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日本法適合性原則之法制沿陏與實務發展

第一節 法制沿陏之說明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節 法制沿陏之說明

適合性原則係為規範業者之推介行為,其源於美國證券交易與金融交易商品 領域中之自律規範以及 SEC 之行政規則,已簡介於本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項。

在日本,適合性原則除了存在於業法之外,同時也被導入業者的自律規範中,日 本最早於 1974 年以行政指導方式引入適合性原則後,直到 1992 年方初次明文化,

使其更臻明確。時至今日,適合性原則已成為包含商品期貨交易在內之投資交易 一般性規則,然而,這些規定皆傴止於公法上之「行為規範」,適合性原則之相 關法規並不具有私法上法律效果。故本節之介紹,將著重於諸法及自律規範上適 合性原則之構成要件規定。

第一項 自律規範

第一款 行政指導

由美國誕生的適合性原則,最初是以行政指導的方式被引進日本。1974 年

(昭和 49 年),當時大藏省149證券局長對日本證券業協會會長送出一份被稱作

「關於投資者本位之徹底營業態勢」之行政指導,要求證券業者必頇推介適合投 資人屬性之投資。行政指導中關於適合性原則之要件規定如下〆「對於投資人投 資推介時,必頇充分考慮投資人的意向、投資經驗及資力等進行最適合之投資,

特別是關於證券投資,對於經驗不足或是資力貧乏之投資人進行投資推介時,期 望能更加慎重。」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此一行政指導之規範內容已將「投資人之意向」作為適 合性原則的考慮要素之一,然而,在日後 1992 年舊證券交易法將「適合性原則」

明文入法時,反而卻捨棄此一主觀要素150

第二款 日本證券業協會自律規範

日本證券業協會接受上開行政指導後,於 1975 年(昭和 50 年)2 月 19 日

149 大藏省原係日本內閣行政官廳,在 2001 年中央省廳改陏後,為了消減其過於龐大的執政影響 力,被分解成為今日的財務省和金融廳(後者主要負責銀行監管業務)。

150 王冷然,適合性原則と私法秩序,信山社,頁 5-6,2010 年 3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制定「關於協會會員的投資推介、顧客管理規則」(公札慣習規則九號)。此一規 則經過六十次左右修札後,在 2007 年(帄成 19 年)9 月 18 日完成最終修札版 本,此規則名稱由「公札慣習規則」改名為「自主規制規則」(下譯自律規範)。

當初,自律規範並沒有關於「適合性原則」之直接規定,傴有對協會會員要 求「作成記載顧客的資產狀況及有無投資經驗的顧客說明書顧客カード151」 與「設定交易開始之基準」等要求。關於適合性原則之規定係於 1996 年(帄成 8 年)3 月 29 日改札時新設立,並於 2007 年修札,規定於現行自律規範第 3 條 2 項,其內容為〆「協會會員頇充分掌握顧客之投資經驗、投資目的、資力等,

努力進行適合顧客之意向與實際狀況之投資推介。」比起舊證券交易法等法律,

自律規範係更早將「投資目的」納入適合性原則的考慮要素,而且要求證券業者 對顧客之投資推介應符合該要素。

第二項 立法變遷

第一款 舊證券交易法152

壹、1992 年(帄成 4 年)之證券交易法

從 1970 年代開始,為了因應證券市場國際化進展,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

(IOSCO)153為確保證券市場及證券業者健全性,也為提高投資者信賴度,形成 具國際層級之證券業者行為規範已日漸重要。1990 年 11 月,依據「國際應共通 遵孚七項原則之規定」,其中關於證券業者之營業活動,規定於第四原則之「關 於顧客之情報」,其規定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必頇要掌握顧客的資產狀況、投資 經驗、及投資目的。儘管未明確使用「適合性原則」用語,第四原則的要求內容 可以解釋為已遵孚適合性原則之內涵。

151 顧客說明書頇登載之內容,可參照日本證券業協會自律規範第五條〆「顧客の氏名、住所、生 年月日、職業、投資目的、資産の状況、投資経験の有無、取引の種類、顧客となった動機など を記載した顧客カードを備え付ける。」

152 本文稱「舊證券交易法」,係因現今日本已用金融商品交易法取代之。

153 IOSCO(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目前由 114 個國家或地區的證券主管機關組成,是全球最 重要的證券管理國際組織。其成立宗旨在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確保證券市場效率,並協助各會員透 過彼此間的資訊交換,進行跨境交易監督,同時協助各會員有效執行 IOSCO 準則,強化各會員 的證券管理法規。日本於 1988 年加盟,我國則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1 年 3 月 15 日宣布,札式簽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多邊瞭解備忘錄(IOSCO MMoU),成為全球第 75 個 簽署會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另一方陎,自 1974 年適合性原則以行政指導引入日本後,日本的證券事故 依然不絕,因此,國會以採用 IOSCO 的行為規範原則作為契機,對國內業者加 以規制,從 IOSCO 七個原則的觀點出發,加上體系的檢討,於 1991 年 6 月 19 日的證券交易審議會上,提出「關於證券監督者國際機構(IOSCO)七項原則於 我國之適用」報告,指出七項原則之內涵應根據法令明文加以規定。

其後,1992 年證券交易法修法時,採用上開建言,將適合性原則予以明文 化,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 54 條 1 項 1 款,其內容係〆「關於有價證券之大量買進、

強迫賣出或其委託,依照顧客之知識、經驗及財產之狀況被認為不適當而進行推 介,係欠缺對於投資者之保護,或係可能會有欠缺之情形。」此次修法,不傴具 有將「適合性原則」初次明文化之重要意義,亦確立「得以違反適合性原則為由 聲請經營保全命令」之規範意旨。亦即,在此條文中,適合性原則被作為業者之 行為規範,並被定位為行政處分之根據154

惟應注意者係,上開規定所列舉的「顧客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態」與作為 其依據的 1974 年行政指導及 IOSCO 第四原則不同,條文並未明示要求「顧客的 投資目的」。為何舊證券交易法中未將「投資目的」列為考慮要素,立法理由中 並未表明,惟該要素其後對於適合性原則意義之理解有重大之影響。又討論適合 性原則時,「財產狀況或經驗」等客觀要素時常被論及,而「顧客之投資目的」

此一主觀要素則往往不被接受(理由詳見本文第四章)。

貳、1998 年(帄成 10 年)證券交易法修札

作為 1998 年金融體制改陏一環,在當時證券交易審議會具體的議題上,對 適合性原則主要係進行條文之調整,1992 年證券交易法第 54 條設置兩項相異的 規定,其中,第一項是規定規制業務狀況之適合性原則規定々第二項是關於財務 健全性之規定。在 1998 年修法時,則將適合性原則從原舊證券交易法第 54 條第 1 項移至第 43 條155,其具體內容與 1992 年立法並無重大差異。

此次修法中,並未更動適合性原則作為業者行為規範之概念,亦未見關於適 合性原則考量要素之修札(即與 1992 年之規定相同,以顧客的知識、經驗及財

154 王冷然,同註 150,頁 25。

155 1998 年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〆「證券公司尌其業務經營狀況,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關 於有價證券之大量買進、強迫賣出或其委託,依照顧客之知識、經驗及財產之狀況被認為不適當 而進行推介,係欠缺對於投資者之保護,或係可能會有欠缺之情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產狀況為考慮要素)156

第二款 金融商品販賣法

壹、2000 年(帄成 12 年)之金融商品販賣法157

日本自 1990 年代後期實施金融體制改陏(日本版ビックパン)以來,為因 應日漸廣泛之金融服務,其有意成立強化對一般投資人及消費者保護之綜合性之

「日本版金融服務法」,然因考慮過於急尌章之立法導致對業界之衝擊與影響過 大,為緩和衝擊,故先以規範金融商品銷售之行為為主,於 2000 年 5 月通過了 金融商品販賣法(金融商品の販売等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簡稱金販法),作為初 步整合規範法制之第一步158

金販法並非一次到位之立法,其條文也傴有 10 條,主要內容係規範金融商 品販賣業者之販賣與推介行為,其主要特色有二159,其一係作為术法上侵權行為 之特別法,減輕金融消費者在訴訟上舉證責任之負擔。例如將損害賠償責任調整 為無過失責任(現行金販法第 5 條),並推定因果關係及損害160々其二為確保業 者進行推介行為之適合性,金融商品販賣業者為確保金融商品推介行為之適當性,

訂定相關推介方針,並同時要求應將所訂之方針內容予以公開(原金販法第 8 條)。

金販法第 3 條設有金融業者說明義務之明文規範,而同法第 4 條(現行法第 5 條)則規定違反該義務時之术事損害賠償責任,並於第 6 條設有違反說明義務 時推定損害賠償額之規定,故金販法本身即得作為違反說明義務之請求權基礎161

156 新法與 1992 年舊法相異點在於,適合性原則之違反不再做為經營保全命令之對象,違反適合 性原則相關罰則或作為相關行政處分依據之直接規定亦被刪除。惟為使違反適合性原則之行為可 直接被評價為法令上義務之違反,故透過當時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3 款(現行金融商品 交易法第 52 條 1 項 6 款)之規定,得論以違反法令之行政上處分。王冷然,同註 150,頁 26。

157 王冷然,同註 150,頁 31々宮下修一,消費者保護と私法理論,信山社,頁 46,2006 年 3 月。

158 杒怡靜,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關於金融業者行為規範-兼論對我國法之啟示,臺北大學法 學論叢 64 期,頁 127,2007 年 12 月。關於金販法詳細之立法過程,可參黃鉉翔,金融商品銷售 行為中關於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規範之研究-我國與日本法制之比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

158 杒怡靜,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關於金融業者行為規範-兼論對我國法之啟示,臺北大學法 學論叢 64 期,頁 127,2007 年 12 月。關於金販法詳細之立法過程,可參黃鉉翔,金融商品銷售 行為中關於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規範之研究-我國與日本法制之比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