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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校園意外事件

壹、校園意外事件定義

黃振球(1995)認為意外事件為未經計畫而發生的事件,並因此造成了 人員的傷害或死亡,或財產的損失;而造成人、財損失的原因,是人員的疏 忽和未加計畫,或環境及設備的缺失。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 報網」,係參考原校安事件分類,並配合災防等實況因素,將校園事件區分 為 7 大類,其中疾病(包含法定傳染病)原屬「意外事件」中之次類別,因 易生通報時之困擾,故於 94 年起將各類疾病歸納為單一事件類別,至此校園 事件區分為 8 大類。即「校園意外事件」、「校園安全維護事件」、「校園 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事件」、「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天 然災害」、「其他校園事務」及「疾病事件」等 8 大類(教育部,2005)。

教育部94 年各級學校校園事件統計分析報告中指出,「校園意外事件」

是指校內車禍事件、校外教學活動車禍事件、校外活動車禍事件、溺水事件、

食物中毒、氣體中毒、野外活動中毒、運動、遊戲傷害、墜樓事件(非自殺)、

山難事件、實驗、實習傷害、自傷、自殺事件、工地整建傷人事件、建築物 坍塌傷人事件、其他校園意外傷害事件,共 15 項。本研究將教育部上述 15 項之校園意外事件,將國中生較易發生的校園意外事件歸納為下列 9 種:(1)

學生在校外教學活動發生車禍事件、(2)學生校內食物中毒事件、(3)學生實 驗傷害、(4)學生自殺事件、(5)學生運動、遊戲傷害、(6)學生溺水事件、(7) 校園建築物坍塌及設施傷害、(8)工地整建傷人事件、(9)墜樓事件(非自殺)。 本研究藉此瞭解國民中學最常發生的校園意外事件及其對意外危機事件進行 模擬演練之項目。

校園意外的範圍可以十分廣泛,在沒有統一定義的情況下,文獻資料顯 示有關校園意外的意義,不但在名稱上各異,其範圍也有所不同。國內專家 學者對校園意外事件的觀點及看法,雖然名詞界定有所不同但是所敘述的定 義就是指校園意外事件,茲將整理如下:

王正偉、楊守全(1991)、邢泰釗(1998)認為「學校事故」可分為教 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事故。教育活動事故指教師實施教育活動 時發生的事故,包括上課、社團活動、慶典運動會所發生的事故。學校設施 事故係指學校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之事故。學生事故乃學生間單 純因其他學生侵害所發生的事故。

張德聰(1997)定義「學生意外事件」為「休閒活動安全意外事故、天 災引發之危機事件(如地震、颱風等天然事故)、車禍、急病、校外教學、

實習之安全意外事故等。」

張玉慧(2001)所指稱的「校園事故」範圍較廣,除了教育活動事故、

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事故三者之外,還包括了輔導、管教不當事故和外力入 侵校園事故。

何文達(2002)所稱的「校園意外事件」是指「因教師過失所導致的教 育活動意外事件、學校設施意外事件」。詳細言之,教育活動意外事件是指 學生上學在校,包括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時所發生的意外,例如車禍、中毒、

溺水、失火、運動遊戲傷害等。

黃健忠(2004)所稱的「意外事件」是一種突然發生、無法預期且會持 續變化和發展,使其影響性與結果都難以評估的事件,若無即時處理,則易 使事故的災情擴散,引起更多的事端謂之。

歸納上述國內學者專家對意外事件的定義得知,本研究所謂意外事件係 指因當事人之過失所導致之不可預見的事,而且是一種無法預料、突然緊急 發生並會持續變化和發展,若無立即處理,將容易使事故的災情擴大與蔓延,

引起更多的事端。所稱校園意外事件通常伴隨著有不良的後果。凡指天然災 害(火災、颱風、地震),特定設備災害(火災、爆炸、化學物質外洩)及暴動、

抗爭等,一切未在學校預期或計畫內發生的事故,可能對教職員工生及校區 週圍環境造成生命、財產、環境損害衝擊者均屬之。

貳、校園意外事件的特性

綜合學者陳寶山(1997)、蔡崇振(1997)研究者將校園意外事件的特 性,歸納為校園意外事件具有突發且無預測性、複雜性、時間緊迫性三個特 性。

一、突發且無預測性

災變來臨的時機與結果無法預測,同時對於人類社會的影響亦無法預 測,無事先的徵兆,即使有徵兆容易讓人忽視,說出了校園意外發生原因 的無預測性及面臨突發事件必須馬上處理的迫切性和產生的困難程度。

二、複雜性

災變的性質複雜,無法掌握,其對人類社會的影響是相互聯鎖的,人 類所採取的處置行動也相當複雜,若處理不當會造成生命、財產、名譽信 用、公信力和組織的傷害。

三、時間緊迫性

災變來臨的時刻相當迫切,容許反應的時間有限,可能在數秒鐘內就 已奪去無數的生命和財產。

参、我國校園危機管理之現行制度

一、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

教育部為維護校園安全,自 90 年 7 月依「災害防救法」成立「校園安 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統籌各級學校校園 安全通報與處理,平日實施 24 小時值勤,以為緊急應變窗口,另亦要求高 中職以上學校軍訓人員落實值勤,以即時處理學生意外事件。

為精進校園安全作業及爭取處理時效,教育部 92 年 1 月建構「校園安 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系統」,藉資訊科技與網路線上作業減少通報時間,

以即時瞭解、掌握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園事件),

提供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與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必要之協助,有效維護 校園及學生安全。另於 92 年 10 月 20 日以台軍字第 0920146958 號訂頒「教 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明訂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應訂 定校園災害管理實施計畫,律定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階段具體作為 及作業流程。

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係參考原校安事件分類,

並配合災防等實況因素,將校園事件區分為 7 大類,其中疾病(包含法定 傳染病)原屬「意外事件」中之次類別,因易生通報時之困擾,故於 94 年起將各類疾病歸納為單一事件類別,至此校園事件區分為 8 大類。即「校 園意外事件」、「校園安全維護事件」、「校園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

「管教衝突事件」、「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其他校 園事務」及「疾病事件」等 8 大類;各主類別事件項下,再細分為各種不 同之次類別事件,以利各單位通報填選作業及校安資料彙整分析。相關主、

次類別事件及分類內容,如下:

(一)校園意外事件(學生所發生之意外與突發(非暴力)事件)

校內車禍事件、校外教學活動車禍事件、校外活動車禍事件、溺水 事件、食物中毒、氣體中毒、野外活動中毒、運動、遊戲傷害、墜樓事 件(非自殺)、山難事件、實驗、實習傷害、自傷、自殺事件、工地整建 傷人事件、建築物坍塌傷人事件、其他校園意外傷害事件。

(二)校園安全維護事件(主要在於財物、建物之受損或人員受外人騷 擾)

賃居糾紛事件、宿舍遭到破壞、校外人士抗議事件、辦公室遭到破 壞、教室器材或設備遭到破壞、校園設施遭到破壞、外人侵入騷擾師生 事件、辦公室遭竊、教室器材或設施遭竊、校園設施遭竊、其他財物遭 竊、遭詐騙損失財物、其他校園安全維護事件。

(三)校園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含教職員工生於校內外之不良行為)

械鬥兇殺事件、幫派鬥毆事件、一般鬥毆事件、殺人事件、強盜搶 奪事件、恐嚇勒索事件、擄人綁架事件、妨害自由、偷竊案件、侵佔案 件、賭博電玩及其他賭博案件、強暴強姦猥褻、強姦殺人、性騷擾事件、

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秩序、

公務、妨害家庭、縱火、破壞事件、參與飆車事件、飆車傷人事件、其 他校園暴力或偏差行為、其他違法事件、離家出走、學生騷擾學校典禮 事件、學生騷擾教學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校園內發生非屬學生間衝突事件,包括以下之師長與學生間衝突事 件、師長與家長間衝突事件、不當體罰、凌虐事件、學生抗爭事件、個 人事務申訴事件、校務管理申訴事件、對師長行為不滿申訴事件、其他 有關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中學以下學校適用)

在外遊蕩、出入不正當場所、離家出走三日以上、違反兒童福利、

少年福利法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事件、長輩凌虐、亂倫、遺棄事件、

其他兒童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

重大火災、風災、水災、震災、爆炸、其他天然災害。

(七)其他校園事務(係指校園內發生之行政、人事問題,足以影響學 生權益或正常教學等事件)

教職員之間的問題、人事的問題、行政的問題、其他的問題。

(八)疾病事件

法定傳染性疾病(腸病毒、結核病、猩紅熱、百日咳、水痘、登革熱、

SARS、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事件、群聚性(10 人以上)非法定傳染性 疾病、一般疾病事件。

二、校園事件通報系統

校園事件通報管理,依其作業內容區分為二種:

(一)即時通報

指實際發生事件之學校,於事件發生後或於獲悉事件發生後,立即 以傳真及電話方式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通報作業。

(二)定期彙報

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期將通報資料進行彙整之作業事項。

校園事件通報管理,依其程度輕重區分為四級:

(一)甲級(極重度)

一般性原則只要造成人員死亡、重大財產損失、觸犯重大刑案、可 能引起媒體披露並足以使輿論關切者等均屬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於事件發生後或於獲悉事件發生後,必須在十二小時內通報上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並依規定流程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一般性原則只要造成人員死亡、重大財產損失、觸犯重大刑案、可 能引起媒體披露並足以使輿論關切者等均屬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於事件發生後或於獲悉事件發生後,必須在十二小時內通報上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並依規定流程通報相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