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規範性、接受、與超然說明──內在觀點、超然法律陳述與化約論
第六節 結語:法理論的化約與超然可能性
一、法律之規範性:語意化約論/自然主義
vs. 語意學反化約論/規範主義
奧斯丁精闢地指出,法律科學的關鍵在於法律之義務性與規範性,然而他卻 也將之理解為人民對於主權者的習慣性服從。相較於奧斯丁的化約論以威脅作為 後盾的主權者命令來說明法律,並將法規範性化約為非規範性的行為規律性描 述,哈特則代之以「規則」概念來來說明法律及其規範性。其中較為關鍵的是第 二個層次亦即語意學化約論,哈特對奧斯丁語意學化約論的反對,若以歐陸的用 語而言,就相當於所謂的「規範主義」(normativism)的法理學立場。正如論者所 指 出 ,Kelsen 純 粹 法 學 的 主 要 目 標 也 在 於 解 決 規 範 性 問 題 (the Normativity Problematic)。Kelsen 為了反對自然主義而主張應然無法被化約為實然、法律概念 的規範特性無法被化約為自然主義式的單純事實。143以分析法理學的語彙來說,規範主義指的主要就是語意學層面的反化約論。本章提及的幾位重要法理學家,
包括Kelsen, 哈特, Raz, Marmor,乃至於德沃金都主張法律有其規範性,並且反 對將之化約為非規範性的概念,因此也都共享此一立場。語意學反化約論/規範 主義立場應是當今法理學的主流見解。
在語意學反化約論/規範主義的陣營之中,自然法論者當屬頭號擁護者,因 為自然法論者將法律之規範性連結於甚至等同於道德規範性。Kelsen 與 Raz 都指 出了,自然法論的法規範性概念就是證成的規範性概念。可以說,自然法論的反
143 僅參見 MacCormick and Weinberger(1986: 2-6),Paulson(1998: xxx-xx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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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約論或規範主義立場,同時也是一種連結法律與道德的許諾或非超然立場 (committed or non-detached account)。從英語世界的討論之中,哈特最強而有力的 反對者德沃金關於法律權利與義務之論述也傾向於從道德權利與義務的面向與以 開展。
哈特雖然反對奧斯丁而採取語意學反化約論/規範主義的立場,然而他的法 實證主義立場卻也反對法律與道德之必然連結,這樣的看法表現在法律規範性或 法律義務的問題之上,他就必須找到反駁自然法論或德沃金等反法實證主義者的 立論依據。哈特的解決方案在於訴諸社會實踐或社會成規來說明法律及其規範 性。雖然哈特否認「習慣」或行為之規律性得以說明規範性問題,而且他也將「規 則」與「義務」對立於規律與被強迫之心理壓力。然而,哈特將其法規範性奠基 於社會規則,並將社會規則理解為社會群體的一般性成規實踐,則採取了另一種 化約論的法理論。這看似弔詭的化約論解讀,關鍵正在於哈特透過成規性來說明 法律之規範性特性。Raz 正確地指出了,哈特採取的是社會規範性而非證成規範 性;根據 Marmor 的說法,哈特雖然反對了語意學化約論,然而他的成規主義則 採取了構成性化約的論述模式。
不同於哈特採取社會的規範性,Kelsen 則認為證成的規範性概念才是真正的 規範性概念,他並且指出,如果要理解規範性關係以及法律關係,就必須設想規 範概念作為解釋架構。在這個意義上,Kelsen 的基本規範學說擔負了核心的認識 論角色,Kelsen 並藉以主張法學之純粹性。這樣的語意學反化約論/規範主義路 線顯得比哈特路線更為徹底。Raz 也接受證成的規範性,並且主張法規範性有其 道德根源,然而他根據 Kelsen 純粹法學中所指出的「法學觀點」,進一步延伸出 其法律人觀點或超然觀點的看法,並用以主張,儘管存在著一個視法律為道德上 正當之觀點,然而根據此一觀點所做出法律陳述之人本身並不需要共享此一道德 上的許諾。這也就是Raz 之所以主張哈特忽略了超然法律陳述此一範疇。藉此,
Raz 也提出了他特殊的法規範性理論:信念論的法規範性說明。
二、對法規範性的超然說明:哈特與
Raz 的不同方案
本章的焦點就在於,以哈特與Raz 之間關於法律陳述與法規範性等問題的辯 論為主軸,並旁及其他理論家或法理論詮釋者的看法,試圖理解:法實證主義在 面臨法規範性的說明任務時,如何一方面堅持法律的規範性特性,另一方面卻又 堅守法實證主義的核心立場,不論我們將之稱為「分離命題」、「來源命題」抑或
「社會事實命題」。
Raz 承繼 Kelsen 的法規範性理論,主張法規範性與道德規範性同樣源自於道 德上的正當性;然而這兩位法理學家也都認為,法規範性異於道德規範性之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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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存在著特定觀點能夠超然的說明法規範性。Kelsen 將之稱為「法學觀點」,
而Raz 則稱為「超然觀點」。藉由超然觀點,Raz 一方面反對哈特在內在法律陳述 與外在法律陳述之間的區分類型學,另一方面也指出,即便法律作為規範而提供 了行動理由,但我們仍可能以有別於道德評價的方式來理解法律的規範性要求。
Raz 主張信念論的法規範性理論,結合超然觀點,他指出,法律的規範性並非其 實際上作為有效之行動理由,而是在特定之法律觀點之下,人們相信存在著有效 的行動理由。藉此,雖然法律規範性源自於道德正當性,但前者仍能夠抽離或超 脫於後者。在超然觀點之下,法律仍不失其規範性。
哈特則以不同的方式來分離法律與道德。與Raz 相同的是,作為法實證主義 者,哈特指出,接受法律並不意味著在道德上同意法律,然而異於Kelsen 與 Raz,
哈特試圖將「接受」抽離於道德許諾,亦即他更直接地將法規範性闡述為不同於 道德規範性的獨立範疇,他試圖以內容獨立性與斷然性來說明對法律的「接受」
僅是一種「制度化而弱化」的接受。我們再次看到,哈特採取的是社會規範性而 非證成的規範性。與之相關的是,哈特以社會規則來說明法律的規範性特性。哈 特與 Kelsen 一樣都反對語意化約論,正如 Kelsen 以規範或基本規範來說明法規 範性,哈特則以規則或社會規則來完成此一說明任務。不同於Kelsen 的基本規範 作為一種預設或假定,哈特則將社會規則奠基於社會實踐。他一方面將法律與作 為其基礎的承認規則,理解為社會實踐的規則與行為模式,在這個意義上,儘管 社會規則不同於社會習慣而具有內在面向,然而兩者都共享了一般性且可被觀察 的行為模式。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的事實性面向就表現在它作為一種社會實踐。
哈特的社會規則之實踐理論,似乎更成功地說明了法律(效力)取決於特定時空 的特性。Marmor 指出,由於法律此一特性,迫使 Kelsen 不得不採取某種化約論 結論,從而與他的基本規範理論產生了某種理論內在的齟齬。相較於此,哈特的 承認規則與法理論採取了更徹底而且也更為成功的化約論法理論。此一化約論模 式,簡單來講就是將法律化約為社會事實,而這種化約也不必然犯了語意化約的 錯誤。
「社會事實如何能夠產生或創造行動理由?」一直是法實證主義堅持來源命 題或社會事實命題之基本立場下,必須解決的理論難題。其中關鍵就在於,法律 的規範性應如何在法實證主義的架構下加以說明?哈特的社會規則的實踐理論受 到了德沃金與Raz 等學者的猛烈批評,並指出哈特的規則理論無法說明法律的規 範性。然而根據 Marmor 的解讀,哈特的成規主義也能夠說明法律之規範性。
Marmor 將哈特的社會規則理論與承認規則理解為構成性成規,一方面試圖確立 法律成規主義,並進而捍衛哈特的化約論模式,另一方面則試圖指出,構成成規 兼具有構成性與規制性,而其構成規則也提供了行動理由,並且也具備了有條件 的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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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哈特與Raz 兩者對於法規範性之不同超然方案各有其優/缺點,
對哈特與Raz 兩者對法規範性理解恐須進一步研究、比較,或許一個可能性是如 同Marmor 結合哈特成規主義與 Raz 的權威觀兩者的洞見,然而本文則主要著眼 於哈特與Raz 對超然說明不同理論路線之開展。
三、法理學的超然可能性:法理學之方法論爭辯
本章討論的其實是法理學極為根本的實質問題之一。如果以 Marmor 的說 法,法理學的核心任務就在於說明法律的效力與規範性。144後者就是本章的討論 重點。法實證主義的核心命題,如果以Raz 版本的來源命題或社會事實命題來說,
強調法律的存在及其內容可以僅依其社會來源而獲鑑別,並不需要涉及道德評價 之判斷。就法規範性的問題而言,即便如Kelsen 與 Raz 這樣的法實證主義者,他 們雖然主張法規範性與道德規範性系出同源,然而存在著特定觀點使得我們能夠 超然地看待它。哈特區別法律與道德的方式則是區分法律規範性與道德規範性作 為兩種範疇,並且藉由將法律對立於道德,並將前者化約為成規實踐。總而言之,
正如 Marmor 所說,法實證主義的基本立場就在於確立,對於法律及其規範性說 明之超然可能性,或是化約之可能性。而此一法理論之超然可能性(possibility of detachment)問題,正是銜接了晚近法理學論述在方法論層面的核心關注:描述性 法理論如何可能?
晚近法理學方法論的討論轉而從方法論或後設理論的角度來討論法理論與道 德評價之間的關連,可以說,這是超然可能性問題的方法論版本。不過,在法規
晚近法理學方法論的討論轉而從方法論或後設理論的角度來討論法理論與道 德評價之間的關連,可以說,這是超然可能性問題的方法論版本。不過,在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