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檢察組織改隸之比較、運作與省思
第二節 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部與監察院底下之差別
我國檢察機關目前位於法務部底下,若改隸監察院並採檢察委員會制,二者將 有以下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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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組織架構之差別
檢察機關位於法務部底下,檢察行政之頂端負責單位為法務部;關於檢察權 之行使,主要由檢察總長負責,由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含檢察分署)、 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長人事權主要由法務部部長負責;體制外之檢察官協會則 擔任監督與檢察改革之重要推手。換言之,檢察行政權與檢察指揮權係採二元分 權之監督模式。
檢察機關改隸監察院後,將改採監察院之委員會制,並將法務部相關專業司 單位改制為「處」,並移至檢察委員會底下,加上檢察機關之功能合而為一,透過 為檢察委員會之授權,統合由檢察總長行使檢察人事權與檢察指揮權。換言之,這 些專業司單位和檢察機關都將隸屬於檢察委員會,由檢察委員會行使檢察人事與 檢察一體之權力。
本研究所主張監察院檢察委員會與其他監察院委員會不同,檢察委員會將採 專業委員代表制及直接民選,檢察委員具有國會議員之性質,雖然檢察行政與檢 察指揮皆由檢察總長行使,似採「一元化」,然實則讓是更多民意,可透過檢察委 員會同時監督檢察行政之運作,以及檢察一體之指揮,故應稱之為「多元監督模 式」。相關模式將於本研究第四章具體方案介紹之。
第二項 組織層級、檢察改革能量之差別
檢改歷程中,現任司法官訓練所所長蔡碧玉曾提及,檢察人力及物力是否缺 乏之問題,於司法改革中扮演成功與否之關鍵因素。這一套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 義制度需要檢察機關多少人力、物力等資源而為配套才能達到?司法院明顯事不 關己,因此在改革過程中展現大刀破斧之氣勢,一切檢方苦果,僅能由檢察官們,
靠著不服輸的精神與檢察使命感,勉強一步一腳印的渡過這艱困的十年。248
248 蔡碧玉(2009),〈司改十年的回顧與展望-以檢察改革為中心〉,《檢察新論》,6 期,頁 2、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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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法務部隸屬於行政院底下,尚須與其他各部會爭組織人力、爭預 算,對外又必須面對司法院等專業司改問題,常常讓檢察機關之組織人力、經費預 算無法跟上法院之司改組織,修法通過後,檢察機關就必須無條件配合,雖然檢察 機關一再反映實行困難度,卻無力回天。在司改中,檢察機關多由法務部出面與司 法院斡旋,由於層級較低,相關司改主責單位又是司法院,因此法務部幾乎完全局 於劣勢,若有不同意見,則容易被貼上司改絆腳石的標籤。其實,主要還是因為法 務部層級過低,造成需要同時應付態度消極的上級行政院,與強勢風悍的司法院 所致。
第三項 檢察權超然獨立之差別
所謂檢察權獨立,本研究係朝公正實現刑事司法之「法定性義務」與「客觀性 義務」前進,也就是能夠「超然獨立」的「依據法律」行使檢察權,而此正是權力 分立、檢察改革,以及刑事司法存在之最根本核心。
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部,造成政治力不當介入檢察權之情形一再發生,此觀 前述文獻探討即可明瞭。無論在組織分析上、人事分析上以及檢察改革之訴求,皆 可獲得驗證。讓法務部或行政體系掌控檢察權,將讓檢察權離「超然獨立」越來越 遠,反而保有讓政治力不動聲色介入之特權管道。
若能將檢察機關改隸監察院,再加上「直接民選」、「委員會制」,相信更能確 立檢察官職權行使之執法威信。
第四項 預算獨立之差別
檢察預算必須獨立,檢察預算能否獨立,關係著檢察權能否獨立行使,亦係檢 察組之獨立上之最重要者。249若檢察機關改隸監察院後,預算仍不能獨立,相關預 算之分配仍須由行政院主導,無異是將檢察權之咽喉受控於行政院。
249 謝瑞智,同前註 237,頁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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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大法官釋字第 392 號解釋,檢察機關本屬廣義之司法機關,掌控著司法之 前期與後期運作,與司法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因此,檢察預算獨立之相關模式,
可採司法預算獨立250之模式,讓檢察預算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