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東協推動區域經濟整合面臨之挑戰
第一節 東協內部因素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節 東協內部因素
壹、正面因素
一、東協方式(ASEAN Way)
「東協方式」一詞最早出現在 1974 年,為一強調以協商為主,並透過成員 國領導人間的密切關係來解決組織問題。一般認為,「非正式」、「包容」、
「共識」、「協商」與「不干預內政」為東協方式之原則。關於東協國家間遵 循的原則、東協的決策及爭端解決在東協憲章裡有明文規定,東協憲章第二條 羅列出幾項東協及其會員國應遵守的原則,包括有尊重所有東協會員國之獨立、
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及國家認同;依循和平解決爭端;不干涉東協會員國之 內政;以及遵守多邊貿易規則與東協規範制定之體制,以在市場經濟中有效實 施經濟承諾,逐步消除區域經濟整合之一切障礙。130在諮商與共識的部分,憲 章第二十條則定有,東協決策應以諮商(consultation)與共識(consensus)為基本原 則,如無法達成共識,東協高峰會得做出特殊協議。131憲章第八章爭端解決的 部分,會員國應透過對話、諮商、談判等一般性原則,以和平手段解決爭端,
除了一般性原則外,也可透過第23條,斡旋、調解與調停的方式解決爭端。132 學者哈克(Jürgen Haacke)認為,「東協方式」是東協區域外交和安全文化的體現,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主權平等、不訴諸武力、以和平方式解決衝突、互不干預、
不介入成員國間未決之雙邊衝突、靜態的外交和相互尊重與包容。133
東協方式的基礎是建立在不干涉原則(non-interference)上,而東協國家在這 數十年間,以這樣的方式相互磨合、消弭紛爭和解決問題,正逐漸地將這一原 則內化成為自己擁有、遵行的所謂「東協方式」。然而,這樣的過程主要是受 東南亞地區特殊的政治因素影響,意即東協國家對國家主權的考量以及對維持 國內穩定的優先政策,因此,Hiro Katsumata認為東協國家透過彼此間的互動鞏 固了他們的外交模式,而這樣的過程一直受到東南亞地區特定的政治因素影響。
130東協憲章中英對照本,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東南亞國家協會研究中心,台北市,
2011 年 10 月,頁 17-19。
131東協憲章中英對照本,頁 45。
132東協憲章中英對照本,頁 47。
133Jürgen Haacke, ASEAN’s Diplomatic and Security Culture: Origins,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Routledge, London, 2006, p.1.
7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首先,東協國家個別的歷史經歷使他們十分注重國家主權。其次,維繫國內的 穩定為其優先政策。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東協國家最寶貴的標的,因為這個原 則能使東協國家專注於自己的國家建設進程上(nation-building process)。134更有論 者認為,「東協方式」的意涵遠遠超過不干涉原則,其實際上被當作「解決衝 突最好的方式」,以1978年柬埔寨危機為例,東協以「非對抗性的方式」(non-confrontational style)的方式介入,施以直接和間接性的約束、壓力施加、外交折 衝和權衡的策略,在沒有動用軍事武力的情況下解決了柬埔寨危機,因而「東 協方式」的適用範圍可以不僅僅侷限在東南亞地區,可進一步成為解決全球性 衝突值得參考的方向。135
時至今日,東協已然為東亞地區最為成熟且完備的區域性官方組織,透過 其成功建立合作模式,東協逐漸的從經濟、文化合作外溢到政治、安全的合作,
而區域內成員國彼此間或內部的衝突與危機,往往也因循著「東協方式」而出 現解決的曙光,「東協方式」其實並非是解決所有爭端的萬靈丹,而是成員國 之間透過相互尊重的相處模式來建立共識與和平解決問題,筆者認為「東協方 式」為一凝聚東協國家共識的基礎,而東協的順利運作有很大一部份可歸因於 東協各國對於「東協方式」的堅持。
二、東協憲章(The ASEAN Charter)
自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後,東南亞地區的區域合作逐漸從政治宣示發展成 兼具實際合作方針與階段性規劃的協力藍圖。若細探其原因,可發現東協除了 致力於回應國際權力政治與經貿整合的發展之外,更期待能強化各種旨在建立 內部共同體、促進區域認同與整合的「域內建構」(internal construction),而這亦 是金融風暴後東協區域合作的發展特色,建立一個穩定、繁榮與和平的東協共 同體(ASEAN Community)。136「東協憲章」於 2007 年第十三屆東協高峰會中通
134Hiro Katsumata, “Reconstruction of Diplomatic Norms in Southeast Asia: The Case for Strict Adherence to the ASEAN Way,”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Volume 25, No. 1, April 2003, p.104-120.
135 Gillian Goh, “The ASEAN Way Non-Intervention and ASEAN’s Role in Conflict
Management,”Stanford Journal of East Asian Affairs, Volume 3, No. 1, Spring 2003, p.113-118.
136楊昊,「新憲章規範下的東協區域主義:回顧與展望」,台灣東南亞學刊,第 5 卷,第 1 期,
2008 年,頁 148。
7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過後,並於隔年 12 月 15 日生效,「東協憲章」不僅賦予東協一法律地位、提 供制度架構,更為達成東協共同體目標奠定穩固的基礎。
東協十國在東協成立四十週年暨 2007 年 11 月的第十三屆東協高峰會上,
共同重申其信念,將「東協憲章」作為一法律與體制框架,並使其成為東協未 來所依循的基礎,並再次聲明東協十國充分的決心和承諾,以建立一東協共同 體來縮小發展差距、促進和平與進步和創造繁榮。經由簽署東協憲章,尊重彼 此的權利和履行其憲章內規範的權利及義務,使憲章在會員國國內儘快完成批 准,使其儘早生效,以落實「東協憲章」。137
「東協憲章」總共有 13 張,共計 55 個條文,內容依序規範有東協的宗旨 與原則、東協作為一政府間國際組織所擁有的法人資格、東協會員國的權利與 義務及入會規定、東協各機關、東協的豁免權與特權規定、決策原則、爭端解 決方式、預算與財政規範、相關行政與程序、以及對外關係等等。138
因此,「東協憲章」為達成東協共同體一穩固基礎,其將許多東協現已實 行的概念形成具體文字,為東協提供合法的地位與制度架構,同時也記載了東 協的規範與價值,訂定明確的目標。對於亞太與東南亞地區來說,成立區域共 同體意味著各個成員國各自想像、共同抉擇、集體建構的演進過程與政治結果,
而這樣的實踐正浮現在「東協憲章」所揭示的區域主義發展邏輯之中。
三、東協經濟共同體
2007 年第十三屆的東協高峰會上,與會的領袖同意於 2015 年前加快建立東 協經濟共同體,更簽訂了「加速於 2015 年建立東協共同體之宿霧宣言」(The Cebu Declaration on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SEAN Community by 2015),也通過「東協經濟共同體藍圖」(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Blueprint),
137ASEAN Official Website, “Singapore Declaration on ASEAN Charter,” 2007/11/20,
http://www.asean.org/asean/asean-charter/item/singapore-declaration-on-the-asean-charter, 2014/9/28.
138東協憲章中英對照本,頁 13-71。
7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作為實現東協成為一商品、服務、投資、技術性勞工及資本流動更加自由的區 域。139
東協經濟共同體具有以下特色:創造單一市場和生產基地、具有高度競爭 力的經濟區域、平衡的區域經濟發展並為一與全球經濟體系完全整合的區域。
創造單一市場和生產基地具備有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務的自由流通、投資的自 由流通、資本的自由流通以及技術勞工的自由流通等五項核心要素;成為具有 競爭力的經濟區域,包含了培養公平競爭的文化、建立消費者保護措施、訂定 智慧財產權政策以及發展基礎建設、完成會員國間避免雙重課稅的雙邊協定、
落實東協電子架構協定;透過建立中小型企業發展的藍圖 140以及東協整合倡議 來平衡區域經濟發展;並與對外經濟關係採取一致途徑及提升全球供應網絡的 參與來與全球經濟體系完全整合。141
東協秘書長蘇林(Surin Pitsuwan)在 2012 年 9 月於柬埔寨召開的區域能源部 長會議後對外宣布,東協各會員國經濟部長已針對東協經濟共同體之生效日期 達成協議,決定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正式生效。蘇林認為,東協區域內外之貿 易活動將在一系列的關稅削減過程中,持續朝向建立東協經濟共同體而努 力。 142而東協與東亞經濟研究機構(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for ASEAN and East Asia, ERIA)執行董事 Hidetoshi Nishimura 教授表示,馬來西亞作為 2015 年 的東協主席輪值國,其有責任向世界其他國家解釋及證明東協經濟共同體的意 義、成就及願景,若無法於 2015 年年底成功推出,則世界其他國家便很難相信 東協擁有實質力量和潛力。
2014 年 8 月 25 至 28 日於緬甸舉辦的第 46 屆東協經濟部長會議(ASEAN Economic Ministers Meeting, AEM),東協十國的經濟部長皆與會,並一同檢視東
1392009-2015 年東協共同體路徑圖,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東南亞國家協會研究中心,
台北市,2011 年 10 月,頁 10-11。
140東協整合倡議為縮減東協內部以及東協和世界其他區域之間的落差,提供指導方向與共同努
力的焦點。
1412009-2015 年東協共同體路徑圖,頁 32-59。
142James Hookway/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SEAN Trade Pact Starts Later Than Many Might Think”, 2012/9/12, http://blogs.wsj.com/searealtime/2012/09/12/asean-trade-pact-starts-later-than-many-might-think/?KEYWORDS=ASEAN,2014/4/28.
7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協經濟共同體的發展現況,目前東協已實現 2013 年設定的目標,完成了 82.1%
的 229 個優先完成項目。以第一支柱(Pillar 1),單一市場和生產基地的部分為例,
商品、服務、投資、資本及技術勞工自由流動及其相關配套措施的建立已進展 到後期階段,趨近完成,雖然東協經濟共同體藍圖有顯著進展,但挑戰依然還 是在於 2015 年年底前是否能完全實現。這其中又以推行第一支柱時所面臨的困 難為重,因為第一支柱對東協地區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有最直接的影響。東協 國家仍需加倍努力,透過消除區域內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領域之非關 稅與法規的障礙來實現經濟共同體的目標。143
四、東協整體經貿發展
近年全球經濟環境不穩定,單一國家/區域的不景氣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的 影響世界各個區域,但東協各國依舊保持強勁的成長動能。在世界上幾個重要 國家經濟成長普遍受限之下,東協地區仍是當前備受矚目的重要市場,主要原 因在於東協各國憑藉穩健的經濟發展基礎,而能成為帶動整體經濟成長的強勁
近年全球經濟環境不穩定,單一國家/區域的不景氣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的 影響世界各個區域,但東協各國依舊保持強勁的成長動能。在世界上幾個重要 國家經濟成長普遍受限之下,東協地區仍是當前備受矚目的重要市場,主要原 因在於東協各國憑藉穩健的經濟發展基礎,而能成為帶動整體經濟成長的強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