,再憑以適用何種典型契約之規定。
在上開僱傭暨承攬契約書中,係分別將僱傭關係以及承攬關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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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不同章節之設計,訂定於一份契約內,僱傭工作與承攬工作 亦係個別規範其雙方工作內容與報酬給付義務。惟就通則之規範內容 仍需進一步探究其性質。
通則章第 1 條合約書的構成,第 2 條承保業績之定義,第 6 條合 約書修訂,第 7 條管轄法院,依其規範內容在說明合約書之架構、定 義、修訂與爭議處理,均屬程序事項之規範,對於契約之性質不生影 響。至於第 3 條獎金及津貼發放規定,第 4 條考核及評量標準,第 5 條聲明事項,則均有討論空間。
通則章第 3 條獎金及津貼發放規定內容,分別是第 1 項規範僱傭 勞務報酬之工資及各類獎金發放除另有規定外,以發放時合約仍有效 者為限;第 2 項規範業務員招攬之保險契約有無效、撤銷、減少保險 金額情形時,承攬勞務報酬之返還、抵銷;第 3 項規範業務員對 A 壽 險公司負擔之債務得以工資、獎金及承攬報酬抵銷之。第 1 項關於僱 傭勞務報酬以發放時合約仍有效者為限,係對應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但書之「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規定;
第 2 項承攬勞務報酬返還、抵銷,係就承攬契約之招攬保險工作瑕疵 擔保責任規定;第 3 項則以債編通則抵銷規定為規範。觀此條文規範,
訂定於總則章,尚屬有據。
通則章第 4 條考核及評量標準規定內容,第 1 項為工作考核,內 容有遵守工作規則,按時提出工作計畫及工作檢討報告,協助公司推 廣銷售整合型金融服務,履行法令遵循義務,以及完成公司業務需求 指派之勞務;第 2 項為業績評量,訂定 A 壽險公司得對於業務員之工 作及管理能力進行業績評量,評量未通過者,得將其降至適當職級或 終止合約。依據此條規範內容,則 A 壽險公司對於業務員之指揮監督 甚為明確而具從屬性,惟此份僱傭暨承攬合約書將此條具有明確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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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之約定條文置於通則章而非置於第貳章之僱傭工作並非誤植,係以 第 1 項工作考核規範業務員之僱傭工作,以及第 2 項業績評量規範業 務員招攬保險之承攬工作,而以定作人之定作指示解釋之。
通則章第 5 條聲明事項,聲明內容計有五款,分別為遵守保險業 務員管理規則,以及 A 壽險公司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訂定之管 理辦法,依法遵循智慧財產權事項,輔導所增員業務員招攬保險行為 符合業務品質規範,以及不從事與 A 壽險公司利益衝突或有損形象行 為。核其內容,係僱傭暨承攬合約書所為業務員應遵循法令事項之規 範,然業務員就壽險公司所訂遵循法令事項,是否為具有從屬性之規 範,在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有明顯的認知落差84。在民事法院作成之 判決,大都傾向認為此法令遵循事項乃係因壽險公司為需高度監理之 金融產業,訂定法令遵循事項之目的在於保障金融消費者,尚不能以 此目的訂定之法令遵循事項,直接據以解釋壽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 間,關於招攬保險之法律關係極具有從屬性,而認定為勞動契約。然 行政法院判決並不認同民事法院判決此項見解,逕以壽險公司命業務 員所應遵循法令之事項,即為具有從屬性之指揮監督命令,認定為勞 動契約。關於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上開歧異見解,本論文將留待下一 章進行討論。
通則章第 5 條聲明事項,聲明內容計有五款,分別為遵守保險業 務員管理規則,以及 A 壽險公司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訂定之管 理辦法,依法遵循智慧財產權事項,輔導所增員業務員招攬保險行為 符合業務品質規範,以及不從事與 A 壽險公司利益衝突或有損形象行 為。核其內容,係僱傭暨承攬合約書所為業務員應遵循法令事項之規 範,然業務員就壽險公司所訂遵循法令事項,是否為具有從屬性之規 範,在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有明顯的認知落差84。在民事法院作成之 判決,大都傾向認為此法令遵循事項乃係因壽險公司為需高度監理之 金融產業,訂定法令遵循事項之目的在於保障金融消費者,尚不能以 此目的訂定之法令遵循事項,直接據以解釋壽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 間,關於招攬保險之法律關係極具有從屬性,而認定為勞動契約。然 行政法院判決並不認同民事法院判決此項見解,逕以壽險公司命業務 員所應遵循法令之事項,即為具有從屬性之指揮監督命令,認定為勞 動契約。關於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上開歧異見解,本論文將留待下一 章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