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途徑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主採文獻分析法,蒐羅檢察權獨立、檢察機關與監察院合 併之相關文獻,並透過政治學者湯京平、黃宏森之觀點,瞭解目前檢察改革大致可 分為「威權時期對政治干預的零星抗拒」、「民主化初期檢察基層的覺醒」、「民主鞏 固期的制度性改革」及「政黨輪替後的檢察改革」等四個時期。經由研究檢察改革 歷程,解析實務界對檢察權獨立改革之重點,並從中發掘改革之困頓處,尤其是在 檢察一體、檢察總長票選制度纏繞多年後,檢察權獨立之問題,仍然困擾著實務 界,且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政治力介入檢察權的新聞躍上版面,因之,本研究將 以曾經被思及的監察、檢察合併模式為組織改造方向,試圖突破過去改革之盲點,
進而闡釋為何須要從檢察機關與監察院合併,始能達到改革之目的-檢察權超然獨 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採文獻分析法,主要是透過文獻的蒐集,並經過分析、歸納與研究,
來攫取所需資料,並對文獻作客觀、有系統之描述的一種研究方法。透過文獻可剖 析過去、解釋現在、預測未來,經由閱覽、分類、描述與整理等步驟,將獲取之相 關資訊,作為研究立論之基礎。
本研究主要是蒐羅過往迄今較具相關性的文獻,還原一些政治力介入檢察權 的著名案例,並透過文獻瞭解政治力介入檢察權的軌跡模式,而聰明正直的檢察 菁英又如何解決這個難題?經由文獻分析亦可發現,相關待解決之難題,仍在循 環反復之軌道。而行政體系「堂而皇之」的握有檢察權,就是所有問題之源頭,既 然檢察機關為行政體系所隸屬,無論如何暢談檢察正義與超然獨立,皆無法解釋 瓜田李下之嫌。
關於本研究之主題-「從組織架構之觀點-探討如何有效防止政治力介入檢察 權」,係緣於檢察改革已有時日,經歷過上命下從、孤島抗爭、萬馬齊喑、又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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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刺之後,原以為就此可暫勞永逸,但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之相關案例,時至今日仍 多有所聞,檢改浮浮沈沈,此觀相關文獻即可見其歷史輪廓。
第二項 研究途徑
研究途徑部分,針對政治力介入個案部份,採用「個案描述法」;檢察權獨立 部份,採用「制度結構面理論」、「保險理論」;針對檢察一體、檢察人事民主制度 部分,採用「政治行動者取向理論」、「個案描述法」;針對檢察機關與監察院合併 部分,採用「歷史比較分析法」、「制度結構面理論」、「政治行動者取向理論」;針 對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之管道部份,採用「歷史比較分析法」、「制度結構面理論」、
「保險理論」;檢察機關與監察院合併之建議模式部份,採用「歷史比較分析法」、
「制度結構面理論」、「策略性理論」、「保險理論」等途徑研究之。茲將各研究途徑 之理論略述如下:
第一款 個案描述法
基於以下理由,關於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之歷史回顧,應採個案描述法為之:
1、 目前學術界,對於過去檢察獨立改革之歷史,尚無一基礎性之研究,且不同司 改領域的專業不同,未必對檢察獨立改革之歷史發展,有一較完整的理解。
2、 檢察議題的之複雜性,對行為主義抑或量化理論建構模式是一大挑戰,此乃 因這樣的研究取向,難免為了建構一般性的理論,簡化了事件的繁複性與多 元性,更糟糕時可能扭取了事實。
3、 政治學者Howard Gillman 針對這樣研究的反省點出,於研究檢察的政治效能 時,理應採「敘述真實故事」(telling real stories)的模式進行研究,且從中導 引出吾人可以辯護的論點,並非僅擔心完整科學理論模式的建構。9
第二款 制度結構面理論
9 王金壽(2006),〈台灣的司法獨立改革與國民黨侍從主義的崩潰〉,《台灣政治學刊》,10 卷 1 期,頁 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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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理論原則上,不考慮「政治行動者」於檢察獨立歷程中所為之努力,及所可 扮演之角色。
2、 本理論強調,在制度結構面上,讓檢察權獨立,將預期可能帶來的好處,因此 有權者傾向願意讓其獨立。
3、 本論所謂之「結構性利益」:
(1)因為檢察權的獨立,可以增加檢察官的可信任度。
(2)立法者可以自獨立的檢察機關,獲得客觀中立的訊息利益。
(3)檢察機關可成為政府轉嫁政策譴責之對象。
(4)可透過讓檢察權之獨立,因而延續政治聲望。
第三款 政治行動者取向理論
本理論之核心,是掌權者與檢察官等政治行動者間的互動關係。而關於長期 之制度結構優點、短期之可變動性因素,則被假設為環境背景因素,且被假設成對 於檢察權之獨立與否,並無影響。而本論又可分為「保險理論」、「委託代理理論」
及「策略性理論」。
表1:政治行動者取向理論(筆者自行彙整)
項目 定義 假設
本理論核心
掌權者、檢察官等政治行 動者的關係
環境背景因素
長期的制度結構優點 短期的可變動性因素
假設對檢察權之獨立 與否,並沒有直接影響
第一目 保險理論
保險理論(insurance theory)主張,掌權者因為政治環境之變動,決定是否 購買檢察獨立的政治保險。理論假設,理性且富有遠見的執政者,為了避免喪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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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之後,遭到檢察系統的報復,願意放手讓檢察機關獨立,等於是在自己執政的時 候,先為自己買下保險,以免被政敵鬥爭。
第二目 委託-代理理論
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le-agent theory),是從政治行動者取向,來解釋有 關檢察權獨立之重要性理論。委託代理理論之觀點是,整個相關政治系統,是由政 治行動者所組成的「委託-代理人」之關係網絡,而於網絡當中的行動者,常常既 是權力之委託人,同時也是扮演代理人的角色。
若面對陌生的專業領域時,執政者通常會採取代理人的方式,協助其等推動 和執行政策。而專業性之差異,例如:訊息不對稱或是利益衝突等問題發生時,掌 權者將進而產生道德危機、逆選擇等代理人難題。
代理失敗的情形,則是當委託代理關係間,出現利益衝突時,代理人當中的投 機主義者,就會利用機會滿足自身的利益。所以從委託代理人的理論角度觀之,掌 權者因為專業度有限,因而須把檢察等各方面的專業事務,委託予特定專業之代 理人管理或執行。不過,也因為於「委託-代理」關係當中,還有委託代理人的難 題,並且可能出現代理失敗,所以,檢察體系有可能逐漸擺脫被控制的命運。
第三目 策略性理論
策略性理論(strategic theory)強調有權者與檢察部門人員之間的策略互 動,在這個政治環境當中較為主要的行動者,均視為是理智的策略行動者,各自存 有主要的價值觀(如:專業、信仰等)、偏好(如:政治、社會偏好等)、各種利益 衝突、不同之風險忍受差異等,並且順著整個制度結構和環境的轉變(如特定民意 傾向、未來的選舉考量等),採取各種策略行動,並衡量可能承受之風險,企圖實 現所設定之各種目標。而檢察獨立之可能,就決定於這些策略行動者,在整個浮動 的政治社會當中,所決定採取的策略行動。值得關注的是,策略理論認為策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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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僅僅是被動的去回應政治環境結構之中的誘因機制,亦會主動的採取相關 之策略行動,試圖去操縱或是主導社會發展的進程。
第四目 分析與小結
然而,保險理論、委託代理理論、策略性理論等三理論,彼此間所強調的政治 行動者稍有不同。首先談保險理論,其所著重的是,執政者處在一個高度競爭、權 力延續相對困難之政治環境中,因為考慮往後的安全和保障,而放手讓檢察權獨 立,替自己的未來買下保險,在此理論觀點下,執政者是理性且具有遠見的,檢察 機關的角色是被動的,而保險理論可以視為,是由上而下之檢察獨立理論觀點。
其次,委託代理理論認為,檢察權之所以能夠獨立,未必是執政者的刻意操 作,應該是因為委託代理關係間的資訊不對等,進而演變成代理失敗。委託代理理 論,較為注重執政者以外的其他行動者角色。若與保險理論兩相對照,委託代理理 論認為,檢察系統之角色是主動的,且檢察權的獨立是由下而上發動的。
若相較於保險理論和委託代理理論,策略性理論並未採取所謂「從上而下」或 是「由下而上」的角度來說明檢察權的獨立。策略性理論最大的特色,在於,強調 政治行動者所採取之策略,是隨著政治環境而變動,在相異的政治氛圍和時間點,
適當採取策略,進而影響檢察權的獨立。換言之,該理論認為,行動者間之地位是 相平等的,而且假設檢察權獨立之情況是動態的理論。10
雖然以上三個理論,對於政治行動者,有不同的解釋角度,也因此影響了檢察 權獨立之歷程觀點,著實豐富了檢察權獨立過程之探究,所可能需要的理論基礎。
第四款 歷史比較分析法
在檢察權與監察權之相容部分,主採歷史比較分析法,探尋我國檢察權與監 察制度之歷史淵源,以為檢察權與監察院相容之論述基礎。而透過檢察制度之變
10 陳鴻章(2014),〈民主化後台灣與韓國檢察獨立的差異:權力結構與競爭度變化的解釋〉,《東 吳政治學報》,32 卷 2 期,頁 17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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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史,則可瞭解到檢察機關屬性不明,且過往變遷,多希望能透過各種機制,讓檢 察機關職權之行使,更趨獨立。
檢察總長的誕生方式,亦為檢察改革史的重點之一,本文擬加入其他社會成
檢察總長的誕生方式,亦為檢察改革史的重點之一,本文擬加入其他社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