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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Leiter 論概念分析與法理學:將法理學自然化

第五章 一般法理學及其批評

第二節 法理學與概念分析:自然主義批判

一、 Brian Leiter 論概念分析與法理學:將法理學自然化

美國哲學家與法理學家 Brian Leiter 切入法理學方法論辯論的角度並不是直 接進入哈特/德沃金的描述性/評價性法理學路線之爭。就結論而言,Leiter 支 持的是描述性陣營。不過他認為,此一方法論辯論其實走錯了方向,因為法哲學 當然是描述性的。真正的問題並非法理學之描述性,而是在於法理學的兩個核心 工具與觀念:概念分析(conceptual analysis)與直觀(intuition)。因此他主張超越哈 特/德沃金論戰(Beyond the Hart/Dworkin Debate),而將法理學方法論的爭論導向 概念分析的檢討。29

(一)對概念分析的批判之一:對分析/綜合區分的挑戰

在當代分析哲學的發展中,傳統概念分析方法及其批判是一大重點與轉折。

其中關鍵的轉捩點在於,Quine 對於向來哲學的分析/綜合區分提出了嚴厲的抨 擊 。 傳 統 的 概 念 分 析(traditional conceptual analysis) 將 真 理 區 分 為 必 然 真 理 (necessary truth)與偶然真理(contingent truth,一譯為「適然真理」)。有些陳述是 因意義或因定義為真(true in virtue of meaning or by definition ),其它陳述則為因事 實為真(true in virtue of fact)。前者從而是必然真,後者則僅僅是偶然為真。前一 種情況就是哲學所關注的分析真理,後一種情況則是經驗科學所關心的綜合真 理。30Quine 稱此一區分為「經驗論的第一個教條」,並對它提出了根本的挑戰。

Quine 的批評主要在於指出,試圖探究必然性的概念分析,其立基於一套循 環論證或類似循環論證。分析性陳述可以分為兩種次類型:邏輯真理與可藉由同 義性替換而轉述為邏輯真理的陳述。31也就是說,

       

解時,強力主張制裁或強制力之實施並非法律具有規範性的必要特徵,而此一看法至今仍為分析 法理學界的主流見解。然而,晚近多有論者提醒我們,制裁之於法律的特殊角色,例如 Marmor 就指出制裁在機會主義情境或是囚犯困境中改變行為者誘因的關鍵角色。而這正指出了哈特與 Raz 反對制裁論的主要立論之一:法律的主要功能或其規範性主要表現於對人們的行動指引功能。

28 Schauer(2010a: 15, 20-22).

29 Leiter(2003).

30 Leiter(2003: 44).

31 僅參見 Nelson and Nelson(2004: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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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陳述S 是分析的,若且唯若:1) S 為一邏輯真理,或 2) S 能經由 同義詞的替換轉述為一邏輯真理。(張桐嘉,2009:頁 9)。

不過我們可以看到,上面這個命題其實是以同義性來闡述分析性,然而同義 性就如分析性一樣都是需要加以澄清的。同義性或替換陳述主要有兩種方式,一 種是定義,另一種則是保留真值的可替換性。定義之所以不可行是因為它預設了 同義性,也就是說,以定義來闡釋同義性顯然是一個循環論證。而且即便承認約 定真理(truth by convention),也不保證非邏輯真理的分析就能夠轉換為邏輯真理。

保留真值的可替換性也不可行,因為它意指陳述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保全真值的 相互替換,然而,有些同義詞並無法在任何脈絡下都保全真值的互換。易言之,

不管是分析性、同義性、保全真值的可互換性、或是必然真理,其實都是相互循 環。32

Quine 批評分析/綜合區分的另一項關鍵在於,對於檢證論(verification theory or verificationism)的拒斥。Quine 將檢證論視為「經驗論的第二個教條」,並指出,

分析/綜合區分是檢證論的後項(consequence),而且兩個教條實際上是等同的。

因為如果要捍衛分析/綜合之區分,就必須恢復「意義」此一概念,並且用以說 明同義性等問題。不過Quine 主張整體論,其要旨為:「我們的自然理論是面對著 作為一個集合體的經驗,而不是以個別語句來面對經驗,甚至也不是以個別的特 殊理論來面對經驗。它們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個體系的絕大部分語句和具體的 經驗之間並沒不存在一對一的對應關係。」(Nelson and Nelson, 2000: 34;2004:

45-46,中譯微修)因此,常識語句與理論語句只有在包含它們的較廣脈絡中才具 有經驗意義。Coleman 將之稱為檢證的整體論(confirmation holism)。33

整體論有幾個蘊含,首先,所有理論與理論化工作都是嘗試性的,當嚴格經 驗(recalcitrant experience)與理論間有所衝突,就應該由理論家(科學家)來決定 一個理論的哪些語句或哪一個語句容易受到影響,以及哪些語句是應該加以堅持 的。然而這並不意味懷疑論,因為藉由感官的刺激,世界得以獲得證明。第二個 蘊含是,我們並沒有進入世界的「直接途徑」,我們是在我們現有的理論網絡系統 下工作,而這個網絡系統本身是以多樣方式與經驗相關連,而只有在邊緣才與經 驗直接面對。第三個蘊含,由於語句的經驗意義存在於整體的理論脈絡之中,亦 即意義的整體論,因此整體論也拒絕了真理之符應論。34

簡言之,所有陳述原則上都是回應經驗,並且只要我們調整我們世界圖像的 其他部份,所有陳述就能夠依嚴格經驗而維持。總之,並不存在因意義為真/因        

32 Nelson and Nelson(2004: 32-34),張桐嘉(2009: 9)。

33 Coleman(2002: 344).

34 Coleman(2002: 344-345), Nelson and Nelson(2004: 52-53, 67-71).也參見張桐嘉(20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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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為真、必然真理/偶然真理之間的真實區別,只存在社會的、歷史的事實。

儘管當代也有概念分析的捍衛者,例如Frank Jackson,雖然他區分溫和的概念分 析(modest conception of conceptual analysis) 與 不 溫 和 的 概 念 分 析 (immodest conception of conceptual analysis),但 Leiter 認為都無法迴避 Quine 的攻擊。然而,

尤其是Jackson 所擁護的非溫和概念分析,其訴諸我們的直覺來揭露真理。Leiter 認為這樣的概念分析很難區別於民意調查式的描述性社會學。從而,概念分析似 乎就只是辭典編纂學(lexicography),最多是一種美化的詞彙編纂學(glorified lexicography)。35

法哲學中對法律的說明與分析似乎也面臨了相同的問題。我們知道,Raz 認 為法理論或法哲學就是以概念分析作為方法來探究法律的哲學意義上本質。Leiter 認為,Raz 或 Dickson 的法理學進路,涉及的就是非溫和式的概念分析,從而如 果認真看待其法理學探究,那麼就需要更清楚地捍衛概念分析,並指出Quine 對 分析性的批評是錯的。36

(二)對直觀之認識論地位的懷疑

其次,如同哲學論述中對概念分析方法的檢討,Leiter 也進一步檢討了直觀 (intuition) 的 認 識 論 地 位 。 溫 和 的 概 念 分 析 以 我 們 對 於 可 能 情 況 的 直 觀 (our intuitions about possible cases)來檢驗概念分析。也就是說,概念分析為了得出必然 真理,是訴諸俗民的概念(folk concept)與直觀來檢驗概念分析是否妥當。37而不溫 和的概念分析則訴諸直觀來決定世界的樣貌(what the world is like)。38

然而,為什麼應該賦予直觀以一個這麼重要的地位?難道俗民的看法就是對 的嗎?晚近自然主義者指出,哲學家的分析選擇了某些直觀,這雖然使得討論得 以進行下去,但也付出了代價。不同的人可能擁有不同的直觀,因此並未共享直 觀之人其實並不會被邀請進入哲學家的分析或思想實驗之中。自然主義哲學家 Robert Cummins 主張:

我們能夠放棄關於空間與時間之本質的直觀,並轉而追問:當今物理學 理論要為真且具有解釋力,那麼空間與時間必須是什麼樣子?我們能夠 放棄關於我們表象內容的直觀並轉而追問:當今的認知理論為真且具有 解釋力的表象為何?

We can give up on intuitions about the nature of space and time and ask        

35 Leiter(2003: 44-46).

36 Leiter(2003: 46-47).

37 Jackson(1998), From Metaphysics to Ethics, pp. 31-32.轉引自 Leiter(2003: 45)。

38 Jackson(1998), From Metaphysics to Ethics, pp. 43-44.轉引自 Leiter(2003: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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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ead what sort of beasts space and time must be if current physical theory is to be true and explanatory. We can give up on intuitions about our representational content and ask instead what representations must be if current cognitive theory is to be true and explanatory. (Cummins, 1999,

“Reflection on Reflective Equilibrium,” pp. 117-118,轉引自 Leiter, 2003:

49)

就此,Leiter 主張自然主義方法(Naturalist Method)。此一方法包括兩個次命 題:實質命題與方法論命題。實質命題意指,就「存在著什麼?」與「我們能知 道什麼?」的問題而言,沒有比起成功科學理論更好的選項。方法論命題則指,

一旦哲學關注前開兩個問題,那麼哲學就必須作為成功科學理論的抽象分支。

Leiter 承認,自然主義方法的實質命題並非先天真理,也不是 Quine 及其追隨者 的表述方式。然而這個命題卻很難爭議,因為後啟蒙世界的存有論其實也就是實 質命題的產物。哲學軌跡中的所有先天分析,不論是概念式的抑或直觀式的,都 不特別吸引人。根據自然主義,哲學並無探究世界的特殊方法。39反過來說,所 謂一般或不特殊的自然主義方法,自然就是符合 Quine「沒有教條的經驗論」的 科學方法。

在此,我們可以思考法理學方法論的一些問題。首先,我們看到,分析法理 學對法概念的探究或概念論據的提出,其實也都訴諸了直觀。Raz 主張藉由析述

「我們的法概念」來探究法律的本質,他指出,我們的法概念中法律的必然特徵 在於其權威性,進而提出了他的「服務權威觀」:法律的權威決定阻斷或排除了個 人對於依賴理由的衡量,而這以權威決定通常而言能夠比起個人自己衡量理由而 行動能夠得出較正確的結果,並且權威是立於某個人格的觀點而將個人的依賴理 由納入考量。也就是說,法律就其概念而言,意指法律為人們提供了排他性的行 動理由。40論者如Stephen Perry 則訴諸不同於 Raz 的直觀來主張,法律並非排他 性理由,而僅是強度較高的理由(“weightier” reasons)。41重點在於,如果概念分析 所訴諸的直觀並不一致,那麼概念分析的不充分似乎就浮現了。並且,主張以科 學方法取代概念分析的自然主義並不否認單就經驗科學無法解決某些概念爭議,

而只是關心關於概念的直觀是否在認識論上擁有特殊而優越的地位(privileged epistemic status)?也就是說,關鍵問題在於:我們的最佳經驗科學是否必須以某 種方式而非其他方式來回答概念問題?42

       

39 Leiter(2003: 49-50).

40 僅參見 Raz(1985).

41 Perry(1987). “Judicial Obligation, Precedent, and the Common Law,”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7: 215-257.轉引自 Leiter(2007a: 7 [part 2])。

42 Leiter(2007a: 7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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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Cummins 的看法能夠一般化到法理學,亦即我們也應該懷疑,直 觀在法理學中並不會比在認識論或內容理論中有更好的發揮,那麼這樣個看法是 否支持Finnis 對描述主義的批判?也就是說,對描述主義法理學的辯護終究只是

其次,如果Cummins 的看法能夠一般化到法理學,亦即我們也應該懷疑,直 觀在法理學中並不會比在認識論或內容理論中有更好的發揮,那麼這樣個看法是 否支持Finnis 對描述主義的批判?也就是說,對描述主義法理學的辯護終究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