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民族教育課程發展之法源
2005 年 6 月 10 日《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 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
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此 增修條文便是《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之依據。2011 年 11 月 9 日《教育基本法》
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 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 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 展。」此法律條文再次對原住民族教育給予法律的保障。原住民族第一個「法律」
專法《原住民族教育法》,於 1998 年 5 月 28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6 月 17 日由 總統公佈後實施,2004 年 9 月 1 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全文 35 條。2003 年 9 月 13 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全文 13 條。法條中明訂保障 充實教育經費,釐清各級政府之權責分工,來建構原住民教育權,確立多元文化 教育。《原住民族教育法》法條內容分七章,共 35 條、《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 則》全文 13 條。就《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法條之內 容要點說明如下:
壹、原住民族教育法
一、總則(第一條至第九條)
法條的重點在於明訂原住民族教育法之法源、立法精神,目地,以確保各原住
民族教育機會均等及對教育預算編列的保障,和確認所轄教育主管機關。
二、就學(第十條至第十九條)
法條的重點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就學機會的均等,因此在法規的制訂中,除了明 定中央政府要補助普設公立幼稚園及高中、大學原住民學生就讀的學費、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得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由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之;其住宿及伙食費用,
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設立原住民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設立民族教育 資源教室、原住民民族教育中心之外;要求高中以下學校必須主動發掘原住民學 生潛能,並加以輔導,使其適性發展。
三、課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學校有關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
並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規劃設計。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 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 重,及針對有原住民學生的學校提供族語及文化機會。
四、師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
明訂原住民師資的保障與培育,以及對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能力的要求,如: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主任、教師的聘任要 以具有原住民籍資格為優先,且以修習過多元文化課程者較佳,而在有關原住民 語言的教學上,也明訂要遴聘原住民耆老或專長人士擔任。
五、社會教育(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地方政府得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提供原住民族教育 推廣。指定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臺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時段或頻道,
播送原住民族節目。中央政府應視需要設置行政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中心或博物館
優先進用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相關專業人員。各級各類學校及社會教育文化機構應 依據原住民族需要,提供原住民社會教育及文化課程機會,並加強其家庭教育。
六、研究、評鑑及獎勵(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
明定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單位從事有關原住民族 教育發展事項。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多 數比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各級政府對於從事民族教育之學校、機構、
團體及人員,其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助。
貳、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一、第一條至第五條
民族教育之實施,應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體系。原住民重點學校 之認定、教育經費編列、原住民幼兒就讀幼稚園之優先權。
二、第六條至第十條
生活輔導人員,以優先遴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擔任為 原則。實施民族教育,以採多樣化方式,以正式授課為原則,並輔以相關課程及 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有關之教育課程。民族教育資源教室,以學校為單位設立,
必要時,得與鄰近數校聯合設立,或與部落合作辦理、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任務之 確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規劃、
協助並督導學前教育機構及國民中、小學,安排時數,實施教學。發展民族教育 之課程及選編教材時,得以舉辦公聽會、研討會、問卷調查、實地訪問等方式為 之。
三、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培育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相關規定、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之原住民族推廣教 育機構。
綜合上述,原住民族教育在政府的積極推動之下,完成多項的法案。這也是 弱勢的原住民族在教育上一大保障。研究者認為此法案使原住民學生都具有同等 的學習機會,都能體驗本身族群的文化歷史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