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實務界及學界多有主張,檢察機關與監察院有頗多相似之處,屬性亦皆為準 司法機關,因此,本研究將以檢察機關與監察院合併之組織架構為研究目的,希能 尋得兩機關合併之立論基礎,及符合民主期待之運作模式。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時至今日,我國司法多歷改革,對檢察權作出不同詮釋,對於如何讓其超然獨 立而公正的運作,雖然試圖突破,卻一直無法想出解決之道,其實,就是因為檢察 機關的位置擺錯了,不止空間錯置了,甚至許多人還是存在時間錯置的情形,受限 於孟德斯鳩與孫文的年代束縛。

三權分立乃是孟德斯鳩於1748 年提出,而檢察權引進我國,就時序上仍屬近 代產物,若要認真思考檢察權的定位及屬性,即不應再受限於更古老的三權分立 思想,且孫文在民國初期五權分立時,對於檢察權仍然普遍陌生,當然不會去思考 檢察權的真正意義為何。因此,本研究將從歷史之脈絡,回溯檢察與監察曾同冶於 一爐之中國御史制度,從歷史脈絡中探尋兩者並非排斥,甚至受中國歷朝各代青 睞而採用,而現今國外的監察使制度,亦有檢察官參與其中之現例存在,1更能說 明兩機關合併的可能性。

歷年來,無論是審檢分隸、職權進行主義轉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2、認罪 協商制度、簡易判決處刑制度,到最近的參審制,我國司法改革可說是每幾年就大 躍進。像是檢察總長任期制與提名制度、檢察人事民主化、羈押與搜索權回歸法

1 例如:瑞典監察使,即有具檢察官之身分者。參蘇信輝(2007),《監察院與肅貪機制:以中華 民國監察院為例》,頁 30,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 1999 年全國司改會議就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採行達成共識,2002 年陸續進行相關刑事程 序法規之修正,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採歐陸法系之職權進行主義,融入許多英美法系當事人 進行主義之程序,因係由職權進行主義之刑事程序進行改良,故稱之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 義」。此制度確立了法官於法庭中擔任中立之第三方審判官角色,並課予檢察官應實際進入法 庭上接受辯方攻防之責任與義務,並將檢察官席由審判席上拉至當事人席,形成了目前刑事辯 論庭,審、檢、辯三方之訴訟鐵三角。2003 年 9 月 1 日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正式啟動。

3

院、通訊監察嚴格化、公訴組成立3、緩起訴處分及參審制等制度,檢察體系也都 參與其中。惟歷次司法改革中,除了發現民主化逐漸融入其中之外,也發現檢察官 之權力地位正逐年下降,檢察權逐年受剝奪,此正透露出執政者與人民,對檢察官 存在著不信任感。

相較於法官,檢察官讓人不信任,絕對不是專業性不夠,因為都是從同一個司 法官特考中選拔出來,同樣是經由司法官訓練所嚴格洗禮出來的佼佼者,且法官 所要處理的案件,是經過檢察官篩選後起訴之案件,並不包含檢察官之不起訴處 分、緩起訴處分等案件,按理評斷,實務經驗應更豐富,但檢察官卻在改革歷程中,

逐年失去權力地位。探其原因,緣於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之案例時有所聞,尤其當檢 察一體發動於具高度政治敏感案件時,每每政治與檢察之間的曖昧關係同時運作,

關於政治力與檢察一體互動之影響,本研究所引文獻多有探討,容後再言。

面對逐次的權力剝奪,再加上檢察官之司法官、行政官屬性爭議,檢察官們的 危機意識,終究化為實際行動,引起一波波的檢察改革運動。另觀檢察改革之早期 歷程,已有檢察官開始抵抗上級指揮,認為檢察權力的被剝奪,乃肇因於政治力的 介入,並讓人民產生不信任感,而檢察首長的「檢察一體」指揮權,就是政治黑手 得以伸入的主要管道。面對「由上而下」指揮的檢察一體原則,改革派檢察官們採 取「由下而上」的改革方式,爭取獨立辦案的空間,希望讓檢察權的運作能夠回歸 專業,並因此成立了檢察官改革協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劍青劍改等非官方組 織團體。

所謂由下而上,是採取檢察官民主票選的方式,希望能夠讓基層檢察官的心 聲傳遞至上級,這個內部民主化的票選模式,也成為檢察改革中的一個亮點。檢察

3 為因應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程序,檢察官必須到刑事法庭上與被告或辯護人進行訴訟 攻防,因為過去檢察官甚少進入法庭與辯護人或被告進行訴訟攻防,在新制度上路之前,為讓 檢察官於法庭上之攻防更趨專業與嫻熟,各地檢署陸續成立了公訴組,通常由一位主任檢察官 領軍,負責公訴業務之督導,並領導該署之公訴檢察官群。同時配合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 正式啟動,於 2003 年 9 月 1 日公訴檢察官正式降於當事人地位,親赴刑事法庭參與訴訟攻防。

4

官協會為一社團法人,並非官方組織,在經過歷次檢察改革中發揮不小的力量,實 質影響了法務部及檢察體系。但是多年來從檢察一體下手的檢察改革,似乎走在 妥協的鋼索上,搖搖晃晃,並沒有一個強而有力的支撐點,畢竟檢察一體講的是指 揮權,掌握在檢察首長們的手上,劃不清,也說不明,認知也容易產生差異。

多年來,關於檢察權獨立之改革,重點多放在檢察一體,顯示基層檢察官對於 檢察一體存在著不信任和不安全感;而檢察一體的龍頭-檢察總長之任命方式,更 是歷次改革探討的重點。原本的檢察總長僅由總統任命,但因政治力介入的弊端 叢生,其後為了避免政治力干涉,並希望能引進民主正當性,就將總長任命方式,

改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除欲達上述目的外,亦企圖藉此箝制法務部部長 的行政監督權。

圖2: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部長分權圖(筆者自行彙整)

原本以為,就此能讓檢察權免於政治力的干涉,能更超然獨立行使,但關於政 治力介入檢察權的爭議,仍舊是風風雨雨不斷,終究,九月政爭(亦稱馬王政爭)

暴露了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的致命風險。

105 年 12 月 31 日(2016)特偵組遭裁撤,千夫所指,正是前檢察總長黃世銘 洩密給前總統馬英九,並因而掀起九月政爭(2013),黃世銘也順勢鬥倒前法務部

檢察官

總統府+立法院

• 檢察總長

• 檢察一體

行政院

• 法務部部長

• 檢察行政

5

部長曾勇夫,而這場利益結合的鬥爭,讓特偵組難以擺脫政治色彩。但是,當特偵 組的權力再次回到地檢署之後,檢察權能否就此擺脫政治力的介入?

檢察總長、各檢察機關檢察長,與政治掌權者之間,存在著許多微妙的權力關 係。很多時候,檢察一體是一種權力發揮,也是權力妥協,引發誤會在所難免,溯 其源頭,還是要避免政治力之干涉。但是,目前檢察機關建置於行政院底下之法務 部,從檢察官的升遷、考績、職務調動等角度而言,都存有許多誘因與威脅,無論 是上對下,或是下對上,尤其當執政者權力越發強大時,檢察體系投石問路之僥倖 者將會更多,許多風向球,將有意無意的影響檢察權的公正,而只有檢察機關組織 架構的改革,才能讓檢察權超然獨立於政治之外。

此觀我國五院體制中,性質上最能獨立於政治力者,應屬司法院與監察院。惟 如讓檢察權歸入司法院,司法審判將有球員兼裁判之嫌疑,不若將其併入監察院 更為適當。尤其,檢察權在行政部門底下,乃是三權分立制度下,不得不的措施,

因其本不相容於立法機關,亦不適歸於司法機關。在我國五權分立之制度下,當檢 察權與行政權糾扯不清時,應當把當初五權制度遺漏的檢察機關位置,從新的角 度,思考其權力屬性及定位。畢竟,民國初年,普遍的認知是,檢察權乃屬於司法 權之一環,而國外三權分立制度,檢察權又歸類於行政權,甚至我檢察機關名稱不 再冠上「法院」二字,也是民國107 年 5 月(2018)的事情,現今民眾仍多分不清 法院與檢察署有何不同,主要還是因為檢察發展的定位與屬性不明。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檢察權在西方權力分立之下,是屬於行政權之一環,但在我國廣泛人民認知 下,其仍為司法權之運用,而司法改革也包含檢察權之密切調整。此觀我國刑事體 系中,法院執掌審判與公平,審判權之發動,囿於不告不理原則;檢察官主掌偵查 與起訴之責,執司控訴與正義。經過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篩選,僅

6

不到一半的案件,始能進入法院接受審判,4因此,檢察官經手的案件量,遠比我 們想像得還多更多。但此同時,也彰顯出案件若要進入法院,必須經過檢察官的調 查、選擇乃至完成起訴與否之決定。

檢察官之決定為何?是檢察官一人之決定?還是上級長官之決定?自有檢察 官這個職務誕生以來,一直是存有相同的疑問。近年來,具有正義感的檢察官們,

不願意放棄初衷,希望能夠尋求檢察權獨立的空間,也因此,我國檢察改革之歷 程,多從檢察權之獨立運作為出發點,期能探求出符合正義,且超然獨立的檢察權 空間。

關於檢察官超然獨立之運作空間,並非僅有法院組織法第61 條5所定,對於法 院獨立行使職權而已,檢察官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著特殊角色,緣吾國刑事訴

關於檢察官超然獨立之運作空間,並非僅有法院組織法第61 條5所定,對於法 院獨立行使職權而已,檢察官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著特殊角色,緣吾國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