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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y:法律之雙重本質、法哲學、與法律實踐

第四章 法律的本質與法概念──Joseph Raz 對一般性法理論之證立

第四節 對 Raz 一般法理論的批評: Alexy, Bulygin,與德沃金的回應

一、 Alexy:法律之雙重本質、法哲學、與法律實踐

重要的德國法理學家Robert Alexy 近年來與 Raz 有著較頻繁的學術辯論與意 見往來。他們的論辯針對法理學傳統上的核心問題有所著墨,從而聚焦於法實證 主義與分離命題是否妥當的討論。116其次,Alexy 即便就其以英語出版的文獻,

也已經高度關注了方法論或後設理論的思考。Alexy 這部份的思索,一方面可以 說是平行於Raz 的方法論著作,另一方面也以不同方式與 Raz 的法理論有密切關 連。117這兩位重要法理學家之間針對方法論問題的首度交鋒,原本會在2005 年登 場,118但就我目前已知的正式文獻則是出現在一場專為Raz〈法理論是否可能?〉

       

116 參見 Raz(2007a), Alexy(2007a)關於 Alexy(2002)的辯論,也請參見王鵬翔(2009)。

117 Alexy(2003, 2004, 2007, 2008, 2010a). 其中,Alexy(2003)出版於一本關於 Raz 法政哲學的論文 集之中,Alexy(2007)即 Raz(2005)的評論文,Alexy(2008, 2010a)則延續了他自己的法哲學思考以 及與Raz 之間論戰。

118 即 IVR 在 2005 年舉辦的年會,原訂以 Raz 與 Alexy 就「法理論之核心問題為何?」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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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的學術研討會事後發表的評論文。119

Alexy 的評論包含兩個部份。首先是 Raz 關於概念與本質之間關係的看法,

其次是他對於法律與哲學之間關係的說法。對應到這兩個問題,Raz 的主要論點 是:首先是,法概念是教區性的,然而法理論卻是普遍性的;其次,法哲學不(可)

能是法律實踐的一部份。但Alexy 則認為 Raz 這兩個論點都是錯的。

(一)概念與本質:「部份普遍性」命題

Raz的第一個論點可以稱為法概念之教區性命題(parochiality [of the concepts of law] thesis)。120Alexy主張教區性命題是錯的,因為Raz沒看到法概念的雙重特性 (dual character of concepts)。Alexy認為,概念是一個具有多重面向的複雜實體 (complex entity),而兼有成規性(conventional)與理想性(ideal)的面向。就前者而言,

Alexy大致上同意Raz所說的,概念就其起源而言是教區性的,也就是說擁有一個 概念取決於特定文化。在這個意義上,概念的教區性隱含了成規性。「作為一個文 化的產物,概念是社會中已確立的字義規則。」因此,概念的成規性在於其指涉 了關於概念之意義規則或成規。121

但另一方面,概念也具有非成規面向或謂理想面向,因為概念也追求對於其 所指稱的事物之本質擁有完美掌握。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概念實踐乃是內在連結 於真理(truth)、證成(justification)、主體際效力(intersubjective validity)、客觀性 (objectivity)與實在(reality)的實踐。因此,Alexy認為,概念既是部份教區性,也部 份 是 普 遍 性 的 。 概 念 宣 稱 對 其 對 象 之 妥 適 性(claim to be “adequate to their object”)122。當人們使用一個概念成功實現了妥適性宣稱,概念就符應(corresponds) 了其對象之本質。在概念符應事物本質的範圍內,概念就具有普遍效力。因此,

概念永遠朝向事物本質,並且它是部分的教區性以及部分的普遍性。此一「部分 普遍性」(partial universality) 123使得概念擁有力量得以超越其所從出之文化界限。

       

而後Raz 因病缺席並由 Marmor 代師出征。關於此一論辯,後來也以西班牙文刊登於西班牙的法 理學期刊,故我無法取得相關文獻。國內文獻則多有提及 Alexy-Marmor 此一論戰,參見王鵬翔 (2009a),顏厥安(2008a, 2010)。Alexy-Raz 在 2007 年關於法實證主義論旨的交鋒(Alexy, 2007a; Raz, 2007a)也再次提到了這個論戰。

119 此一研討會後來以西班牙文出版為 Una Discusión Sobre Teoría del Derecho, Madrid: Marcial Pons, 2007 一書,並收錄了 Raz 該文,以及 Alexy 與 Bulygin 分別的評論與回應專文,以及 Raz 回應專文的西譯。Alexy 該文也在同年刊登於重要法理學期刊 Ratio Juris,Raz 回應文則可見於他 的個人網站,唯獨Bulygin 一文最終僅以西班牙文的形式出版 Eugenio Bulygin, “Raz y la Teoría del Derecho. Comentarios sobre “(Raz on Legal Theory),收錄於 Una Discusión Sobre Teoría del Derecho, Madrid: Marcial Pons, 2007 一書之中。上開文獻來源,請參考文末所附參考文獻。

120 奇怪的是,儘管 Alexy 自稱並不討論 Raz 更一般性的主張「概念之教區性命題」(Alexy, 2007:

163),但他關於法概念教區性的批評,實際上很大部分仍一般性地討論概念之特性。見後述。

121 Alexy(2007: 164).

122 Alexy(2007: 164).

123 Alexy(2007: 163, 165). 或 者 反 過 來 說 , 其 實 我 們 也 可 以 稱 之 為 「 部 份 教 區 性 」 (par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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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事物的本質或本性是普遍的,那麼它的概念在其掌握該事物之本質特徵 的範圍內也就是普遍的。我們可以將Alexy關於概念的此種複雜性的看法可稱為

「部份普遍性命題」(the partial universality thesis)。124

其實Alexy 也並非全盤否定 Raz 的看法,例如他就把 Raz「對概念所指稱對 象之所有本質特性之認識」(或以Alexy 自己的說法,「概念與事物之間完美切合」) 理解為一種規約理念(regulative idea);他也同意 Raz 關於概念的說法。他認為,

Raz 正確的指出,對「法律」之字義所提出的分析不足以說明法概念。125而且Raz 也正確的認為,我們可以談論或指涉法律而不使用「法律」一詞。因為概念不只 是成規性意義規則。而且,概念還宣稱對其對象之妥適性。因此,Alexy 認為,

Raz 在這些地方的看法近似於部份普遍性命題。126此外,他同意 Raz 將「本質」

或「本質屬性」從哲學脈絡來界定為作為某事物無論時間空間皆必然有之的必然 與普遍特性;127Alexy 前面指出概念超越文化界限之可能性,其實也與 Raz 的跨 文化概念有相似之處。

不過,再回到Alexy 對 Raz 教區性命題的批評。Alexy 認為,擁有一個概念 或法概念的確是出自於特定文化背景,因此法概念在這個層面的確是教區性的;

但這也僅是一種部份教區性。就概念宣稱其妥適地說明某項事物之本質,以及概 念朝向事物本質之完美符應而言,概念也具有普遍性。因此,Raz 試圖從擁有或 不擁有法概念來得出法概念的教區性,此一論證並不成功。

(二)法律與哲學

更精確來講,是關於法律實踐與法哲學之間的關連。如同前述,Raz 批評了 德沃金「法哲學是法律實踐所包含的一部份」亦即德沃金式的教區主義法理論。

Raz 的看法是否正確呢?

Alexy 的論證策略在於,暫且擱置 Raz 對德沃金看法的解讀是否正確的問題,

他對Raz 的評論基本上只將該解讀視為 Raz 的對立見解;他認為,Raz 自己的看 法(以下簡稱「立場R」)以及他口中的德沃金見解(以下簡稱「立場 D」)都 是錯誤的。

首先是立場D。根據法律本質的普遍性以及法概念的部份普遍性,此一立場 的結論是錯的。「法哲學是法律的一部份」或「屬於法律隱涵了教區性」這些前提        

parochiality)。不過,Alexy 在此顯然是想要突顯概念不全然是教區性的。

124 Alexy(2007: 164-165).

125 亦即,概念(說明)與意義(說明)的非同一性。

126 Alexy(2007: 165-166).

127 Alexy(2005: 162,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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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一是錯的。Alexy 認為,這個立場之所以是錯的,主要的理由在於「屬於 某個國度之法律」並不隱涵「教區性」;而立場 R 之所以是錯的,則是因為「法 律採納一個法概念」並不隱涵「法律擁有特殊權威來決定何種概念妥適地或真實 地反映了法律的本質」。128

因此,Alexy 主張第三種立場。我們也可以從他對於這個立場的闡述來進一 步了解立場R 與立場 D 的錯誤。

Alexy主要論點有二。首先,或許對一個理論的採納(adoption of a theory)是教 區性的,但他認為,採納一個理論並不意味著,此一理論是教區性的。例如,當 一個科學社群採納了某個天文學理論,但這並不使得此一理論因而喪失其普遍 性。同樣的,一個法概念就其被某個法律實踐所採行這一點來看儘管是教區性甚 至偶然的,但這個被採納的法理論並不會比起一個被採納的科學理論更教區性。

因此,我們可以說,理論本身(the theory as such)是可能普遍性的,但此一理論究竟 是真或假,與它是否被採納卻無關。總之,Alexy指出,普遍性可以寓於教區性之 中([T]he universal can dwell in the parochial.),而此一論點僅是此一事實的一個面 向。129

Alexy 的第二個反駁論點表現了另一個面向。這是一個更一般化的說明。

Alexy 認為,所有的法律人對於「法律是什麼?」都有一個或多或少清晰或融貫 的看法,也就是說,一個或多或少融貫的法概念。而且也必須是如此,因為如果 沒有關於法律是什麼的觀念,那麼人們就無法說,什麼是法律理據,而什麼不屬 之;而法律人實際上的確也運用此一區分,無論是對是錯。關於什麼是法律以及 什麼不是法律之間的區分並不僅屬於法律本身。此一區分毋寧在於法律的基礎之 中。也就是說,Alexy 反對 Raz 的這個看法:Raz 主張,「任何法院決定都預設了 某種關於法律本質的看法(按:立場D 的看法)…超出了證據所能保證」( Raz, 2005:

333)。但 Alexy 則指出,在法律理據與非法律理據之間作出區分的能力就足以確 保擁有一個至少是隱晦的法概念。並且更進一步,此一法概念可能正確或不正確 的事實,再加上法律論證中所必然提出的正確性宣稱隱涵了,法律人不只參與一 個教區實踐,也參與了一個普遍事業。他們都宣稱,其實踐──作為法律實踐──

是一個正確實踐。130

總之,Alexy 認為,法律實務採納一個法理論或法概念可以是教區性,甚至 也可以說是法院對此擁有「特別權威」。因為法院是否對於相關的法律本質作成 決定,以及其裁判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都是事實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法院擁有        

128 Alexy(2007: 166-167).

129 Alexy(2007: 168).

130 Alexy(2005: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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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權威」來為一個法概念授予實際屬於該法律實踐的地位。然而,這並不意 味著,法院擁有任何「特殊權威」來決定他們關於法律本質的答案是正確與否。

儘管法院在作成判斷之時都宣稱正確性,但其宣稱可能失敗。法院裁判關於法概 念的看法到底是否正確,並不享有「特別權威」。裁判是否正確則只能在一個關 於法概念的哲學論述之中才能決定,而在此一論述之中則沒有任何權威能夠保證 該論據。在此一論述之中,以及更一般而言在論述之中,法院論據與其他所有參 與者的論據享有同等地位。也就是說,Alexy 認為,法概念同時屬於一個教區性 的法律實踐,同時也屬於一個普遍性的哲學事業。131

儘管法院在作成判斷之時都宣稱正確性,但其宣稱可能失敗。法院裁判關於法概 念的看法到底是否正確,並不享有「特別權威」。裁判是否正確則只能在一個關 於法概念的哲學論述之中才能決定,而在此一論述之中則沒有任何權威能夠保證 該論據。在此一論述之中,以及更一般而言在論述之中,法院論據與其他所有參 與者的論據享有同等地位。也就是說,Alexy 認為,法概念同時屬於一個教區性 的法律實踐,同時也屬於一個普遍性的哲學事業。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