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的本質與法概念──Joseph Raz 對一般性法理論之證立
第二節 Raz 對一般性法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law)的證立
一、法理論:法律的概念及本質
Raz 將 法 理 論 (theory of law) 界 定 為 關 於 法 律 本 質 的 說 明 (account or explanation of the nature of law),更確切而言,法理論就是一套關於法律本質的有 系統且必然真命題(systematically related true propositions about the nature of law)。
他進一步主張,法理論的成功判準在於,首先,它構成於一些必然為真的命題 (necessarily true propositions);其次,這些命題說明了法律是什麼。8
Raz 此一對於法理論目標的主張來自於對於其他法理學家看法的回應。其中 尤其關鍵的是,他認為法理論的主要任務在於說明法律的本質。這個看法乍看之 下並無任何特殊之處,實際上也有一些學者以這種方式來界定法理學的內容與範 圍。9 Raz 此一對於法理論目標的主張基本上是為了回應包括哈特與德沃金在內 的主流見解,他認為法理論的任務既 非如哈特所言是在於研究法律的概念 (concept),也不是德沃金所指摘的探究法律的意義(meaning),而是在於鑑別出法 律的本質屬性或特徵。10簡言之,Raz 要反駁的是向來主流見解所認為的,法理學 的核心問題在於法概念。在〈法理論是否可能?〉一文,Raz 試圖證成關於法理 論任務的此一界定,他試圖捍衛,第一,法律擁有本質,第二,法理論旨在追求 關於法律本質的說明。
首先,Raz 為概念說明提出了一套界定。這主要涉及了概念(concepts)與說明 (explanations)之間的關係,以及,當我們試圖說明某件事物(之本質)時,概念 及概念分析扮演了什麼角色?Raz 認為,作為哲學研究以及概念分析的對象,概 念是一種哲學的創造(philosophical creation)。隱喻地說,概念是我們用以理解世 界諸面向(aspects of the world)的方式,並且它一方面位於字詞(words)與其字義 (their[of words] meaning) 之間,另一方面則是位於字詞與概念所指稱的事物(之 本質)之間。11
8 Raz(2005: 324).
9 例如,Bodenheimer(1999), Bix(2004).
10 Raz(2005: esp. 324-328, 331-337; 2007: 2-3).
11 Raz(2005: 324-325): ” Metaphorically speaking, concepts…are placed between the world, aspect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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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兩種理解概念的方式。其一是將概念等同於其字詞或字義,其二則 將概念說明(explanations of concepts)等同於對於事物本質的說明(explanation of the nature of things)。第一種方式之所以是錯的,理由在於概念與字義之間的不同 一性(non-identity of concepts and (word) meanings)。雖然我們是透過法律的概念來 表達法律此一社會制度,但其實我們也未必要使用「法律」一詞來指稱我們所要 說明的對象。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了字詞使用可能有著多重脈絡。許多時候,
我們可能在許多不同的脈絡下使用「法」(law)此一詞彙,但並非所有的使用都跟 法律有關。譬如我們12有時候會說「神法」(divine law)、「數學或邏輯法則」
(mathematical or logical law)、「自然律」(laws of nature)等,在這些情況中,我們 都可能去指涉「法」此一概念,但這是日常意義的語言使用,而不是哲學書寫中 的概念。因此,Raz 指出,可以透過脈絡(context)來決定指涉的此一特性,使得我 們不需要藉由特定字詞或用語的使用來鑑別概念。13
其次,第二種進路也並不妥當。Raz 認為,雖然向來論者都認為,法理論的 任務在於說明法概念,14但實際上概念分析或概念說明並不等於對於概念的說 明。Raz 舉哲學家 Gilbert Ryle 與法理學家哈特為例,這兩位學者雖然分別都以《心 靈的概念》(The Concept of Mind)及《法律的概念》為題進行研究,但這兩人的興 趣都不在於對於心靈概念或法概念的意義進行說明,而是透過對概念說明的釐清 來對心靈及法律的本質提供說明。15當哈特在提出關於法概念的說明時,他其實
which they are concepts of, and words or phrases, which express them (the concepts) and are used to talk about those aspects of the world.”(325)” Concepts are how we conceive aspects of the world, and lie between words and their meanings, in which they are expressed, on the one side, and the nature of things to which they apply, on the other.”(325)(強調字體為我所加)
基於原文字句的複雜性,第二段文字有一些理解上的困難(或說彈性)。大致上會有兩種理解 方式。第一種解讀是,總共有兩組對立,一組是字詞對立於其意義,另一組則是語詞對立於事物本 質,而在兩組對立中都是概念居中。這個解讀可以參考,張桐嘉(2009: 18):「概念就是我們認知
(conceive)世界的各層面的方式,並且一方面,概念處於語詞與意義之間,並且在其中概念被表 達出來;另一方面處於語詞與其適用的事物本質之間。」
另一個解讀是,總共有一個對立,一邊是事物本質,另一邊則是字詞與字義,而概念居於兩 端之間。Alexy(2007: 165)似乎採取此種解讀:’ The side opposite that of the nature of the thing comprises not only words but also “their meanings.”’
從字面與句法來看,採第一種解讀似乎較為貼近Raz看法,目前我在正文的討論就是採取第一 Hart(1961/1994), The Concept of Law; Dworkin(1986), Law’s Empire。這種見解可以說是法理學的通 說或主流見解。
15 這一個看法正是 Raz 反駁德沃金將哈特等法理論家歸於語意學理論的基本看法。並參 Raz(1998),以及下一節的討論。但 Dickson(2004)則認為,Raz 該文與 Stavropoulos 一樣都認為哈 特採取的是一種語意學理論。這些不同的解讀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在反駁或回應德沃金時所運用 的論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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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說明某個社會制度的本質。所以我們可以看到,Raz 並非真正地反對哈特對 於法概念的分析,而是試圖指出,法理論的研究對象主要仍在於說明法律的本質,
至於對於法概念的分析最多僅是一個附帶的任務與結果。簡言之,法理學家運用 概念分析作為方法或手段(means)來達成法理論說明法律本質的任務。16
二、概念與本質:Raz 論概念說明
因此,無論是對於某項事物或是法律的分析,重點毋寧都在於事物本身,而 非其概念;不過我們透過概念分析則能夠獲致關於事物本質的說明。但這是如何 達成呢?Raz 認為,這主要是藉由設定我們擁有一個概念所必需的條件始得為 之 。 這 些 條 件 主 要 是 關 於 擁 有 概 念 所 必 須 擁 有 的 資 訊(information) 、 知 識 (knowledge)、技巧(skills) 與能力(abilities)等條件。因此 Raz 指的概念與概念分析 是針對哲學意義上的概念,而非日常語言使用的概念。總之,Raz 追隨哈特與 Ryle 的看法,而將「對一個概念的完全掌握」(complete mastery of a concept)等同於「對 其對象之所有必然特徵之知識與理解」(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of all the necessary features of the objects to which it[the concept] applies)。17Raz 認為,說明 一個概念其實就是為此一概念提出其概念適用之充分與必要條件。18
對於Raz 將概念說明界定為說明概念適用之充分及必要條件,主要有四個質 疑。首先,某些概念的本質特徵既非其適用之充分條件亦非必要條件,第二,堅 持概念說明提出充分及必要條件過度地關注概念之獨特特徵,而忽略了概念的其 它重要特徵,例如,把「人類」說明為「一種理性動物」或許提供了「人類」概 念適用之充分及必要條件,然而若因此得出,人類的理性本質比起其他本質更重 要,例如,人類也是一種性動物,那麼這就是一種錯誤。第三,概念說明並不只 是說明一個概念之正確適用條件,常常也說明它與其他概念之間的關係。說明一 個概念常常是將之定位於一個概念網(a conceptual web)之中。除非將「概念適用」
的內涵加以擴展,否則就很難說這種說明是關於概念適用條件的說明。第四,Raz 這種概念說明設想了一個關於說明之目標的錯誤圖像:只存在一組能夠提供完備 說明的充分及必要條件。但概念能夠擁有超過一套的充分及必要的適用條件。更 關鍵的是,對於相同概念其實可能存在許多不同的正確說明,這麼一來如何能夠 將概念說明理解為對其適用之充分與必要條件的說明?19
16 Raz(2005: 327-328).
17 Raz(2005: 325-326).
18 Raz(1998: 53-56).
19 Raz(1998: 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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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些質疑,Raz 指出,對於充分及必要條件式概念說明的反對,其實是 對於充分及必要條件有著過度期待,然而我們並不需過度高估概念適用之充分必 要條件說明。Raz 還強調,的確是存在著許多不同的說明方式,但是並非所有正 確的說明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當。適當性(appropriateness)則是相對於公眾的興趣,
以 及 公 眾 的 困 惑 。 說 明 的 適 當 與 成 功 雖 然 預 設 了 說 明 為 真(truth of an explanation) , 然 而 僅 僅 是 為 真 並 不 足 以 使 得 說 明 成 為 好 的 說 明 (good explanation)。一個好的說明必須是適當的說明,也就是說,首先,它必須回應其 公眾的興趣,其次,它必須被其公眾所理解。20
沿著此一思路, Raz 進一步提出了,一個概念說明(an explanation of a concept) 包含了四個條件:
1.為完全掌握概念之知識來設定條件,亦即為概念對象的所有本質條件 的認識條件。
2.對完全掌握一個概念所涉及的知識做出說明。
3.去說明擁有一個概念的最低限度條件(亦即,去說明那些概念所指稱 之事物的本質屬性或非本質屬性)、人們擁有概念所必需的知識(儘管 他對於概念可能只是不完全的掌握)。
4.去說明擁有概念的最低限度條件所需的能力。21 (強調字體為我所加)
Raz 說明,第一個環節決定了一個概念是一個關於什麼的概念;而全部的四 個條件則一起決定了概念的同一性。因此,這四個條件,又可稱為概念之同一性 條件(conditions of concept identity)。22
由於Raz 把「對一個概念的完全掌握」等同於「對其對象之所有必然特徵之 知識與理解」,因此如果我們要完全且正確地理解某個概念,那我們就必須對其所 指稱之事物的所有本質屬性有完全的掌握。例如,為了完全掌握「桌子」此一概 念,我們就必須要了解所有關於桌子的必然特徵。不過必須強調的是,對一個概 念的完全理解並不需要同時也了解其它概念與此概念之間的差異。例如,雖然「等 邊三角形」與「等腰三角形」這兩個不同概念的對象擁有一樣的本質,但是當我 們擁有「等邊三角形」概念,我們需要知道的只是,它指的是有著等邊的三角形,
20 Raz(1998 : 56, 58).
21 Raz(2005: 326). 並請參照原文:
(1) Setting the condition for the knowledge involved in complete mastery of the concept, which is the knowledge of all the essential features of the thing it is a concept of.
(2) Explaining the understanding involved in complete mastery of the concept.
(3) Explaining the conditions for minimal possession of the concept, that is those, essential or non-essential, properties of what the concept is a concept of, knowledge of which is necessary for the person to have the concept at all, however incomplete his or her mastery of it may be.
(3) Explaining the conditions for minimal possession of the concept, that is those, essential or non-essential, properties of what the concept is a concept of, knowledge of which is necessary for the person to have the concept at all, however incomplete his or her mastery of it may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